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提起公诉或不起诉重点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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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提起公诉或不起诉重点知识点

第伍拾伍期提起公诉或不起诉——重点知识点

 

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

【壹】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应向同级法院提出。

2.提起公诉的条件

实质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形式要件:

(1)制作起诉书。

(2)按照审判管辖要求提起公诉。

(3)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

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

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3.起诉书,是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文书。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移送

(1)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检察院不应当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5.速裁程序

(1)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2)速裁程序的不适用情形: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③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⑤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⑥其他不宜的。

【贰】不起诉

|「不起诉的一般规定」

不起诉是检察院审查案件的结果之一,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

1.对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现并非嫌疑人所为的,分两步处理:

首先,对嫌疑人作出法定不诉决定;其次,将案件退回并建议重新侦查调查。

2.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365条第1款规定(法定不诉)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3.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无需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或应当不起诉)

(1)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且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2)有七种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②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⑦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3)法定不起诉的决定主体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是指:

①犯罪嫌疑人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③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④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⑦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必须以其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

(3)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是否作出这种不起诉,检察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作出酌定不起诉,须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1)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检察院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彻底杜绝久侦不决、久押不放的现象,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认罪认罚特殊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5.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专章)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不起诉的程序」

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1.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是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2.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开宣布、同时送达:

(1)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2)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3.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

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

5.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2)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有错误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审查起诉部门应当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3)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改变下级检察院的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检察院执行。

6.对监察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7.对被害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1)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被害人可以针对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2)被害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下级检察院。

如果上一级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

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3)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检察院接到法院受理被害人起诉的通知后,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诉讼文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移送法院。

(4)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被害人对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

8.对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仅此一种),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

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在申诉期限内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由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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