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成王黄飞虎黄飞虎夫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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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成王黄飞虎黄飞虎夫人
[武成王黄飞虎]黄飞虎夫人
1998年05期
六 王氏《生霸死霸考》说:
“牵合武成与泰誓序,……泰誓序言戊午在一月,于是不得不以《武成》之二月既死霸为二月朔。
”是王氏对刘歆释“既死霸”为朔日的根据非常了解。
但王氏由于误读《曶鼎》之“既眚霸”为“既生霸”,遂认为既死霸决非朔日。
他于是根据他所了解的旁死霸为二十五日,及他的一月四分说,用以讲解《武成》。
他说:
“若用今说,则一月戊辰朔,二十五日壬辰旁死霸,次日癸巳,此武王伐纣兴师之日也。
二月戊戌朔,二十三日庚申既死霸,越五日至二十七日得甲子,是咸刘商王纣之日也。
”王氏并未说他是用哪一种历术推算而得知武王伐纣之年一月戊辰朔。
他事实上只是根据他所了解的“壬辰旁死霸”,“旁死霸”系二十五日,倒过来推定武王伐纣之年正月戊辰朔而已。
一月戊辰朔,则一月无戊午;二月戊戌朔,戊午为二月二十一日。
如此则与《泰誓序》“一月戊午,师渡孟津”之说不合。
于是王氏说:
“史迁于《泰誓》本有二说。
《周本纪》以为武王十一年伐纣时作,《齐太公世家》以为九年观兵时作。
今以前说就《武成》考之,一一符合,不当以系年不定之(《泰誓》)序乱经(指《武成》),是可决矣。
”彰健按:
《史记·周本纪》及《史记·齐世家》均将武王观兵系于九年,而此所谓九年,系连续文王受命年计算。
这是由于伪今文《泰誓》说武王誓师时自称太子发,太史公遂这样解释。
而这一解释是与百篇《书序》的《泰誓序》“十有一年,武王伐殷”不合的。
《新唐书·历志》引唐僧一行所作《大衍历议说》说:
“《竹书》:
十一年庚寅,周始伐商。
而《管子》及《家语》以为十二年,盖通成君之岁。
”《吕氏春秋·首时篇》:
“武王不忘玉门之辱,立十二年而成甲子之事。
”亡友鲁实先生说:
“《逸周书》自《文传篇》以降,并为武王嗣位之纪年,则《大匡篇》、《文政篇》及《尚书·洪范》所云:
“惟十有三祀”,亦并为武王之纪年,义甚昭皙。
(刘歆)乃以为文王受命之纪年,是自谬于承袭之根柢。
”(注:
《刘歆三统历谱证舛》,台北1965年版,第6页。
)是先秦旧说均说武王即位后,次年即改元,没有将武王年连续文王受命年计算的。
而太史公及刘歆之将武王年连续文王受命年计算,系受伪今文《泰誓》的影响。
太史公作《史记》时,曾从孔安国问故。
他看见孔壁本《尚书》之《泰誓序》:
“十一年,武王伐殷,一月戊午,师渡孟津。
”《武成》:
“二月甲子,咸刘商王纣。
”认为《泰誓序》及《武成》写成于周代,系以周正纪事,而周取代殷而为天下共主,系自武王杀纣始。
故记武王诛杀纣以前事,应改用殷正。
因此,《史记·周本纪》记:
“武王十年十二月戊午,师渡孟津。
”《史记·齐世家》记:
“武王十一年正月甲子,斩纣。
”此即改用殷正。
今本《史记·周本纪》作“武王十一年十二月戊午”,系因《泰誓序》作“十一年”,故传写有误。
《史记》原文应作“十年”。
《史记·周本纪》说:
“二月甲子,……(纣)自燔于火而死”。
《史记·集解》引“徐广曰:
二,一作正”,此亦应以作“正”为是。
今本作二月,系后人据《汉书·律历志》“二月甲子,咸刘商王纣”,而臆改“二”。
《史记》对《泰誓序》及《武成》系以周正了解,而改用殷正叙述。
《史记》认为:
