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复习资料和课后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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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复习资料和课后答案
绪论
第一节重合同,守信用
货物进出口实务从与买卖对象接洽起,直至买方收到货物后可能发生的索赔与理赔等活动,都要求买卖双方以诚信为本。
特别是从双方订立合约起,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贸易合同为核心来展开活动。
因此,“重合同,守信用”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外经贸人员所遵循的工作原则,而本课程教学也将围绕贸易合同条款展开。
第二节交易条件
贸易合同条款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约束性强,又称为交易条件。
在交易条件洽商的过程中,买卖双方为节省函电费用,缩短磋商时间,通常仅对某些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而对其他交易条件采取提交确认的做法。
从而,按这种简化交易程序和促进贸易成交的做法,对交易条件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个别交易条件
又称主要交易条件,通常包括:
品名、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支付等。
二、一般交易条件
通常包括:
不可抗力、索赔、仲裁、有关个别交易条件的补充(如保险等)、某些个别交易条件(如包装、支付等)。
按照国际惯例,主要交易条件中的品名、质量、数量和价格更为重要,它们是合同能否达成的前提。
价格中还包括成交方式,也即贸易术语。
它除了是其他某些交易条件确定的基础外,还是确定合同性质的基础。
第一章货物的名称和质量
第一节货物的名称
一、货物名称的含义
货物的名称(nameofcommodity)简称为品名,是指为使某种货物区别于其他种类货物的一种称呼或概念。
品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货物的自然属性、用途和主要性能特征。
通常,列为初级产品的货物,其品名较多地反映自然属性;列为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的货物,其品名则较多地反映性质特征。
二、品名与牌名的区别
货物的牌号名称,简称牌名,其含义也可以套用品名的含义,即也是指“为使某种货物区别于其他种类货物的一种称呼或概念”。
但是,品名与牌名不是一回事。
前者往往是由非特定的人们口耳相传,最终被公认的,而后者则是由货物的生产者或产地的社会机构命名,并往往需经权威机构认可的。
因此,品名和牌名的区别在于:
品名不具有所有权,牌名具有所有权。
品名和牌名即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特定的条件下会相互转换。
例如,“龙井”就有过从品名到牌名的经历,而“味之素”有过从牌名到品名的经历。
三、合同中列明品名的重要性
按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解释,货物说明是货物买卖合同得以合法成立的前提,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而品名是货物说明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对卖方所交的品名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有权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提出赔偿。
因此,合同中列明品名,有其重要的实际意义和法律意义。
㈠明确交易的标的
货物进出口中现货交易的情况较少,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凭借对货物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
货物描述中,品名的作用十分重要,它用以明确交易标的是某特定的货物,而非其他。
品名不明确,易使买卖双方产生歧异而导致合同无效。
㈡履约的基础
只有明确了交易标的,卖方才有可能据以安排生产、加工或收购,买方才能据以验货和收货,买卖双方才有可能据以决定其包装方式、运输方式和保险险别,并从而决定价格。
㈢便于货物的检验检疫和通关
现实生活中,一种货物可能不止一个名称,或同样的名称却表示不同的货物。
这些情况都容易造成买卖双方在认识上的误解和履约的困难,也给海关确定关税税率造成不便。
目前,国际上已普遍采用“协调制度”来确定货物的品种,从技术上解决了上述难题。
协调制度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HS)的简称,它是一种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和各国专家长期努力的结晶,由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并于1983年6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
1988年1月1日,该公约正式实施,从此协调制度被广泛用于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并成为迄今为止一部最为完整、系统、通用和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商品分类体系。
1992年1月1日,我国海关正式实施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进出口税则。
并且,约每4年进行一次调整。
以2007年版的《协调制度》为例,其结构如下:
××××××××
章分章目子目
例如,01章为活动物。
活马、驴、骡的分章为01,活牛的分章为02,等等,故活马的HS为:
01010000。
此外,还按章分类,如01~05章归为Ⅰ类,等等。
第二节货物质量的含义和要求
一、货物质量的含义
货物质量是货物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衡量货物的质量优劣,既有客观的指标,也有主观的评价。
二、进出口货物质量的重要性
㈠质量条款是贸易合同的重要条款
㈡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的信誉
㈢对进口货物质量的严格检测已普遍成为进口国的保护手段
㈣质量是定价的基础
三、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㈠对出口货物质量的要求
⒈按有关标准生产和验收
⒉符合进口国有关法令的规定和要求
⒊适销对路
⒋及时更新换代
⒌不断提高质量
㈡对进口货物质量的要求
⒈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货物质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⒉严格按有关标准验收货物
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进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⒋进口货物的质量应符合国情
