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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软件推广合作协议

游戏软件推广合作协议

游戏软件推广合作协议协议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甲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乙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鉴于

(一)甲方拥有游戏的服务器端和客户端软件技术著作权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

(二)甲方希望加强该游戏的市场认知度,获取市场份额,以期从潜在的市场中取得收入。

(三)乙方希望协助甲方对该游戏进行推广。

(四)乙方向甲方申请在甲方设立的一个或多个游戏服务区域对该产品进行独立推广由并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使用合作产品的所有商标、产品标识。

(五)甲方承诺拥有合作产品的全部独立知识产权,乙方为了获得合作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作推广权,以及为了获得甲方提供的授权产品推广期间的技术支持服务,需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该游戏的推广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第一条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措辞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否则其含义如下

(一)“基础合作费”指本协议项下,乙方为获得本协议中的产品合作权以及甲方提供的推广工具和技术支持而根据本协议第4条的相关规定,乙方需付给甲方基础合作费用。

(二)“错误//重大缺陷”授权产品在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严重缺陷、故障和功能严重受限,包含但不限于

1、不能无间断执行、数据丢失、输出格式不当或有误;

2、游戏有重大缺陷,导致系统内物品、经验等不按照设定的方式产出;

3、游戏服务器端或客户端程序不稳定,经常出现程序自动退出或挂起;(三)“技术支持服务”指根据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各项推广工具及技术咨询服务。

(四)“合作产品”指名为《神途》的网络游戏版本包括但不限于《神途》网络游戏产品、甲方开发的资料片、甲方开发的后续升级版本及相关的周边产品,无论以何种形式呈现,或者存储于任何载体。

授权产品应该能够安全正常地运行。

(五)”“资料片和后继升级版本”指授权产品升级、优化及其它各种更新版本。

(六)“病毒”:

:

指能将自体复制到其它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磁带、记忆棒、电子磁带机、光盘、磁盘)里,摧毁数据,导致用户文件损坏,和/或给用户捣乱的计算机程序。

(七)“商业化运营”指游戏正式开始向加入游戏的用户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放人民币商城、包月收费、点卡收费等方式)。

用户在游戏中充值获得的游戏内货币称为元宝,默认元宝与人民币兑换比例为100:

1。

在乙方推广的游戏服务区域内,如乙方要求特殊兑换比例,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第二条合作授权

(一)鉴于下文中提及的付款及相关条件事宜,甲方授权乙方拥有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由乙方承担独立游戏区域合作推广的权利。

该授权为甲方针对《神途》产品的指定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授权或者该授权内允许的任何推广形式进行转让或者出售。

任何第三方在未获得甲方独立授权的情况下将不得成为产品官方合作推广商,其一切推广行为均为非法。

甲方保留对转让或出售独立推广合作授权的乙方以及接受该权利转让的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权利。

(二)乙方有权独立决定产品的推广策略,独立承担产品推广策略的实施。

甲方有权就具体策略提出询问和建议,乙方应就甲方的询问和建议给予书面回复。

(三)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乙方有权将授权产品所包含的商标、标识及各种人物形象用作必要的推广手段。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推广的需要申请、修改和创新与授权产品对应的商标和标识,在双方协议确定修改或者创新费用后,乙方同样享受对应商标和标识的合作权利。

第三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年。

如需延期,双方需于协议期限届满前的日向对方提出,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推广费用

(一)基本授权金合作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的基本授权金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该授权金每年支付一次,每年期满前一个月缴纳下年的基本授权金。

(二)合作保证金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如果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续约,并且完整移交用户数据以及处理停止运营各事项后个月,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

(三)区域独家线下推广授权金若乙方需要获取地区独家线下推广授权,则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的区域线下推广授权金。

一线城市费用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圆);二线城市费用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圆)。

(四)独立游戏服务区域推广技术支持费用(按独立游戏服务器收取)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独立服务器推广技术支持费,具体费用见甲方推荐服务器基础配置表,金额以所选服务器配置对应金额为准,技术支持费用按年收取。