师渡孟津系殷正武王十年十二月戊午事,而《史记·周本纪》所说“武王上祭于毕,……自称太子发”,系据汉代伪今文《泰誓》。
今文《泰誓》谓,四月,武王自称太子发,“上祭于毕”之后,武王仅意在观兵,显示兵力,看诸侯是否附己。
是年并未伐纣。
其事应不致与十年十二月戊午师渡孟津为同年事,故《史记·周本纪》将“上祭于毕”定为九年事。
其言“九年上祭于毕”,未书“四月”,这只是史家对所据史料润色剪裁,故如此。
由于“九年四月上祭于毕”,而今文《泰誓》谓武王作文王木主,并自称太子发,是武王是时丧服未除。
由于十年十二月戊午师渡孟津,《泰誓序》称他为武王,而九年武王自称为太子发,而据《春秋公羊传》“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故知文王当崩于“九年”之前二年。
故《史记·周本纪》说“西伯于受命之年称王”,“后七年而崩”。
由于文王受命七年而崩,而九年上祭于毕,武王自称太子发,故知武王即位未改元。
因此,“九年上祭于毕”及:
“十年十二月戊午师渡孟津”,“十一年正月甲子斩纣”,此九年、十年、及十一年,均连续文王受命之年计算。
这是由于太史公受伪今文《泰誓》的影响。
伪《泰誓》说:
“四月,太子发上祭于毕,下至孟津之上。
”此并无年份。
古书记事,常只有月份,而无年份。
如《尚书》:
“惟三月哉生魄,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
”(《康诰》)“惟二月既望,越六日乙未,王朝步自周,则至于丰。
”(《召诰》)此即其例证。
而古书书序常附于全书之未,并不附于篇首。
伪《泰誓》系用古文书写,伪称发现于壁内,在汉武帝时被改写为今文而立于学官。
其经文系单独发现,故其经文篇首及篇尾亦未附序。
伏生《尚书》仅二十八篇,以武帝时今文《泰誓》立于学官,故今文尚书遂为二十九篇。
今存汉石经《尚书·书序》残石内有《泰誓序》,故知其序应系据孔壁本《尚书》的百篇《书序》中的《泰誓序》补。
而《史记·周本纪》所记“十年十二月戊午师渡孟津”,亦系根据孔壁本真《泰誓序》改用殷正叙述,而孔壁本《尚本》仍缺《泰誓》经文。
今文《泰誓》言武王四月自称太子发,而真《泰誓序》说:
“十一年武王伐殷,一月戊午,师渡孟津。
”今文《泰誓》的年月,与真《泰誓序》不相应。
太史公从孔安国问故,能见孔壁本真《泰誓序》,却未知今文《泰誓》为伪,故太史公作《史记·周本纪》,自需综合《泰誓》真序及伪今文《泰誓》为说。
故《史记·周本纪》记文王受命年数,武王在丧服内兴兵,武王即位未改元,武王年数系连续文王受命年计算,这些均系综合真《泰誓序》及伪今文《泰誓》为说所得的结果。
故其所记遂与上引先秦人所记迥异。
《逸周书·文传解》:
“文王受命之九年,时为暮春,在镐,召太子发曰……”这条史料未为太史公所注意,故刘歆《世经》遂综合《泰誓序》及伪今文《泰誓》及《逸周书·文传解》而另立新说。
刘歆《世经》说:
“文王受命九年而崩,再期在大祥而伐纣,故《书序》曰:
‘惟十有一年,武王伐纣。
’还归二年,乃遂克殷,以箕子归,十三年也。
故《洪范篇》曰:
‘惟十有三祀,王访于箕子’。
自文王受命至此十三年。
……”由《逸周书·文传解》只足以证明文王受命至少有九年,不止七年,而刘歆即定为九年者,此因《泰誓序》明言十一年武王伐殷,而今文《泰誓》言四月武王“上祭于毕”,自称太子发,故文王受命不能超过九年。
《泰誓序》言十一年伐殷,而此在今文《泰誓》说武王称太子发,观兵;故刘歆遂以观兵为十一年事,而改依《洪范》,将诛杀纣定为十三年事。
此所谓十一年观兵,十三年伐纣,十一年及十三年均系连续文王受命年计算,与先秦旧说抵触。
