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353869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含详细答案.docx

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公式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

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

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

请问: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

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

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

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

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

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

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

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

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解答:

(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年龄误告条款

1.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

各应如何处理?

2.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

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

解答: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

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自杀案

2007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某。

2008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

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

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案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杀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案

张强送儿子张军上学,不幸俩人同死于车祸。

张军是张强指定的保险受益人。

事故发生后,张强的保险金应由:

①张妻独得。

②与张强的父母均分。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

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住院医疗费可否得到双重陪付?

2000.1.17晚,学生吴某返校途中,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她撞倒了,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

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疾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

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

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

案例的分析

一、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

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二、本案中,吴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致残,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车主已经付了伤残金而拒付,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伤残程度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不必赔付医疗费。

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不是遭受意外伤害的人;而是保障支付发生意外事故让被保险人所花费的医疗费用。

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属有限责任。

保险公司只能负责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且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受益。

吴某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致害方如数获得足够补偿,就不能以“人身无价”为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

如果吴某因致害方无力承受该笔医疗费,吴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

保险公司在支付这笔医疗费时,应要求吴某把向第三者即车主方请求的医疗费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追偿。

结论:

案中的吴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伤残金,而不能向保险公司再去索要医疗费。

七、

例  题

某被保险人原工资收入每月800元,丧失部分工作能力后已不能从事原工作,改行加入其他职业,月工资收入400元。

若已投收入损失保险,则保险公司应如何给付?

解:

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为:

800×80%=640(元)

收入补偿额为:

(800-400)÷800×640=320(元)

♦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所得一般为原收入的80%;

♦永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所得为:

(原收入-丧失工作能力后收入)÷原收入×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所得

 

八、

投保单与保险单不符的索赔案

2003年10月10日,某市造纸厂向某市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

保险期限自2003年10月11日零时到2004年10月10日24时,造纸厂在投保单上注明其要求投保的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为: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80万元,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60万元,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经办人员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开具了保险单。

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投保财产项目为: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180万元,在流动资产一栏中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原材料、燃料和低植易耗品三个项目。

2004年4月5日,某市造纸厂发生火灾、烧毁财产价值达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产品(纸张)损失30万元,事故发生后造纸厂以保险单为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80万元。

保险公司以产品(纸张)不属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而拒付保险金。

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评析

投保单属于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单属保险合同的正式文本。

投保单有时也被称为投保申请书。

投保单上如有记载而保险单上遗漏,投保单上记载之效力与保险单上记载效力一致。

本案中关于流动财产的三种形式,在保险单中未记载,但在投保单中有记载,故应以此记载内容为有效。

而造纸厂损失的产品(纸张)并非记载中所表明的流动财产,所以造纸厂的主张无正当依据,保险公司只应给付造纸厂50万元固定资产的损失,而不应承担30万元产品的损失。

九、

保险公司应对下列损失进行赔偿:

(ABCDE)

A、印染厂因发生保险事故引起停电,使生产线上运转的高热烘筒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烧焦

B、药厂因保险事故引起停电,使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

C、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在抢救过程中遭受碰撞、水渍等损失

D、在抢救受灾物资时将保险房屋、门窗等破坏造成的损失

E、在施救过程中,雇请了一些人员进行抢救而发生的工资费用

十、

3000元买车险,轮胎丢了却不赔

06.10.13,家住武汉青山区的肖女士称,家里有一辆微型面包车,为防意外事故,她投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等5个险种,一共花了3000多元。

上周一早晨,她出门时突然发现,车竟被砖头垫着,4个车轮全不翼而飞。

肖女士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同时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令她意想不到的是:

保险公司在询问她所投保的几个险种后表示,肖女士所提的几个险种都不承担轮胎丢失的损失。

肖女士称自己还买了盗抢险,保险工作人员解释,盗抢险不含配件,只理赔整车被盗的情况。

“花这么多钱买保险,连轮胎丢了都不赔。

”肖女士很委屈,只能自己掏1200多元配上四个轮胎。

解释:

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客服理赔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轮胎属易耗零部件,保险公司一般都不会单独承保轮胎,而且在很多险种中,轮胎也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

肖女士虽然买了全车盗抢险,但该险种只有在全车被盗时才会赔,如仅仅是轮胎、车内音响设备、车标等零部件被盗,车主只能自认倒霉。

保险条款中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为除外责任。

十一、

A公司将新购买的一台二手奔驰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26万元。

保险期限内出现保险事故,A公司花费修理费总计23万元,经估价该车重置价值为39万元。

保险公司应赔偿A公司()。

A.26万元B.23万元

C.39万元D.15.33万元

保险公司赔款=23×(26/39)=15.33元

因为车辆新车购置价为39万,投保时为26万,属于不足额投保,故赔款应按照比例赔偿

♦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即保险单上记载的新车购置价,则无论保险金额低于、等于或是高于出险时的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l一免赔率)

♦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赔款。

♦赔款=(修复费用一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一免赔率)

♦在保险有效期内,赔款不累计,只要一次损失赔款低于保险金额,原保险单仍然有效。

只有一次损失等于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才终止。

十二、

第三者责任险:

设甲乙两车碰撞,甲车损800元,货损2000元,乙车损500元,货损1200元;甲乙两车共损失4500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应当承担70%的责任,即3150元;乙应当承担30%的责任,即1350元。

两车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

问:

保险公司应向甲和乙赔偿多少?

甲:

车身险800×70%=560(元)

  第三者责任险(500+1200)×70%=1190(元)

乙:

车身险500×30%=150(元)

 第三者责任险(800+2000)×30%=840(元)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甲1750元,赔偿乙990元。

交强险:

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

950×(1-10%)×(1+30%)=1228.5元。

某企业将其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分别在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金额为100万元。

按比例责任方式,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应分摊赔款多少万元?

50、37.5、12.5

甲、乙两辆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5万元的小汽车发生部分损失,损失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2万元,两车残值均为1万元,免赔率为10%,甲车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乙车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车的实际修复费用均为5万元。

请计算保险公司应该分别向甲、乙两车主赔偿多少?

3.6、2.4

十三、

房屋买卖后的索赔案

甲出售自有房屋一幢于乙,双方依书面合同给付价款、交割钥匙已讫。

又特约,双方应于10日之内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自当日起算;否则,因迟延所导致的后果,概由责任方负担。

乙装修所购房屋,铺地板,装空调后于第五日搬入居住。

乙临时出差,估计4天内定可返回,不至于耽误房屋。

行前,乙电话请甲代投房屋火灾保险。

甲说,按10日之约过户,不会有火险,我有绝对的把握。

又说,与其投保,不如今天就过户。

待过户后你自己投保不迟。

随即挂断电话。

至第十日,乙返程。

正点应于8:

24分到达。

因飞机晚点,迟至16时乙才赶到甲处。

二人同赴房屋管理局申办过户手续,到机关下班时,未能办完,工作人员命二人第二日继续办理。

分手时,甲申明,10日之约届满,如生不测,概由乙负责。

是夜2时,该房屋遭受雷击而焚毁,乙遇难,乙父丙要求退还房价款。

经查:

(1)甲原已对房投保了火险。

但故意不告知乙。

(2)房屋被击,系自然灾害。

问:

(1)丙的要求有无理由,为什么?

(2)保险公司应否就房屋雷击事故,对受益人负责?

如应赔偿,那么赔偿应付给何人?

为什么?

(3)在该房保险问题上,甲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如有不当,应否负责?

为什么?

