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婚姻质量问题的根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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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婚姻质量问题的根源

童养媳婚姻质量问题的根源

由上述可知,童养媳在夫家童养面临着种种问题,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呢,笔者认为这基于传统中国的婚姻方式分不开,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由于传统的婚姻观认为“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这就把男女主体意识给消灭殆尽,只是把女孩当成了传宗接代的生育工具而已。

基于这种理念,那么婚姻就不是男女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族之间的大事,而基于这种目的的婚姻,必然导致“男女本人的爱欲及共同生活不是宗法婚姻的目的。

因之婚姻的订立及成立不待男女本人的同意,婚姻是由支配男女的族长或家长主持的,所以家长或族长可以将女子出卖,也可以将女子赠送。

”因此,“只要二姓的家长同意于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事便成立了。

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他的意志可以命令他的子女与任何一定的人结婚,社会和法律都承认他在这方面的威权,予以强有力的支持,不容子女反抗。

”这种现象反映到童养媳婚姻上,由于双方自小就订定婚约,双方的习性及性格还充满着未知数,加之女孩的父母把女儿送给别人童养时,“十有八九并不打听明白,只要男方家有钱就算妥当,如若格外再给几个彩礼钱,亲事就千妥万安。

”这就意味着“中国女子嫁人的目的,直截了当的说一声可以说完全为着嫁了丈夫便有饭吃,所以她们对于结婚一层,不必问男女的爱情如何、学问如何,只要男子家道富有,可以养得起老婆,她的目的就算完全达到了。

”这种由父母之命决定的婚姻以及带有金钱交换意味的婚姻,不管对方是聋是瞎,那么男女双方也只有认命,而男方家认为童养媳是由金钱买来的,因而也就对童养媳的虐待便习以为常了。

童养媳婚姻质量问题的另一个根源则是来自传统的媒妁之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媒妁在婚娶中便有所反映,如“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意思是娶妻想要成功,必须经媒妁之言。

又如“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

”为了区分男女之别,男女之间的结合必须有媒妁的沟通以及相应的金钱交换,这也开启了后代买卖婚姻的滥觞。

又如“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意思是没有父母的同意,媒妁的沟通,男女之间就偷偷约会,那么自己的父母和国内的其他人都会看不起他们的。

而媒具有真正意义的婚介中间人性质的身份,则是父权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此,媒被赋予了浓厚的礼仪色彩,在人们正常的婚娶过程中发生了重大的作用,而其存在也被认为天经地义。

这种现象发展到后来,便成了后人默认的一种观念:

“媒妁在中国传统婚姻中是不可缺少的,哪怕双方父母赞成,当事人也愿意,仍然得请媒人撮合一下。

如果请不到媒人,就只好不结婚。

”有时媒的作用比父母还重要。

婚姻的缔结,不仅要得到父母的允许,而且还要得到媒妁的许可,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而且也是得到法律许可的婚姻缔结模式。

总的来说,媒妁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例如它为民间自由恋爱的青年男女们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使相爱的人按照法定程序作用结合在一起;同时在男女有别的传统时代里,青年男女们生活在一个狭小的生活空间,这样“媒人的中介作用往往不但能够帮助男女双方扩大择偶范围,而且有利于把家庭条件和个人资质相称的男女结合在一起,从而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婚姻质量”。

同时媒人还为双方缔结的婚姻提供了中间保护人的作用,例如在许多童养媳的案例中,缔结婚约的双方发生了矛盾或者不合,首先想到的便是媒人,请媒人出来做证人或者中间调节人。

如张小胖的母亲违约将女儿另许配给韩文荣,这件事被杨顾氏知晓,当即和媒人李韩氏将张小胖的母亲告上的警廷。

而媒人李韩氏在这里充当了婚姻的保证人的作用。

等等。

于是民间便有以“月老”、“红娘”等名称来称呼媒人。

即使这样,仍然改变不了媒人作为父权制度下家长的代言人的角色,由于传统的男婚女嫁大都是包办婚姻,因此传统意义的媒便有很多的负面影响。

媒作为男女双方的中间人,有时为了赚取丰厚的酬劳,在说媒的过程中,常常颠倒黑白,混淆视听。

为了成就两家的亲事,不惜饰辞隐晦,以至于结婚后,夫妻反目的比比皆是。

导致了一幕幕的婚姻悲剧的发生。

有的媒人甚至参与到了买卖妇女的勾当中去,从中谋求巨厚的利润,遭到了人们的鄙视。

如参与拐卖沈荣显的童养媳的戴文山、勒文魁等,被法院以“意图营利,强卖人之可为”,处以有期徒刑两月,剥夺公民权利终身。

等等。

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封建时代的包办婚姻,即使进入民国仍然大行其道,在婚约的订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这种不问男女双方性情如何,双方的年龄差距如何,父母只为了却自己的心愿,而媒人又恐双方的亲事不成,于是就添油加醋,把双方的缺点全都掩盖,例如电视剧《宰相刘罗锅》,媒人为了掩盖刘墉的罗锅的形象,在相亲的时候故意让刘墉背上一个大铁锅,便是这一生动的体现。

