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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年度信誉考核资料

 

运输企业年度信誉考核资料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为了提高物资运输服务质量,确保驾驶员及财产的安全,特做如下承诺:

一、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级车标准,车辆完好,能确保安全。

二、驾驶员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领取了与所驾车辆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躯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公司制定了经营治理、财务、统计、安全、劳动和服务质量治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公司所属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结算,不挂靠经营,不承包经营。

五、严格按照运管机构核定的经营范畴运行,不擅自暂停、终止经营,不非法转让货运经营权。

六、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1、车辆统一标识,车容车貌整洁。

2、保持车辆清洁和车内空气清新,不播放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影像节目。

3、实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品位。

七、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

定期对司机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爱护,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车辆不超速超载运行,驾驶员不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违章行驶,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的配双班驾驶员。

八、遵章守纪,依法经营。

营运车辆各种证、牌齐全有效。

经营等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公司逐级反映,不显现停驶、罢运、聚众闹事等阻碍社会稳固的事件。

九、自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治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旅行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的治理,按时缴纳规费。

如违反以上内容及有关规定,自愿按规定同意处罚。

 

承诺方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物资运输服务标准和规范

为规范公司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秩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爱护环境,爱护道路危险物资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物资运输

第一条物资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物资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储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条物资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公司说明物资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形。

第三条对专用用车辆如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的物资运输,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排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一般物资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物资与一般物资混装运输。

第四条公司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物资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五条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物资规那么»〔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物资安全卡»。

第六条在道路危险物资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公司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物资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七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阻碍正常运输的情形需要较长时刻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戒备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物资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治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九条危险物资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治理人员;假设合同未予约定,那么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治理人员。

第十条驾驶人员、装卸治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十一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二条在车辆运输物资时,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物资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物资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物资运输线路、时刻、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物资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物资规那么»〔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物资作业规程»〔6一八〕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在物资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赶忙依照顾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物资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报告。

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危险物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环境爱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物资装卸

第一条大力开展文明装卸,严禁粗暴蛮干。

各装卸站、队、班组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奖罚制度,并制定装卸操作规程。

因装卸造成物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条各种运输车辆必须保持完整,车厢不漏。

车辆进出铁路车站、港口、仓库装卸物资,在不阻碍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应靠近货堆或收货人指定的地点。

第三条严格执行车辆装载标准和有关规定,车厢内装载要均衡。

第四条装卸件杂物资一样要做到:

堆码整齐,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车厢关闭。

对有专门要求的物资还要分别做到:

1.贵重、周密、易碎物品,要轻装轻卸,防剧震,防撞击,不倒置;

2.食品及怕污染的物资,车厢内必须清洁,下垫上盖,防弄脏,不混装;

3.易飞扬的物资,行车前盖好苫布,以防污染环境;

4.装卸散装物资,车厢要严密整洁,装足卸净,防止混杂污染,操纵丢撒漏损;

5.装卸危险品及超重超限物资,应制定专项操作规程,事先观看现场,依照物资特点和外形尺寸,拟订装卸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

物资包装,已有国家或部颁标准的,必须按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包装标准的,按交通部颁«水路、公路运输物资包装差不多要求»执行。

凡包装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物资以及包装破旧、异样或包装内有明显异响有碍运输质量的不得装运。

第三章物资交接

第一条物资从接收、装车、起运、卸货至交付,各环之间都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二条工人随车装卸的单车作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交接;无装卸工人的,由驾驶员负责物资的交接工作。

车辆到达装货现场,必须按照行车路单的要求点件装车,由发货人在回单上签名或开具送货单。

如有破包、破件、应在回单上签注记录,以明责任。

第三条车辆到达卸货地点后,应与收货人取得联系后再卸车,当场点清数量,由收货人签证回单,不得自行签证。

如发生破旧、货差等质量纠纷,要当场与收货人分清责任,并在回单上批注清晰。

第四条在澄清货损货差过程中,致使车辆停滞、时刻延误而造成营运缺失时,货损货差发生缘故属于托运方责任的,由托运方交付车辆停滞缺失费;属于承运方责任的,不应向托运方索赔。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治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治理、保证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物资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治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判。

