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数字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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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数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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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数字版

当日:

监控中心接到期货公司的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2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日:

·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或者终结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结结算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5日: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5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营业部信息公示内容的规定,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的,营业部应当于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营业场所公示信息进行变更。

7日:

·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

10日: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书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做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期货从业人员收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实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5日: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中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20日: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0日:

·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2个月: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的股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投资者可以提供近2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3个月: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器结束。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4个月:

·期货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6个月: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符合规定标准。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投资咨询业务,提交期货公司风险监控报表时应该是申请日前6个月的,合规经营情况说明应该是最近3年的。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始终、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季度: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1年: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应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近1年内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近2年内因违法违规经营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罚款、近2年内因诈骗罪受过刑事处罚情形的,期货公司不得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

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2年:

·申请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和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应具有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或者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2年以上经历。

·期货交易所会员每天应及时获取期货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首席风险官在任职期间由于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年:

·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5-50万元罚金。

·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3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含)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投资咨询业务,提交期货公司风险监控报表时应该是申请日前6个月的,合规经营情况说明应该是最近3年的。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应该至少1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时间在3年以上。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近3年内应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期货从业人员拒绝中国期货业协会调查和检查,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应近3年内未出现严重的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情况表。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年: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编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0年: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20年: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作的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期货公司的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交易数据、结算记录、财务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0年。

人数: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在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中,有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

·证券公司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期货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金额: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截止2013年,全球ETF产品已超过2万亿美元。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的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该期货交易所暂停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则其保障基金总额应达到人民币8亿元。

百分比:

5%

·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的股份,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净资产应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

10%

·证券公司开展期货介绍业务,除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之外,其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得高于净资产的10%。

·沪深300指数期货所有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至合约价值的10%。

15%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基金管理公司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止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缴纳形成。

20%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30%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经营利润的3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40%

·期货公司净资本和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85%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120%

·中国证监会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

150%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的,其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70%

·证券公司开展期货介绍业务的,其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10%、70%、150%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有:

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80%、90%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予以补偿的原则是:

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90%补偿;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80%补偿。

·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有价证券基准基准计算价值的80%,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中的较低值。

·一般情况下,当会员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80%以上(含本数)时,该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

100%、150%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有:

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日期: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2007年4月20日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2007年4月19日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1日

·《期货从业人员执行行为准则(修订)》——2008年4月30日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09年9月1日

·《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应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2010年2月9日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2011年5月1日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5月1日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2013年8月2日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9日

·《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2013年9月3日

·我国在1998年8月对期货市场开始第二轮治理整顿。

·1999年,国务院对期货交易所再次进行精简合并,成立了3家期货交易所。

·中国期货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

·国务院出台新“国九条”——2014年5月

·上证50ETF期权挂牌上市日——2015年2月9日

·我国推出5年期国债期货交易的日期——2013年9月6日

·我国推出10年期国债期货交易的日期——2015年3月20日

处罚:

【5-10年,1-5倍】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设计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1-3倍,10-30万元】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倍】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10万元】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交易所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0万元】

·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应商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软件资料,或者提供的软件资料有虚假、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30万元】

·单位犯期货内幕交易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12个月】

·期货从业人员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名誉的,暂停其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降级、开除】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单位、个人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其他: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15分、相关投资(交易)经历20分、财务状况50分、诚信状况15分。

·在投资者投资经历评估中,金融现货交易经历的评估分值上限为10分。

·在投资者基本情况评估中,年龄的评估分值上限为10分,学历的评估分值上限为5分。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

·设有独立董事的期货公司聘任首席风险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投资者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应当包括累计10个交易、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登记制审核。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每月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信息。

·在我国,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业务实行备案制。

品种:

上海期货交易所

·铜、铝、锌、铅、锡、镍、螺丝钢

·线材、热轧卷板

·天然橡胶

·黄金、白银

·燃料油、石油

·沥青

郑州商品交易所

·棉花、白糖、小麦

·菜籽油、油菜籽、菜籽粕

·早籼稻、晚籼稻、粳稻

·精对苯二甲酸(PTA)、甲醇

·动力煤、玻璃、铁合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

·玉米、玉米淀粉

·黄大豆、豆粕、豆油、棕桐油

·鸡蛋

·焦炭、焦煤、铁矿石

·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聚氯乙烯(PVC)、聚丙烯、胶合板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沪深300股指期货IF、上证50股指期货IH、中证500股指期货IC

·五年期国债期货、十年期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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