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村煤矿安全奖惩与事故责任追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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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村煤矿安全奖惩与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米村煤矿安全奖惩与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米村煤矿安全奖惩与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职工工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努力创建"五优"矿井和本质安全型矿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国务院446号令、《郑煤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郑煤集团公司安全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米村煤矿所属各科队。

  第二章安全奖励

  第三条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井下科队级干部按其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分别向矿交纳不同标准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每月和年度分管范围内实现安全生产,矿按其所交抵押金的数额按标准给予奖励,否则。

沉淀抵押金。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给予记功嘉奖。

  第五条职工积极主动抓“三违”的,经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依次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第六条职工在地一时间发现和反映井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井下出现的突发问题的,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第一时间进行处理,避免事故发生的,给予有功人员2000-5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于制止、举报破坏安全生产设备的有功人员,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第八条由安全管理科负责定期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评定总结,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有创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九条发生1人次重伤或二级非伤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跟班队长干部降级处分,队长行政记过处分,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留矿查看一年处分;发生轻伤事[换行]故隐患不报,对责任单位队长、支书免职处分。

  第十条发生2人重伤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跟班队干部撤职处分,队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支部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班安检员留矿查看意念之处分,安全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一万元,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跟班队干部撤职处分队长行政记过处分,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留矿查看一年处分。

  第十二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一万元,给予责任单位队长、支书撤职处分,安全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当班班(组)长、跟班队干部、队长、支书撤职处分,当班安检员留矿产看意念之处分,安全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主管部门罚款5000元。

  第四章采煤专业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采煤工出发:

  一、对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或空顶作业的责任人,罚款500元。

  二、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的:

顶未背紧背实的,连续3棚为一处,罚款100元。

  三、滑移支架出现背架、咬架、死架、托梁弯曲变形的,罚款500元。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

  1、支柱柱、排距偏差超过±100mm的;

  2、支柱未使用防倒装置或防倒装置使用不合格的;

  3、采高3棚以上不符合《作业规程》或单项措施规定的;

  4、老塘有一处挡矸不严的;提前摘柱、缺柱或失效柱(根)不及时更换的;

  5、片帮长度超过3棚不及时支护作业的;

  6、支柱初撑力(根)不符合规定的;

  7、连续3棚支柱迎山不照、棚梁歪旋的;

  8、不同型号的单体液压支柱混合使用的;

  9、放煤开口不按作业规程要求的;

  10、对支柱不进行二次注液就放顶或放煤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航道维修工或巷道维修负责人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100元:

  1、维修巷道不按规定加固支架的;

  2、安全退路不畅通的;

  3、不按措施要求备足支护材料的;

  4、设备材料不及时回收运出的;

  5、采面上下尾巷不及时回收的;

  6、扩修巷道未对电缆、设备防护的;

  7、扩修前没对巷顶、帮进行注水的;

  8、不使用临时支护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

  1、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架设长度(米)不够的;

  2、采面上下两巷净高低于1﹒8(米)不够的(特殊地址条件除外);

  3、巷道文明生产不符合规定,出现淤泥积水、杂物、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项)的;

  4、梁掉爪、断裂,不及时更换的;

  5、航道出现脱帮、漏顶不及时处理的。

  第十六条 液压系统漏液不及时处理,对维修工罚款50元;泵站压力小于18MPa,乳化液浓度低于2%~3%,泵站漏液,一项对司泵工罚款50元。

  第十七条 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的,无标志牌,一项对材料可管理员罚款50元。

没有备足仿冒顶材料的,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质量验收员处罚:

  一、当班采煤工作面验收之后,仍存在质量问题的;采空区悬顶草果2×5㎡,强制放顶措施没有落实的,罚款100元。

  二、在生产过程中,全工作面失效柱超过3根,超一根罚款50元;采面连续出现3根(棚)支柱迎山不照、支柱歪旋为一处,每处处罚50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采煤班长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悬挂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的罚款100元;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接班之后,安全隐患没有安排处理组织生产的;2,罚款100元。

  三、炮眼封孔不合格、不使用水炮泥或使用煤粉屯炮的,每个炮眼罚款50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运料工(其它处罚,见机电运输专业)处罚:

  一、上付巷文明生产不符合规定,有淤泥积水、杂物、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的,一项罚款50元。

  二、隔爆水袋不足或脱钩的,一项罚款50元。

  第二十一 不按措施进行煤层注水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五章掘进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队罚款500元

  1、独头巷道外边扩修,里面有人或没有切断电源的;

  2、耙渣机无封闭式护绳栏、照明的,钢丝绳磨损严重或接头方法不符合要求的。

  3、岩巷掘进工作面积渣超过两个循环的。

  4、更换支架工作中途停止,未采取有效措施接顶封帮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100元:

  1、掘进面空帮空顶(超挖)、片帮不及时支护作业的;

  2、施工前没有敲帮问顶进行作业的;

  3、岩巷净高净宽不符合设计要求(米)的。

  4、巷道扩修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

  1、工字钢棚缺撑杆,不使用肩口垫的;

