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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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2008-05-2916:

40

 

【文章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 

  

    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

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

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四、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五、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六、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我看后的理解是:

(一)同一公司控制权下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

(1)超过100%,视同为申报期初就在上市主体内,纳入申报报表,且需运行一个会计年度;

(2)超过50%不超过100%的,视同为申报期初就在上市主体内,纳入申报报表,无需一个会计年度。

如果最近一期是年末,只需年末。

如果不是年末,就是最近一期;

(3)超过20%,无需纳入(合并时点期初以前)申报报表,但需合并运行一期后申报。

【以上都无需编制备考报表,因为已纳入申报报表】

(二)同一公司控制权下重组,不形成企业合并的:

如果购买的资产或业务达到或超过20%,需要编制三年一期备考利润表。

备考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五条 发行人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编制并披露备考财务会计信息: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的;

(二)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资产置换的;(三)在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将进行或很可能进行第

(一)款及第

(二)款所述事项的;(四)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期间)内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发生

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备考财务报表,需要会计师单独发表审计意见。

2001年时,证监会发布过《备考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

“备考财务会计信息无需审计,但发行人董事会应确保披露的备考财务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但后来这个征求意见稿与差不多时候发布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改制重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后第17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一样,并未形成正式的对外发布的文件。

备考财务信息无需审计也是有理论依据的。

因为备考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就是一项在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交易,因此备考财务信息并不是历史财务信息,而审计针对的是历史财务信息。

但2007、2008年,重大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发行的规定陆续发布后,明确要求备考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

从此以后,对于备考财务报表,一般都是出具审计报告。

请看最新一期保荐业务通讯,结合《关于IPO企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同时进行国有企业改制且评估调账的申报报表编制问题》和《关于IPO公司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申报报表的编制问题》两文精神,上述理解是正确的。

我还是没完全理解,如果不形成企业合并的但相应指标超过20%的,对3号意见第三条的(三)和第六条的第二款应该适用哪一个,还是都要适用?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六、 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对3号意见第三条的(三)和第六条的第二款应该适用哪一个,还是都要适用?

我是这样理解的,都要适用,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三号文是对同一控制下合并事项的综合规定,3号意见第三条的是对各种合并(包括业务合并即文件所提及的同一控制下非企业合并事项,会计意义上的企业合并)的综合叙述,只要是同一控制的重组包括那四钟情况都适合,

 首先说业务合并的方式,按三号文,如果达到20%。

则做法是对相关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及现金流等比较期间的报表项目通过剥离调整方式进行模拟,然后对前期合并报表数据进行重述。

 如果达不到20%,做法是按照关联方之间购买固定资产的方式进行处理,在购买价不显失公允的情况下,将购买价视同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不确认资本公积,比较数据也不进行报表重述。

所以两套指标20%到50%与100%及20%以上是对一个事物,处理的不同方面的描述,前一套指标是指合并规模对申报报表要求的界定,后一个指标是指可能遇到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

  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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