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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模板AA

合同编号:

液化天然气运输合同

 

托运方:

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

承运方:

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物流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二〇一〇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液化天然气运输事宜在廊坊市经济开发区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为:

自2010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

2.本合同签订方式为每一年签署一次。

第二条托运货物

1.本合同约定的托运货物为液化天然气,英文简称“LNG”。

2.托运方交承运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应符合中国国家GB17820-1999Ⅱ类天然气气质标准。

第三条运输区间和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运输区间为:

托运方指定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气源地和客户之间的运输线路。

2.运输方式:

承运方以公路运输的方式为托运方运送液化天然气。

第四条运输计划

1.运力数量

1.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运方负责督促挂车生产商挂车的生产进度,第一批不少于20台完整运力最晚于2010年10月30日全部投入运营;

1.2第二批车辆30台完整运力最晚于2010年11月30日投入运营;

1.3合同期内,托运方为承运方提供运输任务量应保证承运方单车年平均运营重驶里程≥90000公里(由于承运方原因无法达到该标准的情况除外)。

2.运输计划:

车辆开始运营之后,承运方调度人员每天上午11:

00之前,将未来48小时之内可用车辆上报至托运方调度中心,托运方调度中心根据承运方上报可用车辆信息将具体运输计划提前24小时通知给承运方调度人员(首批运输计划应至少提前48小时通知)。

3.运输计划传送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话、网络、电子平台或其它信息化系统。

4.日常联系:

双方应各自设立有人24小时值班的生产调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协调确定月承运量和监控协调月承运量的执行。

双方应在运输起始日开始的十(10)日前将各自设立的生产调度管理机构名称、负责人、正常联系电话、应急联系电话等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条运输价格

1.根据双方约定,基础运输价格为0.75元/吨/公里。

2.如遇国家行政政策调整、燃油价格变动,如柴油价格上调300元/吨,吨公里上调0.01元,如柴油下调300元/吨,吨公里下调0.01元,柴油价格调整幅度低于300元时不予调价(300元/吨为一个调价基数,以合同签约时为油价基准日)

第六条交付和计量

1.承运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的交付地点为:

按托运方运输计划中指定的接收站。

2.液化天然气采用汽车衡称重计量方式,如卸车量与承运方在液化天然气工厂的装车量的计量差在正负200公斤(含200公斤)范围内时,以装车量为结算依据。

2.1当卸车量小于装车量偏差超出负200公斤时,由承运方向托运方依据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价格正常收取运输费,结算量=装车量-200公斤,同时按照托运方当天销售给送达门站的到岸价格由托运方向承运方收取超出200公斤部分气量的气费。

2.2当卸车量大于装车量偏差超出正200公斤时,超出200公斤部分由承运方向托运方依据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价格正常收取运输费,结算量=实际卸车量-200公斤。

第七条安全管理

1.由于承运方新进入LNG运输行业,缺乏LNG运输安全操作经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托运方为承运方制定LNG运输司机安全知识操作培训方案,并承担相应课程的知识培训。

2.承运方所投入车辆统一安装新奥能源物流的GPS监控系统,并编入新奥车队的监控网络体系。

第八条结算

1.承运方在每天10:

00前将前一日的装卸车磅单传真(或者电子台账形式)给托运方指定联系人进行结算数据的核对,核对无误后的结果作为此后双方结算的依据。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以半个月为结算和付款周期(特殊情况除外),以每月10日和25日为结算日(节假日顺延),承运方于结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托运方开具运输费(该运输费按照第五条第1款约定价格核算)发票,并于结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开给托运方的运输费发票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

3.托运方的开票信息为:

公司名称:

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131011780822987

邮寄地址:

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源东道

邮编:

065001

第九条付款

1.托运方在收到运输费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金额90%的运输费汇入承运方指定银行的账户,剩余10%的运费作为承运方后期履行合同的保证金。

2.承运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为:

公司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第十条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运方按装车磅单的数量将货物交由承运方运输,托运方应向承运方明确货物运达地点,如运达地点发生变化时托运方应即时通知承运方。

如承运方无故不按托运方指定的卸气地点卸气,托运方有权拒绝支付本趟次运费,并追究因托运方没按指定地点卸气而造成限气或断气的一切损失。

对于因托运方变更运达地点而产生和增加的运费由托运方承担。

2.托运方为承运方指定的接收门站必须具备使车辆调头、倒车、会车、转向、行驶等符合要求的硬件场地。

3.托运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运方支付运费款项。

4.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的承运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控,承运方如不服从调度,托运方有权扣除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5.托运方有义务协助承运方对车队驾驶员进行槽车安全操作培训,承运方对驾驶员行为规范负责,如若发生驾驶员违反安全操作的生产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经济赔偿。

6.如果本合同结束之前,遇到国家政策调整、管道气铺设范围延伸或者其他原因导致LNG运输业务大幅度下降造成运输资产长时间闲置,则托运方有义务协助承运方对合同约定的投资车辆进行处理,以降低承运方运输资产投资的风险。

