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华)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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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础),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李少华,2014.5,自我介绍,李少华律师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起草人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部客座讲师专业领域:

企业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及招投标法律事务联系方式:

2,内容安排,3,4,1.合同主体与资信审查,5,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6,http:

/,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7,8,主体审查民事主体资格,确认一般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以营业执照为准。

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持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有效(担保除外)。

未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内设机构”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需由设立企业授权(概括或单项)公司实际履行或接受履行,视为追认。

工程项目部,较为特殊。

企业集团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J1.1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资质与许可,能源:

供电工程:

咨询、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招标代理、检测、施工、测绘房地产开发、经纪金融、证券、保险食品、畜禽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动物诊疗、兽药特种设备,种子、农药出境、边境旅游快递、律师、职业中介港口经营、航空运输新闻、出版、印刷、影视教育(办学)广告,9,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

/,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https:

/,1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企业信用报告,12,其它资信审查手段,供应商名录关系人禁止以往业绩证明财务会计报告合同履行的主要负责人网络搜索:

企业名称+人民法院参考: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13,14,2.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对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进行审查,包括:

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法定经营资质及许可;(人、物、事)合同是否需经法定竞争程序订立;合同标的是否被法律禁止或限制交易;合同交易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之订立、生效、履行是否需履行特定的法定程序或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

对具体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可能构成合同履行法律障碍的因素进行审查。

对获得特定财产权利的法定条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

对合同相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第三人可能提出的权利主张。

合同签署的合法性(包括合同签署人的代表或代理权限)审查。

15,16,合同无效,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J2.14法律禁止,即无自由。

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

国务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院的审判指导性文件)其他规定一般不得做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主要针对涉及公共利益领域。

如土地、工程、招投标、金融、国有资产等,17,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合同法招投标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如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行政法规(国务院)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各部委)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如: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如: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地方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如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等,不具有法律属性。

地方政府机关“规范性文件”,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2009)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18,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J2.14合同法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与管理性(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规则第一步: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

第二步: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使此类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0,常见的合同(或部分)无效情形,企业间资金拆借;(过时)联营合同保底条款;(已松动)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民间借贷利率超同期利率4倍;租赁期限超过20年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未经评估;法定招投标项目径行协议中标无效者;质押、抵押合同流质条款;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农民集体土地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审批转让划拨土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订立之预售合同;违章建筑买卖、租赁;建筑未经消防验收使用;(过时)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禁售期转让股份(变通),企业间资金拆借司法新动向,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1,22,施工合同中常见的合同无效的情形,GJ.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1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2(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GJ.4承包人非法转包4、违法分包建设工程5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3,黑白合同6,Z.4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ZT.57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GJ.2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法发200942号,24,合法性审查需注意的其它问题,对有关主营业务领域的强制性规定(包括部门规章)应有切实了解。

不动产、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特定资产的转让、许可使用等。

注意审查有关产权证明,并将其作为合同附件。

如合同当事人非产权人,需取得产权人同意合同的文件。

无权处分合同中设定他人义务,对他人无约束力。

合同的相对性当事人同为商事主体,并且在明确认识到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自愿接受的合同内容,一般有效;但仍有司法界入的可能。

显失公平适用严格,主观公平,无权处分,合同仍有效,MJ.3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处分行为效力待定)51.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原合同效力待定说),26,免责条款与责任限制条款,53.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

约定预先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的条款。

就己发生的责任约定免除,不受此限制。

(和解协议)法定责任或核心义务(如质量责任)的免除,难被认可。

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之效力,MJ.32.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依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应予尊重;但在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的情形下,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不应支持。

出卖人是否具有欺诈之目的,买受人是否是因其欺诈而订立合同,在所不问。

28,仲裁条款,法律意义将未来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交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

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选定。

仲裁的特点:

一裁终局,周期相对较短;仍需向法院申请保全和执行。

费用一般比诉讼高。

尤其是小额合同,不宜选用。

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宣判;支持赔偿律师费。

仲裁条款必须书面选定一个特定的仲裁机构,否则无效。

非涉外合同,不得约定临时仲裁,不得约定国外仲裁机构仲裁。

最简单有效的仲裁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9,30,31,约定管辖条款,无约定管辖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判决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

合同的特征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约定管辖需注意书面约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MS.34包括分公司住所。

实际合同签订地与约定不符的,以约定的为准。

最简单有效的约定管辖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由原告住所地(以上5个中选择一个)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有关约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的争议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同时也包括侵权纠纷等“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内涵不确定;如无特别需要,尽量不要在上述明确列举的法院范围之外约定。

33,下列条款是否有效?

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各自可向所在地法院起诉。

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在乙方所在地仲裁或诉讼。

由甲方(A公司北京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无效,级别管辖不得约定。

无效,约定不确定约定原告住所地,有效约定两个,不确定,无效或裁或审,无效(尚存争议)有效有效,施工合同履行地。

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的对外担保效力,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国内独立担保的效力,“C公司的担保合同中虽然有“本担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对此应当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虽然C公司对本案的损失并无直接过错,但其提供的担保函却为B公司对外开证付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应为A公司不能偿还欠款部分的50%。

一审法院关于C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应予变更。

”(1998)经终字第184号独立人保在国内不能使用,禁止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独立物保。

如(2007)民二终字第117号,合同及有关文件的签署,3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J2.5摁手印,与签字或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

应亲笔签名,不应使用印章、签名章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注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依法登记的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需在授权范围内)。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事项范围内,合同指定的代理人。

盖章合同专用章和公章。

合同指定的特定印章,如“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除单纯的对账等财务事务外,财务专用章法律效力模糊。

