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468645 上传时间:2023-06-14 格式:DOCX 页数:55 大小:44.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5页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5页
亲,该文档总共5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5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docx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标准版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

标准砂石购销合同模板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水泥:

2.河沙:

3.加气砖:

三、交货

1.交货方法:

2.运输方式:

3.到货地点:

4.交货周期: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发货。

四、货款结算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押金壹万元整给乙方,待该项目所有材料供应结束,货款结清后,该订金需全额返还给甲方。

2.双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约定每月28日为双方结算日,甲方于结算日一次性结清该结算日前交易的款项,结算日后交易的款项于下一个结算日结算。

五、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不合规定,甲方需妥善保管货品,且应在5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5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六、乙方责任

1.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过程中产生的额外用。

2.乙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的货款计算,向甲方支付10%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七、甲方责任

1.甲方需提前2日通知乙方备货,若因甲方通知不及时导致工期拖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无故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该批退货货款的10%为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它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付清。

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附件、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E-mail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购货单位(甲方):

签订日期:

供货单位(乙方):

签订日期: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向甲方购买沙石,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1.乙方工程建设所需的沙石全部从甲方购买。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沙石,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向甲方购进所需沙石,乙方每次需货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所需沙石的种类、型号、数量、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在日内将该沙石送到乙方工地。

如果甲方逾期货的价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由于沙石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每批货物的价格以甲方供货当日市场价格为参考,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4.沙石接收验收方式:

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该批沙石的质量视为完全合格。

经双方确认沙石质量确实不合格后,甲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沙石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甲方在日内换送合格沙石。

5.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沙石款项按以下方式支付:

甲方沙石送到乙方工地当日,乙方必须支付该批沙石总价款的_%如果乙方没有按时如数支付任何一期的沙石款,则乙方应赔偿当期所欠款上午日计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6.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如果双方有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乙方代表:

甲方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x年11月13日

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一、价格条款

1、沙、石、水泥、石灰建筑用材料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协定。

附:

河沙78元/方,本地沙70元/方,石灰370元/吨,砾石68元/方,水泥依行情价进行调整。

2、甲、乙双方不定期对材料行情了解,确需进行调整的可调整。

3、若有市场原因导致材料价格上涨,乙方提前通知甲方。

(如今年水泥行情变化剧烈,需有厂方涨价函,经甲方确认真实,乙方方可按上涨后价格实行。

4、价格表中未列出商品,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正常协商定价。

二、材料配送方式及运输方式

1、乙方按要求将甲方所需材料运送到目的地时,乙方应请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且开具体相关送货单一式三份进行核对,甲方和现场负责人各一份,乙方一份。

2、甲方所需材料均由乙方负责安排车辆运输,且运输过程中所发生材料损失、丢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质量标准

1、沙、石要干净,不含泥沙,粗细要达到级配。

2、水泥要求:

有出厂质量报告、合格证,达到所需标号。

四、结算方式

每月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每个月月底乙方凭现场收货人签字确认的送货回单到公司对单,待公司确认无误后,次月初给予结算。

合同期内必须保证所有材料款结清。

五、甲方责任

1、保证材料款及时到位,按期结算。

2、甲方需乙方配送的材料尽可能提前通知乙方,给乙方提供充裕的时间安排配送工作。

六、乙方的责任

1、乙方保证按甲方限定的时间及时送货;

2、若有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乙方负责退货。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执行期限,从签定至本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完工。

八、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双方应严格执行,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平等、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提请法院判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责任及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通大道商业城3#市场工程,使用乙方牌水泥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供货时间:

协议签订日起至工程完工。

二、供货数量:

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三、供货价格:

经双方协商目前价格P.C32.5等级袋装水泥包到包下价格为元/吨。

往后价格在此基础上随行就市。

如遇市场价格涨跌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供货方式:

甲方应按工程进度实际需求量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供货;乙方负责将水泥运至该工地指定的堆放地点,甲方应保证工地堆放点的道路畅通,因道路不通增加的额外卸车费由甲方负责;搬运距离超出正常搬运距离(即10米)时,增加的额外卸车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水泥验收:

甲方在对水泥验收过程中对质量和数量有异议,甲方在当天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无异议时甲方予以签收。

六、双方责任:

1、乙方应确保合同期内的水泥供应(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所供应的水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如因乙方所供应的水泥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四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后确属乙方责任(以国家质检部门的鉴定为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2、乙方每次所供应的水泥重量必须保证数量,甲方应每车进行抽检,如果检查数量的磅差在0.3%以内,按出厂数量计算,超出0.3%,以双方确认后的数量计算。

3、甲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将本品牌的水泥与其他品牌水泥混合使用,以免产生纠纷。

如因甲方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或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结算方式:

乙方在每月月末前报送当月材料的数量送交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完后在次月15号前支付乙方所供应材料总量90%工程款,余10%待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留底。

十、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标准购销合同样本

篇一: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总合同号:

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月日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标准购销合同

标准购销合同范本

买受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做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

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

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

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40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