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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通向司法独立之路的里程碑

德国通向司法独立之路的里程碑:

磨坊案[1]

 

袁治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

 

  摘要:

18世纪下半叶弗里德里希大帝治下的普鲁士,磨坊主阿诺德因他人修建水渠影响其磨坊水力而无力向其领主支付租金构讼,历经多个审级,终由弗里德里希大帝通过权力判决干涉案件并与法官阶层发生剧烈冲突而告终。

案件被认为德国通往司法独立道路上的里程碑,并直接推动了《普鲁士普通邦法》的诞生。

 

  关键词:

司法独立权力判决法律判决磨坊案弗里德里希大帝

 

绪论

 

  这个有名的磨坊案,在国内以讹传讹甚多,极有必要予以全面澄清。

该案在德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无可争议的重要地位,在18世纪后半叶发生之时就已经被认为意义重大,在19世纪被不计其数地提及,到了20世纪更是没有任何一本法史教科书能够避开此案。

专门研究该案的文献繁多,研究弗里德里希大帝从而间接研究该案的文献更是汗牛充栋。

然而在我国,该案不仅没有引起相应的重视,而且由于传说中的磨坊案而谬传极多,因此全面的研究无疑有其意义。

对本案的深入研究一方面有助于我们更细致理解德国法律发展过程,尤其是理解该案对于德国《普鲁士普通邦法》的诞生,及其对于确立司法独立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以及对于我们理解权力判决和司法独立所具有的复杂关系,同时有益于我们对当今中国一些问题的深入思考,尤其在司法独立的命题以及信访问题成为我国法学界乃至司法实务界重大争论话题之际,对于该案的研究无疑更是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本文目的即在于此。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研究案件的历史发展过程,法律事实如何永远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决定着我们对于案件的评价。

这一部分主要分为两小部分,首先阐述案件在弗里德里希大帝介入之前的发展,然后阐述弗里德里希大帝介入之后的发展,在这中间会穿插一些时代背景的论述以及当时法律状况的论述。

第二部分则主要探讨该案件实际的历史影响力以及时人及后人对案件的各种评价,并就案件本身展开分析。

第三部分则简单阐述一下传说中的磨坊案,作一简单对比。

 

第一部分:

反反复复案中案[2]

 

  一、案件的最初发展

 

  1、案件发生在18世纪下半叶弗里德里希大帝治下的普鲁士。

地点是施梅托伯爵(Schmettau)在Pommerzig的领地内。

磨坊主克里斯蒂安·阿诺德在1762年通过一种所谓的不可撤消的永久购买(Erbkauf)[3]从他父亲那里购得争议案件中所说的磨坊。

这个磨坊位于奥德河一个支流上,实际上是一个水力磨坊。

然而阿诺德并没有因此成为磨坊的所有权人,因为他父亲也不是所有权人,而只是按照我们中文通行的法律概念(广义的)永佃权人(Erbpacht)。

他们都是领主领地内的农民,通过同样方式获得对于磨坊的永佃权,每年都要给领主,也即磨坊的所有人交租金。

这一点可以从保存至今的两份合同中得出。

在1710年1月15日阿诺德的父亲通过不可撤消的永久购买获得磨坊的永佃权之时,以及1762年的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了他们对于领主的从属关系,并规定了永佃权人每年向领主支付租金的义务。

在第一份合同中同时规定了领主拥有先买权(Vorkaufsrecht),合同中则明确称阿诺德的父亲为永佃权人(Erbbesitzer),第二份合同则称为永佃权所有权人(erb-eigenthümlich)。

 

  至于磨坊主所拥有的永佃权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在当时的学者之间也是有争论的。

当时一部分学者认为这种永佃权人不拥有下位所有权(dominiumutile),而该案之后所产生的《普鲁士普通邦法》也持相同观点。

在19世纪的主流学者们则认为,永佃权人拥有下位所有权。

实际上这里的主要区分在于永佃权租金(Erbpacht)和永佃权孳息(Erbzinsrecht)两者之间。

对于永佃权孳息支付人(Erbzinsmann),所有学者都承认他享有下位所有权。

实际上,这种下位所有权的主要特征就在于,下位所有权人必须要向上位所有权人支付低额租金,这种租金的主要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对于上位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的承认,或者说是对其统治权的承认,这种租金不得因为任何理由而降低或者减免。

而永佃权租金支付人(Erbp?

