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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1

一月

二月

三月

产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利润

产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利润

产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利润

合计

合计

合计

 

四月

五月

六月

产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利润

产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利润

产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利润

合计

合计

合计

 

 第一节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

  一、入境集装箱

  

(一)范围及范围:

  1、所有进出境集装箱都实施卫生检疫装载过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验物的,来自疫区的不管所装何物,均动植物检疫

  2、入境前/时,必须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转关分流

  入境报检仅检查集装箱外表,作必要的卫生处理;然后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同时通知指运地商检。

  (三)空箱;或装载非“法检”货物的集装箱

  1、单据:

《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集装箱号码(规格、数量、到达/口岸离开时间、目的地)、/其他资料(货物的种类、数量、包装材料)。

  2、报检后,首先做必要的检验检疫;然后视情对不需要卫生除害处理的,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对需要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四)装载“法检”货物的集装箱

  1、单据:

《入境货物报检单》、集装箱号码(规格、数量、到达/口岸离开时间、目的地)、其他资料(货物的种类、数量、包装材料)

  2、集装箱和货物一次性报检、一并检验检疫、一并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需要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处理完成后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装运废物原料的,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符合环保规定,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签发“环保安全证书”,并移交海关、环保处理。

  3、如转关,程序同

(二)。

  二、出境集装箱

  

(一)范围:

  所有集装箱都实施卫生检疫;

  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施行动植物检疫;

  准装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均实施适载检验;

  输入国有要求的,按要求施检。

  

(二)时限、地点及单据:

  1、出境前或出境时,必须报检。

  2、报检时,如与货物不能一同报检,应单独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报检。

  3、集装箱检验检疫有效期限21天,超过则重检。

  (三)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1、检疫毕,不需卫生除害处理的,可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需要,则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除害处理,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出境口岸凭《结果单》或《熏蒸/消毒证书放行》。

  2、集装箱检验检疫有效期限21天,超过则重检。

  (四)新造空箱出境

  1、不使用木地板的新造空箱,出口时不施检。

  2、使用木地板的新造空箱:

  a、进口木地板,进口时附有用澳洲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标准作的“永久性免疫处理证书”,并经我检验检疫合格,则凭合格证书直接放行;无我检验合格证书则需,则出境需检验检疫。

  b、国产木地板,有澳洲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标准作的“永久性免疫处理证书”,凭证书直接放行。

无,则需出境检验检疫。

  三、出入境卫生除害处理的范围:

  1、来自检疫或监测传染病区的;

  2、被传染病污染或可能传播传染病的;

  3、携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4、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名录或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病虫害,能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病虫害的;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5、装载废旧物品或****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6、装载实体、棺柩、骨灰扽特殊物品的;

7、输入国需要做卫生除害处理的;等等。

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程序

[2010-03-16]

(一)装载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进境集装箱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集装箱结合货物一并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并统一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

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二)装载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进境集装箱和进境空箱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根据集装箱箱体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和病媒生物种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实施检验检疫,实施检验检疫后,对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报检人的要求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对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三)应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及监管的进境、过境集装箱

1、口岸结关的、装载废旧物品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监管地点对其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或做卫生除害处理。

2、对过境集装箱,实施监管。

经口岸检查集装箱外表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发现被污染或危险性病虫害的,应做卫生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3、对已在口岸启封查验的进境集装箱,查验后要施加CIQ封识,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并列明所查验的进境集装箱原、新封识号。

(四)进境转关分流的集装箱

1、指运地结关(转关)的进境集装箱,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登记后,根据集装箱外表可能传带的有害生物种类实施检验检疫,主要检查有无非洲大蜗牛和土壤等,一般在进境口岸结合对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箱体卸运或进入堆场后检验检疫进行。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在指运地检验检疫的进境集装箱的流向等有关资料信息及时通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以便加强对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将逃漏检的情况及时反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进出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⒈来自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

  ⒉被传染病污染的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⒊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⒋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病虫害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性病虫害的;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⒌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⒍装载尸体、棺柩、骨灰等特殊物品的;

  ⒎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

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操作方法

时间:

2010-08-19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字号:

T|T

  5.通风检测并记录散气前的浓度检测结果。

通风散气时,熏蒸人员要戴好防毒面具,将集装箱打开,应有专人值守,保证集装箱门外20m范围内无人员停留,待12-24Hrs.以后,货物方可搬动。

  通风散气结束,撤除熏蒸警戒标志,按规定妥善处理磷化铝残渣和其他废弃物。

填写熏蒸结果报告单,报当地检验检疫机关。

  6.注意事项

  

