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中铁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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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中铁建
劳务派遣合同
合同编号:
[填写甲方]
与
[填写乙方]
劳务派遣合同
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
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注: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用工单位):
(注: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派遣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1、乙方将劳动派遣事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委托甲方办理。
甲方接受一方的委托后,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开展人才派遣工作。
2、派遣人员是指由甲方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派遣的方式派往乙方,乙方根据自己的生产工作需要安排派遣劳务人员的工作。
3、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从年月日起派遣名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甲方安排派遣人员的具体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用。
派遣期年,试用期个月。
4、派遣劳务人员需具备的条件:
。
5、其他:
。
第二条委托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双方若对合同委托期限进行修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三条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按员工派遣期间向甲方支付派遣人员当月各项保险费。
2.乙方每月应按时向甲方支付人才派遣相关费用。
如果乙方未能及时拨付款项,影响派遣人员各项保险费用等按期缴纳,其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于每月日前将当月派遣人员保险变动情况及代发工资金额报给甲方,甲方于个工作日内将《派遣人员费用核算表》报给乙方确认,乙方确认费用后甲方于个工作日内先垫付并发放派遣人员的工资。
乙方于甲方垫付后个工作日之内将已确认的《派遣人员费用核算表》总额电汇给甲方。
4.乙方租赁派遣人员,每月需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每人每月100元;补缴保险每人每月元。
5.以下费用不包含在服务费之内,如相关部门强制征收,则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给甲方,并由甲方代缴给有关部门:
1)工会经费;2)残疾人保障金;3)派遣人员入职体检费和日常体检费。
6.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结清各项费用,若乙方无故拖欠,甲方可以停止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配合甲方处理与派遣人员涉及劳动争议方面的事宜;
4.按照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规定,甲方负责开具派遣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乙方应该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派遣人员的生育情况信息采集工作。
5.协助乙方招聘所需要人员;更换试用期内不合格的派遣人员。
对于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停止派遣并退回甲方的劳务人员,甲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
6.组织派遣人员入职体检及日常体检,并向乙方提供体检报告复印件。
7.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涉及乙方商业机密的,甲方负责签订保密合同,并将相关协议复印件留存乙方备案。
8.管理派遣人员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
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就业手续、职称评定、转正定级、晋升档案工资、进市落户、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出国政审等工作(涉及第三方收费由乙方或者员工承担)。
9.按省、市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申报缴纳手续。
甲方为派遣人员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有效单据,应提供一份复印件给乙方留存。
10.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医保、工伤保险理赔等有关手续。
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11.根据甲方确定的工资标准,负责为派遣人员建立个人工资账户(银行工资卡);办理工资、奖金发放等工作,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根据乙方要求,组织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爱岗敬业教育。
13.敦促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遵守乙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按时完成乙方规定的工作任务,爱护乙方财产,保守乙方商业秘密,服从乙方管理。
14.建立派遣人员工会组织、党团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15.在协议期内,派遣人员擅自离职的,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要求重新派遣人员。
16.对派遣人员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劳务人员进行索赔。
17.其他:
。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派遣人员在乙方的工作期限、工作时间、各类假期及加班的时间和方式。
2.派遣工作期间,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将其退回甲方或要求更换派遣人员:
2.1派遣人员试用期内被证明业务技能或身体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2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或劳动纪律,符合按照乙方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予以辞退的情形;
2.3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辞退的情形。
3.派遣工作期间,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书面通知派遣人员本人或乙方额外支付派遣人员一个月工资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可以解除其劳务工作关系;
3.1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2双方订立的人才派遣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3.3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的。
4.乙方依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减少派遣人员时,一般应提前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由甲方与相关派遣人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5.乙方出资对派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与派遣人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6.乙方应为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休息休假、支付加班费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乙方应告知派遣人员的工作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派遣人员的计酬方式及绩效考核标准。
乙方应明确派遣人员工作应达到的标准;对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确定派遣人员劳动报酬。
并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乙方不得无故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务关系,如乙方与劳动合同期未满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务关系致使甲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甲方与派遣人员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乙方须按规定支付派遣人员相关补偿及赔偿费用。
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标准确定。
9.如甲、乙双方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乙方即与派遣人员终止劳动关系,因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乙方须按规定支付派遣人员相关补偿及赔偿费用,经济补偿金信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标准确定。
10.乙方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派遣人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11.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与已在乙方工作的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因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12.乙方不得扣押派遣人员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以担保等其它名义向派遣人员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13.其他:
。
第六条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乙双方在此郑重承诺与保证:
1.双方均为独立法人机构,本合同的签署已经过其各自有权机构的授权或批准(如需),有对外签署合同,并承担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的权力。
2.本合同签署时,双方所持有的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证照及资质文件均在有效期限内且合法有效,不存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或其他权力部门处罚、吊销的情况。
3.双方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及技术条件承担本协议中所赋予的事项和责任。
乙方已取得甲方就本协议委托事项所应有的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和许可文件,有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
4.如因一方披露不实而给合同其他任何一方造成无论经济上或声誉上的损失或损害的,造成损害一方应向受损害方进行赔偿。
第七条保密
1.本合同双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或在合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提供或告知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合同的谈判;
(3)本合同所服务的项目的有关各项信息;
(4)对方的其它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
2.下述信息不应属于保密信息:
(1)一方能够证明在对方信息披露前已经知悉,并且不属于商业秘密信息的;
(2)非因违反本合同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3)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3.甲乙双方应对所有相关保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仅限于为本合同目的使用或披露该保密信息,除在以下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条第2款所述保密信息:
(1)法律法规要求;
(2)任何有权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
(3)向该方专业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进行必要披露,并且该方专业顾问书面同意遵守相应的保密义务。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已进入公有领域;
(5)披露方事先给予接受方书面同意。
4.如保密信息已被泄露,双方均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和信息进一步扩散,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5.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行为享有追究责任、要求赔偿的权利。
6.本合同终止后本条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但是双方就上述保密事宜另行签署的保密合同规定有保密期限的除外。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修改补充,双方未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本合同;
(2)……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非弃权条款
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或救济不应被视为是对该权利和/或救济的弃权,对此权利或救济的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也不应阻碍对任何其它部分的行使。
一方对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弃权,不应构成对本合同其它条款的弃权,该弃权也不应构成对该条款关于任何其它事件或情况的弃权,无论这种事件或情况发生在过去、现在或将来。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
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内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政府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应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发送至以下地址。
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邮件到达日期即为通知日期,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讯发出日期即为通知日期。
如送达甲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如送达乙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不得转让条款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4.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5.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2.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为有效。
书面补充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司章):
乙方(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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