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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文热点素材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必须祭出重典等4篇

2020高考作文热点素材;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必须祭出重典等4篇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必须祭出重典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

《意见》提出,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近些年,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新闻层出不穷,出现频率极高。

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背景是,伴随着大量高层新式小区的建立,中国人改善了居住条件,住进了高层住宅。

这本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但与此同时,住在高处的不少居民,其素质却并没有随之升高。

在很多小区,高层抛物现象可谓常见,小到纸巾、烟头,大到灭火器、菜刀、自行车、家用电器,都曾出现在公开报道中。

据社区的观察人士分析,有三类群体是高空抛物的主要来源:

一是一些跟子女到城市生活的老人,在农村习惯了往家门外丢东西,住进高楼没意识到问题严重性;二是住进高楼多年的年轻人,有时抱着侥幸心理,趁天黑随手就把外卖、快递等生活垃圾往外扔;三是缺乏教育的“熊孩子”,因为家长疏于管理,孩子不知轻重,随意往楼下丢东西。

由于原因很多,人群分散,所以要治理好高空抛物,必然需要多管齐下,防治结合。

例如,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以此来威慑高层住户不要乱扔东西;在小区加强宣传,尤其是注重社区和家庭教育,让老人和孩子们养成好的习惯。

此外,在一些小区已经出现了在低层安装防护网的做法,的确,防护网可以有效拦截一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

但是,设置监控也好,教育宣传也罢,安装防护网也行,最终都还是不能缺少法律这一后盾。

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意见》强调也要依法定罪处罚,例如,发生高空坠物的原因与物管、施工单位未能尽到法定或约定义务,而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而对于高空抛物,则鉴于其主观上有意为之,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才足以震慑高层住户。

今年3月28日,在江西南昌,一男子将停放在四楼半楼梯间的共享单车扔下楼,砸中正好路过该处的78岁老人,老人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最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由于该男子存在故意抛物的行为,缓刑的判罚引发了不少争议。

同样是图省事,2015年,河南许昌一装修公司的安装工董某,图省事将建筑垃圾从6楼扔下时,将楼下的物业保洁员砸成重伤致死。

为此,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在董某积极赔偿和获得死者家属谅解后,判处董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一量刑同样引发了纷纷的议论。

为此,《意见》列举了几种高空抛物情景,应当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有了最高法的明示,城市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治理就有了更明晰、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也只有在重典之下,都市人“头顶上的安全”才可以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

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必须形成足够威慑力

  “双11”这天,因为自家小孩从楼上扔冰决下去,差点砸到人,杭州东方郡小区有家长在小区贴了道歉信。

次日,本报头版头条报道了这件事。

  无独有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预防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16条具体措施。

  该《意见》的亮点之处在于,明确了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此外,还明确表示,将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对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

  如何才能治理好“高空抛物、坠物”?

这已经是个老大难问题。

此前,对于高空抛物的处罚多停留在道德谴责、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上,肇事者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往往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这或许也是此类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法理上看,以往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惩戒性措施,只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有明确规定。

但由于《侵权责任法》仅将高空抛物行为限定在民事层面,导致的结果是,大多数高空抛物案件最终都不了了之。

  由此,不论是民间还是法律界,都对这一法理困境提出质疑。

随之而来的就是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入刑的呼声与日俱增。

这次“最高法”出台《意见》,应该是对这类呼吁的一种回应,也意味着“最高法”试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的决心。

  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就像一柄悬在每个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危害性巨大,让人既惊又怕,成了人人喊打的一大“公害”。

  有实验测算,将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4层楼抛下,会把人的头顶砸出肿包,从18层抛下能砸破头骨,若是从25层抛下足以致人当场死亡。

  为了防范高空抛物或坠物,民间可谓也是智计百出,有的小区组建“妈妈防空队”,进行人肉监控;有一些小区则安装了上百个“朝天监控”,实行24小时无死角监控。

  这些举措虽然效果不错,背后反映出的却是治理高空抛物顽疾的困境与难处。

正所谓,百密还有一疏,总有防不胜防的时候。

何况,这些方法还存有争议,是否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一时没有定论。

  很显然,要根治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最佳的方式还是预防和惩治相结合。

一方面,加强源头治理,在提升建筑本身的防抛物和坠物方面多动脑筋,另一方面,在法理层面最大限度地通过明确责任界定,提高量刑标准,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让“不能高空抛物”观念深入人心。

“最高法”的《意见》显然就是循着这条路径出台的。

  不过,司法解释虽然有“准立法”之实,对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指导规范效力,但严格来说并非普适性法律,还需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更好地治疗这一城市顽疾。

以精细司法守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最高法所发《意见》,并非高空抛物法律责任的“新法”,更多是提醒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其危害,预防、减少该类行为发生。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16条措施严惩故意高空抛物。

