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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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猴肾细胞
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猴肾细胞)
JisuihuizhiyanJianduHuoYimiaoTangwan(HoushenXibao)PoliomyelitisVaccineinDrageeCandy(MonkeyKidneyCell),live本品系用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III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原代猴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后制成糖丸,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
1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要求;2制造
2.1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原代猴肾细胞。
2.1.1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生产用猴肾细胞应选自用未作过其他试验或做过本疫苗检定的健康猕猴,所用动物须经不少于6周的隔离检疫,应无结核、B病毒感染及其他急性传染病,血清中泡沫病毒(foamy)抗体应为阴性。
凡有严重化脓灶、赘生物以及明显的肝、肾病理改变者不得使用。
2.1.2细胞制备
取符合
2.1.1项要求的健康猕猴肾脏,经胰蛋白酶消化、分散细胞,置
37.0±
0.5℃培养6~9天长成单层。
每只猴制备的细胞为1个细胞消化批,同一天制备的多个细胞消化批为1个细胞批。
2.2毒种
2.2.1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脊髓灰质炎病毒I、II、III型减毒株,可用I、II、III型Sabin株、Sabin纯化株、中Ⅲ
2xx病毒或经批准的其他毒xx。
2.2.2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2.2.
2.1原始种子批
Sabinxx原始毒种Ⅰ、Ⅱ、Ⅲ型及xxⅢ
2株均由毒种研制单位制备和保存。
2.2.
2.2主种子批
除WHO赠送的Sabin株外,其他经批准的毒种由原始毒种在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上传1~2代制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主种子批。
Sabin株主种子批的传代水平为SO+1;中Ⅲ
2株主种子批传代水平为xxIII
21代;Ⅲ型pfizer株主种子批为RSO1。
2.2.
2.3工作种子批
主种子批毒种在原代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上传l代制备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工作种子批。
2.2.3毒种传代
从原始种子批到生产种子批的传代次数,SabinⅠ、Ⅱ型和其他纯化株以及中Ⅲ
2株不得超过3代;SabinⅢ型及其他纯化株包括pfizer株不得超过2代。
制备生产用种子批所用的细胞应限于原代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
2.2.4种子批的检定
除另有规定外,主种子批及工作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
2.2.
4.1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型、Ⅱ型或III型单价脊髓灰质炎病毒抗血清与适量病毒供试品混合,置35~37℃中和1-2小时,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型别应准确无误。
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
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2.2.
4.2病毒滴定
采用微量细胞病变法。
取毒种作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病毒液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
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
6.5LgCCID
50/ml。
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2.2.
4.3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A),应符合规定。
2.2.
4.4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B),应符合规定。
2.2.
4.5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C),应符合规定。
2.2.
4.6家兔检查
毒种液应进行此项检查,如不立即进行试验,毒种液应保存于-20℃以下。
取体重为
1.5~
2.5kg的健康家兔至少5只,每只注射10ml,用其中
1.0ml皮内多处注射,其余皮下注射,观察3周。
到期存活动物数应不低于80%,无B病毒和其他病毒感染判为合格。
家兔在24小时以后死亡,疑有B病毒感染者应尸检,须留神经组织和脏器标本待查,用脑组织作10%悬液,用同样方法接种5只健康家兔进行检查。
2.2.
4.7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成疫苗,按常规接种易感儿童(免前抗体效价<1:
4)至少30名,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4周采血,测定中和抗体,免疫后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5%。
2.2.
4.8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附录XIL),应符合规定。
2.2.
4.9rct特征试验
将单价病毒液分别于36℃±
0.1℃及40℃±
0.1℃进行病毒滴定,试验设t-对照(生产毒种或已知对人安全的疫苗)。
如果病毒液和t-对照在36℃±
0.1℃的病毒滴度与40℃±
0.1℃的滴度差不低于
5.0Lg,则rct特征试验合格。
2.2.
