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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案例

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案例

案例1.执业律师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案情]王某是某师范院校中文系的讲师,平时喜欢钻研法律,并且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四次参加

却连年落榜。

一次一个熟人介绍他为一起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做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后来官司打赢了,王某

也获得了不薄的收入。

从此“王律师”声名鹊起,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直至被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揭穿。

[问题]1.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什么规定?

2.对王某的行为,应根据什么规定处理?

[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本题中王某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更没资格领取律师执业证书,而他一直以律师

身份进行代理活动,所以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关于执业律师必须是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这一

规定。

《律师法》第46条第2款规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由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

王某正是属于这种情况。

案例2.律师接受委托应经过法定程序。

[案情]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张某为了能尽快地打赢这场官司,决定找自己的朋友王律师做代理人,他给了

王律师1000元代理费。

王律师认为张某是自己的密友,给张某作代理人只是帮忙而已,没有必要向所在的

律师事务所汇报,于是很快接了案子,直接代理张某出差了。

[问题]请问王律师的行为合法吗?

[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35条第①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

事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经济非诉讼案件的收案,应由专

人负责接待当事人,问清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证据,将符合收案条件的,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汇报,经主任审查批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律师不得自行收案,自行收费。

本案中王律师未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征求同意而擅自收案,其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案例3.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辩护。

[案情]赵某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某律师在接受了赵某的辩护委托后,经过查阅案卷了解到赵某杀人手段残忍,证据确凿,没有从轻情节,该律师便要求解除委托,赵某不同意,该律师便拒绝为其辩护。

[问题]该律师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29条规定:

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辩护或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

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在律师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而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

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法定事由只有: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2)委托人隐瞒事实。

本题中律师拒绝辩护不是正当的法定理由,因而该律师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案例4.律师应在受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律师杨军受个体户李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公布后,杨军认为裁判结果不公平,明显偏袒对方,不利于其委托人李某。

在上诉期间,他没有征求李某的意见,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问题]律师杨军的上诉有效吗?

[答案与分析]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委托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法》

第27条规定: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

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杨军律师没有委托人李某委托代为上诉的授权委托,就代为上诉,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当事人李

某也要求上诉并重新签订要求代为上诉的《授权委托书》,等于追认了杨军律师的行为,则上诉有效,否则上诉行为无效。

案例5.辩护律师也要守法。

[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因参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被×区公安分局逮捕。

第二天刘某的妻子丁某找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卢某。

双方商定,由卢某担任刘某的律师进行辩护,最好能把刘某放出来,至少也要少判几年。

丁某当场给了卢某1万元现金作为酬劳。

后来卢某在本案调查中,收集到不利于刘某的有关证据,随之销毁。

在本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卢某告诉丁某最好向本案承办人员“表示表示”丁,于是向有关人员行贿,被

拒绝。

卢通过熟人获准会见被告人,并带丁某同去。

[问题]卢某的行为中哪些是非法的?

[答案与分析]

(1)卢某私自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并收受财物,是违法的。

《律师法》第23条规定:

律师

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人帐。

本案中卢某未通过律师事务所,也没签订合同,私自受理案件并收了酬金1万元,是非法的。

(2)卢某销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非法的。

《律师法》第35条规定: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作为律师应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收了钱后就迁就当事人的不法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益。

本案中卢

某为了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的目的,销毁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掩盖事实真相是非法的。

(3)卢某指使、诱导犯罪嫌疑人家属丁某向有关人员行赌是非法的。

《律师法》第35条规定: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检察官、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卢某要丁某“表示表示,,是在诱导、指使其行贿,是非法的。

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

遵守宪法、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4)卢某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带丁某同去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3条的规定:

律师在

参加诉讼活动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作准备。

如果携带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则可能引起串供、翻供,从而妨碍侦查、审判工作的正

常进行。

因而卢某带丁同去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非法的。

案例6.从法院离任2年内不得代理诉讼。

[案情]甲于1993年政法大学毕业后在某中级法院工作了3年,并在此期间考取了律师资格,1996年9月他

辞职到某律师事务所做律师。

1997年10月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

[问题]从何时起甲有资格代理诉讼?

[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36条规定: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甲1996年辞去法院的工作,到1997年10月虽已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书,但距离任法院工作不够两年,因而他最早要等到1998年9月份才能有资格代理诉讼。

案例7.造谣中伤争案源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与朋友王晓闲聊中得知王晓所在的公司正陷入一起合同纠纷,标的额为

300万元,公司经理欲聘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

张正为将业务揽到自己名下,就煞有介事地向王晓

编了几个正阳律师事务所的“败笔”并向王晓许诺,若能帮助自己将官司揽到手,官司了结后,支付给王晓5000元介绍费。

[问题]张正的行为合法吗?

