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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世纪70年代,台湾著名学者许倬云先生就在《汉代农业:

中国农业经济的起源与特性》一书就对“人们一般认为大规模起义爆发的原因是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使人们丧失了生存条件”表示怀疑。

徐卓云教授根据居延汉简考证出中国土地相对充裕,地贱谷贵,劳动力相对土地来讲价值更高。

而农民起义主要发生在土地相对充裕的地区。

因此“土地集中可能不是迫使农民离开土地、陷入绝境的主要因素” 

[1]  

台湾另一位学者赵冈先生通过对大量具体历史档案进行分析,指出中国古代地主占有制与欧洲采邑占有制有根本不同,“中国传统农村的土地市场相当自由,土地不但在运动,而且是多向运动,地权分配变动性很大,既非采地式的定制,也非‘无限集中’、‘永远兼并’的单向运动”。

他集中论述了中国土地的集中因素和分散因素,认为并不存在土地越来越集中的情况。

 

[2]同时,赵冈先生初步探讨了中国土地所有者的结构,结论是唐宋以来,“中小业主的人数愈来愈多,大地主寥若星辰。

每个村镇或每个地区的头号大地主所占有的田亩数往往也是很有限的”。

[3]赵冈先生很明确地质疑大陆学者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正统说法,认为中国所谓“封建地主制”的概念是受到西方研究者的影响,中国农民合法拥有土地并可以在市场自由交易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结果,土地的租赁,雇佣劳动的自由等都是西方农业社会期间不存在的。

[4]  

到了90年代,不少大陆学者开始对港台学者的研究进行了“深化”。

他们把目光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转移到了近代,尤其是土改前。

在肯定中国自秦汉一直到解放前夕中国主要是中小地主和富农占有土地的论述后,一些学者集中论证了解放前中国地主占有土地没有传统说的达到60-70%,而是30-40%;

论证这个时期土地集中度并没有在土地改革前更加集中了,而是更加分散了;

论证了中国古代实收地租都小于五五分成。

大约只有30%。

[5] 

也就是说,占农村人口4%左右的地主占有农业产出的12%左右。

这么低的剥削率,即使不再往下引申,60年前的那场土地改革的必要性也值得怀疑了。

研究并没有到此为止。

一方面,以留美学者黄宗智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将1946年土地改革到1976年文化革命结束作为一个整体研究,认为“46年到52年的土改和66年到76 

年的文革中,农村阶级斗争的表达性建构越来越脱离客观实践,两者的不一致强烈影响了共产党的选择和行动”,在引述了目前得到知识分子广泛承认的“崩溃边缘”说法后,共产党的革命实际被证明为给中国人带来了几十年的灾难。

这种看法不止黄宗智一个,华东师大的杨奎松先生,清华大学的秦晖先生也持这种看法。

另一个走向是,多篇文章主动站到土改“倒霉者”的角度,以大量血淋淋的历史资料揭露共产党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进行的土地革命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中进行的土地改革的盲目性和残酷性,甚至以此找到了蒋介石发动“4-12”事变的历史逻辑。

[6]  

显然,这次是学术研究自己主动把脚伸到了政治核心和敏感地带,自觉地为某种政治主张张目,为某些政治势力服务。

尽管如此,这些研究依然可以在学术范畴研究。

在目前的学术氛围下,指责这些学者为什么不从“翻身农民”角度透视土改,偏要从“倒霉者”角度来“重新考察”土改是很难奏效的。

这些学者目前本来就是目前出版界和媒体追捧的对象,动辄被请到主流舞台上做主题发言, 

[7]根本谈不上“武器的批判不能代替批判的武器”。

最重要的是,澄清这些问题只能从学术上来论证他们的看法与历史事实是否相符,他们的论证逻辑是否周延,还要阐述一个既符合中国农业社会的经济、政治历史面貌,又指出他们的谬误的历史观。