(1)防止现场操作和其他人员中毒,做好自身防护;

  

(2)现场符合熏蒸条件,防火防爆;

  (3)掌握熏蒸剂性质和施药方法,避免对货物造成损害;

  (4)掌握施药浓度和熏蒸时间。

随运熏蒸时应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达到连续密闭时间。

  

(二)喷洒处理操作方法

  1.喷洒场所:

场地平整,四周30m内无人作业和办公,集装箱应单层平放于地面。

  2.喷洒药剂前的准备:

  

(1)拟定喷洒方案:

了解货物种类、有害生物的种类、生态习性、数量、分布,选择合适的杀虫剂。

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技术要求拟定喷洒方案,报当地检验检疫机关。

  

(2)检查药剂和器材:

根据拟定的喷洒方案准备药剂和器材,确认所需药剂和器材已经备齐,有关仪器设备运转正常,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种类正确、有效。

  (3)根据不同的喷洒方法,配制不同浓度的药剂。

  (4)在集装箱前后等明显处张贴熏蒸警戒标志。

  (5)要求无关人员离开喷洒现场。

  3.施药程序

  

(1)打开箱门或顶端棚布;

  

(2)使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

  ①背负式机动或手提式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喷雾;

  ②使用手提式热烟雾机热雾处理;

  ③使用手动压缩式喷雾器直接喷洒;

  (3)关闭箱门或顶端棚布;

  (4)在集装箱门外壁明显处粘贴<卫生除害处理须知>,内容包括药剂名称、实施时间、开箱时间、实施单位等,防止人员中毒。

  4.开箱散毒:

  

(1)开箱后如果未能杀死有害生物,应重新喷洒并密闭。

  

(2)不同的喷洒方法,密闭时间不同。

散毒后一般2Hrs.后货物方可搬动。

  5.注意事项

  

(1)做好自身防护;

  

(2)防火防爆;

  (3)避免对货物造成损害;

  (4)保证封闭时间和封闭效果。

 

出入境船舶报检内容有哪些?

时间:

2010-04-26|来源:

世界工厂网|责任编辑:

酷猫|阅读:

出入境船舶报检都有哪些内容呢?

出入境船舶的报检需要哪些手续呢?

出入境船舶检疫的流程又是怎样的?

世界工厂网为你介绍出入境船舶报检的内容。

(一)动态管理

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人,每天按时将常规动态以传真的形式通知(临时动态及时通知)检验检疫机构。

主要包括:

船名、航次、船籍、来港、进口载货、拟装载出口货物情况及抵口、靠泊、离港时间等。

(二)检疫申报

1.拟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其代理人必须在该船抵达检疫锚地前24小时(航程不超过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代理人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持证申报。

2.申报内容:

(1)船舶检疫申报:

船名、船籍、船员旅客人数及其健康状况、预计抵口时间、10日内靠泊港口名称及最后寄港的驶离日期、《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签发港口名称和日期、有无啮齿动物反常死亡、病人的主要症状等。

(2)货舱检验检疫申报:

拟装载出境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船舶,船方或代理人应在装货前24小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验舱申请。

未经许可,不得装载任何货物。

申报内容:

船名、船籍、出口载货名称及数量、预配载舱位、锚位及抵口时间、泊位及进港时间、目的港、代理人等。

3.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对申报船舶作出批复,指定检疫地点和检疫方式。

(1)直接进港装卸货物。

来自国内(香港、台湾等地区除外)的船舶可以直接进港装卸货物。

(2)锚地检疫。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或者动物疫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船舶;装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船舶;载有放射性货物和须进行处理货物的船舶;空载抵口拟装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船舶;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除鼠/免予除鼠证书》过期的船舶;发现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船舶;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或者船方申请的船舶。

以上船舶须实施锚地检疫。

(3)泊位检疫。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除前项须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外,未持有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及进二类口岸的船舶。

以上船舶须实施泊位检疫。

(4)电讯检疫。

除须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外,来自国外或特定地区,持有效《卫生证书》,且不进二类口岸的船舶。

(三)入口岸手续

1.办理船舶入口岸手续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单证有:

《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载货清单”、“伙食清单”以及《除鼠/免予除鼠证书》、《卫生证书》和《船员健康证书》。

