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直播卫星专用设备部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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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检验报告 45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49
3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科[2000]394号文)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5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
型号
直播卫星电视接收天线
抛物面
天线口径+材质
企业
自定
平板
2
直播卫星室外单元
分体
一体化
3
直播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
安全模式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审查部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政编码:
050081
电话:
0311-86924010
传真:
0311-86924262
电子信箱:
lipeihong54@
联系人:
李培红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定点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1~3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1~3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该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凡申请取证企业,需提供批准文件复印件;
凡申证企业迁移、更名、增加产品单元时,应提供新换发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一周内同一型号的产品,它的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相同(包括软件)并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出的产品)检验合格。
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见表2。
表2企业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号
《直播卫星电视广播接收系统及设备通用规范》(电子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工科{2009}第57号】
SJ/T11387-2008/XG1-2009
计数抽样检验
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8.1—2003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B/T2829—200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91—2008
4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8898-2001
5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3837-2003
注:
1.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2.产品性能要求按附录A~D执行。
5.2企业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企业的必备设备应是企业自购的、非临时租用的,资产归申证企业所有的设备。
表3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精度要求
直播卫星电视接收天线
天线面成型模具、天线面成型
设备、喷塑和喷漆设备、酸洗
磷化设备、剪板机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天线面精度检测
装置或设备
0.01mm
样板
塞尺
千分尺
0.02mm
游标卡尺
磷化设备、剪板机、插件生产线、总装生产线、波峰焊、贴片机、回流焊
信号源
1×
10-6
频谱分析仪
频率响应
±
(0.5~3.0)dB
网络分析仪
源输出电平精度
3.0dB
方向图测试系统
Ⅱ级
直播卫星
室外单元
分体式
插件生产线、总装生产线、
波峰焊、贴片机、回流焊
标量网络分析仪
RLC参数测试仪
3%
直播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
1.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2.直播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检测设备属于保密仪器,不再配备检测设备。
5.3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4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
单元
品种
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条款号
外观、标识
《直播卫星电视广播接收系统及设备通用规范》SJ/T11387-2008/XG1-2009表11
电性能
增益
《直播卫星电视广播接收系统及设备通用规范》SJ/T11387-2008/XG1-2009表2中4、5、7、8、9项
效率
噪声温度
驻波系数
第一旁瓣电平
《直播卫星电视广播接收系统及设备通用规范》SJ/T11387-2008/XG1-2009表14
电
性
能
振幅/频率特性
《直播卫星电视广播接收系统及设备通用规范》SJ/T11387-2008/XG1-2009表4中2、4、5、8、10项
功率增益
镜像干扰抑制比
相位噪声
带内任意接收频带(36MHz)增益波动
《直播卫星电视广播接收系统及设备通用规范》SJ/T11387-2008/XG1-2009表4中3、4、6、8项
一本振频率容差
安全
模式
《直播卫星电视广播接收系统及设备通用规范》SJ/T11387-2008/XG1-2009表18
结构和工艺
《直播卫星电视广播接收系统及设备通用规范》SJ/T11387-2008/XG1-2009表19
《直播卫星电视广播接收系统及设备通用规范》SJ/T11387-2008/XG1-2009表7中1~5和7~13
安全性
绝缘电阻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GB8898-200110.3条款
抗电强度
表5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直播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平板)
《直播卫星电视广播接收系统及设备通用规范》SJ/T11387-2008/XG1-20094.2.4条款
接收频段
电性能检验项目规定见附录B
板面材质
结构形式
圆极化电压轴比
输入饱和电平
增益稳定性
多载波互调
输出频率范围
天线调整范围
5.4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见附件2。
5.5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1.抽样原则
按所申报的产品单元,每个产品单元按申报的不同产品品种、型号规格,分别抽取产品进行检验。
2.抽样方法和要求
审查组在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核查人员负责抽取样品,当场加贴封条,核查人员签名;
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企业、检验机构、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执一份);
抽样单上至少有两名抽样人签字,两名企业人员签字,并在抽样单上相应的位置加盖企业公章;
3.抽样地点
可在企业成品库中的合格产品中按规定母体的样品中随机抽取。
也可在生产线末端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4.抽样数量
表6天线(抛物面)产品的抽取数量
天线口径(m)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D<
20
D≥3
玻璃钢天线(含非金属天线)环境试验与电性能共用样品。
表7天线(平板)产品的抽取数量
样品基数
抽样总数量
常温电性能
电磁兼容
环境适应性
≥60
0.45
6
外观包装、结构与工艺、功能、安全性测试共用常温电性能样品。
表8接收机产品的抽取数量
外观结构、功能测试共用常温电性能样品。
表9室外单元的抽取数量
表10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抽样情况
执行标准
型号规格
样品等级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
1.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2.天线产品应标明材质、口径;
接收机应标明型号;
室外单元应标明分体、一体化。
3.不同类型、规格型号的天线、接收机、室外单元分别抽样。
5.5.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接收天线(抛物面)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1。
表11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接收天线(抛物面)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
包装、外观
见表15
结构与工艺
功能、安全性
5.5.2.1.2不合格分类
a)包装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见表12。
表12包装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
不合格内容
不合格分类
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其中缺一或错误
A
产品商标、商标图案、QS标志,生产地址,其中缺少或错误
无技术标准或标准错、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中缺一或错误
B
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安装图,装箱单其中缺一或与产品不符
产品说明书严重错误,可误导用户操作
规定要求的附件缺失
7
附件外观污损
C
8
产品说明书无焦径比及配合室外单元的照射角
b)外观结构和功能的不合格分类见表13。
表13外观、结构和工艺、功能、安全的不合格内容和分类
反射面碰伤变形
QS标志、产品商标、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其中缺一或错误
馈源支杆变形
反射表面有损(裂纹、划伤、脱漆)
明显
>5mm
不明显
≤5mm
馈源加工粗糙
紧固件短缺
天线座和支架碰伤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