且《泰誓序》明说“十一年,武王伐殷,一月戊午,师渡孟津”,其杀纣即在武王十一年二月甲子,而刘歆腰斩《泰誓序》文,将“十一年伐殷”叙为观兵,“一月戊午师渡孟津”叙为十三年事,亦与文理不合。
今文《泰誓》之被发现为伪书,系自东汉时马融始。
马融指出:
先秦典籍所引《泰誓》有五处不见于今文《泰誓》。
故《尚书》伪孔传本遂另作伪《泰誓》三篇,将马融指出的都收入所伪作的三篇内,以示其为真书。
由于刘歆说武王十三年伐殷杀纣,而班固《汉书·律历志》又盛赞刘歆“推法密要”,故伪孔传本《尚书·泰誓》遂说:
“惟十有三年,大会于孟津。
……惟戊午,王次于河朔。
”此即依刘歆经说,与《泰誓序》明文抵触。
此亦伪孔传本《泰誓》经文为伪书的一个证据。
由于论武王伐纣年牵涉及伪今文《泰誓》,这是过去史家所未能妥善处理的。
王国维《观堂别集·周初开国年表》即将武王年连续文王受命计算。
王氏未探讨《史记》及刘歆《世经》记武王伐纣事歧异的由来,未能了解孔壁本百篇书序中的《泰誓序》此一资料之真及其可贵,遂说“不当以系年不定之《泰誓》序文乱经(指《武成》)”。
王氏考论《武成》月日不采用《泰誓序》,故未能释《武成》“二月既死霸”的既死霸为初一,这应该是王氏四分一月说最重大的缺点,也给在他之后的学者处理月相问题以非常坏的影响。
七 在王国维之后,董先生作《四分一月说辨正》以驳斥王国维之说。
其后,更在《周金文中生霸死霸考》中表列他的定点月相说:
日的定点月的形象人的意象
第一定点既死霸 朔 (光霸死尽) (月死后苏) 第一附点(注:
董先生《中国年历 旁死霸,哉朏 总谱》改“第一附点“、"第二 生霸 (月光生出) 附点"的"附"字为"定".(近死霸日) 遂依次改称一二三四四个定点.)(初生霸日) 第二定点既生霸 望 (月日相望) 第二附点旁生霸既望 (近生霸日) (已过望日) 日的定点易为吉语备注 第一定点月吉、初吉 初一日 (易死为吉) 第一附点(注:
董先生《中国年历初二、三日 总谱》改"第一附点"、"第 二附点"的"附"字为"定". 遂依次改称一二三四四个定点.) 第二定点 十五日 第二附点 十六、十七 日金文习用(注:
董先生《西周年历谱》(《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第683页)及 《中国年历总谱》(第50页)改为十六、十七、十八日.《中国年历总谱 》最后,应代表董先生晚年的意见。
) 董先生采信《泰誓序》,故能依从刘歆《世经》定既死霸为初一。
他著《殷历谱》及《西周年历谱》,即均不采信伪今文《泰誓》,故不以武王年连续文王受命计算,这是他鉴别史料精审处。
但他未解说司马迁、刘歆的《泰誓》经说的歧异由来。
同时,董先生这个表仍然有许多地方系沿袭刘歆的错误。
他列既死霸为初一,却未列死霸为晦日,此即承袭刘歆说的“死霸,朔也”的错误。
他对既死霸、既生霸的“既”字均训为“尽”,而对既望的“既”则训为“已”。
月相中的“既”字的用法应一致,似不应有不同的解说。
训既望之既为已,则生霸系望,既生霸应系既望。
而董先生此表即漏列“生霸”。
他将既生霸释为望日,将旁死霸列为初二日,训旁为近,此亦沿袭刘歆的错误。
对《武成》“惟四月既旁生霸”,董先生亦与王国维一样,认“既”字系衍文,而不知旁生霸的“旁”应训为“始”,旁生霸即哉生霸。
旁生霸不可说是指既望。
既生霸才应释为既望。
他将旁死霸释为“近死霸日”,指初二初三;将旁生霸释为“近生霸日”,指月之十六、十七、十八日。
而所谓“近死霸日”,“近生霸日”,实未描述该日在天上的月的形象,不应列入“月的形象”栏内。
他也未有名词描述既望以后月亮由盈而亏。
故董先生的月相说,其实并非如他所称定点月相说。
董先生在《周金文中生霸死霸考》(注:
《全集》本第1册,第33页。
)中,以静簋为例,证初吉即朔。
“隹六月初吉王在京,丁卯,王令静司学宫,小子及服,及小臣,及夷仆学射。