第十一条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托运方的要求做到及时的运输和交货。

2.承运方为托运方承担运输任务的车辆须具备国家要求的各种证件,做到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危险品运输法律法规的要求。

3.承运方应负责运输货品的安全,由于突发性事件引起承运方的运输车不能按托运方的运输计划到达指定的接收站时,承运方应在2小时内通知托运方,并有责任提前确定应对措施。

4.根据托运方的运输计划,承运方有义务在接到书面通知当日内予以反馈,并服从托运方的调度计划安排,对于不能满足托运方计划的情况,必须给予书面答复;对于托运方安排的紧急二次调度,承运方有义务积极协助执行。

5.承运方每月为托运方提供符合运输液化天然气要求和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数量的完好车辆(包括车头和罐箱牌照号),如因泥石流、大雪封路、恶劣天气、道路维修等因素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返回,或车辆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年检、二级维护、罐体检验等导致承运方每天为托运方承运的车辆达不到第四条第1款约定数量的情况除外,但要以卫星系统信息为准,并且承运方要尽力为托运方提供支持,以减少上述事项给托运方带来的损失。

6.承运方应向托运方提供以下资质证件: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③行业资质证书④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⑥牵引车及槽车行驶证(复印件)、罐体使用证及槽车压力容器使用证(复印件)、⑦驾驶员及押运员相关手续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

1.托运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收取保证金后,如承运方在次月为托运方承运的车辆数达到第四条第1款中约定的数量或者未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则托运方在后期结算时将上月保证金一并支付给承运方;如承运方在次月为托运方承运的车辆数未能达到第四条第1款中约定的数量或者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则作为违约金,弥补托运方的损失,不再支付给承运方。

2.合同履行期满以后,如托运方和承运方没有争议事项,在双方账目核对清楚后5个工作日内,托运方返还承运方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因托运方的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承运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托运方应当赔偿直接损失。

2.因承运方的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使运输物品不能及时到站发生限气、断气事故,造成实际损失的,承运方应当赔偿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2.当事方应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能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程度内,和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得到消除/停止,则受影响一方应重新开始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保密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至期满后的2年内,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本款的约定予以保密。

非因法定事由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在该期限内将本合同的条款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

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将全部或部分合同信息透露给以下人员或机构,无须经过另一方同意。

即提供给该方主管、董事、雇员、关联机构,但该方应要求上述人员保密;提供给对方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或答复司法传讯等法律程序。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3.承运商服务行为规范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于开头载明日期签订本合同

 

托运方(盖章):

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承运方(盖章):

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LNG承运车辆运营管理方案

为了促进液化天然气运输业务的有效运行,规范和完善与液化天然气承运商的合作,为客户提供安全稳定的能源供给,创造客户满意,特制定本方案。

1.工厂装车

1.1承运车辆驾驶员上报可用车辆

各承运车辆驾驶员需在每日11:

00之前将次日可用于装车的车辆告知公司调度中心指定负责人。

各承运车辆驾驶员上报装车计划时,需按照附表1的格式将车头牌号、挂车牌号、驾驶员姓名及手机号、预计到达装车地的时间等信息,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的形式告知公司调度中心指定负责人。

1.2装车、发车计划的确定

1.2.1当次日的可用车辆数不超过工厂分配的最大装车车数时,公司调度中心应将所有上报的次日车辆安排到次日的装车计划之中,在工厂规定的时间之前报送给工厂,同时抄送给运力采购负责人及各承运车辆驾驶员。

1.2.2当次日的可用车辆数超过工厂分配的最大装车车数时,公司调度中心应及时通知运力采购业务负责人,由运力采购负责人与调度中心共同协商确定各承运车辆次日的装车数,确定完毕后统一汇总至调度中心,调度中心据此制定次日的装车计划,在工厂规定的时间之前报送给工厂,并抄送给各承运车辆。

公司相关部门在确定各承运车辆次日的装车数时,遵循以下原则:

A.以双方约定的承运量为基础来分配当日的承运车数;

B.绩效考核高的承运商优先安排装车;

C.按先到先装的原则,优先安排先到达装车地的车辆装车;

D.按照本规范上报的次日可用车辆,如未能排到次日的装车计划中,则该车应优先安排到下一日的装车计划之中。

1.2.3承运车辆驾驶员收到公司告知的装车计划后,应确保车辆能按时到工厂进行装车。

承运车辆驾驶员需服从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和工厂的管理,按其要求入场装车。

不服从管理的,将终止该驾驶员的承运资格,造成损失的由该驾驶员所属承运车辆赔偿。

1.2.4承运车辆计划装车的车辆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到达工厂,应该及时通知公司调度中心。

如因反馈不及时造成该车装车计划无法实现时,承运车辆需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1.2.5承运车辆装车完毕后应在当日将车辆发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当日发车时,应立即告知公司调度中心并说明原因,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运车辆驾驶员负责赔偿。

公司调度中心每日11:

00之前将当日装车车辆的发车计划(至少包含运输目的地、客户名称、最晚到达日期等信息)以邮件或短信的形式告知承运车辆驾驶员,公司调度中心调度根据发车计划将运输任务分配给装车车辆,并将该信息维护到附表3所示的《运输日台帐》中,并在次日10:

