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法典宣教解读专题学习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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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典宣教解读专题学习讲座,目录CONTENT,第一部分: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第三部分: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第四部分: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前言:

民法典的诞生及亮点速览,前言,民法典的诞生及亮点速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胎儿也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亮点速览-总则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下调到8周岁,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亮点速览-总则编,未成年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亮点速览-总则编,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亮点速览-物权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01,02,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03,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亮点速览-物权编,04,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05,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

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06,亮点速览-合同编,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提交订单时合同成立,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2.禁止霸座,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4.禁止高利贷,网贷被套路不用怕,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亮点速览-人格权编,预防性骚扰:

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01,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

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02,规范人体基因及胚胎研究,划出法律红线,03,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并强调了此类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AI换脸侵犯肖像权,04,亮点速览-婚姻家庭编,树立优良家风入法,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增“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取消实行计划生育,民法典中删除了计划生育的表述,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亮点速览-继承权编,网络财产可以继承,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并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被概括其中。

法定继承人范围被扩大,侄甥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新增遗嘱形式,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立有数份遗嘱的,以设立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

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被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亮点速览-侵权责任编,确立自甘风险原则,高空抛物,自助免责,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明确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第一部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重大意义,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第三部分,编纂工作专班,工作思路,民法总则草案,各分编编纂,征求意见,针对性的修改完善,进一步修改完善,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第四部分,7编,1260条,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总则编,第一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第一编共10章、204条,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

一是自然人。

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

草案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二章)。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二是法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草案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三章)。

三是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草案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四章)。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

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

此外,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第一编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

一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

二是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二节)。

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

四是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七章)。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

第一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

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八章)。

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九章)。

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草案第一编第十章)。

物权编,第二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

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

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草案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

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二编第二十章)。

合同编,第三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

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草案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

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草案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

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

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草案第三编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

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

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

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三章)。

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六章)。

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草案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

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

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草案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人格权编,第四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第四编共6章、51条,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

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草案第九百九十条)。

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

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

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

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草案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草案第一千零六条)。

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九条)。

三是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

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

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

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结合司法实践,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二十条)。

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

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草案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

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婚姻家庭编,第五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

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第五编共5章、79条,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

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

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

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规定,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

从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赞同。

因此,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了规范(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

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

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

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继承编,第六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第六编共4章、45条,第六编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

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

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第六编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

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第六编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

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草案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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