若因为乙方自身原因提前终止该协议,则该技术支持费用不予退还。

甲方服务器基础配置表见附件。

(五)付款方式乙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付款

(1)现金;

(2)转账;

(3)支票。

甲方的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五)在甲方收到乙方的相应款项之后的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相当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第五条收入分成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此合作产品向乙方的推广工作提供持续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维护支持、游戏收费及其他服务,因此除上述基本合作费外,由乙方因推广合作产品而自用户方取得的游戏收入按下面的比例及时间结算分成

(一)收入分模式甲乙双方对于授权产品的收入分成采用阶梯比例模式第一阶梯比例自合作产品商业化运营起,若当月游戏收入未达到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元整)甲方每月需向乙方支付乙方独立推广合作游戏区域内获得的月游戏收入的%。

第二阶梯比例自合作产品商业化运营起,若当月游戏收入达到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元整),且低于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元整)甲方每月需向乙方支付乙方独立推广合作游戏区域内获得的《神途》月游戏收入的%。

第三阶梯比例自合作产品商业化运营起,若当月游戏收入达到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元整)甲方每月需向乙方支付乙方独立推广合作游戏区域内获得的月游戏收入的%。

(二)收入分成的支付时间合作产品开始商业化运营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在线的计费和推广系统,乙方所独立推广游戏区域内的收入等情况有明细和统计报表查看。

每个自然月的号,甲方须将上月明细及统计报表以书面形式交于乙方查阅,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

乙方收款账户需为该协议签署公司的对公账户,若乙方在付款问题上有其他请求,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决定。

(三)付款方式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付款

(1)现金;

(2)转账;

(3)支票。

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四)在乙方收到甲方的相应款项之后的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相当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将确认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培训内容,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及时、准确和足够的技术培训,并保证在乙方的配合下最迟在公开测试开始以前,完成对乙方开始商业推广所需的技术支持服务的相关培训并提供相应的推广工具包括管理员账号,推广管理后台,合作游戏推广工具等。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当长期提供合作产品核心技术开发人员的技术支持与配合。

(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应当适当参考乙方的要求,提供合作产品维护及升级服务,包括产品的日常技术维护、突发事件的技术支持、升级版本的开发和定期升级、不定期升级等。

乙方提出的产品定制费用另行协商。

(四)甲方最迟应在内部测试前向乙方提供所有市场推广素材及使用手册等资料,并根据内部测试后乙方提出的反馈及意见,修改、增加或修订推广素材及使用手册及游戏版本设置器和修改软件。

(五)当乙方书面提出合作产品的技术或质量问题时,甲方应该24小时内做出响应,并书面提出解决方案并尽快解决,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自理。

已经影响产品连续运行致使用户无法正常操作的产品技术或质量问题,甲方必须最迟在乙方书面提出后48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对产品的连续运行和用户的正常操作存在潜在威胁的产品错误应该最迟在乙方书面提出后个工作日内解决。

(六)甲乙双方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合作产品的源代码的安全稳妥,防止源代码泄露而造成合作产品的特许权失效,以及影响到合作产品的商业推广。

(七)甲方应保证对合作产品公开测试时的版本具有完整的所有权、著作权或已获得相关必要的授权及许可,可以保证乙方在本协议期间可以安全有效地享有其合作之权利。

(八)甲方对乙方在对合作产品的宣传推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方式①.违规情节较轻,甲方责令乙方立刻停止该推广行为,并进行整改;②.违规情节较重的,甲方立刻封停乙方合作账号,终止一切合作,并扣除乙方分成;③.构成犯罪的,甲方将通知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非法广告(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等广告内容);

2、在非法网站上对《神途》产品进行推广宣传;

3、破坏游戏内物品价格平衡恶意价格竞争;

4、在其他合作方所推广的《神途》游戏内宣传自身游戏;

5、DDOS等各类网络攻击;