chter)是否拥有下位所有权则有争议,即使认定他拥有下位所有权,相应的学者也不认为该下位所有权是一种所有权的形式,而仅仅认为该权利不过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

其原因在于他需要向所有权人支付相对来说更高的租金,这种租金额度依赖于收益高低,当收益非因其自身过错而降低的时候,永佃权人可以请求降低租金,因此自然不同于那种对于上位所有权的承认性质的Erbzinsrecht。

租金的高低,尤其是租金可不可以因外在条件而降低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这一点我们在下面会看到,对于本案并非无关紧要。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永佃权概念与中文永佃权概念略有不同,中文的永佃权限于耕种土地,而现在涉及的则是一座建筑物的经营,永佃权人拥有的大概类似于我们所谓的田面权,而领主所拥有的则是田底权。

还有一些学者则否认这种永佃权是一种部分所有权。

他们分析的依据则在于租金的高低。

租金高低直接关系到租金在经营过程中有没有可能因为一些不可抗拒的事项而导致经营收益下降从而要求降低租金。

Die?

elhorst通过细致的分析得出,阿诺德的租金占到其所有收益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因此认定该租金额度较高,将其定性为Erbpacht。

这一点也构成他对本案法律问题判断的重要依据。

此外,在1710年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租金的风险条款,据此更佐证了他将阿诺德定性为Erbp?

chter的事实。

[4]

 

  3在1770年当地另一个更为强势的贵族格斯多夫(Gersdorff)在阿诺德磨坊所在的同一条小河上游修建了鲤鱼池塘,而这个鲤鱼池塘的水就引自这条小河。

这样一来,至少按照阿诺德的陈述,他的水力磨坊因此经常不能得到充足的水力而无法正常运营。

其后果当然就是收益大减,无力支付租金。

至于是否真的因为格斯多夫修建了池塘而导致阿诺德的磨坊得不到足够的水力,则是后来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争议点。

 

  4在池塘建成之后,准确地说,1771年6月24日之后,磨坊主就支付租金陷于迟延。

对此他向领主表示道歉,并表示,因为池塘建成之后缺水,他只有在年初和秋季才能较规律地磨面。

领主则径直在其所属的领地法院(Patrimonialgericht)[5]起诉阿诺德要求支付租金。

阿诺德以缺水抗辩。

法官迈(May)判决磨坊主在1773年6月29日支付34塔勒尔,其理由在于“被告所认为的缺水事实不能够免除他的责任,他必须去起诉那个所谓的把他的水用掉的人”。

这个判决是否正确呢?

对此有很多值得考虑的地方。

对于磨坊主而言,格斯多夫的行为无疑是一个更高级别的权力行使,他自身根本无力对抗。

而本案中发生的情况也不属于合同中所规定的租金免除情况,但是似乎可以通过类推适用该条款。

尤其是考虑到,不久之后产生的《普鲁士普通邦法》规定了所有因公权力导致的用益缩减均可以请求减免租金,那么类推适用看来是合理的。

更进一步还要考虑到1710年合同中的另外一个条款。

该条款规定,磨坊所属的水力设施如果不能正常运转从而导致磨坊不得不关闭,那么租金也应免除,对此领主还应提供相应的帮助。

这里的情况虽然不是水力设施不能正常运转,不过其可类比性还是比较明显。

因此当我们不考虑磨坊主对格斯多夫的权利的话,降低租金的请求应该得到准许。

 

  此外还需要考虑法官的观点,即磨坊主应该对格斯多夫起诉。

通过诉讼通知(LitisDenunciatio)的方式,显然领主法院不可能传讯格斯多夫到案。

此外,通过这种方式,如果要判定磨坊主承担支付义务,那么意味着磨坊主对于格斯多夫的起诉必须首先被判决。

总之,诉讼通知在这里是被排除了的。

[6]

 

  5.磨坊主对判决很不满意,因此他于1774年3月7日在科斯琴(Küstrin)政府提起针对领主的诉讼,这是诺伊马克(Neumark)区域的最高法院。

他要求免除租金直至回复原有的状态,以及赔偿因为领主同意池塘灌溉而导致的损害,最后这一点只有在领主对池塘的建设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有意义。

