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节能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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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股份公司节能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相应的节能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节能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下达能耗和节能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四)组织对重点耗能设备、装置、系统的节能监测,促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组织节能技术信息交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推动节能技术改造。

参与重大节能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并组织评审和验收;

(六)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论证,负责指导、监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节能篇(章)”的审查与验收工作;

(七)负责股份公司节能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上报并发布股份公司能源消耗与节约统计信息;

(八)指导直属节能技术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专业公司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节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股份公司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专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股份公司节能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公司的节能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有关地区公司的节能工作;

(四)负责有关地区公司能耗和节能指标的考核工作,对节能工作完成好的单位予以奖励;

(五)研究解决本专业生产、经营和科研中的节能问题,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

(六)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论证,负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节能篇(章)”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七)负责本公司节能统计、分析、研究工作,以作为指导生产的依据;

(八)组织指导所属地区公司节能宣传和节能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地区公司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节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股份公司的节能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公司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股份公司节能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公司工作计划,制定本公司节能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所属单位的合理用能情况,制定能耗定额,对能耗和节能指标进行考核;

(四)组织编制并执行节能技术措施计划,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五)组织对本公司重点设备、装置、系统的节能检查、测试;

(六)参与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中“节能篇(章)”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七)负责本公司能耗统计、分析,定期报送节能统计报表;

(八)组织开展节能培训和节能宣传工作。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七条节能计划管理。

股份公司节能主管部门每年下达能耗和节能考核指标计划,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将下达的指标分解到各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第八条能源统计管理。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做好能源消耗、主要产品(工作量)的单耗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九条能耗定额管理。

各用能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单位、主要装置、产品(工作量)、设备等的能耗定额,定期修订(一般为三年),并实行定额考核。

第十条能源计量管理。

地区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17167-1997)配全、管好、用好能源计量器具。

生活用能与生产用能应分开计量,实行计量考核、计量核算、计量收费,不允许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十一条节能技措管理。

节能技措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立项,按计划组织实施。

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节能效果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投用后要跟踪考核,进行节能投资效益分析。

第十二条节能监测管理。

股份公司设直属节能监测机构,地区公司设节能监测站。

各级节能监测机构在有关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重点耗能设备、装置、系统进行节能监测。

第十三条能源供应管理。

能源采购供应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能源质量标准及供能单位出具的能源质量报告,对购进能源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索赔,防止能源采购造成损失。

向外单位转供的能源应准确计量,按规定收费,防止能源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中的节能管理。

凡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节能篇(章)”,无“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项目竣工前,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节能篇(章)”中的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测定能耗指标是否达标,能耗指标达不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要求的不能验收。

第十五条准入制度。

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对重点耗能设备和重点节能新产品、新材料的采购,实施准入审查。

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各地区公司可结合自身特点自行确定重点用能单位并加强管理,设立节能管理机构或能源管理岗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节能教育培训。

各节能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培训活动,提高节能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节能人员管理。

节能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节能专业知识,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

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九条要建立节能、降耗、增效管理运行机制,把节能工作纳入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推行节能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节能技术措施,促进合理用能。

第二十条执行国家、行业和企业的节能标准,对不符合节能标准或超过能耗限额用能的,要限期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整体优化用能系统,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根据经济合理原则组织生产,充分利用低谷期电力负荷。

第二十四条根据余热资源状况,采取技术措施,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余能和低热值燃料。

第五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二十五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科研项目和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二十六条积极引进适用和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

引进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耗能指标须达到国家有关节能标准要求。

禁止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有责任组织制定节能技术措施计划,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节能措施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更新改造投资的10%。

第二十八条各用能单位在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中,应优先安排节能科研项目。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股份公司节能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节能工作的先进经验,对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严重浪费能源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公司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

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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