[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

段争揽业务。

本题中,张正见此合同纠纷标的额巨大,在收费上将有利可图,于是不择手段,故意造谣中伤正阳所的名誉,并许诺支付中介人介绍费,企图让王晓所在公司到正兴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将官司揽到自

己名下。

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受到惩处。

案例8.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情]刘律师、张律师和赵律师合伙开办了环中律师事务所,由于业务少,房子租金高,累积债务十万元,将办

公设施抵债后仍有四万元的债务。

[问题]1.假如债权人因找不到刘律师和张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赵律师偿还四万元,法院应否支持?

2.三位合伙律师的家庭财产是否可以用来还债?

[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18条规定:

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赵律师应该偿还四万元,对于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可以再向其他两位追偿。

对于债

权人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依据《律师法》第18条,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所谓无限责任,就是不以投入合伙的

资金为限,不以合伙所有的全部共有资产为限。

三位合伙人的家庭财产中属于他们自己的那部分可以用来

还债。

案例9.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

[案情]白律师接受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免费为70多岁的张大伯代理请求不孝的儿女支付赌养费。

在开庭当天,白律师因要会见另一客户便没有为张大伯出庭。

后张大伯找到白律师,白律师说:

“本来就是免

费的,已经给你写了诉状,我的援助义务已完成,出不出庭都由我。

[问题]白律师说得对吗?

[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42条规定: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

法律服务。

《律师法》第44条还规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停止执业三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本题中,白律师为会见另一客户而不为张大伯出庭,没有做到尽职尽责。

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不是出不出

庭可以由律师说了算的。

因此,白律师的说法不对。

案例10.律师提供假证据或干扰对方合法取得证据,应受制裁。

[案情]张甲的儿子张乙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张甲找到洪川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王某,委托其做张乙的辩

护人。

王某在对案情调查了解后,面对张乙杀人的事实,王某决定挺而走险,经与张甲、张乙密谋,让张乙的女友提供案发时张乙不在现场的伪证,并让张甲恐吓本案知情人:

“敢说话,小心狗命!

[问题]律师的行为触犯了《律师法》的什么规定?

应受到何种惩处?

[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45条规定:

律师提供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

瞒重要事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律师法》第35条规定: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

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王某让张乙女友提供张乙案发时不在现场的伪证,让张甲恐吓知情人的事实说明王某已触犯《律师法》第

35条,应按《律师法》第45条处罚。

案例11.“全权代理”不是全权代理

[案情]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在一次农产品展销会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买卖小麦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

原告

于1998年3月底前供给被告当年冬小麦5000千克,每50千克单价为105元,共计货款10500元;被告于收货后10日内将全部货款及运费付给原告。

1998年3月20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5000千克小麦运至被告所在地车站。

被告提货后,由于当年冬小麦丰收,销售困难未能按约付款,几次催款没有信息,于是委托张律师提起诉讼。

诉讼进行中,原告因家有事先回家,诉讼由其律师代理进行。

原告回家期间,被告找到张律师,向其诉说了所

处困境,要求和解。

张律师认为,原告在委托书中已写明由自己全权代理,遂同意和被告和解。

协议如下:

告分期偿还原告运费和货款,1998年6月还5000元,1998年底前还5500元及利息。

既已达成协议,张律师向法院申请撒诉,法院准许。

原告返回后知道这种情况,认为,被告所言不实,自己不愿和解,因为对方明显违约。

但由于委托书上有全权

代理,故而不知该怎么做。

[问题]假如你是一个律师,你如何向原告解释这一问题?

[答案与分析]这涉及律师的代理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代理权的相关内容。

《律师法》第27条规定: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

既然本案中的律师有“全权代理”的委托,而代理原告与被告和解是否在“授权范围”之内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上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因此,本案中张律师仍无权进行和解,故其和解是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本案原告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无

权代理行为的规定进行追认或否认。

因律师的无权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2.律师有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

[案情]在一起离婚案中,甲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男方的代理人。

在与委托人的交谈中,甲从委托人的

话中了解到其生理上的一些疾患,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委托人为了不拖累女方才决定离婚的。

时隔数日在与几个朋友闲聊时,甲为炫耀自己见多识广,将从委托人处了解到的隐私添油加醋地描绘给几个朋友听朋友听了大乐,甲也很满足。

没想到这几个朋友将从甲那里听来的“故事”到处传播,弄得满城风雨,令委托人精神恍惚,几欲轻生。

[问题]甲的行为有何不当?

应如何处理?

[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33条规定: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甲作为律师在代理活动中了解到当事人的隐私并泄露给朋友们,既给当事人带来了压力侵犯了当事人的隐

私权,同时也违反了《律师法》,损害了律师的形象。

依《律师法》第44条规定,律师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题中,甲不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肆意传播当事人的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并有轻生念头,应该说后果是严重的,所以甲不但应受到警告,还应受到停业的处罚。

案例13.律师不能宣传与执法人员的亲朋关系。

[案情]孙律师的弟弟是法院审判员,每当其承办案件时,总是向当事人推荐其哥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孙律

师接受委托后,对方当事人从未提过异议,也没有发现孙律师有其他违法行为。

但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孙律

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应当予以处分。

[问题]你认为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看法对吗?