2.检验检疫机构批复在锚地或泊位检疫的,船方需准备好上述单证等待检验检疫人员登轮检疫及办理入境检疫。

同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法规,悬挂检疫信号。

3.凡批复电讯检疫的船舶,船方或代理人尽快(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持上述单证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入境检疫手续。

4.来自国内港口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凭入境港签发的有效单证办理入口岸手续并提交载货清单。

(四)出口岸手续

1.办理出口岸手续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的单证有:

《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载货清单”、“伙食清单”、更改后的《船员名单》。

2.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持上述单证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口岸手续。

3.已办理出口岸手续的船舶,因故超过24小时未驶离口岸,需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南通口岸去年截获船舶医学媒介生物千余批次

2012-01-1001:

01:

00

 

  2011年,南通检验检疫局在热情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严格执法,认真做好船舶检疫工作,全年共实施船舶医学媒介监测1318艘次,截获医学媒介生物1153批次,其中鼠、蚊、蝇、蜚蠊等医学媒介生物总计达41867只;共向江苏检验检疫局国家重点医学媒介生物实验室送样检测13批次,全部检出病原体;另外,南通检验检疫局还对24艘次医学媒介生物严重超标的船舶进行了检疫处理,有力保障了南通口岸的安全。

  由于医学媒介生物是传染病发生传播扩散的重要传播媒介,南通检验检疫局一直都把医学媒介生物的控制作为工作重点。

2011年,江苏局国家重点媒介实验室在南通局送检的医学媒介生物中多次检出肺炎克雷伯菌肺炎亚种、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斯氏普罗威登斯菌、产酸克雷伯菌、阴沟肠杆菌等多种病原体,病原体检出率高达100%。

另外,南通检验检疫局2011年在对出入境船舶实施检疫处理过程中,共杀灭鼠2只,德国小蠊等媒介生物近3万只,有效控制了由医学媒介生物携带疫情的传播、扩散。

  (李林中李峰张明江)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17号令)

 

第 17 号

现发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年一月十一日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发现被污染或危险性病虫害的,应作卫生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第三章 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出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四)输入国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出境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

  第十六条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在出境口岸装载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章 进出境集装箱的卫生除害处理

  第十八条进出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卫生除害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传染病污染的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三)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四)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病虫害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的其它病虫害的;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五)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六)装载尸体、棺柩、骨灰等特殊物品的;

  (七)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第十九条对集装箱及其所载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时应当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第二十条用于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的方法、药物须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认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进出境集装箱清洗、卫生除害处理的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装载法检商品的进出境集装箱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查验集装箱封识、标志是否完好,箱体是否有损伤、变形、破口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进出境集装箱装载的应检货物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境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辅助人力、用具等。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集装箱检验办法》、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发布的《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卫生检疫局发布的《关于实施<进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废止。

上海检验检疫部门推进口岸通关无纸化进程

 

  自11月1日起上海检验检疫部门全面启动法定检验商品通关作业无纸化和洋山口岸入境集装箱货物提货单电子放行两项试点工作以来,该局推进口岸通关无纸化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据悉,由上海检验检疫局与上海海关共同启动的法定检验商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工作同时支持进口和出口业务。

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和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成为首批被列入法定检验商品通关作业无纸化研究试点企业。

关检双方对试点企业符合条件的进出口货物采取“全电子”方式交换通关指令,海关凭检验检疫部门发送的通关单电子数据即可为企业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免去了企业现场交验纸质通关单的手续,通关时间可由原来的一天缩短为数小时。

  根据首批试点企业上半年报检量估算,实现检验检疫与海关无纸化通关后,仅在交通和人员成本方面,一年就能直接为企业节省至少300多万元。

  另一项试点工作是在洋山口岸全面启动的入境集装箱货物提货单电子放行业务,报检受理窗口凭试点单位提供的“检验检疫申报回执”和与之对应的电子申报信息受理申报,并停止在相关纸质“进口集装箱货物提货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港区凭检验检疫电子放行指令办理提货手续,全面实现了入境货物提货单的电子申报和电子放行,目前,电子放行成功率已达98%以上。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称,此次的两项试点工作有助于实现口岸通关“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目标,是检验检疫部门提升口岸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上海口岸贸易便利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周海徐沛)

下午13:

00—17:

00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1.2打卡制度

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

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

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

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

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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