第三节货物质量的规定方法
一、规定方法分类
凭现货表示
凭实物表示
凭样品表示
凭规格、等级或标准表示
凭文字和图样表示凭商标或牌名表示
凭产地表示
凭说明书和图样表示
二、凭样品表示
㈠样品及样品分类
样品(sample)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或者是由生产方或使用方设计、加工出来的,用以表示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
规定用样品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的方法,称“凭样品买卖”。
⒈按由何方提供分类
样品按由何方提供,又分“凭卖方样品买卖”和“凭买方样品买卖”两种情况。
⑴凭卖方样品买卖
样品由卖方提供,则称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sample)。
⑵凭买方样品买卖
样品由买方提供,则称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bybuyer’ssample),在我国又称“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
卖方若对按买方样品供货没有把握,可以协商改为凭回样表示质量的做法,即变凭买方样品买卖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回样(returnsample)又称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是指卖方按买方样品仿制或从质量相近的现成货物中挑选出的样品。
回样经买方确认,原先的凭买方样品买卖即转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回样的做法,从技术上解决了卖方履约难的问题,同时增进了成交机会,并有利于境内产品和原料的出口和传统工艺技术的弘扬。
⒉按样品的作用分类
按样品的作用分,又分标准样品和复样两种情况。
⑴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typesample)又称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sample)或原样(originalsample),用作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
⑵复样
复样(duplicatesample)又称留样(keepsample),用作纠纷处理时的核对。
㈡卖方的责任及注意事项
⒈卖方的责任
不论是凭卖方样品买卖,还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卖方都要承担所交货物质量与样品质量完全一致的责任。
⒉卖方应注意的事项
⑴样品应留存复样备查,如有必要,可采取封样(sealedsample),即对样品采用各种加封方式予以加封。
如由第三方如公证部门或检验检疫部门封样,该第三方处亦留存一份复样备查。
⑵样品应编号,并且标准样品与复样的编号应一致。
⑶对买方样品,应防止卷入第三方工业产权争议,事先在合同中列明免责条款,如:
“若样品涉及第三方工业产权,责任概由买方负担,与卖方无涉”。
⑷对买方样品应严格把关,避免出现黄色、反动以及宗教或民族歧视的内容。
⑸对只供参考,不作交货依据之用的样品,应在样品上标明“仅供参考”等字样,并在合同列明有关条款。
三、凭规格、等级和标准表示
㈠凭规格表示
货物的规格(specification)是指用以反映货物质量的主要指标。
用货物的规格来确定货物质量的方法称为“凭规格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s)
凭规格买卖要求合同中必须列明货物的主要规格指标。
㈡凭等级表示
货物的等级是指对货物按规格排序进行的分类。
用货物的等级来确定货物质量的方法称“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
除非买卖双方对等级的理解不一致,合同中只需列明等级即可。
但如果其中有一方对等级内容不熟悉,最好再加列具体规格。
㈢凭标准表示
货物的标准(standard)是指由某一组织制定的货物的规格和等级。
用货物的标准来确定货物质量的方法,称“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rd)。
制定标准的组织负责标准的颁布和修订,因此,合同中援引标准时必须列明标准名称和版本年份。
标准的制定者可以是某个企业,也可以是某个国际性组织。
因此,若按制定者分类,标准可分为:
⒈国际组织标准
⒉区域组织标准
⒊国家标准
⒋部门标准
⒌行业标准
⒍企业标准
我国对质量易受自然条件影响的农产品和某些工业品,通常采用“良好平均品质”标准来表示交货的质量依据。
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又称“大路货”,它是指一定时期或季节,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将某地装运的各批货物的样品经过混合而形成的实物标准。
采用这种方式表示质量时,理论上说在合同中注明F.A.Q.即可,但由于F.A.Q.随时间和地点而变,我国企业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另加列主要规格来补充说明质量。
与F.A.Q.类似的标准还有“上好可销品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不常采用。
㈣凭牌名和商标表示
在国际贸易中,某些质量稳定,信誉良好货物能采用其牌名或商标来表示交货质量的依据。
采用这种方式表示质量的买卖,称“凭牌名和商标买卖”(salebybrandortrademark)。
同一牌名或商标的货物可能有不同的规格或型号。
对此,合同中还必须列明其规格或型号。
此外,采用这种方式的买卖,对货物中不符合商销的瑕疵,不影响买方提出索赔甚至退货的权利。
㈤凭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表示
对质量受地理环境或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的农副产品、林木及矿产品,以及某些受人文影响较大的传统工艺品等货物,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来表示交货质量的依据。
用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表示交货质量依据的买卖,称“凭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买卖”(salebynameoforigin,salebygeographicalindication)。
采用这种方式表示的买卖,合同中标注出产地或地理标志后,无需再列规格指标。
但是,不影响买方对有瑕疵的货物主张其有关权利。
㈥凭说明书和图样表示
大多数工业制成品的贸易,采用说明书或图样来说明货物的质量。
用这种方式表示交货质量的买卖,称“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bydescriptionandillustration)。
以上凭实物表示的方式与凭文字和图样表示的方式,尽量不要同时采用,因为卖方要同时承担交货质量与样品一致以及与文字和图样相符的责任。
第四节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条款
合同中一般不单列品名条款,有关品名与质量的合同条款,称品名质量条款,简称质量条款。
在凭样品买卖中,该条款中除列明品名外,列明样品号即可。
