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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作业管理制度

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要求、《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管理,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

2、职责

2.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2.2安全环境监察部是动火作业审批管理部门。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

2.3.1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同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3.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境监察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3.3监火人:

监火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监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完毕后,会同动火作业负责人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场。

2.3.4申请人:

申请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负责填写动火作业和作业环境的基本信息,并负责票证的办理手续。

2.3.5动火单位负责人:

动火单位负责人为动火单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师(二级)、部门经理(一级和特殊级),负责与申请单位的动火作业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

2.3.6申请单位负责人:

申请单位负责人为申请单位科室主管、工程师(二级)、部门经理(一级和特殊级),负责与作业单位工作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

2.3.7实施安全教育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为申请单位安全员,负责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确保动火作业在允许的安全环境下作业。

2.3.8安全管理部门:

由安全环境监察部安全员负责审核《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和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有权随时纠正违章作业或制止作业。

2.3.9动火审批人:

由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人(一级和二级)和主管副总经理(特殊级)担任,负责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3、定义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动火作业分类及安全要求

4.1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特殊动火:

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动火作业。

除按一级动火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手续外,还要由生产或动火单位提出施工、检修方案,由所在公司主管副总批准。

一级动火:

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程度较大的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作业。

由动火点所在部门经理在《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签字后,报安全环境监察部审批。

二级动火:

是指除固定动火区及一级、特殊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

由动火地点所在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在《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签字后,报安全环境监察部审批。

全系统、一个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其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依据其危险程度,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动火,要升级管理。

4.2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证》。

4.3公司的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6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7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作业负责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动火分析

5.1动火分析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分析。

凡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作业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部门的现场管理人员提取,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三联。

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2.3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作业负责人。

6.2.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实施人。

6.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实施人、岗位当班班长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

安全环境监察部,申请单位和动火实施单位各持一份存查。

2、受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为明确受限空间作业定义、等级划分、安全规定,加强受限空间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受限空间作业。

2、职责

2.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2.2安全环境监察部是受限空间作业审批管理部门。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受限空间作业过程负责。

2.3.1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

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受限空间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受限空间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受限空间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同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现场,确认空间内无遗留杂物、工具,方可离开现场。

2.3.2作业人:

独立承担受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必须在《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作业人接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全环境监察部报告。

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严禁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前,作业人应主动向受限空间作业点所在单位呈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受限空间作业。

2.3.3监护人:

监护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应急救援知识的人员担任。

新项目施工受限空间,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检查受限空间附近及内部的危险因素,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受限空间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监护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毕后,会同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后方可离场。

2.3.4申请人:

申请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负责填写受限空间作业和作业环境的基本信息,并负责票证的办理手续。

2.3.5作业单位负责人:

作业单位负责人为作业单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师或部门经理,负责与申请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衔接,检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受限空间作业的权利。

2.3.6申请单位负责人:

申请单位负责人为申请单位科室主管、工程师或部门经理,负责与作业单位工作衔接,检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受限空间作业的权利。

2.3.7实施安全教育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为申请单位安全员,负责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确保受限空间作业在允许的安全环境下作业。

2.3.8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位:

由安全环境监察部安全员以上安全管理人员担任审批,负责审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有权随时纠正违章作业或制止作业。

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受限空间作业。

3、定义

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

凡进入受限空间内从事检查、检修或其它施工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4.1.1受限空间作业,由所在部门提出审请,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明确安全监护人。

4.1.2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控制,必须经安全环境监察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4.1.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环境监察部,申请单位和作业单位各持一份存查。

4.2受限空间作业的具体安全规定

4.2.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作业前必须办好《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进入作业的设备、容器,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般管道并在与系统相连一端加盲板,不允许采用关双道阀门等其他方法代替),并经彻底清洗、置换。

4.2.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先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和氧含量。

经检验合格后(氧气体积分数必须在18%-21%,有毒有害气体在卫生允许范围,易燃易爆物质浓度达动火指标),方可进入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2小时分析1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撒出作业人员。

必须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和有毒物料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4.2.3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撒出设备、容器等受限空间。

若要继续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作业。

4.2.4进入有搅拌设施的容器,必须有效切断搅拌机电源,可采取拉下电源开关、取下电源保险丝或上锁等措施,并在电源闸刀上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4.2.5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有二人以上,确认罐内无泄漏(各项分析合格)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4.2.6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受限空间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等救援装备,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4.2.7受限空间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用12V安全电压(或防爆应急灯),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2.8严禁在作业的受限空间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4.2.9在受限空间内从事动火、登高、盲板抽堵等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在作业人员离开时,不得将工具等物品留在受限空间内。

4.2.10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和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检修(或检查)人员方可封闭人孔。

4.2.11患有头晕、高血压、心脏病、气管炎等人员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为三联。

5.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2.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受限空间作业部门办理。

办证人应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2.3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

5.2.2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给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人。

5.2.3一份《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受限空间点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前,由受限空间实施人在《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5.2.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