就在最高法院官微11月14日公布《意见》之后,社交媒体上诸如“定了!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微文迅即刷屏。

察看网友评论,也以声讨高空抛物和支持司法严惩居多。

  严格来说,“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有“标题党”之嫌。

但公众对高空抛物的关注以及要求公平公正处置高空抛物的强烈诉求却是真切的。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个案间或成为舆论焦点,在无法查明责任人的情况下,整栋楼居民被要求连坐赔偿也引发过激烈的争议。

公共舆论场上的这些争议,加剧了公众的迷惑和担忧。

可以说,《意见》的出台,已经超出了它的本源意义:

即为法官在同类案件的裁判上提供详细而具体的标尺。

在回应型司法的潮流之下,《意见》也担负了就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为公众解疑释惑的功能。

  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同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两类行为都有着血的教训,对受害人来说,这样的“天降横祸”也都难以预防。

但抛物与坠物性质完全不同,尤其是在主观方面,故意抛物比起过失坠物,要恶劣得多。

故意高空抛物并非都要以故意杀人罪来论处,最高法院的一纸司法文件也无权在国家刑律之外创设新罪。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是最高法院这次“定了”,而是根据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在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也具备的情况下,这一行为本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么解释可以更容易理解:

作案人以故意高空抛物为杀人手段,试图将某人杀害,不管既遂,还是未遂,都将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最高法院没有出台上述《意见》之前,这种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意见》并不是故意高空抛物法律责任的一部“新法”。

  《意见》更多是在提醒各级法院和全国的刑事法官,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除了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之外,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形,更多涉及的刑事罪名可能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

“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和“最低将无罪”,若脱离了个案来谈可能性,这两种说法都是正确的。

  舆论之所以挑出“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来作为题眼,或刺激公众眼球的痛点,正因为它切中了司法实践中有此类行为最终被定罪量刑的少之又少。

抛物人难以查找,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容易伪装,法院很难以一个司法文件来解决所有问题,有些还不在法院的职权范围之列。

  但从预防效果来说,或许公众对“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误读,在客观上将有利于对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行为的预防。

毕竟,舆论场上的大多数受众,并非专业法律人,可以窥得其中奥秘。

真正能守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的,还是综合治理和精细司法。

切实维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惩治是预防的前提条件,预防是惩治的必然要求。

《意见》勾勒出一条清晰可辨的严惩路径,也释放出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的强烈信号。

期冀借助这次最高法出台的《意见》,使潜在不法分子能感受到更大震慑,知敬畏、知收敛,守住法律底线。

同时,也希望各地物业公司补齐管理、制度上的短板,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和广大业主一起,共同编织起防范高空抛坠物的“安全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物业隐匿、销毁、篡改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相关报道见A3版)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不断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成为困扰城市生活的一大顽疾。

不用重典,无以治乱象,法治的威严也无从体现。

《意见》明确,对故意高空抛物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针对侵害人难确定的老问题,最高法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等等。

这是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维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的体现,对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办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有着直接指导意义。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意见》还列举了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五种情形:

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增强了刑法打击的精准性,提高了震慑性。

针对一些人对于高空坠物行为是否追究刑责的困惑,《意见》强调,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违规生产、作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这显然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悲剧的发生。

惩治是预防的前提条件,预防是惩治的必然要求。

《意见》勾勒出一条清晰可辨的严惩路径,也释放出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的强烈信号。

《意见》的一大看点,就是明晰物业的责任。

此次《意见》不仅强调了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且明确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换个角度看,这分明是在指引各地物业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坠落事故,营造安全宜居环境。

既往的案例表明,一些高层建筑的构配件出现松动、老化、破损、脱落等现象,特别是一些老旧小区的居民住宅外墙采用面砖、老旧窗框等材料安全隐患极大。

对此,物业公司要建立完善隐患排除、预警、信息通报、法律宣传等机制,组织力量定期巡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拆除。

同时,借助现代科技力量,完善监控设施,消除安全死角盲区。

此外,还要围绕法律宣传、责任提示、义务提醒等方面,经常通过微信、海报、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宣传高空抛坠物安全防范法律规定,增强业主的自我保护意识。

当然,要想物业公司把防范措施做细做实,不能光靠其自觉,还需职能部门与业主委员会加强配合,通过听取业主的意见建议,采取“点对点”的检查,面对面的考评、评级等方式,督促物业公司填补管理漏洞,倒逼其“不用扬鞭自奋蹄”,尽心尽责,恪尽职守,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完善服务制度,呵护业主安全。

期冀借助这次最高法出台的《意见》,使潜在不法分子能感受到更大震慑,知敬畏、知收敛,守住法律底线。

同时,也希望各地物业公司补齐管理、制度上的短板,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和广大业主一起,共同编织起防范高空抛坠物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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