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内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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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内容解读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

修订过程: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下达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立项计划。

2007年10月,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全体会议,讨论形成修订原则、主要内容,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

2008年1月,各小组形成初稿,在北京召开了小组讨论会。

2008年4月,在杭州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形成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2012年6月,历经多次讨论修改,征求意见,报批等等。

2012年10月23日,《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颁布。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历尽艰辛,终于横空出世,真可谓六年磨一剑!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一些主要变化:

①、对锅炉设备级别进行了明确,即:

A级锅炉

B级锅炉

C级锅炉

D级锅炉

对锅炉进行分级,目的在于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的思想,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模式是爆炸,爆炸所释放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密切相关。

这在以前的各规程历次版本中都对锅炉设备的级别进行划分;而且这里的A、B、C、D级锅炉与制造许可中的制造级别不是同一概念。

以前所划分的锅炉级别,也只是引用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附件1中有关制造许可的级别划分,并非锅炉的级别;例如容器制造分A1、A2、D1、D2但容器的类别却是第Ⅰ类、第Ⅱ类和第Ⅲ类。

②、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

对B级一下锅炉的碳素钢材料,满足相关条件要求的,不再强制要求入厂后的复验。

③、大量减少了产品焊接试板

随着焊接水平特别是常规材料的焊接质量大幅度提升,根据多年来实际焊接试板检验发现问题的概率很小的情况,本次修订大量减少了碳素钢材料的产品焊接试板。

④、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少了无损检测比例

本次修订增加了超声波检测的适用范围,同时新增了超声衍射时差法(TOFD)无损检测方法,无损检测比例按锅炉设备级别做了较大的调整,但总体上是减少了工业锅炉产品的检测比例。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由《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修改整合而成,本次修订将《蒸规》、《水规》、《有机规》、《小型规》等整合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关于余(废)热锅炉,历史上界限一直不明确,本次修订按照设备的主要用途进行了界定,凡是生产工艺流程不可缺少的设备均属于压力容器范畴,反之,以余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换热设备均属于锅炉范畴。

属于锅炉范畴的余(废)热锅炉的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预热锅炉。

在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条不适用范围的第

(2)款: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1.6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本条增加了“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的规定,即有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评议、审查、确定主题事项达到规定目标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将“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硬性要求,修改为“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的切合实际的规定。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表明本规程是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具有强制性;当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要求与本规程不一致时,不能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当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与本规程相抵触时,本规程明确规定应以本规程为准。

2材料

2.1基本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耐腐蚀性能。

本条增加了承载构件材料的要求,承载构件一般是指锅炉的立柱、大板梁等。

锅炉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是本规程中所规定材料,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制造锅炉。

2.3材料选用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以及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符合本条规定选用。

2.3.1锅炉用钢板材料

锅炉用钢板材料件表2-1

取消了Q235A材料;

调整了钢板的使用压力(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和温度;例如按《蒸规》规定:

20R、20g,工作压力≤5.9MPa、壁温≤450℃,在《锅规》中规定:

Q245R工作压力≤5.3MPa、壁温≤430℃;原因是Q245R在使用过程中一出现石墨化现象,因此将温度调整为≤430℃。

Q235B、Q235C、Q235D的工作压力由原来的≤1.0MPa提高到了≤1.6MPa。

根据GB713-2008,原来的20g、20R合并为Q245R,16MnR、16Mng和19Mng合并为Q345R;取消了失效冲击的要求。

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以及拉撑件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调整,这里不再进行逐条解读。

2.3.8焊接材料

焊接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NB/T47018.1~NB/T47018.8(JB/T474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的要求。

原《蒸规》、《水规》都是分别引用了多个焊接材料标准,例如:

GB5117《碳钢焊条》、GB5118《低合金钢焊条》、GB983《不锈钢焊条》、GB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等,而在NB/T47018.1~NB/T47018.8中已经包含了能够覆盖锅炉焊接的各种工艺的焊材,因此,直接引用NB/T47018.1~NB/T47018.8更合理、更全面。

2.4材料代用

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对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

取消了《蒸规》第25条,《水规》第20条关于“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的规定;如果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材料进行代用,应按本规程1.6条的规定执行;如采用国外材料进行代用,则按本规程第2.6条执行。

2.6境外牌号的材料

2.6.1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的材料

⑴应当是境外锅炉用材料标准中的牌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与国内锅炉用材料相类似的材料牌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材料牌号;

⑵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材料验收;

⑶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

⑷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强度计算。

在《蒸规》、《水规》中都规定:

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

其中焊接性能修改为:

工艺性能更全面,因为在工艺性能中包含了焊接性能、冷热加工性能等等。

2.6.2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

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按照该材料境外标准的规定进行制造和验收,并且对照境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正式制造前应当按照本规程1.6条的要求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

增加了“并且对照对照国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的要求,以保证该材料在我国锅炉生产和使用上是安全的。

2.7材料质量证明

⑵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⑶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其中第⑵款与TSGR0004-2009略有差异,在TSGR0004-2009第2.1条第⑹款中规定,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复印件应加盖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但其目的是一致的,就是保证质量证明书传递的真实性;

第⑶款则是强调了制造单位对所使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8材料验收

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

⑴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

⑵用于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板、碳素钢管以及碳素钢焊材,实物标示清楚、齐全,且有满足本规程第2.7要求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

锅炉用材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其实这是根据我国国情特制的一种规定;在国外,材料供应商肯定会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供货,一旦发生材料质量问题,则由供方全权负责,因而无需用户在使用前进行复验;但由于我国的国情,一直以来只能通过原材料入厂验收来控制。

随着我国炼钢水平的不断提高,碳素钢很少出现问题,将原来小于等于0.4MPa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功率小于等于4.2MW的低温热水锅炉,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的规定放宽至现在的B级及以下锅炉。

4制造

本章主要变化为:

①、增加了采用外径控制法和管子壁厚减薄率控制法两种控制胀管质量的规定;

②、焊接工艺评定采用NB/T47014(JB/T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替代了《蒸规》“附录Ⅰ焊接工艺评定”;

③、增加了超声检测的使用范围,新增了超声衍射时差法(TOFD)无损检测方法;

④、大量减少了产品焊接试件的数量;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采用NB/T47016(JB/T4744)《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替代了《蒸规》和《水规》原有关规定;

⑤、对无损检测比例按锅炉设备级别作了较大调整,总体减少了无损检测比例。

4.1基本要求

(1)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产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制造,锅炉制造单位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性能和制造质量负责;

(2)锅炉用材料下料或者坡口加工、受压元件加工成形后不应当产生有害缺陷,冷成形应当避免产生冷作硬化引起脆断或者开裂,热成形应当避免因成形温度过高或者过低而造成有害缺陷。

第4.1

(1)条款是对锅炉制造厂应取得制造许可和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性能和制造质量负责的原则要求;

第4.1

(2)条款是对锅炉在制造加工过程中不应产生有害缺陷的规定;

锅炉用材料下料或坡口加工,经常采用热切割、锯切、剪切、机加工或这些方法的组合;

筒节、封头、端盖等元件常用钢板轧制、压制或整体锻制而成;集箱、管配件常用管子经机加工、挤压、拉拔或整体锻制而成;管件加工常用弯制、挤压、镦粗、缩颈、扩口等工序制作,或用由以上几种方法组合制成;

锅炉制造加工方法不应损害锅炉用材料的冶金和力学性能、降低材料性能或产生有害缺陷。

冷成形应避免冷作硬化引起脆断或开裂,必要时,成形前后应采取热处理措施。

热成形应避免过热而晶粒粗化及成形温度过低而硬化,因此工艺应规定工件加热速率、温度、保温时间、成形最终温度以及成形后热处理要求等。

4.3焊接

4.3.1焊接操作人员管理

(1)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从事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2)焊工应当按照焊接工艺施焊并且做好施焊记录;

(3)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当打焊工代号钢印,对不能打钢印的材料应当有焊工代号的详细记录;

(4)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并且对施焊的实际工艺参数和焊缝质量以及焊工遵守工艺纪律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将“焊工”定为“焊接操作人员”的简称;

将《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改为现行的TSG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增加了在施焊后“做好施焊记录”、“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等规定;强调了检查工艺执行情况的要求。

删除了“低应力钢印”、“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

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

”的规定。

由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中来确定。

4.3.2.1焊接工艺评定范围

锅炉产品焊接前,施焊单位应当对以下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接接头;

(2)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者角接接头。

删除了“施焊单位应按《蒸程》附录Ⅰ”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改为“应当符合NB/T47014(JB/T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

将“焊接单位”(《蒸规》第71条)、“施焊单位”(《蒸规》第64条)统一为“施焊单位”。

焊接工艺评定的目的:

①、是评定施焊单位是否有能力焊出符合规程、标准和产品技术条件所要求的焊接接头;

②、是验证施焊单位事前所编制的焊接工艺指导书是否正确;