雩八月初吉庚寅,王与吴□……射于大池,静教无斁。
”他认为这年六月初吉丁卯朔,王令静教射,于第二年八月初吉庚寅,考验静教学的成绩。
释六月初吉为丁卯,实与《尚书·顾命》辞例不合。
《顾命》:
“惟四月哉生魄,王不怿。
甲子,王乃洮頮水。
……”甲子与哉生魄非同日,已见本文第五节所考。
则《静簋》所记丁卯,亦显与“初吉”非同日。
丁卯既非初吉和初一,则对“八月初吉庚寅”,也就不必于六月初吉之后,增置闰月,释八月初吉庚寅为次年的八月初一日了。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论及《静簋》,说:
“丁卯当在七月,以八月初吉庚寅知之。
”则《静簋》此器月份有误字,“六月初吉”应改作“七月初吉”。
刘雨《金文初吉辨析》(注:
《文物》1982年第12期。
)认为:
金文月相之后,不管中间是否插入其他辞语,这干支应属前面的纪日辞语。
其意思与董先生同,盖亦忽略《尚书·顾命》此一辞例。
前引王国维《生霸死霸考》引《静敦》亦即《静簋》,谓初吉包含丁卯,说明王氏亦忽略此一辞例。
顷读张闻玉《王国维生霸死霸考志误》,张氏论及静簋,谓厉王三十五年丑正六月初吉丁卯朔,厉王三十六年八月庚寅朔。
张氏亦不知:
据《尚书》辞例,不得释静簋六月初吉为丁卯。
而且谓周人此时系行用丑正,其说亦恐不可信。
八 在王国维之后,有不少学者修订王国维之说。
日本新城新藏《周初的年代》主张:
初吉,大月三日至九日,小月二日至八日;既生霸,大月十日至十六日,小月九日至十五日;既望,大月十七至廿三日,小月十六日至廿二日;既死霸,大月二十四日至下月一日,小月二十三日至下月二日。
高鸿缙《颂器考》(注:
台湾《师大学报》第4期。
)主张:
初吉,初一日;哉生霸(朏),初二、三日;旁生霸(上弦),初七、八日;既生霸(望),十五日;哉死霸(高氏拟补,既望),十六、七日;旁死霸(下弦),二十二、三日;既死霸(晦),二十九、三十日。
劳干《周初年代问题与月相问题的新看法》(注: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7卷第1期。
)主张:
初吉,初一到初三(可能到初四);既生霸,初四至六日(可能到初七);既望,十四日至十六日(可能到十七日);既死霸,十九日至二十三日(可能到二十四日)。
刘启益《西周厉王时期铜器与十月之交的时代》(注:
《考古与文物》创刊号。
)主张:
初吉,指月出的这一天,当阴历初二或初三;既生霸,指月出的次日,当阴历的初三或初四;既望,指满月的第二天,当阴历十六、十七日、有时十八日;既死霸,指月底,当阴历二十九,或三十。
王和《金文月相管见》(注:
《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1期。
)则尊信王国维之说,将一月四分,即:
将月亮从没有到初长至接近半圆定为一段,名曰初吉;将月亮从接近半圆到满月定为一段,名曰既生霸;将满月渐消至不到半圆定为一段,名曰既望;将小半月残月至看不见,定为一段,名曰既死霸。
这些说法,包含王国维的四分一月说在内,他们对既生霸、既死霸的解说,与文字学不合,与天象不合,而且对月相的观察遗漏死霸、生霸、旁死霸未举。
这些说法均未采信《泰誓序》,均不足以解释《武成》及《泰誓序》,无法释《武成》的既死霸为初一。
古人观象授时,以闰月定四时成岁。
在春秋时尚每月告朔,则在西周时,恐不可能在年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颁行次年之历。
在西周及春秋时,系利用晦日来决定次月之朔日。
为求精确,对朔日之决定不至于失之前一日或后一日,于是有观察每月月相:
哉生霸(朏,新月初生)、生霸(望)、既生霸(既望)、旁死霸(方死霸、月之初缺)、死霸(晦)、既死霸(朔)的必要。
而这些均可以用目测来决定,并予以纪录,以减少未来告朔的错误。
每月所含的日数应求精确,这样才能确定在大小月相间之后,多少个月安置一连大月,多少个月之后要安排一个闰月。
因此,这些观象(相)授时皆与农事有关。
像本节上举这些解说,却没有定点可以观察。
以晦日来说,王国维即将晦日包含于他所定的既死霸七八日之内。
西周历官倘若用王氏四分一月说来观察月相,可以说毫无用处。
九 1982年拙著《经今古文学问题新论》出版。
我因康有为谓《汉书·律历志》所引《武成》系刘歆据《逸周书·世俘篇》改撰,遂亦于该书中探讨《武成》、《世俘》所记月相。
我发现:
月相应包含既死霸(朔)、哉生霸、生霸(望)、既生霸(既望)、旁死霸(月之初缺)及死霸(晦)六项,因据《世俘》校改《武成》“隹一月壬辰旁死霸”的“死”字为“生”字;并谓《武成》“惟四月既旁生霸”的“旁”字系衍文。
对于“初吉”,则因受黄盛璋《释初吉》(注:
《历史研究》1958年第4期。
)的影响,释初吉为初旬吉日,而未释初吉为初一。
《经今古文学问题新论》出版后,我得读黄盛璋《从铜器铭刻试论西周历法的若干问题》(注:
《亚洲文明论丛》。
),见该文引用周原甲骨“既死”、“既吉”等词,始悟应由“既死霸”、“既死”、“初吉”、“朔”这些与“既死霸”有关的名词在历史中的依次出现的顺序,以说明其演变。
而黄氏该文仅利用“既吉”以否定王国维四分一月说,这是与我不同的。
由历史的演进,可以说明初吉应指初一,故《毛传》释《诗·小雅·小明》“二月初吉”为“初吉,朔日也”,此一旧说确凿可信。
而董先生根据合天历谱断定初吉指初一,亦属可信。
尤其读张闻玉《西周铜器历日中的断代问题》,他据《史记·历术甲子篇》亦推算初吉为初一,因此,我就不从黄盛璋释初吉为初干吉日之说,而仍从董先生释初吉为初一了。
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三一《朔日不谓之吉日、亦不谓吉月条》引《月令》“季春之月,择吉日大合乐”,及《周礼·天官·大宰》“正月之吉”,《地官·党正》“孟月之吉”,以证吉日非朔日。
这是黄盛璋《释初吉》立说所本。
现在看来,《月令》及《周礼》系晚周人著作,这些材料都太晚,不足以否定西周铜器及《诗经》初吉之指初一。
对于吉日的观念,人们是可以有变迁及进步的。
黄氏《从铜器铭刻试论西周历法若干问题》的结语提到:
“西周利用月相法纪日,即既望、既生霸、既死霸,但非定点。
既望以前为既生霸,表前半月。
既望以后为既死霸,表后半月。
既望包括月相由圆而亏,约占十六、十七日甚至十八日。
既生霸为月魄出生以至满之前。
由相连历日连系,可由月初以至十四、五,在既望之前。
既死霸则为月魄由亏以至于死灭,即直至月底晦。
月相纪时法为西周所特有。
”他将既望与既生霸不释为同日,系受王国维所举《曶鼎》的影响。
他也受王氏的影响,未综合《泰誓序》“一月戊午,师渡孟津”来讲《武成》,因此无法得出既死霸系月初一的结论。
由于《武成》“越若来二月既死霸,越五日甲子”,既死霸指初一,故古人系以既死霸纪上半月的事。
《武成》“惟四月既旁生霸,越六日庚戌”,“旁”字为衍文,此即系以既生霸纪后半月的事。
古人观象授时,由死霸(晦)确定既死霸(朔),故以既死霸(朔)纪上半月事;以望确定既望,故以“既望”(亦即“既生霸”)纪后半月的事。
这是非常顺理成章的。
而黄氏所说既生霸表月之前半,既死霸表月之后半,正好讲反了。
黄盛璋说“既望、既生霸、既死霸,皆非定点”,“既死霸则为月魄由亏以至于死灭晦”。
既死霸如非定点,则《武成》如何可说“越若来二月既死霸,粤五日甲子咸刘商王纣”呢?
