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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docx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行业资料:

________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

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

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

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

其中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通道、电缆沟道等)的无偿移交等作出安排,确保迁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无权属争议风险,并承诺办理该迁改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受理客户跨(穿)越、迁改申请文件后,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于客户的跨(穿)越申请,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在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二)对于35千伏及以下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电业局(公司)应在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三)对于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电业局(公司)及答复客户并说明原因,具备条件的立即上报公司发展策划部。

公司发展策划部原则上每月召集一次会议,会同生技部、基建部等有关部门对迁改申请进行审查,并由发展策划部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在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根据批复意见向客户出具书面答复。

第三章跨(穿)越和迁改方案审查和建设管理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答复同意客户跨(穿)越申请以后,应与客户协商并共同制定跨(穿)越方案,合理选择跨(穿)越点和实施时间,为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客户在工程实施时应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予以监护。

客户在其迁改申请获得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同意迁改的批复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电力设计咨询单位按现行电力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编制电力设施迁改方案设计报告。

电力设施迁改方案审查: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迁改方案,由电业局(公司)组织审查并批复,并报公司备案。

(二)110千伏、220千伏电力设施迁改方案,如不改变原架空电力线路路径,仅为杆塔升降、平移或者增减杆塔数量的,由电业局(公司)组织审查并批复,并报公司备案;其它涉及路径变更等较大变动的迁改方案,由电业局(公司)初审后转报公司,公司发展策划部组织审查并批复。

(三)500千伏电力设施迁改方案,由运检公司初审后转报公司,公司发展策划部组织审查并批复,运检公司根据公司批复意见书面答复客户。

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的建设管理:

(一)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由客户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和停电时间等应取得所在电业局(公司)或运检公司的书面同意,施工期间电业局(公司)或运检公司应予以监护,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二)迁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费用收取:

跨(穿)越电力设施时,如果不改变电力设施,不影响电网正常运行,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规程规定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应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公路、铁路建设引起的电力设施迁改,费用收取标准按照《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工程建设管理协调意见》(川发改项目〔xx〕393号)及《印发铁道部国家电网公司关于相互配合支持铁路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铁计〔xx〕17号)文中有关要求执行。

迁改资产的接收与处置

(一)迁改工作中新建成的资产应由迁改出资方无偿移交给资产拆迁方。

资产无偿移交前,应完善相关手续,根据迁改方案批复意见,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并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有关无偿接收电网资产的相关规定,依据新投运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办理接收资产的相关手续及权属登记、资产账务处理工作。

(二)在迁改工作中报废的原有固定资产,资产产权属公司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有的,应根据资产报废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同时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及残值回收工作。

(三)在迁改工作中报废的原有固定资产,资产产权不属于公司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有的,由客户自行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

(四)因迁改工作导致的设备异动应按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办理设备异动和申请投运手续。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川电发展〔xx〕202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电力公司办公室印发

 

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管理办法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

强和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外力破坏危及电网、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电力设施运行规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1.2输、变、配电设施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运行规程组织定期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性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案,防止发生人为责任的法律责任事故。

1.3公司安生部是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运行部门、用电营业部门处理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工作,代表公司协调处理跨区域安全隐患。

1.4市场营销部、各供电所负责配合处理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依法对违章或造成事故的用电客户、施工单位采取中止供电措施。

1.5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安全隐患实行依法整治的原则,依靠当地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整治措施.

2.相关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

2.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5《供电营业规则》

2.6《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4.安全隐患的确认

4.1在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或周边发生如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均属安全隐患。

4.1.1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4.1.2施工作业(挖坑、取土、打桩、起吊、搭棚等)

4.1.3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4.1.4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4.1.5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合物。

4.1.6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范围内放风筝;

4.1.7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

4.1.8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4.1.9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4.1.10其它危害变电、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4.2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外的水平距离根据电力设计单位提供的导线最大风偏值来计算确认。

5.安全隐患的现场处理

5.1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对肇事者予以纠正、制止。

5.2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停电经济损失的现场人员应向肇事方提出索赔要求。

5.3现场违章人员不听劝阻的;或造成我方损失事故后不承诺赔偿的;运行单位可视现场情况采取下处理方式:

5.3.1咨询、拍照取证(应尽可能了解现场资料,拍摄施工人员、多方位现场环境,核实其审批文件、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5.3.2通知保险公司现场出险认证;

5.3.3报警(拨打110报警电话);

5.3.4报告本单位主管部门

5.3.5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

5.3.6报告当地城管执法部门;

5.3.7报告当地政府规划、电力、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5.3.8申请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

5.4现场处理工作人员在出现如下情况时,应立即避让,尽快离开现场:

5.4.1现场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5.4.2电力设施或其他设施、物体出现事故征兆,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5.4.3现场施工环境极端恶劣,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

5.3.4肇事者恶意恐吓、威胁、侵犯我方人身安全的;

5.3.5其他极有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5.5电力设施运行单位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电话报告、参与协调,并视现场情况需要前往现场处理。

5.6属于严重安全隐患的;运行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到达现场处理。

运行单位提出申请或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指令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的;用电营业单位必须尽快派出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协调处理。

6.安全隐患的跟踪处理

6.1运行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登记、存档、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提供资料的,可咨询当地规划、城建部门确认其合法性。

6.2运行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或增设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告示牌、警示牌;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警示有关单位、个人停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6.3运行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安全隐患肇事方送达《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危害行为或限期整改。

如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绝签收的;可通过在场第三方(两人及以上)签名证明、拍照取证或采用寄送挂号信方式。

6.4肇事单位或肇事人在收到《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通知书》后仍未停止危害行为的,运行单位应填写《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情况调查表》,向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报告。

书面报告应有相关的取证材料(含平面图)和数据、照片等,资料、数据应客观、准确。

6.5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安生部对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核实、协调,可视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6.5.1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安全监察部;

6.5.2通报肇事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6.5.3报告当地城管执法部门;

6.5.4报告当地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划、电力、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6.5.5采取暂停用电报装措施;

6.5.6采取中止供电应急措施。

6.6对安全隐患(包括造成事故后果的)的肇事单位或个人需要提出诉讼的。

由公司法律专责介入协助运行部门处理。

6.7营销部负责配合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肇事单位或肇事人采取如下措施:

6.7.1申请用电报装的,暂不受理;

6.7.2已经受理申请的,暂缓批复;

6.7.3已经用电的,申请中止供电。

6.8采取中止供电措施的,根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向公司主分管领导申请对其停止供电。

6.9营销部、各供电所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应立即中止供电:

6.9.1由于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不听劝阻,安全隐患即将发展为生产安全事故的;

6.9.2发生电力设施损坏、停运事故后,肇事方阻挠抢修恢复送电,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9.3发生电力设施损坏、停运事故后,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隐瞒事故或不愿意承担责任的;

6.9.4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令中止供电的。

6.10运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隐患档案资料;并对安全患整改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更新资料。

6.11运行单位每月应填写《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上报公司安生部.

6.12运行单位应在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资料整理,汇总统计,填写年度《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报表》,报公司安生部备案。

I

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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