③、为制定正式的焊接作业文件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

焊接工艺评定所解决的问题: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而全焊透角焊缝是否能焊透则是一个工艺的问题,因此在NB/T47014-2011中取消了型式试验的要求。

4.3.2.4焊接工艺评定文件

(1)施焊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编制用于评定的预焊接工艺规程(pWPS),经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合格,形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制订焊接工艺规程(WPS)后,方能进行焊接;

(2)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存入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保存5年。

pWPS:

即预先准备的焊接工艺规程方案;其内容应包含WPS中规定的全部焊接细则,是未进行试验验证的WPS文件。

PQR:

记载验证性试验及其检验结果,对拟定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指导书)进行评价的报告。

WPS:

经验证性试验评定合格所拟定的、用于指导产品施焊的焊接工艺评定文件。

在以往的规程中,统称为“焊接工艺指导书”、“焊接工艺规程”或“WPS”;在生产实践中,尤其是大锅炉制造厂或大量的翻译技术文件中称为“焊接工艺规程”或“WPS”。

本规程为与pWPS加以区别,规定为“焊接工艺规程”或“WPS”。

将“…技术负责人应对该报告进行审批。

”修订为“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

增加了焊接工艺和评定试样的保存规定:

文件“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评定试样“至少应当保存5年”。

以便渡过许可制度评审的一个周期。

4.3.3焊接作业

4.3.3.1基本要求

(1)受压元件焊接作业应当在不受风、雨、雪等影响的场所进行,采用气体保护焊施焊时应当避免外界气流干扰,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当有预热措施;

(2)焊件装配时不应当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方能进行焊接。

环境温度过低,焊接时冷却速度过快,容易形成淬硬组织;另外,尤其是焊接较大厚度工件时,温差应力很大,容易出现开裂(奥氏体钢焊接也发生过开裂)。

针对焊材使用管理,最初提出:

锅炉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应对每条焊缝编制消耗定额,作为领用、发放焊接材料的依据。

检验员应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施焊工艺规范参数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

4.3.3.2氩弧焊打底

以下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

(1)立式锅壳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焊缝;

(2)有机热载体锅炉管子、管道的对接焊缝;

(3)油田注汽(水)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

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锅筒和集箱、管道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管子和管件的对接焊缝,结构允许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

增加了“立式锅壳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焊缝,有机热载体锅炉管子、管道的对接焊缝,油田注汽(水)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等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的规定。

“组合焊缝”:

是由对接焊缝与角焊缝组合而成的焊缝。

氩弧焊易于保证焊接质量,实践证明,采用氩弧焊打底能有效防止焊缝发生泄漏事故。

对原规程“采用其他能保证焊透的焊接方法”的规定,在规程征求意见时,反馈意见强烈,尤其是大锅炉制造厂的反馈意见认为:

原“规程”要求过严,给生产制造带来很大困难,生产周期长,成本高。

多年来各生产厂家,在集箱生产中受热面管接头也采取了其它的结构型式和焊接方法,同样可以保证焊接质量。

北京巴威公司提供:

美国B&W公司标准,锅炉受压元件上的管接头只有当管子外径大于127mm时才采用全焊透结构。

随着我国高参数、大机组的锅炉的发展,尤其是超临界和超超临界锅炉的发展,密集管接头集箱被广泛采用,硬性规定要采用保证全焊透的焊接方法是不科学的,为了保证焊缝质量,本规程修改为结构允许时应采用氩弧焊打底。

由于规定了受热面管子应采用氩弧焊打底,因此取消了《蒸规》第110条关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应做端口检验的规定。

4.3.3.3受压元件对接

这一部分主要是提出了允许的对接偏差以及削薄的要求;

修改中:

1、将“公称壁厚”改为“名义壁厚”,2、“斜率不大于1:

4”修改为“斜率不大于1:

3”。

斜率修改为1:

3主要是考虑筒压力容器制造要求一致,且同ASME规范相一致。

其中4.3.3.5圆度和棱角度:

同一截面上最大最小直径差不大于名义内径的1%。

锅筒(锅壳)纵向焊缝的棱角度应不大于4mm。

最初时考虑:

在焊接接头环向形成的棱角E,用弦长等于1/6内径Di,且不小于300mm的内样板或外样板检查(见图4-1),其值不得大于(δs/10+2)mm,且不大于5mm。

在焊接接头轴向形成的棱角E(见图4-2),用长度不小于300mm的直尺检查,其值不得大于(δs/10+2)mm,且不大于5mm。

棱角度与壁厚相对应的要求,壁厚小则允许棱角度小,因为整圆较容易,反之则允许棱角度大。

这也是比较合理的。

4.3.3.6焊缝返修

(1)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经过检测发现存在超标缺陷,施焊单位应当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