这“越五日”应从那一天开始计算呢?
《召诰》说:
“惟二月既望,越六日乙未。
”“既望”如非定点,则《召诰》如何可说“越六日乙未”呢?
古人以月相记事,应不至于如此不精密。
黄氏此文引《毓卣》:
“惟九月初吉癸丑,公祀雩旬又十一日辛亥。
”癸丑十一日后为癸亥,故辛亥为癸亥之误。
也得释初吉为初一,铭文才可讲通。
十 最近我得见张闻玉所写《王国维生霸死霸考志误》(注:
《贵州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他对月相的解说为:
“晦,朔前一日为晦。
既死霸,又称朔,又称初吉,吉取日月交会之意;既死霸系死霸之极,既,尽也。
旁死霸,朔后一日为旁死霸,旁,近也,即靠近既死霸之省。
哉生霸,朔再后一日,月始生,名哉生霸。
哉,始也。
又名朏,指初三。
既生霸,十五月圆称望,取义于日月相望。
望又称既生霸,取生霸尽现之义。
既望,月之十六日,又名旁生霸(旁既生霸之省)。
既旁生霸,月之十七日。
又名哉死霸,与哉生霸相对。
”张氏此说系本于其师张汝舟。
张氏不称晦日为死霸,系因如称晦日为死霸,则朔日岂不亦应称旁(旁近)死霸?
同理:
晦日之前一日岂不亦应称旁(旁近)死霸?
张氏训“既”为“尽”。
如知“死霸为晦,既死霸为朔”,“生霸为望,既生霸为既望”,并注意后代对望与既望的分别,则对既死霸、既生霸、既望的“既”字是应训为“己”的。
张氏释既生霸为望,亦承袭刘歆、俞樾之误说。
其释旁生霸为十六日,既旁生霸指十七日,亦承袭俞樾之误说。
其释旁生霸即既望,则袭董先生之误说。
张氏释既望之后为哉死霸,以与哉生霸相对,是对的。
但他说哉死霸又称“既旁生霸”,则误。
不知旁字为衍文,既生霸即既望。
张氏只限定十七日为哉死霸,这也不对。
孔颖达《尚书·召诰正义》说:
“望之在日,十六日为多。
大率十六日者四分之三,十五日者四分之一。
”这应是长期观察月相的纪录,应可信。
依据此说,则若月十五日望,十六日既望,十七日既旁死霸,月开始残缺。
若月十六日望,十七日既望,十八日月开始残缺。
张氏不可将望限定只指十五,既望限定只指十六,月初缺限定只指十七。
这个道理很简单。
晦日在大月为三十日,小月为第二十九日。
你能限定晦日只指二十九或只指三十日吗?
