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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监督

 

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

资料汇编

 

 

辽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编制

二00八年三月

 

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强化工会组织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发生,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各级工会组织。

第二章安全生产群众监督

第三条建立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体系。

根据公司工会组织的实际,成立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责任制。

建立健全(公司工会、分工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体系,对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要求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条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决策管理。

各分工会要按照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情况及劳动保护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员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要切实发挥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依法监督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立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建档跟踪,监督和配合行政进行整改。

实行事故和事故隐患通报制度,提高群众监督的实效性。

加强对企业签定集体合同的研究,依法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劳动保护责任和权利,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三)依靠员工群众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活动。

各分工会要充分发挥“隐患跟踪卡”等有效载体的作用,发动员工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活动,督促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建立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实行挂牌上岗,做到责任到岗到人。

(四)做好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相关规定,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报告。

根据事故性质,工会主席、分工会主席或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及时到位,深入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全过程。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杜绝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源的产生。

(五)对违反国家和电力系统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的,工会组织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企业停产整顿,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从提升员工安全文化素质,强化员工安全责任,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的目的出发,广泛宣传贯彻集团公司的安全理念,总结提炼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行为规范,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通过对员工群众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人员

第五条公司工会和分工会要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由专、兼职工会干部组成,设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均在同级工会领导、指导下工作,监督和协助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工会主席、分工会主席是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群众监督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群众监督负有相关责任。

第七条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不能由安全员兼任,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群众威望;

(二)有较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工业卫生知识,有解决劳动保护实际问题的能力,热心劳动保护工作;

(三)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本单位的生产流程、工艺及技术状况;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生产现场执行安全监督任务时,要佩带统一印制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的“工会安全生产监督”标志。

第四章表彰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向同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机构汇报工作。

任命部门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指导、管理和工作考核,对工作责任心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凡是发现重大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事故的,由分工会将情况整理上报到公司工会,经审核后,按照《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奖励办法(试行)》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凡是由于工作中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职责,在责任事故中负有失职、渎职责任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根据事故的原因,追究其相应责任。

对安全生产监督第一责任者,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酌情扣发奖金;造成恶劣影响者,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辽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依照上级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辽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和工作例会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作用,通过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办法打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除随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外,每周向班组的全体成员征询一次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并做好记录。

发现重要隐患时,要及时向本单位行政领导和分工会主席汇报。

第三条分工会主席要经常检查隐患跟踪记录的填写情况,并签署处理意见。

第四条每月由分工会主席(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组织本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当班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佩戴“工会安全生产监督”标志,集中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活动,并做好记录。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劳动保护、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系统安全标志、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情况等。

第五条各分工会在召开班长月度例会时,要安排本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当班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参加会议,一并汇报、总结、安排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传达和学习有关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干事要经常参加分工会的定期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和例会,了解活动开展情况,分析解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第七条在召开党群月度例会时,各分工会主席要专门汇报、总结、安排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通报上季度本分工会上报的“优秀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名单,并简要介绍事迹。

工会主席点评月度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并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做好会议记录。

第八条对会上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按照《劳动安全卫生“隐患跟踪卡”实施细则(试行)》程序运作,落实整改。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辽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辽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劳动安全卫生“隐患跟踪卡”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充分发挥“隐患跟踪卡”有效载体的作用,发动员工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活动,履行好工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督促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员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真正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三级(公司工会、分工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人员负责“隐患跟踪卡”的程序运作。

第三条分工会、工会小组分别设置“劳动安全卫生隐患跟踪记录簿”,分别由两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含分工会主席)负责记录。

第四条分工会主席、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发现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问题和隐患时,或收到员工群众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时,要及时填写隐患跟踪记录并通知本分工会。

分工会主席要经常检查隐患跟踪记录的填写情况,并签署处理意见。

根据问题和隐患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经本单位立会研究后,单位内部能够解决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由单位落实解决;单位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和隐患,由分工会主席填写“隐患跟踪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工会。

经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审核研究签署意见后,由工会转交有关职能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必要时可转交主管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签署的意见通知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第五条责任单位接到落实整改通知后,按照提升工作质量的要求立即组织实施。

第六条落实整改期间,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所在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要加强过程监督,参与整改后的审查验收,保证整改质量,彻底消除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七条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要在“隐患跟踪卡”中签署落实整改情况的意见;原填报单位签署验收意见;填报单位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在隐患跟踪记录簿中填写落实整改结果,做到隐患跟踪闭环管理。

第八条暂时处理不了的问题和隐患,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在“隐患跟踪卡”中签属意见,并由公司工会负责反馈给填报单位。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辽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辽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劳动安全卫生“隐患跟踪卡”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隐患名称

填报人

隐患内容:

 

基层单位意见:

年月日

领导小组意见:

年月日

生技部意见:

年月日

跟踪情况

跟踪时间

处理与否

未处理原因

责任单位意见

工会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权限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生产现场安全监督工作,保证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分三级实施监督。

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原则上只对同级及以下工作范围实施监督。

第三条工会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生产现场执行安全监督任务时,要佩带由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安全生产监督”标志,实行挂牌上岗,做到责任到岗到人。

第四条有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有权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两措”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有权监督本单位或全公司公共部分生产、施工现场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完备情况,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有权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建议,限期整改。

第七条有权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有权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执行国家关于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员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第九条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条有权提请企业对违反国家和电力系统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分析,深入现场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危害员工健康和污染生产及工作环境的行为。

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紧急情况下,可支持员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辽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辽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公司工会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责任制

第一条按照《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发生,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宣传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安全规程、制度。

第三条发挥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体系作用,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求企业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条按照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

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检查劳动卫生、设施的完备情况。

监督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情况及劳动保护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广泛听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要求对问题限期整改。

第五条组织应用“隐患跟踪卡”,发动员工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活动,对查出的隐患,建档跟踪,监督整改,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第六条积极参与安全文化建设,广泛宣传贯彻集团公司的安全理念,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组织基层分工会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第七条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

总结、宣传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第八条参加“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活动,发现设备隐患和职业危害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限期解决。

第九条参加员工因工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协助行政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有争议的劳动仲裁。

第十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重大措施的决策和“两措"计划的审定,参与集体合同的签订以及企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标准、规程等的制定和修订。

 

分工会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责任制

第一条按照《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发生,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条依法监督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对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要求企业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条开展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情况及劳动保护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对查出的隐患,监督和配合企业进行整改。

第五条配合行政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切实做好防止人身事故的防护工作。

第六条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组织应用“隐患跟踪卡”,建立台帐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工会汇报,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第八条发生员工因工伤亡或职业危害事故,立即向公司工会报告,并积极参加抢救工作。

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九条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以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第十条协助行政做好本单位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经常组织检查各种生产设备的安全装置、安全工器具及作业环境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制止本单位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工会小组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责任制

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违章作业就是违法”的安全理念,充分发动员工、依靠员工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条组织本工会小组员工学习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教育和宣传。

第三条依法监督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对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建议纠正和整改。

第四条监督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情况,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独立负责地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工作,经常检查各种生产设备的安全装置、安全工器具及作业环境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制止本单位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作业。

第六条负责“劳动安全卫生隐患跟踪记录簿”的使用管理,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填写记录,建立台帐,并向分工会汇报,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第七条发生员工因工伤亡或职业危害事故,立即向本单位和分工会报告,并积极参加抢救工作,协助查清事故原因。

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职责

第一条对企业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群众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监督体系,开展群众监督工作。

第三条定期组织劳动安全卫生组织或职工代表,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或纠正的意见、建议,限期整改。

第四条协助和参与行政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五条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制订、重大措施的决策和“两措”计划的审定。

审议安全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组织各分工会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关心员工生活,使员工安心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条参加本企业的重要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按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月例会,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发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隐患,及时向有关行政领导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七条参加本企业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对事故调查处理有异议时,及时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

第八条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企业负责人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坚决制止伤亡事故瞒报、漏报。

第十条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组织工会系统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电力行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教育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组织工会人员参加安全文明生产联合检查。

第十三条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时,要追究领导责任:

(一)员工的劳动保护状况和生产环境不符合要求,没有及时发现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使之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对安全生产中员工的合理要求,且又在工会的职权范围内,因没尽到职责,而得不到妥善解决。

(三)对员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力,习惯性违章长期得不到纠正。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职责

第一条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

第二条宣传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安全规程、制度,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

对全公司员工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工作实施宣传教育和监督。

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

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完备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建议,限期解决。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条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时,应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紧急情况下,可支持员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五条组织本单位职工代表检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第六条发动员工群众广泛实施应用“隐患跟踪卡”,做好建档跟踪工作。

同时要做好本单位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提案和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的征集工作。

第七条监督本单位年度“两措”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

第九条会同女工工作委员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参加职业病、工伤鉴定及相关劳动争议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参加员工因工伤亡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总结经验教训,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职责

第一条按照《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

第二条宣传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安全规程、制度,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

对本单位员工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工作实施宣传教育和监督。

第三条监督本单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以及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救援体系的情况;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尽快得到解决。

第四条应用实施“隐患跟踪卡”,及时建立台帐和记录,及时汇报。

第五条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第七条参加和协助分工会组织事故调查,深人现场,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应受教育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效果评价不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职责

第一条按照《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

第二条组织本工会小组员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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