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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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

1.对推荐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2.参与国家标准委组织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并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

3.作为验收组专家参与项目验收。

(四)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能够公正客观的开展相关工作;

2.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3.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和预算,填报项目任务书;

2.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做好标准立项申报和报批等相关工作;

3.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协作任务书,协调项目协作单位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4.落实项目任务书确定的自筹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完成任务书中规定的任务和各项考核指标,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对完成项目的质量和结果负责;

5.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要求做好接受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的准备工作;

6.完成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要求的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

(六)项目协作单位负责协作任务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和预算,填报协作任务书;

2.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研究,做好标准立项申报和报批等相关工作;

3.按协作任务书开展研究,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落实承诺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

4.配合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要求做好接受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的准备工作;

5.完成协作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要求,并对完成协作项目的质量和结果负责;

三、项目推荐

(一)国家标准委根据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化科技需求组织编制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规划,提交咨询委员会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

规划经国家标准委委务会审议后对外公布。

(二)根据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规划和标准化工作重点,国家标准委制定并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年度指南。

(三)根据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年度指南,国家标准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有关方面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项目选题及经费额度。

项目选题应当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和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相结合。

(四)国家标准委将项目选题及经费额度提交咨询委员会充分论证,并由咨询委员会明确提出是否作为立项选题的建议。

(五)项目选题及经费额度经国家标准委委务会审议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根据公示意见和建议,国家标准委可以对项目选题和经费额度做出调整。

(六)国家标准委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质进行审查。

(七)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为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标准化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

鼓励产学研用联合承担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

(八)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的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

2.具有主持或参与标准化科研项目及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工作经历;

3.过去三年内没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个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加国家科技项目的数量不得超过2项。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研究工作。

(九)国家标准委将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遴选结果及项目负责人信息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根据公示意见和建议,国家标准委可对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做出调整。

(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国家标准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充分,具备完成预期目标的基本条件和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提出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研制任务切实可行;

2.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可考核指标:

涉及研究国家标准的,应当至少以国家标准获得立项为考核指标;

涉及国际标准研制的,应当以正式向国际标准组织提交国际标准提案、国际标准制修订推进2个及以上阶段或正式发布为考核指标;

3.研究思路清晰,技术路线可行,立项后2—3年内能够完成研究任务;

4.项目经费与研究任务匹配,概算合理。

(十一)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十二)项目承担单位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建议书》,并由国家标准委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拟立项的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

(十三)对国家急需的项目,国家标准委可直接提出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

四、立项

(一)《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报科技部审查。

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标准委根据科技部审查意见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申报书》;

审查未通过的,终止项目立项。

(二)《项目实施方案》是立项评审和项目预算评审的依据。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清晰、翔实、具体和可操作。

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目标和可以量化的考核指标,项目信息、预算总额和科目金额等应当与《项目预算申报书》相关内容严格保持一致。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2.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3.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4.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科研项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修订等标准化相关工作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三)《项目预算申报书》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编制项目预算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1)来源预算除申请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2)自筹经费包括用于该项目研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3)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3.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均需列出;

4.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5.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申明项目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四)《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申报书》经国家标准委审查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批复下达的项目,由国家标准委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未获批复的,终止项目立项。

(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内容、工作进度和考核指标应当与《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

2.项目参加人员应当根据承担研究任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排列,与课题无关或项目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列为项目参加人员;

3.项目预算经费由国拨项目经费和《项目预算申报书》中承诺的自筹经费组成。

(六)《项目计划任务书》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通过后生效。

五、项目实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二)项目研究涉及研制国家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联系,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做好国家标准立项申报和报批等工作。

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加强相关国家标准立项、编写、报批等工作的指导、协调与配合。

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支持研制的国家标准在申报立项时应当在《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书》中予以说明。

获得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立项的,原则上不再拨付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三)项目研究涉及研制国际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加强联系,按照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及国际标准组织要求做好国际标准提案准备等相关工作。

(四)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抄报国家标准委。

(五)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期间因客观原因无法按《项目计划任务书》继续执行而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变更申请书》,报国家标准委审查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需要获准后方可调整的事项包括:

1.项目计划任务的重大调整(研究内容、考核指标、技术路线等的变更);

2.项目延期;

3.项目负责人变更;

4.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变更;

5.项目终止执行。

(六)项目延期申请应当于《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完成时限前3个月提出,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不超过6个月。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报经财政部批准。

2.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

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八)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登录“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本季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九)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有关要求,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十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实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1.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实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实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11.管理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十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和执行情况。

(十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国家标准委适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研制进展情况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十四)对监督检查结果较差的项目,以及项目实施进度滞后或预算执行迟缓的,国家标准委将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逾期仍未整改的或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承担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的资格。

六、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完成时限内,或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延长项目执行的期限内完成规定任务后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国家标准委审查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方可进行验收。

需要对项目研究成果进行验证测试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申请中予以明确。

有协作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提出验收申请前组织对项目协作单位承担的任务进行验收。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出验收申请前进行项目预验收。

(二)项目验收由国家标准委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

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财务验收获得通过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三)财务审计结果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财务审计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部《关于发布具有国家科技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审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知》中选取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并提供审计报告。

财务审计费用可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四)项目验收组由至少9名专家组成,分为财务验收组和业务验收组,其中财务验收组由2-3名财务专家组成,业务验收组由6-7名专家组成员组成。

(五)财务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实施期间经费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决算检查和固定资产检查。

(六)业务验收主要是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以及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等情况进行审查。

(七)需要对研究成果进行验证测试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证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也可在验收现场进行演示。

测试验证费用可在项目研究经费中列支。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1.项目、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十)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全额上缴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因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不善、自筹经费没有及时到位,或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行为,造成项目不能验收或验收未获通过等不良后果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承担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的资格。

七、成果管理和绩效考评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二个月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完成归档和成果登记工作。

(二)项目研究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

项目研究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项目研究形成的专著、论文等成果应标注“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编号:

XXXXXX)”。

(五)对可以公开的项目研究成果,国家标准委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等有关方面继续投入,促进项目研究形成标准的推广实施,收集标准实施反馈信息,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及标准维护更新等工作。

(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国家标准委适时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

(八)根据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的情况,国家标准委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诚信记录,并作为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和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

八、其它规定

(一)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本规定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标准化科研管理规定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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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益昂校对:

李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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