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平安追溯制度等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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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平安追溯制度等治理制度

食物平安追溯制度等治理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物平安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物平安标准组织开展食物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有食物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物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物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查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物平安标准的食物。

五、应当按卫生治理制度按期对食物经营场所卫生情形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及时进行改良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物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物生产许可证和食物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成立并执行食物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成立食物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觉不合格食物,当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物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夺目通告,召回售出的问题食物,退货或销毁。

食物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躯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增强对食物经营食物质量监督治理,爱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物经营者必需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物,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物。

四、经营者购进食物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物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和证明食物来源的票证,并保留原件或复印件。

五、经营包装食物的,要对食物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查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依照商品的特点和利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品级、所含要紧成份和含量;

(四)限期利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平安利用期(保质期、保留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利用不妥、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食物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物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物,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查验或检疫的,经营者必需查验其有效查验检疫证明,未经查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常常检查食物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置,对过时、腐臭变质的食物,应当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八、经营者依照食物广告指引购进食物时,要注意查验是不是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物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记录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物进货查验工作,检查催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物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同意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物,应拒绝进货。

发觉有冒充伪劣食物时,应及时报告本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

食物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食物质量平安治理,保证上市食物质量平安,爱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躯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物平安,在购进食物时,本单位员工必需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物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平安。

第三条与第一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在购进食物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物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和证明食物来源的票证:

1.食物质量合格证明;

2.查验(检疫)证明;

3.销售单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物);

6.入口食物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入口食物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以下食物进货时必需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奶制品:

查验合格证明、进货单据。

第六条对取得驰誉商标、闻名商标或省级以上平安食物、无公害食物、绿色食物、有机食物、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物,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物,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成立档案,并同意市场效劳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物卫生检查制度

一、设立食物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按期或不按期对食堂进行食物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当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物存贮制度

一、食物贮存有专门的食物库房,进出食物应记录。

二、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治理人员按期打扫,按期通风换气,按期查看是不是有超期食物,如有超期食物及时处置。

4、经查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按品种、批次分类寄存,避免彼此混杂食物库房内不得寄存个人物品,不得寄存有毒有害物品,专门是外观与食物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五、冷藏食物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六、食物贮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必然距离,便于通风。

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按期检查和记录。

食物运输制度

一、运输工具(包括车箱、船仓和各类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要依照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二、运输作业应幸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避免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避免污染食物。

冷链销售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食物质量平安治理,保证上市食物质量平安,爱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躯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货要采纳专用的冷冻设备,使食物在运输途中保证所需冷冻温度,全程冷冻运输。

第三条货物抵达后,要在最短的时刻内装进专用冷柜,保证食物的冷冻条件不变。

第四条冷藏冷冻食物要有专用冷柜寄存,专人看管,及时查验货物,严格依照食物说明温度寄存。

第五条及时清理冷柜,保证冷柜的清洁,使其制冷运转正常。

坚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热板打扫,冰箱内蒸发管道结冰超过5毫米要及时除霜。

保证冰箱利用平安,开门装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设施。

第六条销售冷藏冷冻食物,成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保证所销售食物账物相符。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物生产人员每一年必需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利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需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情形发生.

三,食物卫生治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成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催促"五病"人员调离职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治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其他有碍食物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看到以下病症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方法:

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烧;呕吐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物从业人员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物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物生产经营人员每一年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物生产经营活动,不然,不得继续从事食物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和其他有碍食物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职位。

四、食物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干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和做与食物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情形。

五、对食物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

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夸奖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更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食物平安规章制度

 

为强化食物平安治理,避免食物污染和有害物质对人体的损害,保障消费者的躯体健康,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食物进货查验记录治理制度

1.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物、食物添加剂及食物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把握餐饮效劳食物平安法律知识、餐饮效劳食物平安大体知识和食物感官辨别常识。

2.采购食物、食物添加剂及食物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物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给商签定包括保证食物平安内容的采购供给合同。

3.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物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不是有营业执照和食物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治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给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给清单。

7.从食物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8.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9.批量采购入口食物、食物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入口食物法定查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物、食物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物查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10.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给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查验报告(或复印件)。

11.食物、食物添加剂及食物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效劳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不是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不是相符,并成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给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12.按产品类别或供给商、进货时刻顺序整理、妥帖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食物留样治理制度

1.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效劳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付食物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查验。

2.留样的搜集和保管必需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寄存的专用冷藏箱。

食物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寄存与留样食物无关的物品。

3.留样的食物样品应搜集在操作进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4.原那么上留样食物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物成品,其它情形可依照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效劳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5.留样食物应按品类别离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避免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寄存48小时以上,每一个品种留样量应知足查验需要,很多于100g。

6.留样食物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物标签,待留样食物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刻、品名、餐次、留样人。

7.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置,不得阻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三、食物用设备设施治理制度

1.食物处置区应依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置、半成品加工、成品供给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避免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食物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置废水、寄存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要紧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排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4.配置方便利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周围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式标示。

宜采纳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5.食物处置区应采纳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维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物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物平安标准,无异味、耐侵蚀、不易发霉。

食物接触面原那么上不得利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需利用除外),必需利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可不能对食物产生污染。

7.各功能区和食物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寄存利用,并有明显标识。

8.贮存、运输食物,应具有符合保证食物平安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物须利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锁式冷藏(保温)车。

每次利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物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应当按期保护食物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利用。

10.用于食物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物加工无关的用途。

四、从业人员培训治理制度

1.餐饮效劳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效劳从业人员必需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效劳工作。

2.食物平安治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物平安教育和培训打算,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类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3.食物平安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一个食物加工操作职位别离进行,内容应包括食物平安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食物平安知识、各职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4.培训方式以集中教学与自学相结合,按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5.成立餐饮效劳从业人员食物平安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刻、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五、食物从业人员的卫生治理:

1、食物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需把握有关食物平安的大体要求。

食物治理人员有义务对员工进行有关食物平安知识的培训工作,技术负责人应付员工进行以《食物平安法》及其配套规定为基础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刻不得小于30分钟,每一个月累计培训时刻不得少于五学时。

2、食物从业人员不管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都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3、食物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需佩带有效《健康证》,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疑患有碍食物平安的从业人员,应当即离岗并劝其就医,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物平安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从头上岗。

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4、食物经营员工上岗前必需检查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油,不准抽烟、穿拖鞋,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5、食物从业人员不得在食物生产场所内抽烟,工作前、处置食物原料后、大小便后必需用洗洁用品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物前应洗手或用消毒药水浸泡消毒;食物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工作帽内。

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

六、食物的卫生治理:

1、食物做好后负责人应现场检查、查对食物查验合格证与食物的名称、数量是不是一致;重量是不是一致,食物有无污染或变质。

二、食物在贮存时应有防蝇、防鼠方法,并按期检查其靠得住性。

3、食物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并常常进行卫生检查。

七、环境卫生的治理:

1、食物加工区应当维持整洁、卫生,通风。

2、食物加工区应有专用的洗手清洁设施。

3、食物器具应随时检查、打扫,要做到尽可能缩短贮存期,以避免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

八、食物从业人员纪律治理标准:

1、食物从业人员必需佩带有效健康证上岗,不许诺末佩带或佩带他人健康证或健康证已过有效期等情形发生。

2、食物从业人员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不准在食物生产场所抽烟、穿拖鞋、佩带金银首饰、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

3、食物生产场所应维持清洁,工具按要求整齐搁放。

4、应有食物贮存的专用仓库,食物与非食物不能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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