  本方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行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物资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平的原那么。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治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鼓舞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进展。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本方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差不多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级、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

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

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

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

国家规费缴纳情形、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形、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形;

  〔五〕企业治理指标:

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形、企业稳固情形、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形、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形。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一五0分、企业治理指标为一五0分。

  企业治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形、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形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形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缘故,造成所承运的物资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峻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缺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缘故,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峻人身损害或重大财产缺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阻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通报批判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差不多情形,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形,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刻、地点、肇事车辆、肇事缘故、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经营情形,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刻、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质量情形,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阻碍及核查处理情形;

  〔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形,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形;

  〔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形,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形、承运人保险单;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形,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刻、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形;

  〔八〕企业稳固情形,包括每次阻碍社会稳固事件的时刻、要紧缘故、事件通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阻碍和处理情形;

  〔九〕企业治理情形,包括使用、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治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把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形,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觉外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形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车籍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形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依照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形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形总结及有关材料。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差不多把握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形的,可不再要求道路运输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及质量信誉情形。

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形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形进行核实。

发觉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核实终止后,应依照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形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并在当地要紧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一五天的公示。

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公示终止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依照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那么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BaoMi,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形。

  第十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道路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物资运输业务的,应分别依照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情形来运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考核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单独评定。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在以下情形下,应参考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

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判内容,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连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形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假如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

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

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假如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

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规定»及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鼓舞货源单位在选定物资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

整改终止后,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形进行验收。

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有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形或提供虚假情形,情节严峻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方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参照本方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个体运输经营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方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将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

 

服务质量优劣奖惩制度

奖惩目的:

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争创效益

奖惩原那么: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层层落实。

〔一〕、主管人员与安全主管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治理,并做好各种日常安全治理台帐,公司年终对各部门进行安全考核。

〔二〕、对达不到〝安全操纵目标〞中所规定,缺失重大的安全事故,按照公司«职员奖惩治理规定»或依据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对直截了当责任人、要紧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实施处理,取消评先资格,记入年终目标考核。

〔三〕、全面完成了〝安全操纵目标〞,年终由公司进行通报表彰。

〔四〕、完成安全操纵目标,没有发生缺失严峻的安全事故,以部门发生一样安全事故最低率和日常消防器材设施完好率及安全隐患整改率的高低,作为部门评先的综合依据,被评为安全先进部门的,公司通报表彰,并进行奖励。

〔五〕、执行安全问题一票否决制。

关于隐患整改多次不及时、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部门〔包括车间或班组〕,年终取消评先资格,对其直截了当主管,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公司鼓舞职员查找、发觉和排除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鼓舞社会公众举报我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发觉、排除和举报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发觉并及时报告或举报一样安全隐患属实的,公司给予奖励500元;

〔2〕发觉并及时报告或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属实的,公司给予奖励1000元;

〔3〕主动排除一样安全隐患属实的,公司给予奖励1000元;

〔4〕主动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属实的,公司给予奖励2000元;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

日期

编号

投诉人

记录人

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车牌号

发生时刻

发生地点

投诉案件概述

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投诉要求:

联系人

x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记录

日期

投诉记录编号

投诉人姓名

x

调解意见

经办人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

日期

编号

投诉人

记录人

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车牌号

发生时刻

发生地点

投诉案件概述

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投诉要求:

联系人

x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记录

日期

投诉记录编号

投诉人姓名

x

调解意见

经办人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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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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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案件概述

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投诉要求: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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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记录

日期

投诉记录编号

投诉人姓名

x

调解意见

经办人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承运批次及数量

车牌号

检查时刻车辆位置

安全行驶状况

实际到达时刻

有无货差货损

服务态度

顾客反馈意见

跟踪检查人

记录时刻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承运批次及数量

车牌号

检查时刻车辆位置

安全行驶状况

实际到达时刻

有无货差货损

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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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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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承运批次及数量

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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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驶状况

实际到达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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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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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驶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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