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总结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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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总结资料

4.要约失效因素。

(1)要约撤回;

(2)回绝要约告知到达要约人;(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5)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简述合同生效要件。

(1)订约人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达真实;(3)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必要拟定和也许,具备履行实现也许性。

6.简述无效合同种类。

(1)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

(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合同。

7.简述可撤销合同种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2) 显示公平合同;

(3) 因欺诈、胁迫订立合同;(4)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8.简述效力未定合同种类。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合同;

(2) 无权代理人以她人名义订立合同;

(3) 无权处分人处分她人财产合同;(4) 未经债权人批准合同。

9.简述合同履行规则。

(1)质量规定不明确,按照国标、行业原则履行;没有国标、行业原则,按照普通原则或者符合合同目特定原则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步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引价,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她标,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规定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5)履行费用承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10.简述不安抗辩权及其合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也许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断自己履行。

合用条件为:

(1)后给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下降;

(2)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恰当担保;(3) 先履行义务人负有告知和举证义务。

11.简述债权人代位权及行使条件。

 代位权是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债权实现受到危害,设立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法律制度。

代位权行使要件:

(1)债权人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

(2)债权人以自己名义;(3)必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行使。

12.缔约过错责任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关于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状况;

(3)违背保密义务;(4)因当事人一方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5)其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错行为。

13.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难克服客观状况。

如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状况。

(2)违约相对人有过错。

违约行为发生后,相对人应采用办法防止损失扩大,如未采用办法导致损失扩大,不得规定对扩大某些补偿损失;当事人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商定免责事由。

在订立合同步,当事人协商拟定免责事由。

但是,商定免责事由违背法律或公共利益,不发生免责效果。

如,《合同法》第53条规定:

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导致对方人身伤害;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对方财产损失。

1.简述工业产权概念及特性。

工业产权指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创造创造和明显标记等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利,重要涉及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权利。

其特性:

(1)专有性---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专属于权利人所有,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专利或商标,否则视为侵权。

(2)地区性---一国授予专利权和商标权普通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她国家没有效力。

(3)时间性---法律对工业产权保护具备一定期限。

2.简述授予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条件。

(1)新颖性。

该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既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此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后来发布专利申请文献或者公示专利文献中。

不丧失新颖性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国际展览会上初次展出;在规定学术会议上初次刊登;她人未经申请人批准而泄露其内容。

(2)创造性。

与既有技术相比该创造具备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明显进步;该实用新型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该创造或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者使用,并且可以产生积极效果。

3.简述不授予专利权创造创造或事项。

(1)违背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创造创造;

(2)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获取或者运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毕创造创造;

(3)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和办法;疾病诊断和治疗办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办法获得物质,对平面印刷品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结合伙出重要起标记作用设计。

但是,动物和植物品种生存办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4.简述专利权人权利。

(1)独占权:

专利权人有自己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办法权利。

(2)转让权:

专利权人有将自己专利权转让给她人权利。

(3)允许权:

允许她人实行专利并收取使用费权利。

(4)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

5.简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使用情形涉及哪些?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办法直接获得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允许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改产品;(权运用尽)

(2)在专利申请日此前已经制造相似产品、使用相似办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畴内继续制造、使用;(先用权人实行)

(3)暂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水、领陆、领空外国运送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合同或者参加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送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关于专利;(暂时过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关于专利;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物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物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6.简述商标构成要件。

(1)具备明显性特性,便于辨认:

商标自身具备明显性;通过长期使用获得商标明显性。

(2)不得与她人在先获得合法权利相冲突:

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等。

(3)必要是可视性标志:

声音、气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4)不得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7.简述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当事人与否申请商标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

但人用药物和烟草制品必要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申请人先后就同一种类商品,以相似或类似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对申请在先者核准和注册,并驳回其她人申请。

(3)优先权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同样申请,将优先于她人在该申请日后提出申请,获得申请在先地位。

8.简述商标权内容。

(1)使用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商标权利。

(2)禁止权:

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其允许在相似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或者近似商标权利。

(3)转让权:

商标权人有权将其所有注册商标转让给她人。

(4)允许权:

商标权人可以通过订立使用允许合同,允许她人使用注册商标。

9.简述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或者近似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她人注册商标标记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她人注册商标标记;

(4)未经商标注册人批准,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注册商标商品又投入市场;

(5)其她侵权行为。

1.简述反垄断法及其立法目。

反垄断法是当代经济法重要构成某些,是旨在规制市场中一系列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平利益行为法律。

其立法目是:

(1)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

(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3)维护消费者利益;(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简述反垄断法与反不合法竞争法关系。

(1)两者联系:

同属于市场竞争规制法律范畴,都以市场竞争关系与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节对象。

两者共同目是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2)两者差别:

反垄断法解决是市场中没有竞争问题;反不合法竞争法解决市场中不合法竞争问题。

反垄断法是从垄断行为反竞争角度进行定性和规范,反不合法竞争法是对存在竞争状况下运用违背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手段,打击正常经营竞争对手行为进行规制。

3.简述横向垄断合同体现形式。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

(5)联合抵制交易;(6)其她垄断合同。

4.简述不合法竞争行为及其特性。

 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背公认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她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竞争行为。

(1)不合法竞争行为是一种竞争行为;

(2)主体为实行违法竞争行为经营者;

(3)行为具备违法性;(4)具备社会危害性。

5.简述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运用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或者其她办法,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或对服务质量、方式等作出与事实不相符合宣传,导致公众误解行为。

(1)虚假广告行为;

(2)虚假新闻报道;(3)引人误解广告宣传行为;

(4)变相广告行为(虽然不采用商业广告形式,但同样达到商业广告效果行为。

6.简述商业贿赂行为及其特性。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收买竞争对手代表或其她可以影响市场交易关于人员,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商业贿赂特性:

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受贿主体为作为交易相对人经营者或者其她对交易具备影响力关于人员;以不合法方式进行;具备违法性。

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涉及那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她不合法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容许她人使用此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3)违背商定或者违背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容许她人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她人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简述产品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产品有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她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一种民事补偿责任。

(1)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2)缺陷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已经存在;

(3)损害事实客观存在;(4)产品缺陷是损害发生因素。

2.简述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两者联系: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责任,两者是属概念和种概念关系。

区别在于:

(1)责任发生因素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发生因素众多;产品责任仅有一种发生因素即由于产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发生。

(2)性质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责任是民事责任中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3)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涉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她有关第三人,例如承运者,仓储者等;产品责任主体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

(4)责任发生阶段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也许发生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任何环节上,例如生产、运送、保管、使用、消费等环节;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产品销售后消费、使用过程。

3.简述生产者保证产品内在质量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标、行业原则,应当符合该原则;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阐明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产品原则,符合以产品阐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白质量状况。

4.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涉及哪些?

(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她标记。

(2)保持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应当采用办法,保持销售产品质量。

(3)关于产品标记义务:

销售者销售产品标记义务。

(4)产品销售禁止性规定: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裁减并停止销售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她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参杂、参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简述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区别。

(1)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与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而产品瑕疵则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特性、不符合明示产品原则、或者不符合产品阐明、事物样品等方式表白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

(2)缺陷产品属于禁止流通产品,不得交易;瑕疵产品因其尚未丧失产品原有使用价值,消费者可在知悉瑕疵事情前提下自行决定与否接受;

(3)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有权主张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是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主张该责任必要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4)产品缺陷责任以损害补偿为重要责任方式;产品瑕疵责任则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补偿损失,即“三包”。

(5)因产品缺陷导致损害规定补偿,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懂得或应当懂得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产品瑕疵责任合用《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

1.简述消费者概念和消费者身份判断原则。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个人。

关于消费者身份判断:

(1)消费者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人;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得以营利为目;(3)消费者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个人。

2.简述消费者权益国家保护。

(1)立法保护。

国内已经建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骨干,以《产品质量法》、《反不合法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众多法律、法规为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2)行政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通过行政管理、行政监督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解决等行政办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3)司法保护。

通过司法程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涉及:

依法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采用办法,以便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符合起诉条件消费者权益争议,必要受理,及时审理,以使消费者权益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3.简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规定。

