太原市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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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太原市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太原市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生活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居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由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和发放监督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

临时救助实行县(市、区)政府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公开、公平、公正;救难救急、及时有效;按标施保、分类救助;与各项专项救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各县(市、区)按辖区总人口不低于3元/人/年筹集安排,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适时加大资金投入;

(二)市级财政根据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和支出情况,对临时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特殊困难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

(三)市、县(市、区)留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一定比例资金;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专户和台账,办理临时救助资金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应加强民政低保机构建设,配足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整合设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低保工作机构与人员,统一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临时救助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逐步建立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为各级经办机构开展救助对象认定信息对比、待遇审批、统计核查等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申请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及统计报表等档案,并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保存。

第十七条县(市、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审计。

第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应自觉接受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调查,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

凡以非法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救助款物,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临时救助是一种后置性的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政策不是简单的叠加关系。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最后一道防线,其主旨是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条因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拾遗补缺的原则;

(三)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六)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具有本辖区户口并居住,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均应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主要包括:

1.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20%的农村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仍因个人负担高额医疗费,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4.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人身伤害,严重影响基本生活并缺乏自救能力的城乡困难家庭;

5.因子女在高中阶段上学或被国家正规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级救助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城乡困难家庭;

6.在越冬取暖、元旦春节等特殊时期,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7.在本辖区居住并有固定住所,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8.区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自杀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5.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经审核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五条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临时救助可采取现金或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或由民政部门以抚慰形式直接发放。

除特殊情况外,每年每个家庭原则上只救助一次。

救助标准根据财政状况、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分类救助。

救助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区民政局集体研究审批;救助金额1万元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家庭成员收入和致困原因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评议公示。

凡符合条件的,在《南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通过入户核查走访,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社区查访、审核公示。

凡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经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审核,凡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1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突发性、特殊性情况,需应急救助的,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先救助后补办审批手续。

节日补助是对救助对象的普惠性救助,不需要个人申请,但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即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拟定救助方案和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筹集渠道:

(一)区财政每年合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二)区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年度结余资金;

(四)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非定向社会捐助资金。

民政部门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帐,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非定向社会捐助的物品实行无偿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收费或转卖,不得侵占、贪污、挪用。

第八条临时救助的管理和监督

(一)临时救助要严格落实层级负责制。

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规范帐目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发放的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防止工作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依法办事。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应由区政府审批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余庆县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精神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生活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县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扶贫、统计、教育、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临时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家庭自救与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五条因洪涝、干旱、风雹、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纳入国家专项救助,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下列范围内的我县城乡常住居民,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群众,可以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二)因医治危重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城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在县内高中就读,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教育和生活费用的;

  (四)城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它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

  (五)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六)家庭成员死亡,无力安葬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二)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违章造成交通和其它责任事故且本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九条临时救助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临时救助:

  

(一)家庭有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有自救能力或通过专项救助、其他帮扶,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家庭成员死亡无力安葬,而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

  (五)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予以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临时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采取现金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救助。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既可以单独实施实物或现金救助,也可以同时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实物救助以衣被和口粮救助为主,衣被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要给予救助,口粮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斤大米的标准予以救助。

  第十二条现金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自救能力大小和家庭人口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按照下列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对有一定自救能力的,按每人50—1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每户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二)对无自救能力的,按每人100—2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每户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三)城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在县内高中就读,无力支付教育和生活费用的,按每学期200—5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首次赴学校报到无力承担路费及学费的,按500—1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

  (四)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500—15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

  (五)家庭成员死亡,无力安葬的,按200—5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

  第十三条对同一个家庭的临时救助,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两次,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元。

确因情况特殊需再次救助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余庆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户主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及复印件;

  3、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且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证明;

  4、保险、理赔、受助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公示。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救助或上报审批。

一户一次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含500元),由乡镇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社会事务办公室直接发放;一户一次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上的(不含500元),由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在5个作日内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发放救助金。

  (四)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不应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急需衣被和口粮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凭户主申请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予以救助,不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情况紧急,急需现金救助的,在保证基本生活的原则范围内,可以先实施救助后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县级民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对全县范围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第十七条临时救助金的发放,要充分体现“救急救难”的作用,按照及时、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由民政部门在完成审批手续后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章临时救助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八条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主要来源为: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提出本年度资金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并安排适当工作经费;

  

(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各专项救助经费上年结余资金以级上级下拨各专项救助经费上年结余可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三)民政部门接收的经常性社会捐赠款的10%,以及捐赠者定向用于临时救助的捐赠资金;

  (四)上级下拨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按1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五)上级下拨的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六)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共同筹集和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用帐户,实行基金式管理,节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县、乡镇民部门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和救助对象台帐,临时救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每季度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临时救助情况,并将救助名单通知给各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临时救助的,不得实施临时救助,已获临时救助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追回已救助款物,并取消其三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不经调查核实,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严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挤占挪用、贪污浪费临时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试行)自2009年11月30日之日起施行。

 

莲花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建章立制,规范实施,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为构建和谐莲花服务。

二、基本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2、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5、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救助范围

1、因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2、子女上学(不含自费择校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家庭;

3、因遭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破坏,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损失,且缺乏自救能力,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4、县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救助对象

凡拥有本县常住户口,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20%的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

3、县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逸恶劳,不自食其力等违背社会公德的;

3、不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的;

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5、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7、因特大火灾、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救助办法。

四、救助方式

实行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其它服务形式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五、救助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根据临时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以及我县财政状况等因素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临时生活救助起付金额为300元,最高为2000元,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救助,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的由县民政部门实施救助,并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避免重复救助和长期救助。

1、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

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元以下的,救助标准为300元—5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1元—20000元,救助标准为500—1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1元—40000元,救助标准为1000元—15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超过4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2000元。

2、经国家统一考试被重点高中或国家正式国民教育录取的在读生(新生凭入学通知书,老生凭所在学校证明),难以支付学费的,根据实际支付能力和家庭收入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500元—2000元。

3、因遭遇非自然灾害或其他公共突发事件,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破坏,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损失,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和家庭承受能力酌情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300元—2000元,或进行等价的实物救助。

4、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2000元之内。

六、救助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本、身份证。

2、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保障金领取证并复印原件。

3、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需在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真实准确的、且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4、身患疾病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

5、就读重点高中和大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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