[答案与分析]《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19条规定: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

本案的孙律师

虽然没有向当事人宣传自己的弟弟是法院审判员,但他的弟弟在承办案件时总是向当事人推荐他做诉讼代

理人,已经表明了这种关系。

所以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看法是对的。

案例14.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中担任双方代理人。

[案情]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

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拒绝赵律师继续代理,赵律师

于是与原告解除了委托合同。

本案的被告听说后,聘请赵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原告对此提出异议,

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

被告认为赵律师又不是同时做双方代理人,你不用他还不许我用吗?

[问题]赵律师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34条规定: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律师法》第44条也规定了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赵律师虽然不是同时做双方的代理人,但他是在同一案中代理了双方,是违反本条规定的。

在《律师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1条更明确地规定:

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解除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因此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法》,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应依《律师法》第44条给以处罚。

案例15.律师因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案情]律师高某承办一桩民事案件,因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

高某称:

当初委托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律师因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

[问题]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49条规定: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

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造成损失

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律师高某因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该由高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再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情况和需要向高某追偿。

至于委托合同中的不赔偿条款则是无效的,因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和

限制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中的不赔偿条款实际上是对民事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是违反《律师法》的。

案例16.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案情]某律师事务所制作了简介,并多次在当地电台、报纸上播发,其内容如下:

本律师事务所是本省首家律师事务所。

在本省同行中人员最多,规模最大,信誉最高,效益最好。

本律师事务所云集了大批律师优秀人才。

其中有四人获过“优秀律师”称号,有1人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有7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还有一批法院、检察院离退休的院长、检察长、庭长、处长,与司法机关有密切的联系,在司法界享有很高声誉。

本所律师共为100余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尤其以金融、房地产法律事务为专长。

我所为市政府的有关管量部门和人民银行担任法律顾问,在他们的支持下,与金融、房地产界建立了固定的合作联

系,统揽了全省金融、房地产方面的法律事务。

我所在承办全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中,多次与全国一些名

律师对庭,次次胜诉。

办大案、要案,与名律师对庭,方显出本所律师风采。

我所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凡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我所予以减费或免费。

凡我所败诉的案件,不仅退费,还可给予必要的补偿。

本律师事务所愿竭诚为社会各界服务,凡为我所提供有价值的案源信息者,我所将酌

情支付一定的信息费。

[问题]请指出该律师事务所广告中哪些说法及做法是错误的,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与分析]

(1)在电台报纸上号称“全省首家”、“最多最大属利”用新闻媒介炫耀自己、排斥同行的广

告。

(2)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关及其人员之间有密

些行业、地区的法

的行为,是不正当竞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做律师”违,反《律师法》第13条第2款“律师担任各级人民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的规定。

(3)“与司法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向当事人炫耀自己在执行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切或特殊的关系,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19条规定。

(4)该所与金融房地产界建立固定关系并统揽其业务的做法属借用经济组织的关系对某律事务垄断。

(5)“多次与全国名律师对庭,次次胜诉”属贬损与诋毁其他律师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望

争行为。

(6)凡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便实行法律援助不符合《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的条件。

《律师法》第41条规定:

公民在瞻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

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7)凡败诉的案件便退费、补偿属于变相压价收费或者不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提供信息及案源、支付信息费,属于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费、劳务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

法》第24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案例17.律师执来应合法。

[案情]甲(男)乙(女)由父母包办,不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

同居期间,

甲又与丙恋爱,乙得知后伙同其兄将丙毁容,乙父找到周律师为其子女辩护,周律师接受委托并收辩护费300元钱,乙父参周律师的暗示下给了500元交通费,周收下。

周律师到法院查阅了乙的案件材料,又到看守所出示律师;工作执照后会见了乙兄妹2人,然后准备辩材料。

[问题]周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中哪些规定

[答案与分析]

(1)周律师私自收案收费,违反了律师执业中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

(2)周律师会见被告人,未持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违反了关于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所工作证及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会见的规定。

(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7条规定:

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

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本案的周律师则接受兄妹二人的委托,违反了这一规定。

案例18.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案情]张律师接受被告人黄某的委托,代理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经过初期的取证调查,在第一次

庭审中代理黄某答辩。

但由于张律师在庭审中发现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是自己在学生期间的一位德高望众的老师,为避免对老师发生矛盾,张律师于第一次庭审后提出解除委托关系,但委托人黄某本同意,在此情

况下,张律师将此案转托给同所的陈律师代理。

[问题]1.张律师的做法正确吗?

2.如果张律师在调查取证期间,发现该案难度较大,且难以取证,遂要求解除委托关系,他的做法可以吗?

3.张律师在承办此案期间进展较慢,同所李律师对黄某说:

“张律师是第一次办这种案子没经验,如果由我来

办极有胜诉的可能。

”李律师的做法对吗?

[答案与分析]

(1)张律师因与自己的老师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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