(2)对也许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阐明和明确警示,并阐明和标明对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办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办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虽然对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然也许对人身、财产安全导致危害,应当及时向关于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用防止危害发生办法。

4.简述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祈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3)向关于行政部门申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原则、计量、商检、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到仲裁合同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根据,仲裁合同可以事前或者事后达到。

(5)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祈求司法保护法律行为。

1.简述金融法基本体系。

(1)金融机构组织法:

确认金融机构法律地位,明确金融机构性质、任务、职权、业务范畴和机构设立等。

(2)外汇管理法:

调节外汇管理和外汇流通关系,规定外汇收支、外汇兑换和外汇进出口过境等制度。

(3)票据法:

调节票据管理关系,规定票据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4)证券法:

调节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业务关系,规定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经营方面内容。

(5)信托法:

调节信托关系,规定信托财产范畴、信托关系主体权利义务,以及信托机构设立、运作和程序等内容。

(6)保险法:

调节在保险活动中社会关系,规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保险业监管、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内容。

2.货币政策工具涉及哪些?

(1)存款准备金:

中央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偿而依法规定或调节商业银行交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能力、间接控制货币供应量办法。

(2)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3)再贴现:

贴现银行将贴现所获得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再次转让。

(4)再贷款:

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公开市场业务:

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交易有价证券而调节货币存量一种业务活动。

3.简述新股发行条件。

 新股发行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营良好组织机构;具备持续赚钱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来三年财务会计文献无虚假记载,无其她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其她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简述证券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近来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简述暂停股票上市交易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也许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近来三年持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其她情形。

6.证券法禁止交易行为有哪些?

(1)内幕交易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3)虚假信息传播行为(4)欺诈客户行为

(5)其她禁止交易行为:

禁止法人非法运用她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她人证券账户。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国有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股票,必要遵守国家关于规定。

7.简述保险及其特性。

 保险是指商业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依照合同商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商定也许发生事故因其发生所导致财产损失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商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互助性:

“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2)保险资源性: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与否参加保险应遵守合同自由原则。

(3)保险射幸性:

也称保险损益性,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义务是拟定,但保险人与否赔付保险金则取决于不拟定危险与否发生。

(4)保险补偿性:

保险是一种通过对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予以补偿方式分担不拟定风险制度。

8.简述保险法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

各方当事人从事保险活动都必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合同条款阐明义务。

(3)自愿原则: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

(4)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具备法律上承认利益。

9.简述保险合同特性。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应当按照普通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5)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投保人提出保险规定,经保险人批准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10.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条件有哪些?

(1)重要股东具备持续赚钱能力,信誉良好,近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

(5)有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规定营业场合和与经营业务关于其她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其她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公司业务范畴、经营规模,可以调节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限额。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必要为实缴货币资本。

11.简述保险经营原则。

(1)分业经营原则:

保险业与其她金融业务实行分业经营;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禁止兼营原则:

保险公司不得同步兼营非保险业务。

(3)保险专营原则:

保险业务职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1.税法构成要素有哪些?

 税收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以及法律责任等八项内容。

2.简述税率概念及国内现行税率种类。

 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比率。

(1)比例税率。

应征税额与征税客体数量为等比关系。

比例税率又可分为: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随着征税客体数量增长,其合用税率也随之提高一种税率形式。

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一种税率形式。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涉及哪些?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品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购进货品及有关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品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货品运送费用和销售免税货品运送费用。

4.税务管理涉及哪几种某些?

税务管理涉及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三个某些。

5.简述采用税收保全办法条件?

(1)税务机关有依照以为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2)税务机关责令其期限缴纳而未缴纳,在限期内又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说商品、货品以及其她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政府、工会、公司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维护劳动生产秩序原则;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

2.简述劳动法重要制度。

(1)调节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最基本法律制度。

(2)拟定劳动原则法律制度。

国家制定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法律制度:

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

目是改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发生。

(3)规范劳动力市场法律制度。

调节劳动力市场,增进劳动就业法律制度。

涉及就业增进、职业培训等。

(4)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保障以及生活质量提高保障详细涉及: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法律制度。

重要涉及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解决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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