(2)补焊前,缺陷应当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当做外观和无损检测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部)件,补焊后应当做焊后热处理;

(3)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宜超过2次,如果超过2次,应当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返修的部位、次数、返修情况应当存入锅炉产品技术档案。

  针对返修方案,最初曾经提出:

返修方案应经焊接责任人审核;但实际上焊接工艺肯定是要经焊接责任人审核的;

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修改为“不宜超过二次,如果超过二次,应当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增加了“返修的部位、次数、返修情况应当存入锅炉产品技术档案。

”的规定。

4.4热处理

4.4.1需要进行热处理的范围

(1)碳素钢受压元件,其名义壁厚大于30mm的对接接头或者内燃锅炉的筒体、管板的名义壁厚大于20mm的T形接头,应当进行焊后热处理;

(2)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照相应标准规定执行;

(3)除焊后热处理以外,还应当考虑冷、热成形对变形区材料性能的影响以及该元件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热处理。

 对于合金钢来说,由于合金元素的存在,其可焊性一般都相对较差。

不但焊前要预热,焊后都要热处理,具体要求可由技术规范来确定(JB/T1613-1993的表3);

冷卷、冷压成形件,通常变形率大于5%后,需要随后作去应力处理,适用时可与焊后热处理一起进行。

4.4.2热处理设备

热处理设备应当配有自动记录热处理的时间与温度曲线的装置,测温装置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工件的实际温度。

热处理过程是不可逆过程。

热处理设备、测量装置和测温装置是完成热处理过程的三大装置。

其性能能否满足产品工艺设计要求,直接关系到热处理的效果和产品质量。

热处理设备应按(或参照)GB/T9452《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测定方法》进行有效温度场测定(初稿时特增加的内容),以保证热处理设备性能能够满足热处理工艺要求;热处理测量装置是自动记录热处理的时间与温度曲线的装置;热处理测温装置应能准确反映工件的实际温度(这在NB/T47015《压力容器焊接规程》中有明确的规定,锅炉没有),确保热处理工艺的执行。

 热处理后应检验热处理温度自动记录图,是否符合工艺要求,随炉试件的性能是否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当热处理温度自动记录图显示异常时,可按标准或技术要求,对该记录图监视的焊接接头或成形件进行硬度或金相组织检查。

对炉内热处理用温度自动记录图,内容应利于产品追踪,应表明:

工程项目号或工作令号、部件图号、热处理工艺编号、走纸前进速度,记录者按焊缝位置布置测量点所分配的记录颜色等及处理日期、操作者、核查人签名。

用其他热处理方式的记录至少应有对应热处理工件(如焊接接头、成形件)的图样号、工作令号、热处理工艺编号、保温温度和时间及操作日期和核查人签名。

以上具体内容应由相应的技术标准作出规定。

4.4.4热处理工艺

注意:

(2)异种钢接头焊后需要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其温度应当不超过焊接接头两侧任一钢种的下临界点(Ac1);

Ac1:

加热时珠光体向奥氏体转变的开始温度,看看铁碳平衡图;

4.5焊接检验及相关检验

锅炉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接头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验、通球试验、化学成分分析、无损检测、力学性能检验、水压试验等。

删除了“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增加了生产实践中早已广泛采用的“通球试验”和“化学成分分析”要求。

 缺陷有宏观缺陷和微观缺陷;

  在焊接接头中存在的宏观缺陷,如裂纹、未焊透、未熔合、咬边、弧坑、气孔、夹渣等,其方法是进行外观检查、无损探伤;

  微观缺陷,如过烧组织、超标的异常组织和显微裂纹,其方法是进行金相检验。

  检查受热面管子管内部畅通、清理管内腔因施工造成的杂物、检查管内径值是否符合要求用通球试验;

  接头和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如强度、韧性和延伸性,其方法是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碳钢与合金钢材料的误用,其方法是进行合金钢焊缝及母材化学成分的光谱验证检验;

  水压试验既可以检查接头存在的缺陷,也可以检验接头的强度。

  以上六项检查合格,焊接接头的质量才算达到了规定的要求。

4.5.4无损检测

4.5.4.2无损检测基本方法

无损检测方法主要包括射线(RT)、超声(UT)、磁粉(MT)、渗透(PT)、涡流(ET)等检测方法。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设计、工艺及其相关技术条件选择检测方法并且制订相应的检测工艺。

当选用超声衍射时差法(TOFD)时,应当与脉冲回波法(PE)组合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以TOFD与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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