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配备管理规定HNHSMI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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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配备管理规定HNHSMI20

文件编号:

HNHS/MI20

版本号:

A/1

生效日期:

2013.08.28

某某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配备管理规定

0修改批准页

4职责和权限

1目的

5工作须知

2适用范围

6相关/支持性文件

3术语和缩写

7附录

 

0.修改批准页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修改页次

修改理由

A/0

A/1

2011.09.15

2013.08.28

——

全部

新编

换版

A/1

2013.08.20

A/0

2011.09.13

版本号

编写

审核

批准

批准日期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选型、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检查、更换、报废等工作,确保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得到符合要求的劳保用品并正确使用,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3.术语和缩写

3.1本文件采用ISO9001:

2008、ISO14001:

2004、GB/T28001:

2011管理标准和《管理手册》的术语和缩写。

3.2劳动防护用品:

指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采取辅助安全措施的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工具。

3.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预防或减轻严重伤害和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3.4个体防护装备:

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称。

在生产作业场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也称个体防护装备。

3.5防护性能:

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保护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能力。

3.6有效防护最低指标:

个体防护装备所具有的最低防护能力。

3.7有效使用期:

到达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3.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三证一标志”:

是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3.9定点经销单位:

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生产和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经销单位)中被我公司认可的企业(经销单位)。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自销的产品,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护防用品,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经销。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和权限

安全质量部

1.负责制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发放标准;

3.组织选型,进行采购供方调查评定和确定定点厂家;

4.审核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费用预算;

5.参与验收;

6.监督检查发放、使用和报废更换情况;

7.培训教育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统计。

企业管理部

1.审核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与费用预算;

2.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控制。

各单位

1.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发放标准和报废更新情况,制定本单位采购年度计划和费用预算,报安全质量部审核;

2.负责自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更换管理;

3.联系供应商,处置验收发现的不合格品;

4.组织教育培训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安质部门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报废、更换和使用;

6.监督其外包劳务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

7.统计职工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并报安全质量部。

工会

1.监督有关单位按规定和发放标准免费为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监督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投入和落实工作;

3.对有关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更换等进行监督。

员工

1.按规定和发放标准领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维护和保管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知识教育培训;

4.在进入作业场所、作业过程中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或已失效,更换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拒绝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5.工作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配备管理规定流程图

5.1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5.1.1安全质量部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发布施行。

5.1.2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包括的内容:

1)岗位工种类别和数量;

2)每种工种类别对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3)各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对应的有效使用期;

4)各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的防护性能;

5)判废条件和判废程序等。

5.1.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5.1.3.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分6大类共22种,具体如下表: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与适用标准编号

1

头部护具类

1.安全帽(GB2811-2007)。

2

呼吸护具类

1.防尘口罩(GB2626-2006),

2.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2009),

3.自给式空气呼吸器(GB16556-1996),

4.长管呼吸器(GB6220-2009)。

3

眼(面)护具类

1.焊接眼面防护具(GB/T3609.1-2008),

2.防冲击眼护具(GB5890-1986)。

4

防护服类

1.阻燃防护服(GB8965.1-2009),

2.焊接防护服(GB8965.2-2009),

3.防酸工作服(GB24540-2009),

4.防静电工作服(GB12014-2009)。

5

防护鞋类

1.保护足趾安全鞋(LD50-1994),

2.防静电鞋、导电鞋(GB4385-1995),

3.防刺穿鞋(GB12017-1989),

4.胶面防砸安全靴(HG3081-1999),

5.电绝缘鞋(GB12011-2000),

6.耐酸碱皮鞋(GB12018-1989),

7.耐酸碱胶靴(GB12019-1989),

8.耐酸碱塑料模压靴(GB12020-1989)。

6

防坠落护具类

1.安全带(GB6095-2009),

2.安全网(GB5725-2009),

3.密目式安全立网(GB16909-1997)。

5.1.3.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具体如下表:

序号

产品名称

适用标准编号

1

普通劳动防护服

DB37/221-1996

2

普通劳动防护鞋

DB37/208-1995

3

劳动防护雨衣

LD30-1992

4

雨鞋(黑色雨靴)

HG/T2019-2001

雨鞋(彩色雨靴)

HG/T2020-2001

5

电绝缘手套

GB/T17622-2008

6

耐酸碱手套

AQ6102-2007

7

焊工手套

AQ6103-2007

8

普通防护手套

GB/T12624-2009

9

耐油防护鞋

DB37/T207-1995

10

抗油拒水防护服

GB12799-1991

5.1.4《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要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5.1.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修订。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对《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修订:

1)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

2)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配备标准变化时;

3)国家、行业产品标准发生变化时;

4)公司生产规模扩大、业务发生变化或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时;

5)公司其他要求等。

5.1.6修订后的《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发布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发放范围和标准。

5.2对供方的调查、评定和选择合格供方

5.2.1在对供方进行调查、评定和选择合格供方时,应考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特别规定:

1)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取得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安全标志。

2)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销售制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企业的经营条件审定。

3)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自销的产品,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护防用品,不得经销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5.2.2安全质量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对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供方(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的调查和评价,除了按照《供方评定与采购控制程序》(HNHS/MP10)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产品生产许可等条件外,还有特别要求。

特别要求包括:

1)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取得相对应的生产许可证;

2)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有相对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安全标志,即“三证一标志”;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自销的产品,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护防用品;

4)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销单位(经销商),要取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定的经销资格证书;

5)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有关发放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6)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介绍商品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5.2.3安全质量部及有关部门、单位经过对各经销单位(经销商)调查后,按照《供方评定与采购控制程序》(HNHS/MP10)规定要求进行评价,每种劳动防护用品选定至少三家经销单位(经销商)推荐为合格供方,经公司总裁办公会通过后列入合格供方名录并发布执行。

5.3计划

5.3.1确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调整需求

5.3.1.1各部门、单位在每年12月初,根据各岗位、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现有配备情况和需要更换、调整的情况,统计出下一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需求的类别和数量等情况,结果填写在《劳动防护用品需求登记表》(RHNHS/MI20-01),并报安全质量部。

5.3.2编制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年度预算

5.3.2.1每年12月底,根据各部门、单位所报送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情况,安全质量部组织各部门、单位统计和测算下年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别、数量和费用预算,经企业管理部审核,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

5.3.2.2财务部应根据公司安全费用管理规定,建立和提取安全费用专用台帐,按批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预算计划及时安排采购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5.3.3制定采购劳动防护用品计划

5.3.3.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分为年度采购计划和临时采购计划两种。

5.3.3.2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需求情况和总裁办公会议批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预算,制定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年度用料计划表》(RHNHS/MI20-02)。

5.3.3.3年度采购计划按按采购总值的管理权限流程进行报批。

5.3.3.4临时性需要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由所在单位制定采购劳动防护用品临时计划,经批准同意后,由所在单位自行采购。

5.4采购

5.4.1在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前,应根据年度采购计划编写《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单》(RHNHS/MI20-03),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行采购。

5.4.2负责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单位在选择供应商时,必须按本规定5.2.3条款发布的合格供方名录中的供应商(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并按照《报价评议采购作业指导书》(HNHS╱MI23)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和评标,最终评定中标供应商(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

5.4.3通知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按照《作业合同管理须知》(HNHS╱MI24)的规定进行合同评审,审批后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5.4.4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信息应符合《供方评定与采购控制程序》(HNHS/MP10)的规定。

5.4.5负责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单位与供应商联系,督促其按质按量及时供货。

5.4.6采购人员在接到货物后进行核对,将核对情况填写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记录表》(RHNHS/MI20-04)中。

5.5验收

5.5.1验收工作由采购部门/单位提出申请,使用单位代表、库管人员、各级安全质量部门及工会代表(必要时)参加,按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供方评定与采购控制程序》(HNHS/MP10)的规定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记录在《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记录表》(RHNHS/MI20-05)。

5.5.2验收分为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包括:

1)生产厂家(经销单位)生产资质、经营资质;

2)数量验收:

核对产品数量与采购文件(合同约定)规定是否一致;

3)检查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4)观察、检查产品有无破损缺陷,各项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要求;

5)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特种劳动防护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此“三证一标志”);

5.5.3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的方法和要求:

1)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购合同应事先约定);

2)外观合格;

3)在有效期限内,不得过期;

4)包装上注明的防护性能与采购合同事先约定一致;

5)必须同时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安全标志(此“三证一标志”要求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5.5.4经验收发现的不合格品,按照采购合同应事先约定的处置方法和《事故、事件及不合格控制程序》(HNHS/MP15)中关于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标识、隔离、退换或退货。

5.5.5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要做好记录,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

5.6入库

5.6.1验收人员将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结果填写在《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记录表》(RHNHS/MI20-05)中,做为办理入库的凭证。

5.6.2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凭证后,按照《公司物资仓库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某某港航控股有限公司进库单》(RHNHS/MI20-06),验收不合格的,禁止入库。

5.7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5.7.1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单位要有专门仓库实行专门储存,有保管人员保管。

5.7.2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和管理,防止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变质。

5.7.3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检查,发现超过使用期限或变质的进行登记、标识,并及时处理,防止发放给职工使用。

5.7.4保管人员负责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发放、结存和保管情况的台帐管理工作。

5.8发放和使用管理

5.8.1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和发放

5.8.1.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按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危险品装卸作业等特殊作业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要求储备适宜的数量,集中管理,按需发放。

5.8.1.2凡是从事多工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5.8.1.3职工个人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由本人填写《公司领料单》(RHNHS/MI20-07)一式三份,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和单位盖章后,持《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取卡》(RHNHS/MI20-08)登记领取。

保管人员发放后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RHNHS/MI20-09)做好发放记录。