而这种情况反映到童养媳的婚姻上,有的童养媳不满意夫家的情况,便会常常发生童养媳被诱拐、外逃等情形的出现,甚至有的认为童养媳是自家花钱买来的,因此便毫无忌惮的虐待童养媳,于是这便造成了童养媳婚姻的悲剧,这也是童养媳的婚姻质量问题的根源所在。

五、童养媳的救助与安置

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到,领养童养媳有助于改善婆媳关系,但这种情况只有在公婆比较良善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在中情况在地方志中也有所反映,而且这种情况也是地方官员或者士绅所大力表彰的,如“凡乳养之媳视于亲女无异,既救该女生命,复省订婚之钱财,一举而三善备焉。

”又如民国《南丰县志》记载“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其亲睦或更胜于士大夫家。

”但一旦遇到公婆习性不好的,则逃不了被虐待的命运,而这时女孩的未来丈夫此时还不知道行使自己的特权,也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妻子公婆自然成为这种特权的执行者,因此童养媳在夫家悲剧性的命运也就在所难免了。

因此要解决童养媳问题,从治标方面来说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彻底废除童养媳制度。

而治标的办法则是施救处于水深火热中的童养媳。

而童养媳这种悲剧性的命运,大多是社会各种势力所造成的,童养媳则以无辜的身份出现,因此就“正义、公道或理智任何方面言,女子急应自觉,女子地位急应设法提高,而不幸妇女之救济,则尤为社会责无旁贷也。

”民国时期的北京,对童养媳的救助和安置一方面与北京强化的社会控制密不可分,它也与北京官方直至的救济机构相辅相成;另一方面政府与社会团体形成的合作模式,也有助于童养媳的救助和安置。

(一)、政府对童养媳的救助

1、社会控制的强化有助于童养媳的救助

1840年以后,中国社会内部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延续几千年的封建体制开始被西方的坚船利炮所打破,同时中国人开始学习西方和模仿西方,但这种模仿只是表面上的模仿。

1894年的甲午战争和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注意到西方的法律体制,于是开始学习和模仿西方的宪政,而清政府则在此创痛上艰难的迈开了宪政的道路。

1900年义和团和八国联军进入北京,造成了北京统治秩序混乱,社会全面失控,清政府为了治安维护社会,强化原有的社会控制,于是西方的巡警制度这时也被引到中国来,被清政府所采用。

清政府开始在北京建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警政体制。

北京的警察机构正式设置于1905年,清朝统治者根据内、外城分治的传统,设置了内、外两个户部巷统属的巡警总厅。

辛亥革命后,袁世凯攫取革命果实以后,全盘接收了清政府建立起来的警政体制,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改建。

1914年,为了规避内、外城巡警总厅互不统属的问题,袁世凯上台后,合并了清朝建立起来的内、外城巡警总厅,称之为京师警察厅。

京师警察厅继承了清朝对北京的警察区划,将北京化为二十个区。

1925年,针对北京四郊警察各分署“辖境甚广,职务较繁,向无办事专章,遇事每难处理”的问题,将京师警察厅的职权范围扩大了四郊,并在1914年二十个警区的基础上,增加到现在的二十四个警区。

清末时期,内城巡警的统辖面积“不过一百平方里,可是竟设了二百零四个派出所,平均每半平方里就有派出所一处。

”1910年,清政府制定了《设置派出所规程》和巡警勤务章程》,规定每个派出所设“巡长、委长各1人,巡警8人,负责守望巡逻,掌握地段情况处理有关治安事宜。

”为了加强对北京城区的治理,1911年,内城巡警总厅的巡官长警就达到了3450人,外城巡警总厅巡官长警有1998人,总人数达到5448人,而1911年的北京人口695267人,平均每127人就配置一名警察,严密程度可见一斑。

进入民国时期,警察的总人数仍在不断增加,以1912年至1917年这五年为例,1912年北京内外城警察的总人数为6146人,其中内城为3589人,外城为2557人,而1913年则增至7774人,到1917年则增加到8590人,甚至在1914年则达到8761人,在这短短的六年内,警察总人数平均增加了39.8个百分点。