凭文字或图样买卖中,合同中除列明品名与质量外,还应注意加列质量的浮动范围,以利卖方履约。
一、质量的机动幅度
质量的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在特定质量指标的一定范围内掌握交货的质量。
质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有三种方式:
㈠规定范围
㈡规定单向极限
㈢规定双向极限
二、质量公差
质量公差(qualitytolerance)是指允许卖方交货的特定质量在公认范围内的差异。
只要买卖双方对公差范围的理解一致,合同中亦可不作具体规定。
三、质量浮动部分的作价
合同中未对质量浮动部分的价格作具体规定的,质量浮动部分的价格推定为合同价格。
此外,买卖双方也可以就质量浮动部分的价格作具体规定,有关条款就称质量增减价条款。
例:
含油量±1%,价格±1%。
第二章货物的数量
第一节数量在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性
货物数量是贸易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若违反合同的数量条款,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例如,英国的《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30条就作出规定:
卖方少交货物,买方有权拒收;卖方多交货物,买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也规定:
卖方多交货物,买方有权拒收多交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卖方少交货物,除补交外,还要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二节对计量单位的要求
货物进出口中通用的计量单位有四种:
㈠公制或米制(metricsystem)
㈡英制(Britishsystem)
㈢美制(U.S.system)
㈣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systemofunits)
一、我国对进出口货物计量单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3条规定: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并规定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我国出口贸易中,对合同要求采用非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的,争取加注经折算的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
我国进口贸易中,除非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不得进口。
二、易混淆的计量单位
㈠吨
⒈(公)吨(metricton,t.orm.t.)
⒉长吨(longton,l.t.)
⒊短吨(shortton,sh.t.)
其中:
1长吨=20英担=1016.05kg
1短吨=20美担=907.185kg
㈡用作计量单位的包装(如袋、包、桶等)
例如:
1袋咖啡=60kg
=70kg
=75kg
=77kg
=90kg
㈢货物进出口中的常用计量单位
⒈重量
⒉长度
⒊面积
⒋体积
⒌容积
⒍个数
第三节数量的计算
一、重量的计算方法
按重量计价并交货的货物,其重量的计算有四种:
㈠按毛重计
毛重(grossweight)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的重量,以毛重作为交货时计量数量和计算价格基础的方法称按毛重计。
此外,单价不高的商品采用毛重计量重量,但视毛重为净重,这种方法称以毛作净(grossfornet)。
例:
每公吨300美元,以毛作净。
㈡按净重计
净重(netweight)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
按净重计是指以毛重扣除皮重的重量作为交货时计量数量和计价的基础。
皮重(tare)即包装的重量,其计算方法有四种:
⒈按实际皮重扣除
⒉按平均皮重扣除
⒊按习惯皮重扣除
规格化的包装重量划一,被业内人士所公认。
⒋按约定皮重扣除
合同中对包装的重量已作出规定。
㈢按公量计
公量(conditionedweight)是指以科学方法去除货物水分后的重量再加标准水分的重量,即
公量=干量+标准水分
或
1+标准回潮率
公量=货物净重×————————
1+实际回潮率
其中
水分
回潮率=————
干量
按公量作为交货时计量数量和计价基础的货物,通常是含水分不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货物,如生丝、羊毛等。
㈣按理论重量计
按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计是指按单件重量与件数的乘积作为交货时计量数量和计价的基础。
采用这种方法计算重量,通常适用于规格一致,体积相同的货物。
如果国际货物按重量计量,但未规定采用何种重量的计量方法,按有关国际惯例(如《公约》第56条)的规定,按净重计数并计价。
第四节数量的机动幅度
一、溢短装
溢短装是指允许卖方交货时多交或少交的数量机动幅度。
有关溢短装的条款称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通常包括:
㈠溢短装幅度
例:
±5%
㈡溢短装的决定者
⒈卖方决定(atseller’soption)
⒉买方决定(atbuyer’soption)
⒊承运人决定(atcarrier’soption)
若未作规定,推定为由卖方决定。
㈢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⒈按合同价计
⒉按市价计
⒊部分按合同价计,部分按市价计。
若未作规定,推定为按合同价计。
二、“约”
“约”是个模糊的概念,尽量不采用。
但是,在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约”有明确的含义。
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简称UCP600)第三十条规定,“约”或类似词语解释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该条款还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但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除外。
第三章货物的包装
第一节包装的作用和重要性
一、包装的作用
㈠保护商品
㈡宣传和美化商品
㈢方便使用
㈣方便运输和携带
㈤方便贮存和分配
二、包装及其条款的重要性
⒈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以及增加商品的价值。
⒉包装作为货物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时,包装说明是货物说明的一部分,即是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违反这一条款内容者,将构成严重违约。
第二节包装的分类
一、货物按包装分类
㈠包装货
㈡裸装货
㈢散装货
二、按在流通领域内的作用分类
㈠运输包装
㈡销售包装
三、运输包装的分类
㈠单件运输包装
⒈箱⒉包⒊袋⒋桶⒌瓶⒍罐(听)⒎坛(甏)⒏篓
㈡集合运输包装
又称成组化(cargounitization)运输包装,包括:
⒈托盘(pallet)
⒉集装包或集装袋
⒊集装箱(container)
1A型——8’×8’×40’
1C型——8’×8’×20’
1C型集装箱又称标准集装箱,简称标准箱或标箱(twenty-footequivalentunit,TEU)。
标准集装箱既是一种包装容器,又是一种计量单位。
作为计量单位,一般用于计量集装箱的产量、销售量和港口吞吐量。
第三节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transportpacking)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outerpacking)。
相对而言,销售包装(sellingpacking)又称小包装或内包装(innerpacking)。
一、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shippingmark)又称“唛”或“唛头”。
通常由字母、数字和几何图形组成,刷印在运输包装的明显部位,用于运输人员辨认货物和核对单证,以避免货物错发错运。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联合国有关组织制定出标准运输标志式样,在国际贸易中推荐使用。
标准运输标志包括四个部分:
⒈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⒉参照号码,如合同号码、发票号码等
⒊目的地
⒋件数号码
例:
ARATRACO
SC915530
LC601225
TRIPOLI
(LIBYA)
CTN/NO.1-100
其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
⒈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⒉目的地
运输标志一般由卖方设定,无需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
如运输标志由买方设定,也可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
如未作规定,应在合同中订明买方设定运输标志的时限,以及超过该时限由卖方自行设定的条款内容。
二、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mark)是指刷印在运输包装上的,用以提示有关人员在装卸、搬运、存放和保管中如何操作的图形和文字标志。
三、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warningmark)又称危险品标志(dangerouscargomark),是指刷印在危险品运输包装上的,用以提醒有关人员在装卸、搬运存放和保管过程中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和文字标志。
四、其他标志
㈠毛重标志
㈡净重标志
㈢体积标志
㈣产地标志
例:
GROSSWEIGHT54kgs
NETWEIGHT52kgs
MEASUREMENT42×28×18
MADEINCHINA
第四节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一、定牌
货物及其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牌号或商标的做法。
二、无牌
货物及其包装上无任何牌号或商标的做法。
三、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neutralpacking)是指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区的包装。
㈠定牌中性包装
有买方指定的牌号或商标,但无生产国别地区的包装。
㈡无牌中性包装
既无牌号或商标又无生产国别地区的包装。
目前中性包装的做法在国际贸易中受到严格限制,不宜使用。
第四章贸易术语
第一节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条件(priceterms),是一种用文字或字母组成的简短概念,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手续等责任负担的划分。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㈠简化交易程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与发展
⒈减少磋商内容
⒉缩短成交过程
⒊节省业务费用
㈡决定贸易合同的性质
第二节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主要惯例简介
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包括:
㈠《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W.O.Rules1932)
由国际法协会制定,主要对CIF合同的买卖双方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㈡《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
由美国九个大商业团体牵头制定,由1940年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进行修订,并于1941年经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
该规则对六种贸易术语作出具体规定。
㈢《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ICCPublicationNo.560),简称《2000年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由国际商会(ICC)制定,其中对13种贸易术语作出具体规定。
该规则顺应了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发展的需要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在世界上被广泛接受。
二、《2000年通则》的贸易术语简介(注意:
2010版有所改动,以课堂笔记为准)
13种贸易术语被分成四组,分别是:
㈠E组术语——启运术语
㈡F组术语——主运费未付术语
㈢C组术语——主运费已付术语
㈣D组术语——到达术语
组别组别名称外文名称缩写中文名称缩写
E组启运术语EXW工厂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组主运费未付FAS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C组主运费已付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组到达术语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未完税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第三节六种常用贸易术语
一、FOB
㈠含义
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注意该术语以装运港地名结尾。
㈡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
贸易风险手续费用
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