00之前以邮件形式反馈至公司调度中心。

承运车辆驾驶员如对履行发车计划有疑义的,应立即以邮件或传真等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调度中心,在得到公司调度中心的书面回复后,按照回复后的意见执行。

如不及时反馈,则视同承运车辆驾驶员完全理解发车计划并能按照计划履行承运任务。

1.2.6承运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调度指令执行运输任务,不得擅自更改指令或拒绝指令,严禁将所承运的运输任务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

1.2.7各承运车辆必须配备专职的驾驶员负责人,由其与公司调度中心接口。

承运车辆分管日常运营事务的驾驶员作为第二调度负责人,应当保证联系方式畅通,以保证在专职调度负责人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公司调度中心仍然能够与承运车辆取得联系,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2.在途监控

2.1承运车辆应该安装全球定位系统(GPS),并将监控端口提供给公司调度中心,保证公司调度中心能够在公用网络环境下使用该端口。

同时,调度人员应该对在途车辆进行监控管理,实时掌握车辆在途信息,以备托运方随时查问。

2.2承运车辆应该保证所装的GPS系统信号准确有效,如确实因技术原因发生GPS信号不准,承运车辆驾驶员需主动向公司调度中心报告车辆的位置信息,报告频次是每天两次,上午9:

00及下午15:

30各一次。

2.3承运车辆在途运行时,如罐体升压需要放散,需在放散作业结束后立即通知公司调度中心,并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

2.4承运车辆在执行任务途中出现故障、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等异常情况影响正常到达客户时,承运商应在1小时之内报告公司调度中心。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运车辆驾驶员来承担。

2.5公司应该有专人负责调度并配备专用的电话,保持24小时能够畅通。

承运车辆驾驶员在执行承运任务时需保持手机24小时开通,保证随时可以取得联系。

3.到站卸车

3.1承运车辆驾驶员应在卸车场站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将车辆缓慢驶入指定的卸车位,承运车辆驾驶员应服从卸车场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卸车。

3.2卸车作业完毕后,承运车辆驾驶员应在货物交割单据上签认接收与交割数量,同时,必须交由卸车场站负责人签字确认,以作为结算凭证的一部分。

同时应妥善保管此单据,回到车场后立即交给所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以备托运方随时查阅。

如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此单据遗失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运车辆驾驶员承担。

3.3承运车辆到站卸车,如计量差超出合同约定的误差范围时,承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先通知公司调度中心,在得到公司调度中心的回复意见后,承运车辆驾驶员方可按照公司调度中心的意见签字离开。

否则,由此造成损失,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此种损失均由承运车辆驾驶员承担。

4.对账与结算

4.1LNG项目组需按照附表3的格式建立《运输日台帐》并每日更新,要求每日9:

00之前将前日的装车数据和到站卸车数据更新维护至该台帐中,并将更新后的《运输日台帐》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调度中心。

4.2承运车辆应积极主动的与公司调度中心核对结算数据,核对无误后将对账单,传真至公司调度中心,公司调度中心再次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回传给承运车辆,转入结算付款流程。

4.3当出现争议时,承运车辆需要将有争议的货物交割单据和客户签收的派车单提供给托运方调度中心。

5.附表:

表1:

承运商可装车的车辆信息(格式)

序号

承运商名称

车头牌号

挂车牌号

司机姓名

联系电话

预计到达时间

 

表2:

承运商绩效考核的扣分细项

序号

处罚事项

扣分数

备注

1

不按照本规定报告可装车车辆信息的或信息报告错误的;

3分/次

2

驾驶员拒不遵守装、卸车站有关管理规定的;

3分/次

3

驾驶员不服从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的;

3分/次

4

不服从公司调度中心调度指令的;

5分/次

5

擅自更改公司调度中心调度指令的;

5分/次

6

不配合装、卸车站现场工作人员装、卸车的;

2分/次

7

出现计量磅差不及时通知公司调度中心的;

5分/次

8

GPS信号不准或不按时报告车辆位置信息的;

3分/次

9

车辆装车完毕后不按本规定发车的;

5分/次

10

出现不能按时发车、到车等情况不报告的;

5分/次

11

不按本规定报告《运输日台帐》的;

5分/次

特别强调:

任何车辆均不得在装、卸车场站进行排行放散操作,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运车辆承担,另外,装、卸车场站还将对违规的承运车辆予以处罚,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说明:

各承运车辆绩效考核以自然月为周期,每个周期开始时各承运的绩效分为100分,当承运车辆出现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时,公司调度中心按本表中对应的分值扣减该承运商的绩效分,同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该承运车辆驾驶员。

每个绩效周期的期末,公司调度中心评出最终绩效分后,各承运车辆的绩效分回归到初始绩效分值,同时进入下一个绩效考核周期。

表3:

运输日台帐(格式)

序号

气源供应商

客户

装车日期

磅单号

车头牌号

挂车牌号

司机

一次毛重

一次皮重

一次净重

发车日期

到车日期

二次毛重

二次皮重

二次净重

气差

往返运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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