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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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
蔡祖根甘日华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
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
周怀东李延平
(网上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相关的卫生要求及水质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17218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308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监发[2001]161号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与定义
3.1生活饮用水:
饮水和生活用水。
3.2供水方式
3.2.1集中式供水: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1.1自建设施供水:
由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并主要自用的供水方式。
3.2.1.2二次供水: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1.3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与公共取水点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2.2分散式供水: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常规检验项目:
能普遍反映水质状况、检出频率较高的检验项目。
3.4非常规检验项目: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检验项目。
4.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2生活饮用水中对健康有害的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超过限值者,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4.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以用户能否接受为准。
本标准所列感官性状指标的限值,表示水质感官性状良好。
4.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以保证微生物学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不宜超过限值,但应有适当余量;
管网末梢及用户受水点水中消毒剂余量也应符合要求。
4.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表2和表3要求。
4.7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尚不能使供水水质完全符合表1、表2和表3的部分项目,依照表4要求执行。
5.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采用地表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按照GB3838执行。
5.2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按照GB/T14848执行。
6.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7.1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按照GB17051执行。
8.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混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并符合GB/T17218要求。
8.2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并符合GB/T17219要求。
表1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汞(mg/L)
0.001
硒(mg/L)
氰化物(mg/L)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水源限制时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pH单位)
大于6.5;
小于8.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超过Ⅲ类水源,原水>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铝(mg/L)
0.2
铁(mg/L)
锰(mg/L)
0.1
铜(mg/L)
锌(mg/L)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4.放射性物质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MPN,最大可能数;
CFU,菌落形成单位。
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水样中检出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表示该水体已受到人或动物粪便污染。
表2水质常规检验项目(根据所使用的消毒剂确定检验项目)
消毒剂名称
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与水接触至少30min出厂
4
≥0.3
≥0.05
氯胺(总氯mg/L)
与水接触至少120min出厂
≥0.5
臭氧(O3mg/L)
与水接触至少12min出厂
0.02;
如加氯,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0.8
≥0.1
≥0.02
表3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锑(mg/L)
钡(mg/L)
铍(mg/L)
硼(mg/L)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铊(mg/L)
0.0001
氯化氰(以CN-计mg/L)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之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每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一氯二溴甲烷(mg/L)
二氯一溴甲烷(mg/L)
三溴甲烷(mg/L)
二氯甲烷(mg/L)
1,2-二氯乙烷(mg/L)
0.03
1,1,1-三氯乙烷(mg/L)
2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氯乙烯(mg/L)
1,1-二氯乙烯(mg/L)
1,2-二氯乙烯(mg/L)
三氯乙烯(mg/L)
四氯乙烯(mg/L)
0.04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二氯乙酸(mg/L)
三氯乙酸(mg/L)
三氯乙醛(水合氯醛mg/L)
苯(mg/L)
甲苯(mg/L)
二甲苯(mg/L)
乙苯(mg/L)
苯乙烯(mg/L)
2,4,6三氯酚(mg/L)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苯(mg/L)
1,2-二氯苯(mg/L)
1,4-二氯苯(mg/L)
三氯苯(总量mg/L)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丙烯酰胺(mg/L)
0.0005
微囊藻毒素-LR(mg/L)
甲草胺(mg/L)
灭草松(mg/L)
百菌清(mg/L)
滴滴涕(mg/L)
溴氰菊酯(mg/L)
乐果(mg/L)
0.08
2,4-滴(mg/L)
七氯(mg/L)
六氯苯(mg/L)
六六六(总量mg/L)
林丹(γ-六六六mg/L)
马拉硫磷(mg/L)
0.25
对硫磷(mg/L)
0.003
甲基对硫磷(mg/L)
五氯酚(mg/L)
0.009
莠去津(mg/L)
呋喃丹(mg/L)
0.007
毒死稗(mg/L)
敌敌畏(含敌百虫mg/L)
草甘膦(mg/L)
氨氮(以N计mg/L)
磷酸盐(只用于加磷酸盐类缓蚀阻垢剂,以PO43-计mg/L)
5
硫化物(mg/L)
钠(mg/L)
200
表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质要求
500
1.2
20
用户可接受(参考值20)
3,特殊情况时为5,
分散式供水者,用户可接受
用户可接受
pH(pH单位)
不小于6.5;
不大于9.5
用户可接受(参考值1500)
总硬度(以CaCO3计)
用户可接受(参考值550)
用户可接受(参考值0.5)
用户可接受(参考值0.3)
用户可接受(参考值300)
9.水质检测与评价
9.1供水单位水质检测
9.1.1供水单位的检测频率、非常规检验项目选择由当地县级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执行。
9.1.3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执行。
9.1.4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资料档案。
9.2卫生监督的水质检测
9.2.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供应的出厂水、末梢水(含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
9.2.2当发生供水事故、介水传染病暴发等突发性事件时,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检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按照GB/T5750执行。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名称
限值
肠球菌(CFU/100mL)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b-萘酚(mg/L)
0.4
2-甲基异莰醇(ug/L)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二溴乙烯(ug/L)
二噁英(2,3,7,8-TCDDng/L)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ug/L)
五氯丙烷(mg/L)
双酚A(mg/L)
丙烯腈(mg/L)
丙烯酸(mg/L)
丙烯醛(mg/L)
四乙基铅(ug/L)
戊二醛(mg/L)
石油类(总量mg/L)
石棉(>10mm万/L)
700
亚硝酸盐(mg/L)
3,短期
0.2,长期
多环芳烃(总量ug/L)
多氯联苯(总量ug/L)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环烷酸(mg/L)
苯甲醚(mg/L)
总有机碳(TOCmg/L)
氡(pCi/L)
300
铀(mg/L)
黄原酸丁酯(ug/L)
氯化乙基汞(ug/L)
附录B参考文献
1.WorldHealthOrganization.GuidelinesforDrinking-waterQuality,thirdedition.Vol.1,2004,Geneva
2.EU’sDrinkingWaterStandards.,CouncilDirective98/83/EConthequalityofwaterintendedforhumanconsumption.AdoptedbytheCouncil,on3November1998
4.USEPA,DrinkingWaterStandardsandHealthAdvisories,Winter2004
5.俄罗斯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2002年1月实施
6.日本饮用水水质基准(水道法に基づく水质基准に关すゐ省令),2004年4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