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障碍及标准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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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障碍及标准措施

工商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障碍及办法

来源:

武当山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与之相配套政策、法律、法规也不断地建立和完善。

政府机关责任之重大是不以言喻,而作为与社会经济联系密切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国家赋予权力来打击各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更是责无旁贷。

如何在实行行政惩罚中做到公平、公正,充分体现法律法规合法性与合理性辩证统一越来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热点问题,具备突出特点行政自由裁量权恰当行使则成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中难点和重点。

1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对的结识

1.1行政自由裁量权含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机关所拥有,在法律法规规定范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目、宗旨和公正合理原则,依照详细状况和自己意志,自主谋求判断事实与法律最佳结合点,自行选取采用最为适当行为方式及其内容,自由做出或不做出行政决定权力。

它是行政权力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最广泛、最经常运用一种权力。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范畴是很广泛,几乎渗入到行政执法全过程。

在法律条款中所使用“适当”“也许”“合理”“必要”“符合公共利益”术语都可以成为授予行政裁量权规定。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重要特点

行政惩罚种类自主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某一违法行为自行判断并认定其合用惩罚种类。

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她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就此违法行为而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一定幅度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各种惩罚种类选取也许。

行政惩罚幅度自主性。

由于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规定了一定范畴和幅度,这种范畴和幅度给定,给了行政执法者很宽自由裁量权。

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对违背食品卫生法关于规定,情节严重可处以20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自由裁量幅度如此之宽,且都是以“情节严重”为衡量原则,行政主体在实行自由裁量行为时就有了较大回旋余地。

只要行政行为不超过这个范畴,不畸轻畸重,都是合法行政行为。

对事件认定自主性。

在工商行政惩罚法规许多条款中可以看到概念抽象、难以把握术语———“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综合认定”等。

如《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违背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

这里“情节”二字并不明确,事件认定裁量权较大。

对惩罚期限决定自主性。

在案件查办上没有规定期限,在某些执法行为上也没有规定期限,如查办商标案件中行使暂扣权,没有规定暂扣期限。

对物品暂扣期限,可以由执法人员任意掌控。

2工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必要性

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公共事务纷繁复杂,详细状况千变万化,单靠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是不现实。

更何况新事务层出不穷,新问题不断浮现,法律是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它仅能做是预测也许会浮现某些问题,并针对这一系列状况做出原则性和方向性规定。

因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是社会发展需要,更是公共利益需要。

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须权力,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地解决问题。

2.1是法律补充

法律永远是滞后,并且每一部法律都规定有一定稳定性,法律不会也不也许朝令夕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对工商法律规范局限性补充,由于法律规范自身具备稳定性、抽象性和有限性[1],当面对纷繁复杂、详细多变行政事务时,无法满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实需要。

相对于法律所具备普遍约束力,执法过程中所做出详细行政行为之间有着不同限度差距,解决这一差距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来保证法律真正落到实处。

2.2是社会发展需要

随着时间推移,社会变化与发展是不可避免,那么新事物浮现也是必然。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承担着在本管理范畴内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责任。

而行政自由裁量权赋予,则使她们执法活动可以顺应社会这种发展,与时俱进。

2.3是公共利益需要

国内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因而,在必要状况下,法律做出某些不太明确和详细规定是合情合理,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符合公共利益。

这样,不但可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也可以使执法活动更加灵活,富有弹性。

3工商行政自由裁量权难以恰当把握因素

3.1人因素

每个人思维方式、个人看法、文化素养等都是不同,而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人治”活动,必然会受到影响。

如《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公司名称不得具有下列内容: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二)也许对公众导致欺骗或者误解……”由于有关规定表述不明确,对于什么是“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也许对公众导致欺骗或者误解”,个人理解不同,裁量成果或有不同[2]。

3.2法律与自由裁量之间矛盾

依照立法技术普通原理,法律规定详略是与自由裁量权成反比,即法律规定越详备、越详细,留给执法者自由裁量权就越小;反之,法律规定越简略、越概括和抽象,留给执法者自由裁量权就越大[3]。

正是由于这种矛盾存在,使得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很难对裁量权“度”有一种恰当把握。

“度”过大,无法可依或者规定不明确容易产生裁量权使用混乱;“度”过小,法律显得僵化,缺少灵活性和创造性,针对不断发展变化着行政事务则无法做出恰当详细行政行为。

3.3外部环境变化

当代社会变化迅速,立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无法预见即将浮现状况,需要时间去应对。

一方面,机关需要对新状况进行理解与分析,才干制定出有关法律法规,然而,在法律法规拟出之前,会浮现规定“真空地带”,容易产生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混乱;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在遇到新状况后,普通需要她们运用专业知识并结合个人素养做出判断,这对个人综合能力规定较高。

然而,并非所有执法人员均有在新状况中精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综合能力。

因而,外部环境变化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提出了挑战。

4工商行政自由裁量权恰当行使对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详细执法实践中,应做到依法行政,克服随意性。

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执法者与相对人应建立在地位平等基本上。

而现实往往是执行者单方面行使权力,相对人很难做出辩解与评价,因而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摆正观念,相对人也应提高维权意识。

4.1健全、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对现行某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条款过于抽象、模糊、难以实际操作,应予以修改及完善。

除了对其自身进行修改外,可以制定和不断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或者地方性法规,并通过行政简介和司法解释细化,加强自由裁量权规范性。

还可以总结和积累执法经验,制作此方面执法数据库,形成判例文本,为后来类似决策做出提供案例根据。

在这里要特别强调是对于行政惩罚中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作为行政执法重要内容,只有对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加以规范、细化,才干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从制度上纠正权力寻租、不公平公正等行为。

4.2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监督机制

要充分发挥机关内部监察部门职能,建立和健全办案制度、错案补偿责任制度、结案公开制度,做到“阳光工商”“透明工商”,同步强调事后监督制度不但仅是完善审查主体、审查程序构建,更为重要是确立审查原则。

特别是拟定“滥用职权”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理性化限度进行评价和校正,使得事后审查可以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展开[4]。

4.3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培养

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尤为重要。

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思想水平、文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使行政行为人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其素质支配,使其行为自动服从法律,能动地服务人民。

一方面,应加强执法者道德水平培养。

道德重要是依托人信念、习惯、老式和社会舆论影响来规范人行为。

因而,道德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影响是无形,它是出于执法人员自律。

相对于她律,它持久性更强,也更加省力简朴。

但对个人道德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毕,应注重此工作持续性。

另一方面,提高执法人员法治意识。

加强法治意识培养,杜绝来自熟人、朋友、领导说情,做到公正执法。

第三,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素质教诲。

熟悉关于法律法规,恰当运用法律法规知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对于个人专业素质培养,其形式是多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行政管理人员专业能力。

4.4完善电子网络平台,有效运用网络工具

随着电子时代到来,网络给咱们生活带来影响是巨大,对政府工作也不例外,它是政府与公众之间强大沟通渠道。

之因此说它“强大”是由于它变化了过去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难局面,并且使政府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使公众与政府沟通更加便捷、畅通。

电子政务建立,使得公众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政府决策有关信息,并且还可以运用网络工具与政府进行对话与交流。

固然,它对政府工作监督也是不言而喻。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是近来风靡全国乃至全世界微博,它可以使一条热点信息在几分钟内转发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次,其功能和影响是不容小觑。

因而,对于“人治”行政自由裁量权,工商行政机关通过建立电子平台,运用这些网络工具予以监督是有效可行。

政府把有关执法决定在网上发布,接受网民监督,可以有效遏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裁量权滥用,同步可以广纳民意,不断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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