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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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完整版

 

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完整版)

装修工程监理细则(完整版)

(一)依据标准

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二)基本规定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住宅装饰装修应优先采用节能、阻燃、环保型材料及用具。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具有合格证、质保书及有关检测报告并验收合格。

4.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不得改变承重结构。

不得破坏外立面;在施工中严禁:

损坏原有绝热设施,损坏受力钢筋、在楼板上超荷集中堆放物品。

5.施工现场应按要求设立临时用电系统,并设有漏电保险器;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6.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7.严禁:

在施工现场抽烟,在运行中的管道及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或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8.对室内环境的污染浓度应进行控制并检测,详见下表。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m3)

≤0.08

笨(mg/m3)

≤0.09

氨(mg/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0.50

(三)抹灰工程

1.基本要求

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爆灰和裂缝等缺陷。

2.抹灰质量允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4

2m靠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立面垂直度

≤5

2m托线板

每室随机选一面墙,测量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阴阳垂直度

≤4

阴阳角方正度

≤4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测量一阴阳角。

3.检查空鼓而不裂的面积应≤200㎝2,用小锤轻敲检查。

4.其它未尽事项参见“一般抹灰工程”监理细则有关条文。

(四)镶贴工程

1.基本要求

A.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

B.镶贴工程应在隐蔽工程、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2.墙面

A.用小锤全数轻敲,空鼓声应小于200㎝2。

B.强度较低或较薄的石材应在背面粘贴玻璃纤维网布。

C.固定石材的钢丝网应与予埋件连接牢固,每块石材与钢丝网拉结点不得少于4点。

拉接用金属丝应具有防锈性能。

D.阴角砖压向应正确;阳角砖宜加工成45。

合角铺贴,不宜看到面砖的侧面。

在高度和宽度方向避免出现一排(或一行)以上的半块面砖。

E.在潮湿环境的墙面上裱糊、贴墙纸或镶贴镜面玻璃前,基础需防潮处理,一般可涂851涂料两道或采用其它有效防潮材料处理。

F.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石材

墙面砖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0

2m靠尺、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选一墙面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垂直度

≤3.0

≤2.0

1m托线板

阳角方正

≤3.0

≤2.0

方尺、楔形塞尺

接缝高低

≤0.5

≤0.5

游标卡尺

接缝平直

≤2.0

≤2.0

拉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2.0

≤1.0

钢直尺

3.地面

A.用小锤全数轻敲,不得有空鼓声。

B.有排水要求的地砖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并与地漏结合处保持严密牢固。

C.未经楼面负载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镶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材料。

D.地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m靠尺、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接缝高低

≤0.5

钢直尺和楔形塞尺

接缝平直

≤2.0

拉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2.0

钢直尺

(五)吊顶

1.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

木吊干、木灰骨、造型木板和木铺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2.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3.当设计无要求时,吊杆间距和主龙骨间距应小于1.2M,且主龙骨中间部分应起拱,起拱高度按房间短向跨度的1‰~3‰。

4.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圆钢吊杆的直径不得小于6㎜,当吊杆长度超过1500㎜时,应使用Ф8㎜吊杆。

5.吊杆与结构应按设计要求连接牢靠,膨胀螺栓严禁打入多孔板孔。

膨胀螺栓与吊杆连接应牢固、吊杆双面焊接长度不少于吊杆直径的5倍。

6.吊杆在灯具、风口、上人孔等处必须用附加龙骨加强,龙骨吊杆不得与水管、灯具、通风管道、电管等设备吊杆共用。

7.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

8.罩面板、吊顶安装尺寸验收

罩面板、吊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

≤2

1m钢直尺、楔形塞尺

随机测一处垂直的两个方向,取最大值。

接缝平直

≤3

5m拉线、钢直尺

拉线检查,不足5m拉一次,超过5m拉两次,随机测至少二处,取最大值。

压条平直

≤3

接缝高低

≤1

钢直尺、楔形塞尺

随机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压条间距

≤2

随机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吊顶水平

+5

9.吊顶内部的各类设备管线的测试或水压试验(包括:

给排水管、照明、动力管线、暖气通风管道、消防喷淋装置、烟感设备、闭路电视、电话通讯管线等设施)必须在封板前进行,并已经验收合格。

(六)木制品

1.木地板工程

A.木地板铺装宜在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B.地面铺状时所用龙骨、垫木、毛地板等木料的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防火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C.基层平整度误差应不大于5㎜,基层应防潮处理,防潮层宜涂防水涂料或铺塑料薄膜。

D.木龙骨应与基层牢固连接,固定点间距不大于600㎜。

E.毛地板或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有8~10㎜的伸缩缝隙。

F.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和毛刺等现象。

木地板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

G.木地板铺设尺寸的验收

木地板的铺设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

平整度

长地板

≤2.0

2m靠尺、楔形塞尺

在地板油漆前进行验收。

每室至少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拼花地板

≤2.0

四面企口地板

≤2.0

缝隙

宽度

长地板

≤1.0

拼花地板

≤0.5

拼花预制块

≤0.2

四面企口地板

≤0.2

地板接缝高低

≤0.5

注:

本表所列允差适用于柚木、柞木、水曲柳树种的地板,其他树种的地板可参照执行。

2.壁橱及吊橱

A.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橱的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

C.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

D.橱门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片下口位置平行。

E.小五金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

F.壁橱及吊橱制作尺寸的验收。

壁橱及吊橱制作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壁橱吊橱

橱门缝宽度

≤1.5

楔形塞尺

每橱随机选门一扇,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垂直度

≤2.0

线锤、钢卷尺

对角线长度(橱体、橱门)

≤2.0

注:

本表指标以1m为基础,超过1m以百分比类推。

3.护墙板

A.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棱面光滑,无毛刺和飞边,木纹朝向一致,板面间缝隙宽度应均匀。

B.护墙板应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

C.护墙板阴阳角应垂直,阳角呈45。

连接。

D.护墙板尺寸验收。

护墙板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上口平直度

≤3

5m拉线

每面至少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面板垂直度

≤2

线锤和钢直尺

表面平整度

≤1.5

1m靠尺和塞尺

面板间隙宽度

≤2.0

钢直尺

4.细木工

A.表面应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印等缺陷。

B.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紧贴。

C.细木制品安装的验收。

细木制品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窗台板窗帘盒

水平度

2

用1m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全数检查

上口、下口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两端距窗洞口长度差

2

用钢直尺检查

两端出墙厚度差

3

用钢直尺检查

门、窗套

正、侧面垂直度

3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全数检查

门窗套上口水平度

1

用1m水平检测尺和塞尺检查

门窗套上口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踢脚板、顶角线

下沿口平直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全数检查

(七)门窗(细则另列)

(八)涂装

1.基层处理: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在涂饰前应先涂刷抗碱封闭底漆;旧墙面在涂饰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2.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厨房、卫生间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3.溶剂性涂料

A.清漆

 

清漆涂刷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

要求

验收方法

木纹清晰、棕眼刮平

应在涂料实干后,正视目测或手感。

平整光滑

裹楞、流坠、皱皮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

不允许有漏刷、脱皮、斑纹

B.混色漆

混色漆涂刷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

要求

验收方法

透底、流坠、皱皮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应在涂料实干后,目测或手感。

允许偏差用精度为1㎜的钢直尺测量,分色线装饰线在5m的长度内检查。

平整、光滑均匀一致

分色裹楞大面无,小面允许偏差不大于2㎜

装饰线分色线偏差不大于2㎜

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不允许有脱皮、漏刷、泛锈

4.水乳性涂料

墙面、顶面平整、无掉粉、起波、漏刷等现象;无明显色差、泛碱、返色、刷纹;无显着砂眼、流坠、起疙、溅沫。

检验应在涂料干燥后,在自然光线下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进行。

(九)给排水管道

1.给排水管材、管件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并经过验收;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氯乙烯排水管材、管件。

2.施工前需查原有管道畅通与否,施工后再次检查管道是否畅通。

隐蔽的给水管道需经通水试验,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规定加压试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排水管道在施工前需对原有管道进行封口,以免杂物进入。

4.管径在25㎜以下的给水管道,凡在转角、表、阀及管道终端的100㎜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

螺纹连接处也应及时用管卡固定。

5.管道坡度应符合要求,应坡向出水方向。

6.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验收要求。

A.管道安装固定牢固、龙头、阀门安装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

B.管道与器具以及管道各连接处均应无渗漏。

采用通水检验。

C.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道间距应≥50㎜。

(十)电气工程

1.每户应设置分户配电箱(若是办公用房,则按分块情况设置),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动作电流应≤30mA,具有超负荷、超电压保护功能。

配电箱应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

2.导线的敷设应按设计规定施工、线路的短路或超负荷保护、导线截面的选择、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3.室内布线均应穿管敷设(通过空心楼板除外),并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

穿管导线的总截面积应≤40%的,管内经截面积,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

导线与电话、闭路、通讯线等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4.导线的截面积选用应使其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

5.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之间及导线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0.5MΩ。

6.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管壁厚度应≥1.2㎜。

7.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8.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150㎜;开关应接在相线上;螺口灯头的相线不可接外壳;照明灯开关距地面高度宜1.3M。

9.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要求,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灯用软管长度不应超过1M,软管两端应使用专用接头与灯具及接线盒连接牢固,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

10.验收要求

A.电气工程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隐蔽。

B.电源插座应左零右相,有接地孔的应位于上方,接地应牢靠,并予以检验。

C.导线与燃气管路的间隔应符合下表规定(㎜)

类别

位置

导线与燃气管之间距离

电气开关接头与燃气管间距离

同一平面

≥100

≥150

不同平面

≥50

D.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电器通电和灯具试亮试验,并验证各开关,插座的性能良好,符合技术要求。

(十一)卫浴设备

1.卫生洁具、给排水管件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2.卫生洁具外表应洁净、无损坏。

3.卫生洁具安装必须牢固,采用金属固定件的应进行防腐处理。

4.坐便器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并用油石灰或硅酮胶密封,底座不得用水泥砂浆固定。

5.卫生洁具的固定,遇墙体为多孔砖墙时,应凿孔填实水泥砂浆后再进行固定件安装,遇墙体为轻质隔墙时,应在墙体内设后置埋件,后置埋件应与墙体连接牢固。

不得在多孔砖式轻质隔墙使用膨胀螺栓固定卫生洁具。

6.卫生洁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7.管道敷设应横平、竖直、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排水应畅通无堵,浴缸排水必须采用硬管连接。

8.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应≥200㎜。

9.卫浴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2H以上的盛水试验,应无渗漏。

盛水量:

便器水箱盛至板手孔以下10㎜处;各类洗涤盒、面盒应盛至溢水口;浴缸盛至缸深1/3以上;水盘盛至盘深2/3以上。

(十二)竣工验收

1.室内装饰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30㎡为一间)应划为一个检验批。

2.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10%,并不少于3间,不足3间时全数检查。

3.在验收中涉及安全及使用性能的给排水、电气、卫浴设备三分项工程必须全部合格,其余分项工程中,每项应90%实测数值合格。

4.验收中发现不合要求的项目,必须整改后复验,直至合格。

5.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日起一年内属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质量问题应予以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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