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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安全技术责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各专业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批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安全技术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是提高生产效率,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各项生产技术及管理措施能够顺利实施的前提。

提高安全技术水平也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最有效手段。

第二条煤矿安全技术包括范围主要为:

采煤、掘进、运输、机电、通防、防治水、地面“三防”、建筑、危险物品及压力容器管理等专业。

它们之间相辅相承,在安全生产中缺一不可。

第三条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分管;各专业科室负责协助矿总工程师和专业副总工程师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各单位技术主管负责本单位生产过程的安全技术。

安监处负责安全技术的监察和管理。

第四条安全技术的应用必须经过优化设计、方案论证或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形成安全技术文件,经过审批后方能采用实施。

第五条安全技术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分管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对于一般安全技术的批准权,由总工程师授权后可由分管专业的副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安全技术审批后的实施由分管专业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安监处负责监督把关。

对安全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改进完善。

二、安全技术审批内容

第七条需要审批的安全技术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矿井的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中的安全技术;

2.安全技术长远发展规划;

3.服务于矿井和采区的安全设施设计;

4.“四新”(即: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中涉及安全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

5.施工工程所采用的安全技术;

6.生产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改变的安全技术;

7.新编制的安全技术制度、标准、规范等文件。

8.采煤、掘进、运输、机电、通防、防治水、地面“三防”、建筑、危险物品及压力容器管理等专业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技术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需要审批的安全技术文件应报送到分管专业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向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召集安监处、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报批单位的主管技术员审批,分管专业的业务部门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和审批人员的意见,整理后由审批人员和批准人签字。

最后由业务负责部门交报批单位执行。

第九条有关单位报批的安全专篇、设计、论证报告、规程措施、制度、标准规范等安全技术文件,按规定提供完整、有效的文字材料、资料和图纸。

必须由编制人和技术负责人以及单位负责人或专业小组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安全技术的审批可以采用论证、会审、传签、讨论等多种形式,审批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条款应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政策的前提下,认真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形成最终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及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装撤除规程措施,实行集体会审签字制度。

一般技术文件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补充技术文件实行传签制度。

补充性技术文件必须经过原审批单位和部门审批,不得漏批,否则补充性技术文件无效。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审批实行签字认可制度,连同审批意见和报批资料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由报批单位和主管单位分别建档留存。

第十三条须经公司以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律以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上报。

须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律以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的名义组织上报。

四、安全技术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编制、审批人员职责要求是:

1.安全技术方案、设计、制度等的编制和审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

2.安全技术文件编制要做到语言简明、准确、规范,附图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准确清晰,并采用规范图例。

3.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必须遵循先进、科学、合理、合法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参加安全技术文件编制和审批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能力和资质。

必须是各单位(部门)的正式岗位的技术人员。

5.安全技术审批意见必须有理有据,并经过集体讨论,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报批的安全技术文件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文本格式符合集团公司和矿要求。

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安全技术文件必须整改合格后才能审批。

第十六条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须按审批要求补充内容抓好该项安全技术工作的组织落实。

未经审批或审批没有通过的安全技术文件不得实施。

第十七条采用的安全技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企业标准,并且适合我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能够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会对安全生产带来负面影响。

第十八条“四新”安全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应首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要制定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经过审批后才能到现场试验,最后通过验收才能推广应用。

这三个关键步骤缺一不可。

“四新”安全技术中采用矿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煤安标志的管理要求。

安监部门对“四新”安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全过程监督控制。

第十九条矿井采区、工作面及安全设施设计中应该优先采用已经在我矿使用成熟的安全技术。

如果确实需要采用“四新”技术,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论证,论证被审批通过后,方可在设计中选用。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安全技术的,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安全技术审批时限

第二十一条安全技术审批时限按下列要求执行:

1.安全专篇、采区设计从报送之日起到审批完成,不得超过10天;

2.工作面和安全设施设计、论证报告以及标准规范不得超过7天;

3.规程措施不得超过3天。

4.应急的规程措施及时审批。

六、安全技术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查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1.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九、八十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3.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

4.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要求的,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

5、月产10万吨以上的综放工作面方案设计。

【《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七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3.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一条】。

4.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条】。

2.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

3.采区方案设计、工作面方案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

4.综采(放)采区的首采工作面、“三下”采煤及特殊开采的综采(放)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六十八、八十一条】。

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七条】。

6.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7.矿井反风演习计划。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二条】。

8.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9.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百四十一条】。

10.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

11.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

12.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三条】。

13.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四条】。

14.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七条】。

15.“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九条】。

1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条】。

17.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九条】。

18.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19.井筒治理方案设计。

20.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五条】。

21.矿井主要提升钢丝绳延期使用报告。

22.矿井停产检修计划。

23.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四条】。

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一条】。

4.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四条】。

5.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五条】。

6.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九条】。

7.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三条】。

8.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四条】。

9.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七条】。

10.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上报公司备案。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二条】。

11.综采(放)工作面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上报公司备案。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12.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条】。

13.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条】。

14.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

1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一条】。

16.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一条】。

17.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预测预报等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划分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上报公司备案。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四条】。

18.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

19.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二条】。

20.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六条】。

21.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六条】。

22.巷道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八条】。

23.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串连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

24.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25.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

26.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

27.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28.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29.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九条】。

30.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

31.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需报公司审批的除外)。

3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

3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34.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五条】。

35.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

36.在井下照相、录像,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37.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五条】。

38.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

39.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确定防水煤柱尺寸,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

40.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七条】。

41.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八条】。

42.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

43.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六条】。

44.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条】。

45.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五条】。

46.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47.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七条】。

48.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四条】。

49.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七条】。

50.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

51.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二条】。

52.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

53.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可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

54.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

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探伤结果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

55.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七、安全技术责任: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察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设计、规程和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安全技术编制和审批人员,因采用技术方案不合理或违反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政策,造成事故、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审批、擅自采用的安全技术,矿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由此造成事故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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