4.10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IXH),应为阴性。
2.2.5毒种保存
液体毒种需加终浓度为1mol/L的氯化镁溶液,置-60℃以下保存。
2.3原液
2.3.1细胞制备同2.1.2项。
2.3.2培养液
细胞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新生牛血清的乳蛋白水解物Earle’s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
新生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附录XIIID)。
维持液为不含新生牛血清的乳蛋白水解物Earle’s液或其他适宜的维持液。
2.3.3对照细胞病毒外源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C),应符合规定。
2.3.4病毒接种和培养
毒种与细胞
0.03~
0.3MOI接种(同一工作种子批应按同一MOI接种),种毒后置33±
0.5℃培养48~96小时至细胞出现完全病变后收获。
2.3.5病毒收获
同一细胞消化批收获的病毒液检定合格后,经澄清过滤合并为单一病毒收获液。
2.3.6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按3.1项进行。
2.3.7单一病毒收获液保存
2-8℃保存不超过30天,于-20℃保存不超过6个月。
2.3.8合并或浓缩
同一细胞批制备的多个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合格后可适当浓缩进行合并,经澄清过滤即为单价原液。
2.3.9单价原液检定按3.2项进行。
2.3.10单价原液保存
2-8℃保存不超过30天。
于-20℃保存不超过6个月。
2.4半成品
2.4.1配制
单价病毒原液加入氯化镁,终浓度为1mol/L,经除菌过滤后即为单价半成品。
取适量I、II、III型单价半成品,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制,经除菌过滤后即为三价疫苗半成品。
2.4.2半成品检定按3.3项进行。
2.5成品
2.5.1疫苗糖丸制备
三价疫苗半成品及赋形剂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制成糖丸。
赋形剂成分包括50%还原糖浆、80%糖浆、脂肪性混合糖粉和单糖粉。
滚制糖丸时,操作室内温度应在18℃以下。
2.5.2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同一次混合的三价疫苗半成品制备的糖丸为一批,非同容器滚制的糖丸分为不同亚批。
2.5.3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4规格
每粒1g。
每次人用剂量为1粒,含脊髓灰质炎活病毒总量应不低于
5.95LgCCID
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
5.8LgCCID
50、Ⅱ型应不低于
4.8LgCCID
50、Ⅲ型应不低于
5.3LgCCID
50。
2.5.5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检定
3.1单一病毒收获物检定
3.1.1病毒滴定按2.2.
4.2项,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6.5LgCCID
50/ml。
3.1.2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A),应符合规定。
3.1.3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B),应符合规定。
3.2单价原液检定
3.2.1鉴别试验按2.2.
4.1项进行
3.2.2病毒滴定按2.2.
4.2项进行。
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
6.5LgCCID
50/ml。
3.2.3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A),应符合规定。
3.2.4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B),应符合规定。
3.2.5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附录XIL),应符合规定。
3.2.
6.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IXH),结果应为阴性。
3.3半成品检定
3.3.1病毒滴定按2.2.
4.2项进行。
单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6.5LgCCID
50/ml。
三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7.15LgCCID
50/ml,其中I型应不低于
7.0LgCCID
50/ml,II型应不低于
6.0LgCCID
50/ml,III型应不低于
6.5LgCCID
50/ml。
3.3.2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A),应符合规定。
3.4成品检定
每个糖丸滚制容器取200~300粒。
3.4.1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Ⅱ、III型三价混合脊髓灰质炎病毒免疫血清与适量供试品混合,置35-37℃中和1-2小时,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适宜温度(35~36℃)下培养,7天判定结果,应无病变出现。
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
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3.4.2外观
应为白色固体糖丸。
3.4.3丸重差异
取糖丸20粒测定,重量为1g±
0.15g/粒。
3.4.
4.病毒滴定
每3-4亚批合并为1个检定批,取100粒糖丸,加Earle氏液至1000ml,即为l:
10稀释度采用细胞病变法进行病毒滴定。
三价疫苗糖丸以混合法测定病毒含量,同时应以中和法检测各型病毒含量。
采用中和法需预先精确测定异型抗体的交叉抑制值,以校正滴定结果。
按
2.2.
4.2项测定病毒滴度,每剂三价疫苗糖丸总病总量应不低于
5.95LgCCID
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
5.8LgCCID
50,Ⅱ型应不低于
4.8LgCCID
50,Ⅲ型应不低于
5.3LgCCID
50。
3.4.5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
37℃放置48小时后,按
2.2.
4.2项进行病毒滴定,每剂量病毒滴度应不低于
5.0LgCCID
50,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
1.0Lg。
3.4.6病毒分布xx
每批抽查糖丸10颗以上,测定疫苗糖丸的病毒分布均匀度。
逐颗滴定病毒含量,各颗之间的病毒差不得超过
0.5Lg。
3.4.7微生物限度检查
同—天滚制的糖丸为1个供试品,每个糖丸滚制容器取样不得少于10粒,每粒杂菌数不得超过300个(附录XIIG)。
3.4.8致病菌检查
不得含有乙型溶血性链球菌、肠道致病菌以及大肠杆菌。
3.4.
8.1乙型溶血性链球菌检查
取10倍稀释疫苗
0.5ml接种肉汤1支,37℃培养24小时,再用划线法移种血平皿1个,37℃培养24小时,应无乙型溶血性链球菌生长(如原料、辅料已作过此项检查并合格,成品可不再作)。
3.4.
8.2肠道致病菌检查
取10倍稀释供试品
1.0ml接种GN或肉汤增菌培养基1管,37℃培养,于6~24小时内用划线法转种鉴别培养基平皿1个,37℃培养24小时,如有革兰氏阴性杆菌,应进一步鉴定是否为肠道致病菌。
3.4.
8.3大肠杆菌检查
取经10倍稀释的供试品接种普通克斯列或麦康凯肉汤培养基3管,每管2ml,37℃培养48小时,不应有产酸产气现象。
如有产酸产气现象,应进一步鉴别是否为大肠杆菌。
4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自生产之日起,于-20℃以下保存有效期为24个月;于2~8℃保存有效期为5个月。
生产日期为糖丸制造日期。
运输应在冷藏条件下进行。
标签上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5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