死霸(晦)、既死霸(朔)、哉生霸(新月初生)、生霸(望)、既生霸(既望)、旁死霸(圆月初缺),此在该月中均系定点。
但晦,有的月份在二十九,有的月份在三十。
新月初生,有的月份在初二,有的月份在初三。
望,有的月份在十五,有的月份在十六日。
欲决定每月应包含多少日,在一大月一小月之后究竟多少个月应置一连大月,何时增置一闰月,正需长期观察这些月相究在何日,而予以纪录。
不可如张氏所硬性规定哉生霸只指初三,望只指十五日。
张氏说:
“遍查金文,不记‘生霸’‘死霸’,足见‘生霸’‘死霸’非月相。
”彰健按:
本文第一节释哉生霸之哉为始,“霸”为“白”的假借字,已将生霸、死霸之为月相解说清楚。
古人以死霸决定朔日,以望日决定既望,故以既死霸(初吉)记上半月事,以既生霸(既望)记下半月事。
金文中未见用生霸、死霸纪事,其故在此。
不得以此而谓生霸、死霸非月相。
古人无法预告哉生霸在何日,但可由晦日决定次日为朔日,由望日决定次日为既望。
而此亦应为西周以既死霸为一个月的开始的原因。
张汝舟及张闻玉的论著,我觉得最值得重视的仍为张汝舟对《史记·历术甲子篇》所作的解说。
我不够资格评论他的解说的是非,这里要指出的是张闻玉依其师说,对武王伐纣的年月日的考定结果为:
武王克商在公元前1106年。
“校对古文《武成》历日,是年丑正,闰二月,完全吻合。
正月辛卯朔,二月庚申朔,闰二月庚寅朔,三月己未朔,四月己丑朔。
”张闻玉释《武成篇》所记系丑正,亦即殷正。
而我则需指出:
司马迁、刘歆是认为《武成》及《泰誓序》系以周正纪事,亦即周正正月建子。
《左氏·昭公十七年传》说:
“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
”故周正建子,殷正建丑,夏正建寅,三正之说应不误。
但古代历法不精,在春秋时尚可再失闰,在周代很可能将合天的十二月,误为次年的正月。
但此系由于历法不精,不可据此以证周代建丑。
这一点是我们应该分辩清楚的。
十一 董先生《殷历谱》及《武王伐纣年月日今考》将《武成》“惟一月壬辰旁死霸”及《泰誓序》“一月戊午,师渡孟津”的一月释为殷正一月(即周正二月);将《武成》“二月即死霸”的“二月”释为殷正二月,亦即周正三月;而将《武成》“惟四月既旁生霸”的四月释为殷正三月,亦即周正四月。
董先生认为:
杀纣之后,才是周年的开始。
殷正建丑,武王改正朔建子,因此,《武成》书这年殷正三月作周正四月,以示“革命成功,颁周正朔于天下之义”。
前面已说过,太史公及刘歆俱释《武成》、《泰誓序》的一月为周正一月,《武成》的二月为周正二月,并未释《武成》及《泰誓序》用殷正纪事。
《史记·周本纪》也未记杀纣为这年四月事。
说《泰誓序》及《武成》记武王伐商杀纣事,其一月二月系用殷正,而“四月”忽用周正,就文理判断,这种纪事方法颇怪。
而且由《康诰》看来,“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
文王从上帝那儿,接受殷人获得的天命,文王应已称王,其改正朔恐无需等武王杀纣以后。
前人因重视君臣之义,故否定文王称王,其实,文王享国五十年,于受命之后即已称王。
依董先生《殷历谱》,将《武成》“惟四月既旁生霸,越六日庚戌”的周正四月释为殷正三月,则一月小,二月大,庚申朔,三月庚寅朔,甲辰望,乙巳为既生霸,越六日庚戌,“既旁生霸”的“旁”仍系衍文。
依董先生此说,自无需在“二月既死霸”及“惟四月既旁生霸”之间置闰月。
但前面已说过,《武成》及《泰誓序》系以周正纪事。
如果我们相信它系以周正纪事,而又不想像刘歆那样于“二月既死霸”及“惟四月既旁(旁字衍)生霸”之间置闰月,就只能认为《武成》“惟四月既旁生霸”的“四”字系“三”字之讹。
兹详论如下。
《武成》及《泰誓序》,因系撰写于周代,就文理来说,仍以释为系以周正纪事为妥。
由于董先生对《武成》的一月二月释为殷正,“四月”释为周正,其说与《武成》、《泰誓序》原文不合,因此,对他所定武王伐纣在公元前1111年,我不敢轻信。
张闻玉释武成纪事系以殷正,此亦与《武成》、《泰誓序》的文义不合。
张文定武王伐纣之年为公元前1106年。
我检查董先生《西周年历谱》:
公元前1106年周正一月庚寅朔,二月庚申朔,三月己丑朔,四月己未朔。
如据以谱《武成》及《泰誓序》,则1106年周正正月庚寅朔。
《武成》“惟一月壬辰旁死霸”,壬辰为一月初三日(旁死霸系旁生霸之误,可参看本文第二节所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