否则,你的“帽子”还没给他们扣上,“用大批判的思维方式去讨论”、“用阶级斗争一刀切”的帽子就飞来了。

二、“中国特色”的农业社会  

客观的讲,徐卓云和赵冈质疑大陆对农业时期中国的社会结构的正统论述是有一定道理的。

这一方面表现在“封建社会”这个描绘欧洲中世纪的词语不适合描绘中国的社会结构状况,另一方面,这个时期中西方经济运行实际结果与正统看法基本相反。

徐卓云和赵冈先生比较敏锐地抓住了这些逻辑漏洞。

首先,中国东周以后的所谓“封藩建卫”与中世纪欧洲的封建领主经济有明显的不同。

欧洲中世纪无论采邑制时期还是领主制时期,贵族、领主的身份和占有土地资产是世袭的,依附土地的农奴身份也是固定的。

领主、教会、平民、农奴,甚至骑士等,都有明确的、不可逾越的政治权利。

在西方可以轻松辨认出身份明确,利益相关的不同阶级。

中国自秦以来,地主,甚至包括大地主与一般农民都没固定界限,他们之间没有明显的政治、司法权力的差异,都是朝廷的“编户齐民”。

而且“富不过三代”,地主、富农、贫农之间身份会经常转换,流动性和变动性非常强,很难找到类似西方中世纪那样世袭的阶级。

在西方,划定一个人或家庭属于什么阶级是很容易的,因为财产、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是一致的。

一个贵族破落了,身份并不发生改变。

但在中国农村用西方标准划分阶级就经常遇见难题。

以土地占有量划分“阶级成分”,会遇见土改三年前因分家、破落等原因使一个家庭的“成分”从地主变成中农甚至贫农的都有。

以剥削率划分也遇见类似问题。

在西方,很难想象三五年中一个人的阶级属性就发生这样的改变。

正因为难以区分,中国土改阶段才不得不把农民划分成恶霸地主、地主、富农、富裕中农、中农、下中农、贫农、雇农、佃农等。

看起来很细致,实际上说明中国完全按照西方阶级标准划分阶层的困境。

在中国,不变的地位不是财产确定的,而是君臣、父子、男女属性决定的。

但是,并不能因为每个农民的地位的可变性来否定阶级或阶层的存在。

在相对完整的市场经济中,作为个人可以从一个穷人变成老板,也可以从老板变成穷人。

如果注意到古代中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范畴,那么中国古代经济与今天的所谓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机理是基本一致的,一样可以清晰地划分出阶级来。

阶级不是人的自然属性而是人的社会属性,虽然古代西方的阶级属性包含了血统和经济地位,但是,从政治经济学区分阶级属性的标准是经济地位而不是血统,不是贵族的飘带和徽式。

其次,阶级是指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孤立的个人身份。

地主和富农占有农业生产资料,佃农和佣工从事农业劳动,构成了农业社会基本生产资料占有和分配方式。

这两大群体边际的交互并不影响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

因此,虽然可以指出中国古代社会与西方的不同,但这些差异不是本质的差异。

另一个难以用西方逻辑进行概括的,是中国社会和经济形态的属性。

虽然共产党的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农业社会时期时依然把“小农经济”作为描述对象,很少把“封建”的本意作为论述的起点,但是还是有很多学者使用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或者“自然经济”这样的词语,同时把中国“宗法式的小农”与西方领主庄园、奴隶主庄园等混同起来,使叙述事实时面临逻辑悖论。

[8]  

对中国古代社会属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判断,很难在事实上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取得一致。

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是市场交换,而交换来自分工。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于是产生了交换。

必须注意到,市场经济所说的交换是指经济体之间的交换,不是个人劳动的交换。

丈夫出去打工老婆在家做饭,他们之间的分工不产生市场意义的交换。

人类进入成熟的农业社会后,分工已经很细。

人生活依赖粮食、桑麻、药材、陶器和瓷器、农具、生活用具等很多产品,需要不同分工的劳动者来完成。

这些东西是否都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来完成呢?

不一定。

如果一个经济体很大,由几十个甚至数百,数千劳动者来组成,那么他们内部就可以不通过市场方式来交换,也就是通过以物易物和一定的分配制来完成,实现了自给自足。

如果一个经济体很小,只有两三个劳动力,那么他们无论如何不可能完成这么多的分工,因此他们必须与其他的经济体交换。

所以,实现“自给自足”就必须是个足够大的经济体,“小农经济”就一定伴随一个交换充分的市场才行。

也就是说,所谓“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事实上也无法存在的。

在农业时期,数百甚至数千人形成的经济体是罗马时期的奴隶主庄园、中世纪的采邑和领主庄园。

在这些庄园里,对庄园主有人身依附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完成了农业时期大部分分工,庄园内部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交换,被称为“自给自足”。

这可以从整个西方这个时期没有小面额货币来证实。

西方一直是金、银等贵金属做币材,没有用过贱金属——铜钱,不可能发生小价值量的以货币作中介的交换,因此不会发生“两个大子儿买个烧饼”的市场交易。

大宗贸易和奢侈品交易是以经济体为单位进行的,这也与使用金银货币在逻辑上相符。

中国早在春秋时期就形成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济体。

自商鞅“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法律出台,就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形成大的经济体。