这个诉讼的性质并不容易归类,部分是对原诉讼的上诉,部分则是提出了反诉。

在这个诉讼中针对格斯多夫提出诉讼通知要求他到案本来是有可能的。

然而阿诺德没有这样做,原因可能是因为律师的疏忽,也可能因为其帮助不大。

法院拖延了很久,直到1776年1月22日才驳回了阿诺德的起诉。

其判决理由在于“领主对于缺水毫无责任,阿诺德作为磨坊的所有人应该起诉格斯多夫”。

对其理由,就磨坊主要求减少租金的请求而言,显然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正确地说阿诺德并非磨坊的所有人,然而基于他永佃权人的法律地位他也可以直接起诉格斯多夫。

至于阿诺德起诉领主要求损害赔偿,即使按照我们现今的法律观念也应该被驳回,而依据现存的当时的材料我们也同样能够得出同样的结论,因为领主同意格斯多夫建设池塘根本无从说起。

[7]

 

  6.阿诺德就政府的判决向普鲁士柏林高等法院第二庭提起了上诉。

法院依然驳回了他的上诉,判决于1776年9月18日公布,遗憾的是判决原文没有能够保存下来。

 

  7.其间,因为自从1773年复活节之后阿诺德就再未支付租金,也没有支付以前拖欠的租金,领主再次在领主法院针对阿诺德提起诉讼。

领主法院于1774年6月14日援引1773年的生效判决判决阿诺德支付85塔勒尔。

阿诺德通过他的妻子在法庭上再次提出缺水理由作为抗辩。

此时阿诺德停止了所有的履行,领主则申请强制执行,领地法官实施了强制执行,阿诺德被拘禁,6头牛被留置自用,之后又归还。

领主现在主要是威胁强制拍卖磨坊。

 

  8.案件又出现了新情况。

1775年8月阿诺德的妻子罗西娜(Rosine)在国王面前提出申冤。

正是不久之前,也就是1775年8月13日,国王曾给伏尔泰写信说道,他准备巡视各省,以保护弱者免于强者的欺凌,并要弱化那些在他看来过于苛酷的决定。

在国王巡视经过的时候,罗西娜向国王呈交了申诉书。

申诉书并没有涉及任何法律问题,而只是描述了领主如何近于残酷地对待他们。

依据一份由国王委托将申诉书传达给领主的林管局官员的报告我们可以确切知道,国王阅读了申诉书。

然而此时国王并没有直接介入案件之中。

事实上当时的申诉制度已经成为政府的一个重大负担(对此后文将略作阐释)。

相反国王只是委托下属处理此事。

诺伊马克政府要求领主提交一份报告,该政府负责相关事务的官员是诺伊曼(Neumann)。

 

  领主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拖延之后最终提交了一份报告。

领主承认扣押了磨坊主的牛并拘禁了他,但同时主张并没有残酷对待磨坊主和他的牛,并否认殴打过阿诺德的妻子,并认定阿诺德的妻子只不过是一个恶棍,并申请将之关押4周。

领主的报告一方面表明了其残酷无情和傲慢自大,另一方面也激起了阿诺德夫妇与之斗争到底的决心。

最后政府认定,对磨坊主的关押是违法的,同时说明了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必须遵守的事项,最后政府还告知阿诺德的妻子,她必须起诉格斯多夫。

 

  9.现在领主再次在领主法院起诉阿诺德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现在高达320塔勒尔。

领主法院现在的法官施勒克尔(Schlecker)依据和其前任相同的理由判决他支付,如果他想避免磨坊被出售的话。

 

  磨坊主在得知判决结果之后,不仅就其理由,也就其判决的数额均提起上诉,然而他却错过了上诉期限。

政府因此通过裁决认定上诉被放弃(之后柏林高等法院也曾援引相同的理由)。

 这个领主法院的判决对于强制执行程序是决定性的,尽管判决的理由和其数额都有错误。

 

  10.现在出于领主的申请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

磨坊由领主法院法官施勒克尔当着阿诺德夫妇、村镇官员以及发过誓的其他磨坊经营者的面估价为635塔勒尔。

对此表示异议的期限是8天,阿诺德在期限内没有表示异议。

有趣的是,期间施勒克尔曾试图说服领主暂时收取40塔勒尔,大概相当于一年的租金。

这一点也许暗示了法官对于磨坊主的同情,或者他认为对磨坊主的判决是不公正的。

[8]无论如何,领主拒绝了这一建议。

这时候对于领主的财产的破产程序已经启动,因此他坚持通过强制执行获得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债务。

