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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物业服务协议

 

广场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监制】

广场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物业管理企业)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产权人):

通讯地址:

(必填)

联系电话:

传真:

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真: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加强广场的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物业的管理及维修责任、保障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共同建立安全舒适的物业运营环境,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丙三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乙方所使用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为(商业用房/写字楼),商铺铺位号:

;(写字楼坐落在幢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购房(租赁)合同编号为: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丙方委托甲方负责本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甲方设立专门机构,并委派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本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广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公共能耗代收代付管理;

(二)广场公共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三)协助管理广场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

(四)商铺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以及现场装修管控等管理服务;

(五)应进驻商户要求进行的铺内特约有偿服务;

(六)广场商户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广场商户统一经营秩序和经营活动的管理;

(八)水、电、空调、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的收缴结算服务。

(九)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收费标准及收费时间、方式

一、收费标准和金额

1、物业服务费(此费用不包含用户自用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空调使用费等公共能耗在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月。

2、自用水、电、通讯费等费用:

由乙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月向甲方缴纳。

水费:

_________元/吨,电费:

_________元/度,如遇公共事业管理部门调价,水费、电费按相同比例调整。

3、公共能耗费用:

根据经营户各自的建筑面积分摊_________元/㎡•月,和物业服务费同时支付。

公共能耗费用分摊包括但不限于:

公共照明和景观电费;消防、监控和其他弱电设备的电费;设备运行能耗费用(变配电设备运行、电梯运行、二次加压、公共空调、水泵能耗等)。

公共区域用水主要有:

清洁、绿化、消防用水及损耗。

4、装修结构保证金元/户,若乙方装修完毕,未违反相关规定,无息退款;

5、垃圾费的收取标准:

a.装修建筑垃圾费,第一种按照商家产权面积_________元/㎡收取,第二种根据商家装修产生的垃圾按照实际清运费用另加10%管理费收取。

b.商户经营性垃圾费根据乙方经营类别及市区环卫部门的收费标准交纳。

6、停车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政府有关停车服务收费的规定另行约定。

7、相关费用及其它:

(1)乙方应负责支付其在购买(租赁)区域内从事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税费。

(2)政府职能部门要求甲方代为收取的相关费用,甲方将相关收费通知或规定明示于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付费。

(3)乙方因营业需要超过广场标准营业时间的超时服务等或要求公共服务约定以外的服务,费用另行协商收取。

(4)物业服务费中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二、收费标准的调整:

甲方有权根据该房产运营需要、物价变化等原因,本着收支平衡,重新测算、调整该房产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乙方明白并同意其后每个日历年的物业服务费,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所载收费标准为准(如无通知,则按本协议约定标准执行),乙方须根据管理公司调整后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三、收费时间及方式

1、乙方应自购房合同约定之交付日开始计收物业服务费;若提前交付,则按照实际提前交付日开始计收物业服务费。

备注:

【广场】约定的交付日以开发商发给乙方的《交付通知书》为准。

2、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按半年度支付,乙方应当在每个收费周期第一个月起始前5日内付清本周期的费用。

购买产权的铺位(写字楼)乙方自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的应当交付之日起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租赁铺位或写字楼的首期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由乙方于租赁起始日前5日内付清;逾期按欠费的每日5‰支付滞纳金。

四、收费其他约定

1、若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费计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乙方自用之水、电、空调、通讯等费用,应当按月支付,并在次月5日前向甲方付清;预付充值水、电费的办理按甲方之规定实行。

3、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只接受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

若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的,缴费日期规定以乙方费用到账为完成支付日期,遇公众假日则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甲方在到帐后5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收款凭证,遇公众假日则顺延。

4、乙方应按时交纳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

5、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相关费用仍应由乙方缴纳;如乙方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相关费用,乙方应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6、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装修管理

1、乙方装修前须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及《消防安全责任书》,并详细阅读明确相关责任。