虽然“男耕女织”能过满足大部分生活需要,但离开市场交换的小农是很难生存的。

中国自古就有贱金属币材,能够支持小额交易也是佐证。

由于“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阶段论”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正统解释存在这样的逻辑漏洞,这就给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们留下了想象空间。

问题在于,马克思理论的核心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

将人类社会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见诸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 

[9],而是苏联社会科学家根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对西方文明的研究得出的。

照搬这种阶段论的“中国特色”解释并没有应用马克思这个核心观点,形成的正统结论反而使中国没有了“中国特色”。

“马克思主义本土化”并不是以抛弃马克思核心理论为前提的,如果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来分析,要抛弃的是这些错误的阐述而不应该是马克思主义本身。

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观察,1500甚至1800年前的欧洲属于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很低的社会。

生产要素市场交换水平很差:

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基本不进行市场交换,或者买卖双方受身份限制 

[10],劳动者处于人身依附状态,主要经济活动是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

而同时期的中国市场经济发育充分:

土地自由买卖,劳动力自由流动,存在雇佣劳动;

经济体依赖市场交换生存。

站在彻底马克思主义立场,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观察和描述世界,不为演绎出来的“中国特色马列主义”的论述所束缚,徐卓云、赵冈先生和一些国内学者的质疑就失去了着力点,显得无足轻重。

比如,正是中国农民土地占有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土地集中程度自然不可能像以西方以敕封和褫夺形成的那样高。

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济用“成男分户”、“诸子均分”的法令和习俗能够让中国存在一种与市场竞争造成土地集中相抗衡的力量,同时也通过户数的增加使朝廷获得更多的赋税,并减少地方豪强与中央政府抗衡的几率。

[11]而以敕封形成的封地更适合通过“长子继承制”保持数量有限的贵族,从而保障领主对王权和贵族的忠诚,于是西方就缺少土地细分化的制度因素。

因此,同样的农业生产形成不同的生产组织方式,是与东西方整体社会制度的差异相关的。

在中国没有找到像西方那样多的大土地所有者本来就不该大惊小怪。

不能说这些学者花时间研究出中国土地制度的这些特征没有价值。

但是,真理再向前跨出一步就是谬误,由此得出中国不存在因为土地制度造成社会矛盾激烈,中国历代激烈的社会冲突不是土地制度造成的,就走得过远了。

从最简单的道理说,由于中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自负盈亏,于是,既不存在对一个小农发达为一个地主,甚至大地主的制度约束;

同时也没有人需要为一个地主破落为农户,甚至成为生活无着的流民负责。

因此,中国小农加市场的经济制度有产生大量生活无着流民的可能性空间。

正是西方各个阶级地位是固定的,经济体内部施行类似“计划经济”,市场交换主要发生在大庄园之间,于是,既没有一个贵族领主可以通过经营优异而扩大自己的土地占有,没有一个农奴能过通过自己优异的劳动而成为贵族或者领主。

同时也没有一个贵族因经营失败而被摒除在所属阶级之外,没有一个农奴会因“经营失败”而生活无着。

农奴虽然被形容为像牲畜一样是领主的“财产”,但是没有财产拥有人会轻易损失“财产”,不管这个财产是头牛还是个人。

因此,西方农奴再苦,也不存在成为流民的可能性空间。

这就是西方土地集中程度虽然很高,也却很少会出现真正意义的农民起义 

[12];

中国土地集中程度不高,照样看到大大小小,充斥整个历史时期的农民暴动。

中国与西方农业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不同,拿西方土地集中标准来衡量中国社会矛盾激化程度,才真正是方枘圆凿,受“欧洲中心论”的影响了。

[13]  

三、小农加市场体制下的主要社会矛盾  

中国小农加市场的社会经济体系,会产生自己的运行特点。

这些特点可以被徐卓云、赵冈等学者的研究中得以证实。

首先,中国土地的集中度是在逐渐降低,大致情况是:

从唐宋前大地主占有土地比较多,唐宋开始中小地主占有土地比较多,到明清逐渐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土地占有结构。