根据对民国警察职责的划分,则分为内勤、外勤、特勤和综合处四种类型,以1917年北京值外勤的警察数目而言,平均每华里就有警察35人,每千名居民就拥有7名警察(详见附表),但基于这种的统计,并不包含警察下属的一些小头目。

以至于给当地的居民造成这样的感受,即北京的“看街狗比看家狗还多”。

政府通过广设警察,一方面固有维护治安的需求,但另一方面也有加强对人民控制的需求。

但不管怎样,警察的控制面的宽大和广泛渗透,它也就意味着国家的权力逐渐深入到了北京城市人民的日常生活中。

以至于北京居民内部的家庭事务都有可能和警察发生联系。

大量派出所的出现及现代警察的配置,不仅促进了北京的现代化进程,而且为人们较好的处理家庭纠纷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为童养媳的解放提供了契机。

日常生活中当人们之间有矛盾冲突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先到警察署去立案,在警察的协助下解决问题。

如因陈梨升因为要搬到南方居住,需要将其童养孙媳带去,但女孩的母亲闫韩氏并不愿意,因此发生家务纠纷,被闫韩氏状告,在警方的调节下,警方尊重了童养孙媳的意见,跟随陈梨升到南方居住,两造具结和解。

又如李殿荣控告姜农山一案,因李殿荣妻子生病,家中无人抚养女儿,于是就把女儿送往姜农山家童养,但姜农山又将其童养儿媳许配给了董祝三为妾。

姜农山为了掩盖事实,李殿荣往看数次都见不到女儿,于是状告至内左一区警察署,在警察面前,姜农山不得不说出了事实,当警厅判令李殿荣将女儿领回另嫁时,但女儿并不愿随李殿荣回家另嫁,而情愿为董祝三之妾,警厅为尊重童养媳的意见,判令双方具结和解。

等等。

这些案例虽然不是童养媳作为主动的角色,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警厅尊重人权所作出的努力!

警察厅在各地设立的警察署,除了上述被动的解救童养媳外,他们还在日常的巡逻过程中,在解救童养媳的过程中扮演过主动的角色。

(1)警察的日常关注

警察厅通过在各地普遍设立的警察署,要求值外勤的巡警每天都要在巡长的带领下,随时守望和巡查自己所管辖的区域,一旦发现情况,随时上报给警察署。

巡警在巡逻时,童养媳问题也是他们所关注的问题之一。

如内左一区巡警杨振铎在巡逻时,听到马刘氏家有女孩的哭喊声,当即到家查看,发现马刘氏正在毒打童养媳吉二丫头,发现吉二丫头“左右胳膊、肩甲、脊背、后腰均肿痛有伤,脸上用手拧伤”,而根据吉二丫头的母亲吉绪氏供称,前因马刘氏丢失了现洋一元,怀疑吉二丫头偷去,将其打成重伤,从而作为旁证也证实了马刘氏虐待童养媳属实,因此马刘氏因虐待童养媳吉二丫头,被“处徒刑二月,……吉二丫头由吉绪氏自行领回抚养。

”第十七派出所巡官于元泰听说辖界永定门外梅慧寺村门牌十号住户刘起臣与其妻刘彦氏虐待童养媳六小福并时常殴打,后经询问邻居,反应亦属实,但警厅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下,并没有介入干预,而是暗地查访,3月6日,巡长马久安带巡警前往该村催捐时,听到该住户有女哭喊声,于是进院查看,发现刘彦氏正用小木棍殴打其童养媳,于是被带往警署讯办。

郑德水惨虐童养媳丫头一案,因童养媳丫头生病,郑德水无钱医治,加之自己的妻子又有孕在身,郑德水以童养媳生病将对家人带来厄运为由,将童养媳丫头置于门外,并用柳筐罩上。

被区岗警发觉,虽然将郑德水等带往警厅,由于其兄郑德山的具保,答应给童养媳医治,但由于家庭贫穷,郑德水并没有医治丫头的病,由于延误病情,最终没有挽回丫头的生命而警厅以“体恤贫寒”为由,并没有处置郑德水惨虐童养媳一案。

北平市公安局东郊区警察署巡警发现西焕子在街上游荡,“形迹可疑”,于是上前盘问,得知西焕子的父母因为家务产生口角,父亲离家出走,母亲在一气之下,将西焕子送于宋士山家童养,后在宋士山家走出,被警发现。

