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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工作标准

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工作标准

第一条为标准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效劳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效劳工作水平和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监督治理暂行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技术效劳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那么:

(一)坚持遵纪遵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效劳,并自觉同意平安监管部门的监督治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老实守信原那么,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效劳理念,强化效劳意识,增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效劳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那么,自觉保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固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抗击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效劳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一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查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判项目组中应包括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体会。

第四条技术效劳机构应踊跃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活动,确保每一年取得必然数量的评判、检测效劳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效劳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效劳机构应成立评判报告信息网上公布制度,评判报告经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事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布,自觉同意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布的除外)。

网上公布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刻,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五)评判结论与建议;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六条技术效劳机构应依法独立完成职业卫生评判、检测等技术效劳事项;由于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留时限有特殊要求等缘故无法自行检测的,能够委托本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检测应征得被效劳单位书面同意,委托两边应签定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两边承担的法律责任,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

第七条技术效劳机构应成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效劳质量治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覆盖检测、评判的要紧作业活动,知足有效操纵职业卫生技术效劳质量的要求,并有可操作性。

技术效劳机构应成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效劳责任制,明确和落实要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操纵负责人等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技术效劳机构应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效劳资质的保护和治理,不断增强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评判能力的建设与提高。

第九条技术效劳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效劳工作时,应与被效劳单位签定技术效劳合同(或协议),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签定技术效劳合同前,技术效劳机构应组织开展合同评审,合同评审记录应按要求归档保留。

合同评审要紧内容包括:

(一)被效劳单位的要求是不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标准要求;

(二)本机构是不是具有承担此项技术效劳的能力,其资质条件、人员专业能力、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检测方式及标准物质、技术效劳期限等是不是知足检测、评判要求;

(三)技术效劳报价是不是符合有关收费规定或标准。

第十条技术效劳机构应按要求向被效劳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二)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效劳的技术人员情形,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格证书和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第十一条成立资料搜集与审核治理制度,对搜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确认,确保被效劳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开展技术效劳时,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

在正常生产情形下,依照工种(职位)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整个工作日内的各类活动及其时刻消耗持续观看、如实记录,并进行整理和分析。

现场调查应知足:

(一)现场调查内容和进程依据有关标准标准要求实施;

(二)利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记录信息应全面、完整、填写标准,并经被效劳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四)在被效劳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留。

第十三条通过职业卫生调查、工程分析、资料分析、检测查验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进程、生产环境、劳动进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散布及其阻碍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括:

(一)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

(二)国家(或国外)已公布职业接触限值的;

(三)国家已公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式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躯体健康的。

第十四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前,应明确检测任务的目的、性质、内容、方式、质量和经费要求等,评估能力和资源可否知足检测需要,拟订现场采样和检测打算。

现场采样和检测打算应包括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检测项目、采样方式、检测方式、检测时刻、检测地址、采样对象、采样数量、仪器设备等内容。

第十五条

现场采样除按《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标准》(GBZ159)要求实施外,还应知足以下要求:

(一)职业接触限值为时刻加权平均允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纳个体长时刻采样(采样介质为液体的除外);采纳定点、短时刻采样方式采样的,应在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别离进行采样,不得将在同一时段平行搜集的样品记录为不同时段的搜集样品;

(二)关于成份不明的粉尘或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应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信粉尘性质;

(三)对成份不明的有机物应进行成份分析,确信毒理性质;

(四)如实记录现场采样时的工况条件;

(五)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需要对某个数据更正时,应按要求进行划改;

(六)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应实时填写,并经被检测单位陪同人签字确认。

原始记录需要誊写的,原件不得销毁,须与誊写件一并保留;

(七)现场采样应绘制采样点设置示用意,并经采样人、复核人及被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八)在现场采样点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第十六条应为检测样品成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样品运输、接收和流转、保留应符合规定。

(一)样品运输进程中应保证样品性质稳固,幸免污染、损失和丢失;

(二)样品接收、流转各环节均应受控;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标签及包装应完整。

样品有异样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采取相关处置方法,必要时从头采样;

(三)关于不稳固的样品,应采取必要的方法妥帖保留,样品应在有效保留期限内完成测定。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除按《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实施外,还应知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方式选用准确;

(二)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知足检测要求;

(三)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实验用水等应知足检测方式要求,利用、配制、标识和记录应符合标准和标准要求;

(四)检测进程中的各类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楚、完整,依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

(五)应按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置,数据转换进程应有记录,不得随意剔除有关数据,人为干与检测结果。

当显现可疑数据需舍弃时,应分析缘故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除应严格执行检测方式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操纵方法外,应成立和实施充分的内部质量操纵打算,采取空白分析、重复检测、比对、加标、操纵样品分析、质量操纵图编制应用等方式,确保并证明检测进程受控和检测结果准确靠得住;并应尽可能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外部质量操纵方法以验证其能力。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评判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外,还应知足以下要求:

(一)对未作检测或未作评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说明理由,并将其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的健康阻碍告知用人单位。

(二)关于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的化学物质,应重点提示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操纵方法和个体防护方法以有效地减少或排除接触,尽可能维持最低接触水平。

(三)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劳动者(包括劳务调派用工、外协<外包>用工)均应纳入评判范围。

(四)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判时,检测工作必需由本机构完成。

需要委托检测的,应依照本方法第六条执行。

(五)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判时,应按有关标准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评判其防护成效。

第二十条除知足本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技术效劳机构还应通过以下(不限于)方法对评判进程进行质量操纵:

(一)在对所搜集资料进行研读与初步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标准要求编制评判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

评判方案应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审核并签字。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编制评判报告。

报告内容应全面完整、用语标准、表述简练,报告格式应统一标准,报告有关资料性附件应详实、准确。

(三)应制定评判报告审核程序文件,明确报告审核的职责与分工、程序与内容,并按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评判报告实施审核。

评判报告审核实行分级审核制度,至少包括非项目组成员审核、技术审核(由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实施)和出版前校核。

必要时,质量监督员应付评判报告实施质量监督审核。

评判报告审核所利用的记录表格应当受控,审核记录应按要求填写、签字及确认,所有审核记录和修改痕迹应保留。

(四)评判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按要求打印和签发。

(五)评判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留。

(六)委托单位对评判报告持有异议的,技术效劳机构应认真了解委托单位申述的理由,做好记录,及时对评判报告进行分析和复查,并做好分析和复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应依照合同期限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活动,并出具技术报告。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评判检测除外)除列出检测结果外,应依照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汇总检测结果,并给出是不是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结论,分析超标要紧缘故,提出整改方法建议。

检测报告内容应完整、标准、信息全面,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题目(例如“××××检测报告”或“××××检测与分析报告”);

2.受检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址;

3.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部份,和说明检测报告终止的清楚标识(检测报告硬拷贝应有页码和总页数);

4.所用标准或方式的标识;

5.检测类别;

6.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唯一性标识;

7.采样日期、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

8.检测利用的要紧仪器设备的名称及唯一性标识;

9.检测结果和建议,结果应采纳法定计量单位;

10.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

11.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

12.未经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报告的声明。

(二)职业病危害评判报告的章节、内容组成和报告书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成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档案,技术效劳档案应依法按期限进行保留。

技术效劳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效劳委托文件(合同、协议或委托书);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评判、检测的方案、打算及审核记录;

(四)相关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

(五)技术效劳进程影像资料;

(六)技术效劳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

(七)技术报告及审核记录;

(八)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效劳相关的记录、资料。

第二十三条对技术效劳进程中发觉的问题,技术效劳机构应踊跃帮忙被效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指导被效劳单位落实各项整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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