2、乙方对购买(租赁)区域进行的装修或装修改造方案,须报甲方审核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凡涉及须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乙方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装修管理、消防及环保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须严格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及甲方审批确认的装修方案和施工图进行装修,不得随意变更。

3、乙方施工完毕须经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取得相应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

4、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提供装修方案及增加的工程、消防、自用设施设备工程技术档案等资料。

5、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时,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可报请房屋装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6、乙方与丙方在《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中对于装饰装修另有约定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五条甲乙丙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广场物业交付前,甲方应制订本广场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商户装饰装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将制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广场管理规约》(附件一)书面告知乙方;

2、甲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本协议、《广场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劝阻、书面告知、要求停止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

3、甲方行使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的监督及管理权,在乙方未尽管理义务时可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或甲方代为维修,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损失的,乙方予以赔偿。

4、甲方协助乙方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有关事宜的磋商,并对日常管理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进行协调。

5、甲方负责公共区域的商业经营与广场整体推广活动的管理。

6、因紧急维修或市政需要,造成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或其他设施、设备的供应,甲方不赔偿乙方的损失。

7、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9、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遵守本广场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广场管理规约》,服从甲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5、不得占用、损坏本广场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商业活动、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6、乙方保证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因乙方原因引致的水、烟、燃气或其他物体外泄以及任何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的损害或违反政府地方法律法规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乙方不得从事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承租方合法经营权利的行为,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8、转让或出租商铺时,应将本协议作为商铺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报告甲方,乙方可与物业租赁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租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9、业主、商户、商户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广场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广场管理规约》造成本广场损失、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9、乙方的业态经营种类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许可范围,特定经营娱乐、餐饮等行业,须事先经政府工商、环保、防疫、治安城管等部门核准,并取得许可文件后方可开业。

10、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如果出现各种纠纷及矛盾,则由乙方自行承担解决,甲、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甲方需在乙方经营区域内维修管道、线路或其他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三、丙方的权利义务

1、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审定甲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

3、监督检查甲方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应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向甲方(业主委员会)移交配套公共建筑、共用设备、设施;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工程竣工图纸和设备资料等;

5、物业交付使用后,丙方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承诺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的维修由丙方负责返修,若丙方在规定时间未能维修,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人进行维修,费用由丙方支付。

商铺交付使用后,甲方按照政府规定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第六条保险

1、甲方负责协调为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乙方负责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租赁区域的财产的保险、公众责任险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险单及保费缴纳凭据复印件。

3、本物业正式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事故时,甲乙双方应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分析查明原因,按投保责任处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擅自收费部分或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

4、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补交补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收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若连续三个月不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将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追缴,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取证费等)由乙方、商户承担;

5、甲方可采取劝阻、书面告知等方式制止乙方违反本协议及《广场管理规约》的行为。

在甲方制止无效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停止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水电供应服务)且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采取诉讼等必要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6、因甲方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责任,导致甲方负责的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损害造成乙方的直接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因乙方未对其负责的设备和设施履行维修维护责任,导致设备和设施出现故障、损害或其他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者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免责说明

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甲方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3、甲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因甲方无法预见或控制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4、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的损害;

5、乙方或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盗窃等所致的损害;

6、乙方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所致的损害;

7、因乙方(包括业主委员会)或他方指挥调派甲方工作人员所致的损害;

8、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9、停车场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但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管责任的,不在此限;

10、因非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11、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

第九条其它事项

1、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对本协议及《广场管理规约》,所列之条款已充分理解,并承诺严格遵守。

2、本协议附件《广场管理规约》,为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3、根据执行本协议的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

甲、乙、丙三方送达到本协议所列对方通讯地址后即视为已经送达。

各方按本协议所列传真号码所发送的传真文件,亦视为已经送达对方。

4、乙方签署的与广场以及所有与广场有关的合同、合约、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后书面修订和补充。

6、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未成,可向南京市玄武区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为正式法律文件,涂改处无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无效。

8、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乙方商户(受委托人):

 

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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