安全环境监察部,申请单位和受限空间实施单位各持一份存查。

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明确临时用电范围、职责、程序、安全要求,加强临时用电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临时用电。

2、职责

2.1设备部职责

2.1.1负责制定、修改、贯彻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1.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临时用电管理工作以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1.3指导生产单位临时用电设备运行和检查检修中的技术问题。

2.2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负责。

2.3安全环境监察部是临时用电作业审批管理部门。

2.4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临时用电作业过程负责。

2.4.1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

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对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临时用电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临时用电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临时用电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同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现场,确认作业合格、无裸露电线,方可离开现场。

2.4.2作业人:

独立承担临时用电作业的作业人必须在《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作业人接到《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全环境监察部报告。

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严禁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前,作业人应主动向临时用电作业点所在单位呈验《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2.4.3申请人:

申请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负责填写临时用电作业和作业环境的基本信息,并负责票证的办理手续。

2.4.4作业单位负责人:

作业单位负责人为作业单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师或部门经理,负责与申请单位的临时用电作业衔接,检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制止临时用电作业的权利。

2.4.5申请单位负责人:

申请单位负责人为申请单位科室主管、工程师或部门经理,负责与作业单位工作衔接,检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制止临时用电作业的权利。

2.4.6实施安全教育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为申请单位安全员,负责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确保临时用电作业在允许的安全环境下作业。

2.4.7临时用电作业审批单位:

由安全环境监察部安全员以上安全管理人员担任审批,负责审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有权随时纠正违章作业或制止作业。

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临时用电作业。

3、临时供用电管理

3.1凡生产和生活设施用电急需要跨越单位范围或穿越道路临时架设线路供电的,用电部门向电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经批准后方可由电气人员安装临时线供电。

3.2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半年。

但基建施工临时用电可按施工期限执行,若正式线路已符合通电条件时,则临时用电线路,应停止(拆除),并先停(拆)后通。

3.2申请、审批、接电及拆除

3.2.1申请临时用电部门指定专人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同意后执行,由供电部门安装临时线。

3.2.2申请部门在临时用电结束时应及时向供电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结束手续。

3.2.3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所在单位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并应有安装和拆除记录,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3.2.4用电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

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有关要求。

3.2.5防爆场所不宜装设临时线,如确需要,必须经安全环境监察部同意。

4、临时供用电原则

4.1临时用电必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安全工作许可、上锁挂签测试等程序。

4.2在开关上引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如果有裸露带电部分,其前级开关必须断电上锁。

4.3任何不符合安全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用电线路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4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电气工程师或专业电工进行。

4.5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4.6所有的临时配电箱都必须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4.7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必须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在潜在的潮湿区域和户外、临时建筑的电源插座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4.8所有的临时用电需要与带电的电路、设备连接时,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制止XX的人员接近任何带电的线路。

4.9所有的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4.10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11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5、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5.1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5.2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前级过载保护电流必须大于后级)。

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5.3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

5.4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

5.6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5.7所有进场的用电设备应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进场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用电设备应再次检查确认。

5.8配电箱熔断器熔体更换时,应用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5.9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36V(含36V)以下的用电设备若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5.10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5.11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5.12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5.13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电线;

5.14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15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6、《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为三联。

6.2《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申请临时用电作业部门办理。

办证人应按《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2.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交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

6.2.2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交给临时用电作业实施人。

6.2.3一份《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临时用电点使用,临时用电作业前,由临时用电实施人在《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2.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2.5《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

安全环境监察部,申请单位和临时用电实施单位各持一份存查。

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加强吊装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种吊装作业,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吊装区作业和固定吊装作业。

2、职责

2.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2安全环境监察部是吊装作业审批管理部门。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2.3.1吊装作业负责人:

吊装作业负责人对吊装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吊装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吊装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同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3.2吊装作业人:

吊装作业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吊装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吊装作业人接到《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吊装,并向安全环境监察部报告。

吊装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吊装作业。

吊装前,吊装人应主动向吊装点所在单位呈验《吊装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2.3.3监护人:

监护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应急救援知识的人员担任。

新项目施工吊装,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吊装作业人停止吊装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监护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吊装完毕后,会同吊装作业负责人检查现场,确认吊装器具完全停止工作方可离场。

2.3.4申请人:

申请人由申请单位委派,负责填写吊装作业和作业环境的基本信息,并负责票证的办理手续。

2.3.5吊装单位负责人:

吊装单位负责人为吊装单位的科室主管、工程师(三级)、部门经理(一级和二级),负责与申请单位的吊装作业衔接,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吊装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吊装作业的权利。

2.3.6申请单位负责人:

申请单位负责人为申请单位科室主管、工程师(三级)、部门经理(一级和二级),负责与作业单位工作衔接,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吊装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吊装作业的权利。

2.3.7实施安全教育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为申请单位安全员,负责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确保吊装作业在允许的安全环境下作业。

2.3.8安全管理部门:

由安全环境监察部安全员以上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和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有权随时纠正违章作业或制止作业。

2.3.9吊装审批人:

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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