6、造谣诽谤恶意诋毁其他合作商等的行为均被视为违规。

甲方有对乙方违规行为的判定权利和处罚权利,若乙方指控其他合作伙伴有违规行为则承担向甲方的举证义务,最终结果由甲方决定。

(九)甲方不得在乙方所推广游戏中私自销售或者赠送游戏道具或者充值元宝。

(十)游戏升级或有任何改动等相关事项,甲方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由于甲方技术操作失误导致乙方数据丢失或不能正常运营,乙方损失则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相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基本合作费,同时从甲方处获取收入分成。

(二)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各项推广准备及执行工作。

(三)乙方有权独立决定合作产品的市场推广策略及实施。

乙方在宣传《神途》过程中不得使用未取得授权的任何第三方的商标、商业标识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由此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授权产品推广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相关费用包括推广用品所需的设计及制作费用(包括制卡、CD、广告、CG动画、海报及礼品),及合作产品的渠道推广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承担独立归属乙方的游戏区域商业化推广所需的固定资产支出,合作管理费用、客户服务费用以及合作产品的市场及公关费用,包括双方的联合广告、工商广告,店头广告,店内宣传及其它必要的宣传活动等。

乙方承诺市场宣传中需要甲方配合设计的内容,需提前和甲方协商。

针对合作产品的任何调整都必须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认同。

(六)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在线推广系统或计费系统查看推广各项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总额、乙方分成收入、收费用户数量、每月同时在线的用户数、广告收入、计费数据、游戏内置广告销售第三方协议等。

(七)为避免误解,甲方同意乙方在合作初期允许用户使用授权产品的服务及得到产品客户端软件。

用户在获得客户端软件产品时产生的网络流量成本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承诺不会利用甲方授权在对《神途》产品进行商业推广过程中采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扬邪教、迷信的;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若乙方在合作期间有涉及《神途》产品推广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依法进行追究并索赔。

(九)无论双方因为任何原因而终止合作,乙方均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推广工具或管理后台进行任何破坏或者散播合作产品游戏数据,否则甲方将有权对乙方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十)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任何管理工具在游戏内私自销售或者赠送游戏道具或者充值元宝。

否则将视作违约。

若因为推广需要对玩家进行奖励或者赠与元宝,需要提前向甲方提交详细方案并获得甲方书面批准方可实施。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管理后台,对奖励或者赠与玩家的行为进行监控。

(十一)乙方只能使用甲方开发的管理工具进行游戏维护和用户充值,不得使用任何自行开发或第三者开发的管理工具或具有类似功能的代码、软件、程序,否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乙方不得针对其他合作者进行恶意价格打压,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十三)严禁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一经查实乙方将被视为严重违规。

(十四)乙方不得进入其他推广合作商所拥有的推广服务器内宣传自身游戏,否则视为违规。

第八条版权及担保甲方向乙方声明并保证甲方保证拥有并掌控合作产品商业化运营之时版本充分的版权及知识产权,保证对授权产品的源代码、全部图像及人物、标识等均享有充分的权利。

合作产品的版权在本协议期间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合作产品的内容不存在对任何权利主体的诽谤或诋毁。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根据约定的公开测试版本(OB)之前的所有交付日程,如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延迟6个月后仍不能完成相关工作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基本合作费,若在乙方推广合作产品期间,因乙方过错致使源代码对外泄露,并对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当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公司出现分立、合并、中途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被法定清算,则乙方必须把游戏的推广权和推广获得的数据由经甲方同意或依法律程序指定的公正第三方评估师评估后,双方协商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若协商无效则双方可提请杭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公司出现分立、合并,中途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被法定清算,则甲方配合乙方做好用户安置工作,并结束游戏运营。

在此过程中,如游戏仍在运作,则双方应确保评估和转让等手续不会对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重新寻找合作方①.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关联公司或者乙方关联公司之外的第三人;②.若非甲方原因,且未经双方书面认可,根据双方所约定的推广日程表,乙方延迟一个月未能完成相关工作。

(五)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违约金。

(六)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条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四条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约定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_________年月日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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