因并虐待等情形,而童养事实已经发生,于是警察署判令宋士山将童养儿媳西焕子领回抚养,具保结案。

等等。

来自社会底层的巡警,由于他们的工资水平有时也比较底,由于经济拮据的原因,他们的女儿也会送给别人做童养媳,同时自己家里也可能领养童养媳。

因此基于这种情感体验,自然对同属于社会底层的童养媳怀有一种同情之心,他们在外出执勤巡逻时,一旦发现关于童养媳的问题,他们会及时给予救助的。

(2)关注报纸舆论

报纸不但时常关注人民的疾苦问题,同时对妇女问题也格外的关注。

“在北京,不管是是以政治舆论为主的大报,还是反映市民生活的小报,都开辟有专版或专栏,关注市民生活中的琐事,刊载北京的社会新闻。

”当然妇女问题也在他们的关注之列。

而在这些妇女问题中,当然不乏童养媳的相关报道,作为政府执法的警察人员,如果发现有虐待童养媳的消息,不论虚和实,他们都会深入底层去调查,以便使童养媳得到救济。

如北京的《现代日报》中载有“人道何存”消息一则,内讲戴陈氏毒虐童养媳彭金莲一事,被外四区警察署捕捉到,当即派巡警调查,发现戴陈氏毒虐彭金莲属实,以案关“虐待养媳成伤”为由,将戴陈氏送往法院究办,同时将彭金莲送往救济院安置。

《日知报》内载“虐待养媳”一则,京师警察厅派巡警根据报纸提供的地址,下去密查,但发现并没有这个这一户人家。

1915年《爱国白话报》刊载外左五区的“虐待童媳”一则,京师警察厅读到这一则消息后,当即给京师警察厅外左五区区署下达指令,要他们暗中密查,是否属实,如果属实,一干人等一并到案。

又如《民报》和《晚报》的《社会写真栏》中载有“老乌龟风流过火”一则,内称“陕西巷榆树大院门牌三号住一何某,年五十余岁,在朱茅胡同某茶室当更夫,其妻某氏在明远茶室跟随某妓,他们本是叔嫂相姘,并非正式夫妇,不过日子久了,不显行迹。

某氏生有一子,年十七岁,现在某小班拉胡琴,收入狠多。

前数年何某替他买一童养媳,现年十八岁,尚未圆房。

不料何某年近耳顺,而兽行犹炽,于今年春间乘家中无人,竟将养媳强迫奸污。

谁知春风一度,珠胎暗结,屈指至今已有七月。

何某恐一旦临盆,无面再见儿子,特于日前用猛烈的方法将胎打下。

邻舍人等因为何某行同禽兽,无不唾骂,何某也因为事情泄露,诸多不便,打算搬到口开胡同,以避耳目云云。

”外右二区的警察署读到相关消息后,当即派巡长宁德顺密查属实,于是将何某之妻何李氏、子何长庆、童养媳何史氏一并传案。

据何史氏供称“去年二月何平来,屋中无人,强迫成奸,并嘱令不准声张,否则将伊加害,因年幼胆小,故任其所为,嗣后时常续奸。

”又据何平供称,对其子媳强奸供认不讳,至儿媳怀孕后,何平用催胎药将其子打下,并将胎儿抛弃。

于是京师警察厅以“案关亲属相奸并堕胎罪,按律以绳”,但何史氏及其子何长庆并不忍心亲告,仅将何平管束一个月。

这些事例表明,由于警察局、警察区署对童养媳的命运较为关注,自然也对这些新闻报道持有一定的敏感性。

警区注重报纸的报道的行为也被一些报纸所注意到,正如《益世白话报》所说“警区之注重报纸,维护人道,于此可见一斑。

(3)重视邻里揭发

北洋政府时期,国家对领养童养媳的尚处于默认阶段,而在国民政府时期,领养童养媳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不管是默认或者是违法,这对经济困窘的人们来说并没有什么差别,因为只要不虐待童养媳,那就不是违法行为,那就不违法,也没有人追究,领养童养媳的现象在很普遍,甚至有的人家不止一个童养媳,邻里之间也就心知肚明,不说而已。

如果谁家虐待童养媳,他们也很清楚,只不过“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而已,因为这种事情与自己无关,也就没有必要多管闲事,也不方便过问。

但有时摄于童养媳公婆的威势,邻人也不敢插手虐待童养媳的事情,毕竟这只是少数。

只是在他们实在看不下去的时候,才会出来干涉,“兹为其家体面计,故隐其姓名,若复毒打如故,闹出人命,余必到法庭告发。

”这道出了一般人的心声。

如徐茂堂告发李邱氏虐待童养媳李菊子一案,徐茂堂本是李邱氏的房主,据徐茂堂供称“李邱氏赁其房屋居住,李菊子系其童养媳,平日受虐,并每日必遭毒打,遍体鳞伤,不得饱暖。