最后,在法庭确定的日期,即1778年9月7日,在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同意之下,磨坊被收税员库皮施(Kuppisch)以600塔勒尔拍走,正是库皮施与格斯多夫秘密协商之后以同样的价钱将磨坊转让给格斯多夫,这事实上也于同一年10月发生。

在拍卖当天,基于藐视法庭的理由阿诺德的妻子被关押,按照施勒克尔的描述,她被关押了2个小时,而按照她的描述,她被关押了半天。

 

  显然阿诺德的妻子对于拍卖完全不知所措。

而格斯多夫显然出于他的职务考虑不愿以买方的身份公开现身,另一方面又对谁将来成为磨坊的主人非常感兴趣。

他于1779年1月将磨坊以800塔勒尔出售给寡妇珀尔赫(Poelhen),并因此获利200塔勒尔。

而他之所以能够说服寡妇购买磨坊,依据他后来的描述,原因在于他承诺寡妇使他儿子脱离军队。

磨坊最终于1779年3月22日通过合同转至寡妇的女婿阁劳利希(Graulich)手中。

 

  对于强制拍卖阿诺德夫妇并没有妥协,迫使他们脱离对磨坊占有的努力一直没有效果,由于他们不停地攻击拍卖的合法性,政府将之拘禁了4天。

直到1779年1月他们才最终被逐离对磨坊的占有。

 

  值得提及的是,领主法院和政府都将Erbp?

chter阿诺德称作磨坊的所有权人。

 

  二、戏剧性变化:

弗里德里希大帝介入

 

  1.阿诺德夫妇失去磨坊之后,他们只好求助于国王。

罗西娜请求国王成立一个军事委员会调查案件。

这次国王依旧没有直接介入案件,而是依照CodexFridericianusMarchicus的规定将申诉转至民事司法部(Civil-Justiz-Departement)。

民事司法部要求诺伊马克政府提交一份报告,该政府提供的报告认定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完全合理。

而民事司法部也依此报告驳回了阿诺德夫妇的申诉。

 

  他们并没有因此被吓倒,阿诺德抑或他妻子在1779年8向正在科斯琴巡视司法制度的首相FreiherrvonFürstundKupferberg递交了申诉书。

该申诉也同样被看作毫无理由而被驳回。

他们只好再次也是最后一次求助于国王,这次同样被驳回,并且很可能这次的申诉书根本没有达到国王面前。

阿诺德最终意识到,他必须亲自见到国王。

他采取措施最终被国王传讯。

国王最后于1779年8月22日通过内阁命令决定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由霍伊肯(Heucking)和一名政府成员组成。

 

  调查委员会马上就展开了工作。

对阿诺德的聆讯没有得出任何新的东西,他依然只是主张缺水。

而格斯多夫则提出了两点主张:

第一,这里涉及的是一个私人水渠,他可以自由使用;第二,他只是恢复了他的祖先在1566年的一份文件中可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水渠而已。

而阿诺德则正确地证明这些水渠与以前的水渠不同,以前的水渠在另外的地方。

之后委员会通过对证人的听审调查是否在修建了水渠之后磨坊事实上缺水。

由于霍伊肯的报告没有保存下来,我们无法知道他为什么认定磨坊主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而另一名成员诺伊曼受政府委托单独给国王的报告则认为磨坊主的案件程序并无不妥。

 

  国王则给予了霍伊肯以信任。

在1779年9月29日给科斯琴政府的敕谕中强烈谴责了那些作出判决的人,并命令他们尽快就此案作出合理解决。

 

  然而科斯琴的司法丝毫没有妥协。

因为在他们看来,阿诺德和领主之间的案子已经导致了强制执行,在司法上已经完全了结。

尽管如此在国王的命令之下还是进行了阿诺德针对领主和施勒克尔的诉讼,然而案件仅仅涉及一些细枝末节,而对此阿诺德也提出了上诉,最后柏林高等法院对此作出判决。

 

  2.最终阿诺德针对格斯多夫的诉讼被启动。

对此人们也许会很惊讶地提出,为什么阿诺德在6年前,也就是领主法院通知他起诉格斯多夫的时候为什么不起诉。

对此问题现在无法回答,我们只能推测。

格斯多夫是本地区最有权势的人物,很可能阿诺德夫妇是出于惧怕而不敢起诉,事实上后来的卷宗中显示,至少阿诺德夫妇的陈述表明,他们曾被格斯多夫威胁过,尽管格斯多夫对此予以否认。

