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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整理版

商法概论

合伙企业法

一、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注意

(1)承担责任范围

(2)有限合伙企业中一定要有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中的出资形式P40注意合伙企业区别于公司可以以无形资产出资。

三、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P81~82

四、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在执行事务方面与公司的区别

五、商事主体(35)商合伙(39)商自然人(37)

六、涉及法条:

第二条【定义和分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法条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即第60条至84条。

公司法

公司法三大重点:

资本、股东权利、机构

一、股东资格的确认:

股东身份的认定:

1.实体要件2.形式条件 P143如果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股东的身份P144

隐名股东的相关规定:

是否能对其加以确定,何种条件?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XX百科)

冒名股东VS隐名股东:

法律后果(伍坚老师的PPT)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公司的分类 P82~P86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和多人公司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

公司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Ps:

注意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三、公司的设立

设立的条件 发起人、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登记(由于资本单独成章,其余为节,私以为资本为重)

公司资本

概念:

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际的出资总额

实缴、认缴概念区别

由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数额和时间(《公司法》第25条),所以,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的概念。

认缴的出资是指公司设立时候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所承诺提供的资本数额;实缴的出资是指股东实际提供给公司的资本数额。

资本三原则:

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

(一)资本确定原则: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

(二)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防止由于股东对公司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引起的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

(三)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防止公司因随意减资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出现因资本过剩而带给股东的低投资回报率。

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

货币(注意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实物(主要是指建筑物、厂房、设备等,须经济有益权属无争)、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土地使用权(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之后,由公司持有关文件,依法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PS:

非货币出资,动产要交付,不动产要过户,才算完成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VS一人;有限(公司法#26)一人(公司法#59)

股份VS有限;股份(公司法#83)

资本出资问题:

分期缴纳是否准许?

一人公司不准许;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和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

四、公司债:

公司可以为他人债务担保,一般担保的话董事会就可以做决议,但是要按照章程进行,对股东的债务担保则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16)

五、股东的权利:

P146~150

(一)、股东权利的分类,理解。

资产收益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参与重大决策权、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知情权(股东查阅权)、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权(P148)、优先认股权、股份回购请求权、诉权、诉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二)、临时提案权:

公司法第103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知情权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股份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法第173条至177条+180条);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三条【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五)、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发起人责任

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章程的制定P100~101

七、董事会P159~164

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组成P160/P166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是怎样产生的:

第45条第110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法修改后,董事长不当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程来规定谁是)

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种类:

定期,临时(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分别是公司法第40条和101条)

股东会的召集:

董事会召集以及召集通知时间P156

股东会决议种类和效力:

P158

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

股东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除此之外,若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一定范围的职权,亦属合法

八、、公司的解散、清算P182~184注意强制解散

公司的解散:

概念:

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前置性程序,指已经合法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宣告停止其积极主动营业活动,并将进行清算的特定状态。

特点:

1、仅针对于已经合法成立的公司而言2、因法定解散事由的出现而导致3、除因合并、分立而导致的解散外,公司解散的直接后果是:

停止积极主动的营业活动,并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的最终目的是消灭其法人资格。

4、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在注销登记前,仍享有法人资格,但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187-3“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解散的种类:

自愿解散:

#181第

(一)

(二)(三)款规定之情形

强制解散(司法解散):

#181第(四)(五)款、#183规定之情形

九、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行为后果由谁承担

一个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分工,由个人进行的行为(购买物品,租房等)除非特别表明,否则由个人承担责任。

实践中,如果物品实际交由公司使用,则公司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一个公司的设立过程、筹备中的公司和已成立的公司。

在筹备中的公司,个人签合同的,将来由个人承担责任,除非约定由公司承担。

十、股东按实缴股份分红利,也可自己约定分红比例---如果全体股东同意的话

股东死亡的继承,章程未限制的则所有都可以继承

十一、债券发行(两类公司皆可)、股票发行(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股权转让规则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自愿转让(72nd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内部转让(股权转让自由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限制)

(A)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72nd第2款)

a“其他股东”不包括转让股东在内

b过半数是指人头的过半数

c无须召开股东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d默示的同意:

①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B)、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72nd第3款)

a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b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强制转让(73rd)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转让后的处理(74th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1)、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2)、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3)、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1、股份转让的原则:

自由转让

2、股份转让的场所: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140th):

①股东以背书方式法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②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不进行名册变更登记对公司来说不发生效力,但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2、无记名股票(141st):

交付发生转让效力

4、股份转让的限制:

A、发起人等的限制(142nd):

①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限制(142nd):

1)任职期间:

①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②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③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限制

C、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143rd):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不得超过发行总数的5%;收购资金来源为税后利润;一年内转让;转让对象:

广义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无须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转让并注销

D、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十三、涉及法条

第十六条【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现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三十四条【股东查阅权】

股东有查阅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书名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股东分红】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不得担任高级职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职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的存续】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东请求强制解散公司情形】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将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证券法

一、上市公司中,如构成虚假陈述,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69

二、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是什么P246

三、董事和董事长对公司的义务

四、长线交易、短线交易的概念

长线交易是指不准备在一年或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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