”屡劝李邱氏毋打李菊子,但李邱氏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将童养媳毒虐,实在看不过,因此告发。

据李菊子供称“她每日(李邱氏)外出与人洗作衣服,即将我关锁屋中,不给饱吃,每日晚间回归,我必遭我婆母毒打,我脚部被她用铁火筷子扎伤,脚部被她打肿,并不准我向人说。

”在这种虐待情形下,也不准邻人救济李菊子,否则一经发现,则遭更残酷的毒打。

经查验李菊子身上的伤痕属实,于是李邱氏以“虐待童养媳”为由,被警区送到了警察厅询办。

陆平山虐待童养媳段桂子一案,是经邻人投函匿告给了妇女协会,后经妇女协会将陆平山带往了妇女协会进行调节,外五区警察署得知情况后,当即派巡官普玉详查,得知该户虐待童养媳是经人匿告,虽然陆平山在妇女协会时已经同意同段桂子解除关系,段桂子被妇女协会收养。

警察署不仅同意了妇女协会的做法,而且也把陆平山虐待童养媳的案底保留了下来。

民国时期,在北京城市化的进程中,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政府,他们都通过警察这一便捷的工具,把统治的权力深入到每个角落,加强了对底层社会的控制。

如果说自古代建立起来的保甲制度在“政治制度组织阶段,为最下层”,而正是通过这种最下层的保甲制度,“从而将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筑到每一家的门前”。

而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建立后,政府则把统治的政治轨道筑到了每家的门内,甚至触及到门内的每一个人。

政府通过建立现代化的警察,并赋予他们较广泛的社会职能,从而“使警察的活动与市民生活的衣、食、住、行、用,甚至家庭内部事务和个人道德等多方面产生密切联系”,从而使警察机构成为联系民众最密切官方机构。

那么正是通过警察加强了对社会的严格控制,从而使处于下层的童养媳得到了更多的关注。

当因童养媳产生纠纷时,人们能够有所依靠,当童养媳得不到救助时,她们能够得到来自政府的救济。

警察在对待童养媳的问题,他们有时也能表明自己的态度,如“婆母虐待童养媳,相习成风,殊属可恶王魏氏因细故将王俊子头部用铁器殴伤,是属不合。

据复拘留十日,以示薄惩。

”如“虐待养媳最是恶习,李周氏责打养媳有伤,是属不合,……拟将李周氏拘留三日,交伊夫领回。

”又如“周福顺纵妻殴打养媳,因伤毙命,实属目无法纪,惨无人道,若不严根究,以儆效尤,殊失法律保障人权。

”等等。

警察对童养媳的明确的态度,有助于童养媳得到较好的救济。

社会控制力度的加强和权力渗透的日益严密性,也有助于童养媳生存环境的日益改善。

当然,由于北京警察厅工作性质的缘故,民国时期,警察厅对童养媳的救济,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首先,警察厅对童养媳的救助多是被动型的救助,他们多在事情发生后才会介入,这就必然带有一种随机性。

警察厅对童养媳的救助主要来自于亲属的控告、报纸的报道、邻人的举报等等,如果没有上述几种现象的存在,那么他们也不会关注这种来自民间的社会问题。

其次,警察厅在对待童养媳的问题上,常常会言行不一,他们一方面认为夫家虐待童养媳是恶习,理应给予救助,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以童养媳身上的有无伤痕为标准,区分是否虐待,如果童养媳身上没有伤痕,在调查夫家没有虐待的情况下,他们就会劝导童养媳仍归夫家童养,要么由夫家自行领回,要么由警察代为送回。

如“询明冯朽氏……尚无虐待等情,验视亦无伤痕,拟将喜凤交伊婆母冯朽氏领回安置”。

等等。

但不可否认的是,对童养媳心理上的伤害可能对童养媳也是致命的。

如婆婆刘马氏侮辱童养媳与公公有染,童养媳不堪忍辱,投井自杀。

在妇女解放的大环境下,作为关注民生的警察厅,面对童养媳所受的遭遇,为什么不给予其自由呢?

最后,在民国时期,童养媳由合法的存在逐渐转向非法的存在,但警察厅在对待童养媳的问题上,仍然如故,他们一方面扮演了童养媳的救助者的角色,但另一方面则充当了父权制度下无形的保护者的角色。

所以童养媳的问题不是单纯的妇女问题,它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员共同努力,那么只有通过这种方式,童养媳的问题才会得到彻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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