无论如何这一点是很容易想象的。

[9]无论如何在国王的命令之下在科斯琴政府最终启动了阿诺德夫妇针对格斯多夫的诉讼。

 

  科斯琴政府首脑芬肯施泰因(Finckenstein)伯爵自任调查官,并再次委任诺伊曼对该案进行调查,同时聘请了该地区唯一的水利专家进行专业鉴定。

 

  最终的判决大致如下。

 

  判决中首先阐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判决引用众多罗马法著作表明,这里的小河涉及的正是罗马法意义上的私人河流(Privatgew?

sser),这样的河流在流经之地,任何人均可以无限制地予以使用。

同时判决还引用了一些日耳曼共同法的著作来通过一些类比来论证这一点。

究竟其法律观点是否正确,对于我们而言非常难以判断。

我们只能来看看后人对此的评价。

 

  此外还进行了证据调查。

证据调查这一事实本身就具有强烈的辩护性质,显然按照其法律观点根本无需再进行证据调查就已经可以驳回阿诺德的请求。

无论如何法庭还是进行了详尽的证据调查,以调查是否阿诺德在格斯多夫修建了池塘之后确实得不到充足的水力。

现在的研究基本可以表明该证据调查具有很大的片面性甚至错误,不足取信。

法庭通过法律的和事实的判断最终判定驳回阿诺德的请求。

 

  3.阿诺德依然不服判决,于1779年11月15日再次向国王提出申诉。

国王再次命令科斯琴政府和法庭就此案依照法律和公正裁决,而当地官员则坚持说此案判决已经作出,阿诺德只能向更高审级提出上诉,并表示不能理解阿诺德为什么还不服从。

国王则指示阿诺德夫妇继续在法律的道路上上诉。

 

  4.他们向柏林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国王则在同年11月28日指示高等法院尽快作出判决。

正是在国王的紧急催促下,柏林高等法院院长雷贝尔(Rebeur)指示Kammergerichtsrat的兰斯莱贝(Ransleben)在卷宗到达的当晚,即1779年12月6日撰写一份报告,以便第二天能够作出判决。

 

  在这份报告里面他阐述了几个案件的具体发展过程,并重述了阿诺德的诉求,即损害赔偿和重新得到磨坊。

之后他具体阐述了案件的法律问题,原则上同意科斯琴政府的意见,但对证据的认定则持有一定不同意见,尽管如此,他还是认同他们的观点,即阿诺德并不能证明他的损害,更不能准确证明损害的多少。

无论如何格斯多夫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他还探讨了领主是否有义务减低租金的问题。

他认定这里涉及的是Erbzinsrecht,而非Erbpacht,这点现代观点则持有异议。

尽管如此他认定领主有义务减低租金,而这显然与他认定的磨坊主不能证明其损害相矛盾,并且显然没有考虑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最后他否认了阿诺德请求恢复对磨坊的占有的权利,因为他认定磨坊已经完全合法地被强制拍卖了。

对于他的报告有一点我们必须要予以注意,也就是这份报告是在超强的时间压力之下完成的。

 

  第二天早晨柏林高等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判决,一共有三名法官参与了判决,除了法院院长雷贝尔之外还有弗里德尔(Friedel)和格劳恩(Graun),按照规定三名法官就可以作出判决。

这份判决原件得以保存。

判决完全代表了兰斯莱贝报告中的意见。

 

  此前在1779年8月在国王的命令之下科斯琴政府重新启动了阿诺德夫妇针对领主的诉讼。

不考虑此前阿诺德要求重新得到磨坊的请求因为期限延误而被于1778年2月4日确定地驳回的事实之外,这次除了细枝末节的请求得到支持之外,要求重新得到磨坊的请求再次被驳回。

阿诺德夫妇再次上诉到柏林高等法院。

虽然兰斯莱贝的报告认为科斯琴政府1778年2月4日的判决并没有终局生效,柏林高等法院却没有采纳其观点,而是认定该判决已经终局生效且不可回转,因此驳回了其请求。

 

  该判决连同阿诺德诉格斯多夫的判决都在1779年12月11日在科斯琴公布。

 

  5在12月10日一份在柏林高等法院院长的坚持下只有一份简短的报告送到国王那里。

国王马上要求判决原件。

而雷贝尔院长答复说:

“我们已经这样判决,而这应该已经足够;因为《弗里德里希法典》(CodiceFridericiano)里面规定了,法官不必考虑内阁命令。

”当天皇帝通过法院第一院长德恩贝格(vonD?

rnberg)获得了判决,而他本人则称病没有面见国王。

 

  6.案件此时开始急转直下。

国王在12月11日下午2点召见首相FreiherrvonFürstundKupferberg以及三个作出判决的法官。

国王手里拿着判决发问到:

“一个磨坊主没有水,因此不能磨面也没有收入,人们能不能因为他没有交纳租金而剥夺其磨坊?