即占人口3%左右的地主占有30%多的耕地,占人口5-6%的中小地主和富农占有40%多的耕地,占人口90%多的贫农占有大约20%的土地。

[14]同时,大地主基本采取佃租方式经营,中小地主采取部分佃租,部分雇工方式,富农主要采取雇工方式来经营。

与土地集中程度减低相伴,佃租方式的比重在下降,雇佣劳动的比重在上升。

以上描述正是徐卓云、赵冈、杨奎松等学者研究中证实的情况,这里就不再论述。

其次,除了少数贵族地主外,中国大多数农民并不存在身份区别,无论地主还是贫农都是编户齐民中的一员。

尤其唐宋以来,农民家庭经济地位的变化既快又大。

一方面“富不过三代”,一方面小农都有可能成为财主。

“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即使对一个长工来讲也不完全是梦。

这些判断不仅上述学者承认的,而且是着重强调的。

第三,唐宋以来土地交易频繁,有所谓“千年天换八百主”的说法。

[15] 

而且土地价格在王朝交替期很低,然后逐渐上涨,到王朝中后期比低点高出很多,上涨幅度远高于农产品涨价幅度。

赵冈在《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中引述以下资料:

“崇祯末年每亩价银一二两。

顺治初年二至三两,康熙年间四至五两,乾隆由七至八两涨至十两,到乾隆五十年左右涨至五十两到六十两。

”粮价也随着王朝兴盛而上升,但上涨幅度没有地价快。

同时,商业资本在王朝中后期进入土地市场是土地价格上升的重要原因。

赵冈在同一书中说:

“承平日久,商业发达。

商贾积累的资金,大量流向农村,收购土地……大量商业资金涌向农地投资,促使耕地价格迅速上涨。

其结果是土地投资的收益率更形下降”。

第四,中国各个王朝交替阶段,土地集中程度都会大幅度降低。

然后逐渐提高,到中后期达到顶峰。

并在王朝末期急剧下降。

这一点不仅见诸于传统学者的著作,而且赵冈等引述的新发现的史料也可以证实。

比如赵冈先生的《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第四章对明清徽州土地资料用吉尼系数进行了计算,明中后期的万历年间吉尼系数大致在0.5-0.6之间,明末清初不到0.1,康熙年间从0.1逐渐上升到0.3左右,乾隆年间大部分地区都上升到0.5以上。

民国初年又下降到0.3-0.4。

[16]  

第五,资料证明,中国每个王朝初期社会相对安定,中后期开始流民问题愈来愈突出。

徐卓云在《汉代农业》中也承认:

“不论西汉还是东汉,首次提及流民都是在王朝建立至少半个世纪之后”。

“东汉不到200年的时间内仍发生了16次流民运动,而且其中只有4次是有饥荒和自然灾害造成的”。

从史料上看,历代重大农民起义也都是发生在王朝中后期。

生活无着的流民问题是中国特有现象(欧洲只有英国圈地运动时局部短期发生过),流民最终导致社会崩溃,王朝覆灭,生产力严重破坏,也是史学界公认的。

再次肯定以上历史状态,是为了对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做一个大的逻辑概括。

很多人注意到中国古代社会总在发生周期性震荡,这种震荡是灾难性的,每二三百年总要发生严重的社会动荡并伴随王朝更替。

每次更替都像一次宿命般的轮回:

社会充满暴力,人口大幅下降,社会财富大量破坏,土地荒芜。

在新王朝建立初百年左右,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增加。

到中期以后,伴随经济高速发展的是社会开始有动荡,这种动荡延续到王朝末年,再次发生崩溃。

这种周期性震荡是西方古代社会没有的。

构成中国古代社会这样周期性地剧烈震荡的经济社会矛盾应该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矛盾。

持续两千年的历史中,每隔二三百年就发生激烈的,导致社会和经济崩溃的社会对抗,说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结构是一种正反馈系统:

某种促使社会动荡因素的产生会进一步促进这种因素的产生,外部抑制这种因素的力量不足以抗衡这种促进力量,使社会最终形成崩溃,并在崩溃中消除动荡因素。

然后再重新开始以一个轮回。

对中国古代社会来说,这种形成崩溃的力量与抑制这种力量的矛盾是主要矛盾。

对于这种周期性震荡,很多学者进行了分析。

金观涛先生在七十年代末的《兴盛与危机》一书最早系统论方法探讨这个问题。

他从“组织力”角度进行观察,开国皇帝的励精图治到末世皇帝的耽于政事使无组织力量逐渐强于超组织力量造成社会趋于崩溃。

不能说历史不可以从这个角度观察,但很难让人从中得到什么历史启示。

在此之前,包括金观涛在内,都将“土地愈来愈集中”作为一个王朝周期性变动的主要因素。

本文所涉及的学者通过研究得出中国土地并不是单向象集中发展,起码王朝中期以后还存在分散化趋势。

在摒弃了土地制度是导致流民的主要因素后,这些学者大多是从“人口膨胀”、“自然灾害”、“大疫”、“苛捐杂税”、“吏治腐败”来解释这种周期性震荡的。

徐卓云先生在他的《汉代农业》中把流民的产生归结为“人口危机”。

[17] 