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法律效力模糊。

36,条款分析,合同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顿号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未加盖单位印章,协议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应认定该协议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合同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该协议约定,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生效,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上签字,但未加盖公司印章。

该协议因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印章而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37,案例:

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

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提字第16号民事判决,38,职务行为(职务代理),(最高人民法院)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为企业利益实施企业章程规定之外的行为,甚至实施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由法人承担。

(北京高院)法人或者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理,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行为后果应当参照委托代理的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江苏高院),40,3.合同的适当性审查,合同的适当性审查的范围,交易模式的选择的适当性;合同主体设置的适当性;合同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合同交易内容表述的明确性;合同交易方式设置的适当性;假定处理设置的适当性;合同辅助条款设置的适当性;合同条款表述的准确性;合同用语的一致性和严谨性。

41,工作方法,认真负责与“交易杀手”审查的深度审慎性原则:

“如有可能,建议争取”;告知风险,建议审慎处理多个当事人、多个合同之间的关系的处理;有可能存在效力瑕疵的合同条款的处理;,42,合同自由,43,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享有充分自由,包括:

是否订立、与谁订立、以何种形式、内容如何。

法不禁止,即为自由不需考虑是否有所谓“授权条款”。

例1.代为履行费用扣除条款;例2.责任限制条款:

“18.2在任何情况下,一方对因本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所致的损失、损害或补偿索赔的责任累计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但该方有违反保密义务或侵犯知识产权情形的除外。

”例3.约定解除权条款: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在此自由协商的前提下订立的合同应遵循合同严守原则。

合同与审计,“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以甲方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44,45,“意向书”等文件的性质认定,“备忘录”memorandum最早规定在英国防止诈欺条例。

如双方当事人将商业谈判之记录或备忘录,作为一有用之文件并符合防止诈欺条例上所规定构成备忘录时,则此备忘录即构成有效力之证明文件,而可拘束双方当事人。

“备忘录”memorandum、“意向书”letterofintent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明确的法律涵义,需依其内容判定性质。

若文件约定的当事人义务具体明确,且表明了双方愿受其约束的意思,有关内容即可构成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如:

“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京,46,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的性质,合同名称可能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

而合同的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适用法律、管辖法院的选择。

合同名称应尽可能反映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

实难确定恰当的合同名称时,可直接以“合同书”为名。

合同条款的设计方法与思路,47,标题体系的序号编排,第一章第一条1.读作(第1条)或(第1款)1.1读作(第1.1条款)1.1.1读作(第1.1.1条款)1)读作(第1项)a)读作(第a子项),一

(一),1

(1)1)(a),48,合同用语的一致性,称谓:

甲方、委托方、甲公司、委托人、业主;设备、合同设备、报警设备、报警系统数字:

八万;8万,80000;80,000;日期:

2005年8月8日,O五年八月八日;日、日历日、工作日,49,用语的严谨,罚款、罚金、滞纳金、违约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交付、支付、缴纳、交纳通知、告知、书面通知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终止、解除责任、连带责任、或有责任、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责任顿号、逗号、句号和、与、于、或者、并且包括、仅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应当、必须、可以、有权选择、有权决定乙方自行处理、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50,合同文本的简洁,国内法律在传统上接近大陆法系,但合同实务受英美法系(尤其是香港)影响甚巨。

以英美法为背景的合同文本,在国内法条件下,不尽适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简洁,但是仍应做到“应有尽有”;涉及核心利益之处,如有必要,“不惜笔墨”。

违约责任中卖方(或相当于买方地位一方)多于买方,是正常的。

如何做到简洁?

考虑:

1.必要性(不废话);2.可行性;3.尽量不重复;,51,52,违约金条款,11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般违约金和专项违约金如迟延交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增加后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并不得再求赔偿。

J2.28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一般为“过分高于”。

J2.29,53,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4条等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

鉴于违约金主要体现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因此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进行调整,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奚晓明2007.5,调整违约金的释明,MJ.27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为了避免给违约方带来法官先入为主、判决前已经认定其构成违约之误解,以避免不必要的调整过高违约金之上诉和申诉,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成本,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赔偿范围条款,11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确定赔偿损失范围的两个因素:

因果关系和可预见;可预见:

在合同条款中告知可能造成的的损害;因果关系:

约定应予赔偿的具体项目或合理的计算方式;就可能发生的损失,当事人可根据需要特别约定赔偿范围条款:

如:

“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予以赔偿,并包括因其违约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保全担保等费用。

”,55,56,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条款,有约定者,从约定。

约定过高,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约定“每日万分之五”有望被法院接受。

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贷款利率加收30-50。

工程欠款的计息,无约定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GJ.17工程欠款的计息时间GJ.18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约定不明的: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7,案例:

迟延付款违约金,A公司在本案中已经构成违约,且存在恶意拖延乃至拒绝履约的嫌疑,加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属于过高情形,因此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不能被认为过高,一审法院关于支付违约金2099790元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01号“城乡公司对住宅楼工程、办公楼工程均逾期交付,没有证据能够证实系由不可抗力造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黔能公司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5号“江南公司付款如有延误,除应赔偿鑫金榜公司所受损失外,每延迟付款一天按5支付滞纳金。

”广告代理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第11条因约定滞纳金比例过高应属无效外,其他内容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01号,非金钱债务的履行迟延,条款示例第95条迟延交货责任95.1供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应按下例比例支付违约金:

1)迟交14周,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0.5%;2)迟交5周及以上,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3)不满1周按1周计算。

95.2供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并不解除其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95.3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15日,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已发生的违约金仍应支付。

对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无特别约定的,即适用赔偿损失的一般规则。

58,59,不可抗力条款,11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8.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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