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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7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5-09-30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5

(七)申请材料………………………………………………5

(八)办理时限………………………………………………7

(九)收费标准………………………………………………7

(十)咨询服务………………………………………………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7

(二)受理(审查)…………………………………………7

(三)核准(发照)................................8

(四)流程图…………………………………………………8

三、法律救济…………………………………………………8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9

四、注意事项…………………………………………………9

五、表单填写…………………………………………………9

申请书文本…………………………………………………10

六、有关说明…………………………………………………10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

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编码:

37

(二)实施机构: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申请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受理地点: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服务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公布,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3.《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工商个字〔2013〕199号)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六)办理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七)申请材料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5.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6.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诸城市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服务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电话咨询号码:

0536—

电子邮箱: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提交。

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窗口接收。

(2)网络提交。

网址:

(二)受理(审查)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当场受理。

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

②属于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同时网上发送预审通知书。

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予以退回。

(3)核准(发照)对已受理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在承诺的时间内予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

获取方式:

申请人或指定委托代理人到窗口现场领取。

(四)流程图

见附件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负责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

053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邮箱:

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电话:

0536-

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邮箱:

信箱:

诸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登记窗口、诸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

邮编:

26220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诸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

诸城市人民东路23号,联系电话:

诸城市人民法院,地址:

诸城市舜都路71号,联系电话:

.

4、注意事项

五、表单填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附件10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1、附件1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3、附件14

六、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备用名称1

备用名称2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成员总数:

(名)

其中:

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业务范围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支机构

□增设

□注销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章程

□初次备案□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章程

其他

□成员名册□联络员□财务负责人

□注销

注销原因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情况

清算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本社依法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4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5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序号

成员姓名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成员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成员总数:

(名)

其中:

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6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7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联络员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社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件9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表6“联络员信息”及附表7“财务负责人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增设(注销)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6“联络员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

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8.“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

“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

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附件10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元)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文号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附件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元)

(元)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5

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

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

10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

申请类1.2第2页)。

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附件1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

项目

原登记事项

登记变更事项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元)

(元)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

附件1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名称

住所

申请注销

登记原因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情况

清算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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