5.8.1.4单位车间/班组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由车间/班组领料人填写《公司领料单》(RHNHS/MI20-07)一式三份,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和经分管理领导批准后登记领取。

保管人员发放后在《(班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RHNHS/MI20-10)做好发放记录。

5.8.1.5车间/班组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经车间主任/班组长审批后登记领用,保管人员做好《(班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登记表》(RHNHS/MI20-11)的登记。

5.8.1.6职工岗位变动和所从事的作业工种有变化时,应持调令或调入单位证明办理《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取卡》(RHNHS/MI20-08)更换手续,按新岗位和所从事的作业工种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8.1.7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凡本公司所属在岗员工(含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均按配备标准发放。

5.8.1.8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份统计所发放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类别、数量和金额,编制《劳动防护用品年度发放统计表》(RHNHS/MI20-13),要求报送安全质量部。

5.8.2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

5.8.2.1职工个人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达到报废期限需再次领取的,按本规定5.8.1条款规定申请、审批、发放和领用。

5.8.2.2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损坏需再次领取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防护用品更换申请单》(RHNHS/MI20-12)经车间主任审核,分管理经理审批后进行发放和领用。

保管人员同时在《(班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RHNHS/MI20-10)做好记录。

5.8.3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

5.8.3.1各单位安质部门和车间/班组分别在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时,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职工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前的正确使用和正确佩带方法,以及检查维护方法。

5.8.3.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要做好记录,填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记录》(RHNHS/MI20-14)。

5.8.4劳动防护用品遗失、损坏的赔偿

5.8.4.1职工个人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除安全帽外,其他劳动防护用品在规定的使用时间内遗失或损坏一般不予补发,对于特种防护用品在规定的使用期内遗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的,须经部门证明,安质部门审批后补发,并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

5.8.4.2职工个人使用的安全帽,使用期满后一律以旧换新;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因本人原因遗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的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后予以补发;因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的,经部门证明,安质部门审批后补发。

作价赔款计算方法:

规定使用时间(月数)—已使用时间(月数)

赔款金额=——————————————————————×采购价格×80%

规定使用时间(月数)

5.8.4.3集体、职工个人(包括临时劳务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安质部门审批后,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款;对无故不还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款;因抢修、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安质部门审批,予以报损,不作赔款。

5.8.5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检查

5.8.5.1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有关制度,对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维护、正确使用和佩带使用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处于适用状态,劳动者懂得正确使用和在作业过程中自觉佩带使用。

5.8.5.2各生产单位作业指导员要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规定要求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安质人员监督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8.5.3安全质量部应半年组织一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检查,确保各单位免费为职工发放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法规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者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纠正。

5.8.5.4工会应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各单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者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纠正。

5.8.5.5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检查要编写《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表》(RHNHS/MI20-15),检查内容包括:

1)应建立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2)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库管、配备、使用和更新等情况;

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教育培训情况。

5.8.5.6检查对进入作业区域的临时施工人员和自带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外来参观、学习和检查工作人员在进入作业区域时要佩带使用安全帽。

5.9判废和报废规定

5.9.1责任单位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予判废,包括:

1)所选用的个体防护用品(或装备)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

2)所选用的个体防护用品(或装备)与所从事的作业类型不匹配;

3)个体防护用品(或装备)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要求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4)个体防护用品(或装备)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破损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5)所选用的个体防护用品(或装备)经定期检验和抽查为不合格;

6)当发生使用说明中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时。

5.9.2经过判废后的个体防护用品(或装备)应立即封存,并建立封存记录。

5.10对供方的重新评价和确认

5.10.1采购责任部门/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对现有供方进行重新评价,剔除评价出的不合格供方,具体按照《供方评定与采购控制程序》(HNHS/MP10)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5.10.2采购部门/单位及时将候选的合格供方纳入合格供方名录。

6.相关/支持性文件

6.1《供方评定与采购控制程序》(HNHS/MP10)

6.2《事故、事件及不合格控制程序》(HNHS/MP15)

6.3《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HNHS/MP17)

6.4《报价评议采购作业指导书》(HNHS/MI23)

6.5《检查监督管理须知》(HNHS/MI25)

6.4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6.5公司《物资仓库管理办法》

6.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6.7《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6.8《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3年04月30日)

7.附录

7.1《劳动防护用品需求登记表》(RHNHS/MI20-01)

7.2《劳动防护用品年度用料计划单》(RHNHS/MI20-02)

7.3《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单》(RHNHS/MI20-03)

7.4《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记录表》(RHNHS/MI20-04)

7.5《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记录表》(RHNHS/MI20-05)

7.6《某某港航控股有限公司进库单》(RHNHS/MI20-06)

7.7《某某港航控股有限公司领料单》(RHNHS/MI20-07)

7.8《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取卡》(RHNHS/MI20-08)

7.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RHNHS/MI20-09)

7.10《(班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RHNHS/MI20-10)

7.11《(班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登记表》(RHN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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