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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以及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二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节假日责任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

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第四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五条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六条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被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

此种情况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被保险机动车不是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之日止;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

(五)承租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

失踪导致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

(七)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

(八)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九)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用于非法营运过程中被盗抢。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在购车发票金额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车辆出厂后(不含在车辆售价中)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出险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权属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钥匙、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完税(费)证明凭证或免税证明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但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权属证明原件、《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完税(费)证明凭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原件或免税证明原件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缺少原车钥匙(任何一把)增加3%的免赔率;

2.符合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第

(二)款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全车损失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部分损失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变更为保险人所有的,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该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本公司不予承担。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上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本车货物损失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抢劫、盗窃、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机动车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本车上货物损失的赔款后,在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免赔15%,负主要责任免赔10%,负同等责任免赔8%,负次要责任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四)加装的车顶玻璃未投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适用于营业性车辆。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需进厂修理,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停驶的损失,在双方约定的修复被保险机动车期间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修理厂家原因或因停工待料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在车辆修理、维护期间和被扣押期间;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第四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在扣除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新增设备损失部分后,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执行车辆损失保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条其它事项

(一)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二)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适用于非营业性车辆。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第四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被保险机动车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因被保险机动车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由于修理厂家原因或因停工待料所造成的损失。

(四)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期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二)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非经法院判决而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后,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已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的、9座以下的非营业客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特约条款,当车辆损失保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任一险别保险责任终止,其所对应的本条款保险责任也即行终止。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处理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对应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四)保险期间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

(六)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

(七)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

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为车辆损失保险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车辆损失保险时,可选择适用本条款。

第二条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的,在基本险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当保险车辆发生第三次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率5%,发生第四次保险事故时,另增加绝对免赔率15%,从第五次以后每次事故另增加绝对免赔率25%。

第三条选择适用本特约条款的,对其车辆损失保险保费予以优待,优待金额为其未选择适用本特约条款时车辆损失保险保费的2%。

节假日责任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用9座以下客车,可以选择投保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本特约条款中的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以及星期六、星期天等节假日。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节假日期间,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四条本特约条款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分为10万、20万、30万、50万四个档次。

第五条本特约条款终止日期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致;

第六条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时,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的基础上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本合同每次事故适用对应基本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人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费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赔偿处理

投保了本特约条款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每次事故扣减相应的绝对免赔金额。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非营业9座以下客车,可投保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服务(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车辆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

(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一条保险责任

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二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第三条其他

本特约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经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已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香港、澳门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扩展区域从出境处起算,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200公里、500公里和1000公里的半径范围来确定。

第二条责任免除

出境后,在非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其他

本附加险生效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适用于已投保盗抢险的机动车。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而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向中国海关缴纳关税的经济责任,保险人直接将应课税款赔付给中国海关,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盗抢险的保险金额。

第二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国境内出售被保险机动车,不论合法与否;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使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三)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致被保险机动车被中国政府罚没或扣押;

(四)中国海关应征税款与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失踪。

第三条赔偿处理

(一)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需协助保险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提供一切情况。

(二)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参与海关对被保险机动车的估值程序。

(三)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下列文件:

1、海关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征税通知书;

2、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本附加险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营业性机动车。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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