(4)设甲获得保险人的赔偿金,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评析

(1)无。

因为该房的风险,依约已转移于乙。

(2)应赔偿甲。

因为甲是投保人。

(3)无。

不负责任。

甲应在房屋买卖完成后将此事告知保险人,但本案中房屋买卖尚未最终完成。

(4)应转移于乙。

甲受保险赔偿利益,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故应将该利益返还于受害人乙。

 

溢额再保险

举例:

某一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确定为5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第一笔业务保险金额为50万元,在自留额之内无需分保

第二笔业务自留额为50万元,分出额为50万元

第三笔业务自留额为50万元,分出额为150万元

第二笔业务的自留比例为50%,分保比例为50%

第三笔业务自留比例为25%,分保比例为75%

溢额再保险的计算

某一船舶溢额再保险合同,分出公司自留额为200万元,接受公司的限额为4线,为800万元,则此合同称为4线溢额分保合同。

那么,再保险合同双方有关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分配以及赔款分摊如下:

保险人组织了两个溢额分保合同,确定自留额为50万美元,第一溢额分保合同的限额为4线,第二溢额分保合同的限额为5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损失600万美元,请问原保险人,第一溢额再保险人,第二溢额再保险人各应承担多少赔款?

答案:

保险人首先承担50万美元赔款,剩下550万美元的溢额.

第一溢额分保合同可以承担的最高限额是4倍的自留额,即200万美元,所以承担200万美元的赔款.还有350万美元的溢额.

第二溢额分保合同可以承担的最高限额是5倍的自留额,即250万美元,刚好全部承担剩下的溢额.

所以原保险人,第一溢额再保险人和第二溢额再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赔款分别是:

150万美元,200万美元,250万美元.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

成数分保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40%,即20万元,分出60%,即30万元,溢额分保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的4线即200万元,总的承保能力为250万元。

1.险位超赔分保

某一超过10万美元以后90万美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在一次事故中有三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每一危险单位损失15万美元。

如果每次事故对危险单位没有限制,那么计算如表:

赔款

分出公司

接受公司

150000

100000

50000

150000

100000

50000

150000

100000

50000

共计

450000

300000

150000

如果对每次事故有2个危险单位赔款的限制,则接受公司只承担两个危险单位的超赔责任,第三个危险单位的损失全部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

超赔分保合同中通常订有“时间条款”,用以规定“一次事故”持续的时间。

例如:

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2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洪水持续了6天,该事故共损失了500万元。

如果按一次事故计算,原保险人先自负1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200万元赔款,剩下的200万元赔款仍由原保险人负责,即原保险人共承担300万元赔款。

如果按二次事故计算,如第一个72小时损失200万元,第二个72小时损失300万元。

则对第一次事故,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承担100万元。

第二次事故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分别承担赔款100万和200万元,即分出公司共负责200万元赔款,接受公司共分摊300万元赔款。

 

事故超额分保

如果一次事故的责任较大,事故超赔分保合同可以分层设计。

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为几个层次,以便于不同的接受公司有选择地接受。

例如:

某业务需要安排超过50万欧元以后的1000万欧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分出公司可以安排四个层次的超赔分保合同:

第一层为超过50万欧元以后的50万欧元;

第二层为超过100万欧元以后的150万欧元;

第三层为超过250万欧元以后的250万欧元;

第四层为超过500万欧元以后的550万欧元。

赔付率超赔分保合同不仅约定赔付率限制,还约定一定金额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的为准。

例如:

有一赔付率超赔分保合同,约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比率为70%,接受公司最高责任比率为超过70%后的50%。

即实际赔付率在70%以下的赔款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的赔款由接受公司负责。

为了控制接受公司的绝对赔付责任,合同还规定接受公司的赔付责任以60万元为限。

假设年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已发生赔款为80万元,赔付率为80%,则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赔款分担如下:

分出公司负责70%,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10%,10万元。

如果当年已发生赔款为135万元,赔付率为135%,则分出公司负责其中的70%,即70万元赔款;接受公司负责其中的50%,即50万元赔款;余下的15%,即15万元赔款仍由分出公司负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