  2、支架梁不水平、梁错口(棚)的;

  3、煤巷净高净宽(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4、支架架设(棚)的前倾后仰、迎山不照超过规定的;

  5、锚杆角度、间排距不符合要求或锚杆外露(项)超过规定的;

  6、砌水沟不成直线、不铺底(米)的;[换行]7、荆笆、网不搭接或不到底、椽子脱节(项)的

  8、U型钢支护缺拉杆,卡缆位置不合格,螺栓松动(项)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打眼工处罚:

  1、不执行湿式打眼的,罚款50元。

  2、不按措施要求打释放钻孔的,缺一钻孔,罚款100元;钻孔深度缺一米,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 喷层厚度不合格、喷层表面不密实、赤脚,每项对喷浆工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掘进班长处罚:

  一、不按规定悬挂安全监测一起、仪表的罚款100元;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100元:

  1、接班之后,安全隐患没有安排处理组织生产的;

  2、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没有盯着落实处理的;

  3、未使用超前支护,三角线、中线跑偏超过规定的;

  4、巷道内设备物料挤压风筒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

  1、不按措施进行煤层注水的;

  2、不使用水炮泥、炮眼封孔不合格或使用煤粉屯炮眼(个)的;

  3、文明生产不符合规定,有淤泥积水、杂物、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项)的;

  4、水管不跟窝头(米)的。

  第六章  机电运输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电工处罚

  一、主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继续运行的;锅炉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罚款500元。

  二、井下防爆电器严重失爆罚款200元,一般性失爆罚50元。

一次检查发现两处失爆罚500元,依次类推;对防爆组包片人员罚款100元。

一次检查发现三处以上是报,对防爆组包片检查人员罚款500元,同时调离工作岗位。

  三、扒、蹬、跳矿车或乘坐非乘人胶带的罚款500元,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主扇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罚款200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100元:

  1、主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

  2、不使用照明综保的;

  3、列车不使用红尾灯的;

  4、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

  5、检修电器设备不按规定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搭接地极的;

  6、皮带巷及斜坡无信号或信号损坏运行的;

  7、停电检修不挂停电作业牌的;

  8、专职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具操作电器设备的;指使非专业人员操作电器的;非专业操作电器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

  1、电器设备不使用合格的保险丝的;

  2、皮带巷及斜坡无信号或信号损坏运行的;

  3、每班没有坚持检查电器防爆情况的;

  4、皮带运输机随即保护不齐全或随机保护(项)不起作用的;

  5、电器设备无接地的;

  6、急电硐室绝缘工具未配齐的;

  7、电器设备未按规定配齐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8、大巷机车闸、灯、铃及连接装置不合格;

  9、电机车司机离开作为后未取下换向器把手,关闭车灯的。

  10、电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将头、身体伸出车外或在车外操作的。

  11、开关没有上架、小件无上板的;

  12机电设备没有标志牌、危险牌、完好牌,设备、接线盒无铭牌,电缆、水管无走向牌的;

  13、电器设备接地及不合格的;

  14、溜子弯曲超过规定范围的,溜子机头搭接不合理的;

  15、索车托轮损坏或乘人吊座有一处变形的;

  16、大巷缺照明或照明灯不亮不及时更换的;

  17、主要机电硐室记录不齐全、不完整的;

  18、电缆一处悬挂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的:

  一、皮带机头、机尾滚筒没有安装护栏(罩),罚款100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

  1、对轮、小链无护罩的;

  2、运输机行人跨越处没有安设过桥或过桥固定不牢的;

  3、溜子、皮带机头减速器观察孔未安装盖板或盖板固定不牢的;

  4、皮带有(处)跑偏的;

  5、皮带出现死辊或缺辊的;溜子缺(块)刮板的;

  6、风、水管路有一处悬挂不合格的;

  7、扒渣机没有安装护栏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运料工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0元:

  1、无措施用皮带、溜子运送物料或设备(双向皮带除外)的;

  2、斜坡运输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或超挂车辆的;

  3、在斜坡上停放车辆未采取可靠阻车措施的。

  4、无极绳绞车在运行过程中乘坐人员的;

  5、斜巷运输不坚持“行人不开车,开车不性人”制度的;

  6、未按规定固定轿车、绞车闸不灵,使用不合格钢丝绳的;

  7、人力推车放飞车、绞车空挡溜车的;

  8、“四保险”设施不齐全、不灵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

  1、物料运送不到指定地点或码放不整齐(以交接单签字为准)的;

  2、死地辊或缺地辊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致意的对皮带、溜子司机罚款100元:

  1、皮带、溜子机头、机尾不按规定设置压戗柱;无措施用皮带、溜子运送物料或设备(双向皮带除外)的;

  2、溜煤眼无阑干、箅子,或安装不合格的;皮带输送机随机保护不齐全或随机保护不起作用开机运行的;

  3、溜子、皮带不点动直接启动(21、中央强力皮带除外)的;

  4、转载地点撒水装置,不坚持正常使用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把口工处罚:

  一、立井、斜坡升降物料不使用安全设施升降物料的,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100元:

  1、携带点火物品、烟草下井的;

  2、携带超重、超长物件乘坐索车的;

  3、罐笼提升是不关闭罐笼门或栅栏门;立井、斜坡升降物料不按规定固定物料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

  1、人员上下罐乘坐索车不排队,出现拥挤的;

  2、无证、酗酒、穿化纤衣服、未带自救器人员入井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通风设施工处罚:

  1、风筒脱节,造成瓦斯积聚事故的,罚款300元;

  2、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的,罚款500元;

  3、不按要求装设反向风门(临时风门除外)的;风筒脱节的;盲巷不按规定设置栅栏、警标的,罚款100元;

  4、风门不闭锁、不关闭的;风筒破口不及时修补的;密闭墙漏风的;风门包边损坏的;风筒接口不严、风筒掉挂不平直的,一项罚款50元。

  第七章一通三防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通风设施工处罚:

  1、风筒脱节,造成瓦斯积聚事故的,罚款300元;

  2、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的,罚款500元;

  3、不按要求装设反向风门(临时风门除外);风筒脱节的;盲巷不按规定设置栅栏、警标的,罚款500元。

[换行]4、风门不闭锁、不自关的;风筒破口不及时修补的;密闭墙漏风的;风门包边损坏的;风筒接口不严、风筒掉挂不平直的,一项罚款50元。

  第三十三条不按规定安装局扇的,对通风安装工罚款100元,造成循环风的,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掘进工作面局扇不坚持使用“三专两闭锁”(风电闭锁由施工单位电工负责),对局部通风工罚款100元;风机不能自动倒台的,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防尘工处罚:

  1、防尘设施不齐全完好,罚款5元;

  2、所负责的范围内不按规定冲刷巷道,罚款50元;造成煤尘堆积的,长5m、厚2mm为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放炮员处罚:

  一、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放炮不设警戒牌或撤人距离不够的,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爆破工未随身携带发爆器手把、钥匙或未到爆破通电时将手把、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立即将手把、钥匙拔出并摘掉母线扭结成短路,罚款500元。

  三、丢失一包炸药或一发雷管罚款200元,丢失十发以上的罚1000元。

  四、井下爆破不使用发爆器的,罚款500元

  五、不坚持火工品领退制度的,罚款200元。

  六、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罚款100元。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

  1、炸药、雷管不分类入箱上锁管理的;放炮崩到支柱不及时扶正架好继续放炮的;

  2、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炮眼封孔不合格或使用煤粉屯炮(孔)的;

  第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收后,不及时打密闭的;停风巷道超过24小时不密闭的,对通风队长罚款100元。

  第三十八条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瓦斯超限的,对抽探队队长罚款500元。

  第三十九条局部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条未按规定携带便携仪或悬挂位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四十二条私掐风筒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三条用荆笆或其他物品堵塞风筒出口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四条不按规定设置警报点、断电点或复电点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罚款500元。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瓦检工处罚:

  1、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2、风筒脱节,造成瓦斯积聚事故的,罚款300元;

  3、瓦斯超限不撤人、不汇报,罚款500元;

  4、瓦斯牌填写数据不真实、不清楚的;临时停风巷道不按规定设置栅栏、警标的;风筒脱节的;风筒末端30米,接口不严、风筒掉挂不平直的;风筒口距窝头距离不符号规定的,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破坏“一通三防”设施的,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安全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跟班队长、班长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0元:

  1、没有按措施进行探放水、石门揭煤的;

  2、有严重水害没有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向调度室、安全管理科等有关单位汇报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0元:

  1、采面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过老空等没有按专项技术措施施工的;

  2、掘进工作面施工交叉点、开门处、过老巷、过地质构造带、煤层变薄破顶打底等没有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三、巷道贯通、扩修、回收等重点项目无措施施工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技术员处罚:

  一、作业规程及各种技术措施,没有向职工贯彻学习的;采掘工作面缺三图一表的,罚款100元。

  二、采面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过老空等;掘进工作面施工交叉点、开门处、过老巷、过地质构造带、煤层变薄破顶打底等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地质主管技术员处罚:

  一、接近积水区域或水患可疑区域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300元。

  二、石门揭露煤层未编制设计和专项安全措施的,罚款200元。

误揭煤层,罚款500元。

  第五十条有严重水害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分别对地测科科长和施工主管科室科长,罚款1000元。

  第五十一条小煤矿越界开采,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地测科负责小煤矿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第五十二条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

  第五十三条安全仪表未按期校验,对维修工每台罚款100元。

  第五十三条破坏安全设备、设施、装置、仪器、仪表或人为造成失控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第五十五条不按规定下井带班,[换行]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大工程及事故隐患的,按分析会处理结果处理。

  第五十七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每条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50元。

  第五十八条不具备生产条件,被责令停止生产的,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2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按前管理科负责安全质量工作的考核,安全质量罚款任何人无权减免,直接传劳动社保科扣罚,财务科负责将罚款足额拨到安全质量基金帐户上,作到专款专用。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米村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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