秦晖等则归结为税赋和杂役以及自然灾害。

这些学者的分析都是建立在以下判断上的:

“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他们仍然需要将土地分租给农民。

因此土地集中可能不是农民被迫离开土地、陷入绝境的主要因素” 

[18]  

自然灾害、瘟疫、苛捐杂税、官吏腐败、人口增加等肯定会成为小农失去土地的因素,但很难解释为主要因素。

首先,既然中国古代社会矛盾是周期性震荡的正反馈形态,也就是说只有某因素的“时间变量”与王朝周期的时间变量一致,才能作为考察的因素。

我们可分别分析这些学者提出的引起社会矛盾激化的几个因素。

自然灾害确实会造成小农破产,但是正像徐卓云观察到的:

“东汉……发生了16次流民运动,而其中只有4次是由饥荒或自然灾害造成的”。

王朝初年一样有自然灾害,但流民事件就少得多。

自然灾害也有周期性变化,但没有证据表明连续的大自然灾害周期,每次都与王朝周期重叠。

瘟疫也是周期性出现,而且一样能够严重破坏社会生活。

但是,除了太平天国等个别例子 

[19],没有证据显示古代瘟疫周期与王朝周期重叠。

赋税和劳役会造成流民的说法也难以成立。

王朝初期确实都实行过轻徭薄赋,但时间都很短,经济一旦恢复就会恢复正常徭役和赋税水平。

王朝大部分时间赋税变化不大。

很多例子可以说明赋税和劳役重的时期并不见得出现社会动荡。

汉武帝时期无论赋税还是劳役、兵役都是汉代最高的,但这个时期并没有发生社会动荡和流民产生。

王朝末年义军蜂起,朝廷的赋税和徭役会加重。

而且赋税和徭役加重,又促进流民增加。

但这里,主变量是民变增加而不是赋税增加。

中国古代田赋大约占农业收入的二十到三十分之一,人口税大约是田赋的4到5倍。

按照徐卓云在《汉代农业》里计算 

[20],一个虚构的五口之家一年产粮2400斤时,田赋和人口税(2丁)大约折合350斤,占总收入的14.5%左右。

当然,丰年和歉年会有差别,产出越低,税赋越重。

即使赋税达到30%,如果地权平均,当时的自耕农一样可以活命。

这些学者提出的种种因素,只有人口增长周期和吏治腐败周期与王朝周期是重叠的。

虽然史书上记载的王朝初期和末期人口外围有数倍增长。

但统计的起点一直受到怀疑。

早就有学者指出,所谓王朝初年到鼎盛期人口增加几倍的判断是因为没有统计动乱期逃匿人口使起点过低,造成了人口统计数量大幅变化。

《史记》中“始秦时三万余户,闲者兵数起,多亡匿。

今见五千户”是比较准确的描写 

[21]。

其次,基于马尔萨斯人口论的人口与土地的矛盾也很难在中国历史中找到印证。

因为中国东部可耕地面积非常大,黄土高原的黄土区、关中盆地、四川盆地、黄淮海平原加上长江中下游平原,总计100万平方公里。

而且中国东部浅山区大多有比较多的土壤,因此,仅中东部就有不下20亿亩的可耕地。

当然,可耕地变成熟地要很长时间,但古代人口增长速度也很低。

同时,在国内安定时期组织垦荒拓展耕地的能力也很强,史书上不乏这样的记载。

汉代中国耕地面积大约4.8亿亩,汉代人口最多时期无非6000万人,人均8亩耕地。

唐鼎盛时期人口7000万,耕地也增加到6亿多亩。

明清人口暴增,但耕地面积也增加到10亿亩左右。

因此,清以前中国人均耕地面积始终保持8亩左右。

很多学者研究表明,由于中国当时领先世界的农业产出能力,人均粮食产量从春秋到明一直在800-1000斤,清朝人口剧增,但玉米、红薯等大面积种植扩大了粮食来源,人均拥有量也接近800斤 

[22]。

800斤左右的粮食足以养活一个人,马尔萨斯的理论并不能在中国得以验证。

吏治逐渐腐败的时间变量确实与王朝更替相同。

但是,吏治腐败主要造成社会组织力和社会矛盾控制力的下降。

如果社会自身不产生严重、深刻的矛盾,民众中很难生成打破国家暴力机器的力量。

因此,人口增长、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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