这是公正的吗?

”他们以“否”作答。

而弗里德尔法官则说道:

“仁慈的陛下,阿诺德案并不是这样的案子。

”国王稍作沉默即说道,“这就是这样一个案子。

 

  随即他命令书记员记录了如下声名远播的命令,一个也许改变历史发展的命令:

 

  “1779年12月11日由国王陛下亲自作出的关于三个柏林高等法院法官弗里德尔,格劳恩和兰斯莱贝的记录。

对于最重要的问题:

对于一个依靠车马耕犁生活并交税的农民,人们要判决没收他的车马犁具和其他所有东西,可以这样做吗?

他们回答说不可以。

同样,一个磨坊主没有水,因此不能磨面也没有收入,人们能不能因为他没有交纳租金而剥夺其磨坊?

这是公正的吗?

他们同样回答说不可以。

 

  这里只不过是一个贵族修建了一条水渠,从小河里面引水饲养他的鲤鱼,结果导致靠小河水力磨面的磨坊没有充足的水力,从而无法磨面。

如果说他还能磨面的话,也只是在年初14天和晚秋14天而已。

即使如此,他依然被要求一如既往交纳租金。

然而因为他没有收入,因此不能交纳租金。

科斯琴的司法做了什么?

他们命令将磨坊卖掉,以便贵族能够得到租金。

而柏林高等法院做了同样的事。

这是极端的不公正,这样的判决也与国王陛下的意愿完全相反。

国王陛下希望,每个人,不分贵贱,不分贫富,都能够被公正对待。

他的每个臣民,不论声望、地位如何,都应该能够得到彻底、中立的公正。

 

  考虑到违背磨坊主阿诺德的意愿而作出的极端不公正的判决,国王陛下将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以便所有的合议庭在所有的省份都能够有所借鉴,以保证他们不再能作出同样的不公正。

因为他们必须知道,即使最微不足道的农民,甚或乞丐,同他们的国王一样,都是人,在司法面前所有人都应该得到同等对待。

也许是一个王子起诉一个农民,或者相反,在司法面前王子和农民是平等的。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依照公正处理,而不应该考虑个人的身份地位。

所有省份的所有司法都应该向公正看齐。

如果他们把自然的公正置若罔闻而只考虑个人的身份和地位,那么国王必会严惩他们。

因为实施不公正的司法合议庭,比强盗团伙还要危险和恐怖,面对强盗团伙人们尚且可以自卫,而面对那些披着司法外衣满足自己丑陋欲望的恶棍,没有人能够防卫。

他们比这个世界上最坏的盗贼还要丑陋,并因此值得双倍处罚。

 

  此外朕向所有司法合议庭宣布,朕已经委任了新的宰相;朕将在所有省份巡游,并且明确地命令:

第一,所有的诉讼都应该速速了结;第二,不要通过不公正损害司法的名声;第三,无论是王子还是平民,都必须平等对待。

如果朕在判决中发现错误,所有的合议庭都必须清楚,他们都会被严格处罚,不管他是法院院长,还是法官,只要他们作出了明显违背正义的判决。

所有的司法合议庭都必须向此看齐。

 柏林,1779年12月11日。

弗里德里希。

 

  据说国王在免除宰相职务的时候说,“滚,你的职位已经给别人了”,而宰相必定也以最快的速度离开。

 

  而那三个作出判决的法官则被国王逮捕。

诺伊马克政府的四名法官同样被逮捕,领主法庭的法官施勒克尔不久也被逮捕。

此外国王解除了诺伊马克政府首脑芬肯施泰因的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国王并没有解除柏林高等法院院长雷贝尔的职务。

 

  所有这些措施都表明,国王认为这些人就枉法裁判而言负有罪责。

 

  7.之后国王通知犯罪部(Kriminaldepartement)部长策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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