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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发126号

  

  篇一:

《安徽省教育厅教人[2009]2号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各高职高专院校和成人高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职高专院校教育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注重教师从事教学、教研、教改、指导实践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进行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的业绩。

引导教师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教学实践,努力为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高职高专院校、成人高校以及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第六条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八条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讲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直接认定讲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其它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具体要求。

  第十条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二)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以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

其中,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践课教学工作。

  (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较好,任现职以来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二条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系统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业务技术流程。

专业教师取得国家已开考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活动1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1学期以上。

  第十三条工作业绩具备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

  

(二)编写出版符合高职教育工学结合要求的特色教材2万字以上。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五)通过处理和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以上。

  (六)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承担行业企业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项目,参加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项目1项以上;或为企事业单位完成专业调查1项以上,形成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

  (七)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励1项以上。

  (八)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校级以上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过二等奖以上奖励。

  (九)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和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四章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安徽省国发126号}.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讲师职务满6年。

  第十五条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公共课教师为1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系统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积极参与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作为团队骨干系统指导过1名以上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四)积极参与管理工作,任期内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六条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通过兼职、交流、挂职等形式,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累计6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或承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

专业教师取得国家已开考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考评员证书或技师证书。

公共课教师应有参与专业建设或指导社团活动的经历1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1学期以上。

  第十七条教学业绩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积极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校级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加过省部级以上上述建设项目。

  

(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任期内在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3年以上为优秀。

  (三)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竞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奖励1项以上。

  (四)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

  (五)获得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称号1项以上。

  第十八条教研、科研业绩具备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科研或教研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安徽省国发126号}.

  

(二)编写省部级以上高职教育规划教材4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4万字以上。

  (三)承担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5名)或四类科研课题(前3名)1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四)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5名)1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突出,获省级教学成果奖(前5名)1项以上。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2项以上。

  (六)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为校企合作单位服务,参与完成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项目(前3名)1项以上,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七)为行业、区域服务,参与完成较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前3名),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八)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突出,其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经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实用价值。

  (九)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第十九条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除具备第十五至十八条外,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科研论文3篇以上。

  

(二)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获得二类以上科研奖励(前3名)1项以上。

  (三)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显著,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1项以上。

  (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本人在专业竞赛中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

  (五)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六)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五章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篇二:

《安徽省教育厅教人[2009]1号文件》

  教人?

2009?

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开展以聘代评试点的高校,可在本通知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聘任条件,报省教育厅、人事厅同意后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本科院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本科高等学校(含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本部)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

  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4、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5、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第六条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八条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讲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直接认定讲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其它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十至十二条具体要求。

  第十条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二)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其中,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等教学工作。

  (三)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或获得校级教学奖。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按学校的安排,到企业、农村等生产一线实习、工作3个月以上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究1项以上。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体育、艺术类教师或公共课教师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专利1项以上。

  (五)参加三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七)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八)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四章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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