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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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清远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2.3各县(区)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监控预警

3.1.1危险源监控

3.1.2预警发布

3.1.3预警行动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响应启动

3.2.3现场处置

3.2.4社会动员

3.2.5区域合作

3.2.6应急终止

3.3后期处置

3.3.1事故调查

3.3.2征用补偿

3.3.3总结评估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医疗保障

4.5交通保障

4.6技术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7附件

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

7.2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

7.3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

7.4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及水域资源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清远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清远市行政区内通航水域,以及发生在我市辖区外,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辖区通航水域污染损害的船舶污染事故和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环境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船舶安全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注重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4)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

  2组织体系

  2.1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

清远市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清远海事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渔政支队和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清远海事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环保局、北江航道局、市渔政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局、市水务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台务局、武警清远支队、中国电信清远分公司、中国移动清远分公司、中国联通清远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2.2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相应级别和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职能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清府办〔2010〕39号)有关要求,配合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

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新闻发布、协调新闻媒体的报道工作。

(2)清远海事局:

负责划定船舶、设施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水域;组织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负责发布航行通(警)告、水上交通管制等工作。

(3)市安监局:

参与、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4)市公安局:

参与救援行动;负责现场水域和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协助组织现场及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负责陆上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5)市公安消防局:

组织消防力量对船舶火灾等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协助海事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并进行专业技术鉴定。

(6)市环保局:

组织协调调查受到事故影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污染情况;协调对事故造成污染的岸滩的清除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大气情况实施监测;需要时,为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环境敏感资源分布图。

(7)北江航道局:

参与抢险救助行动,负责根据通航需要设置临时航标和航道维护工作。

(8)市渔政支队:

组织本单位力量、渔船参加搜救行动,参加现场警戒工作;负责通知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及渔业捕捞区,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9)市交通运输局:

协调港口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物资设备、装备运输的保障工作。

组织航运企业代表,作为行业代表参与有关事宜的调查核实。

(10)市卫生计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11)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协调遇险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

(12)市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气象监测实况,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

(13)市财政局:

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14)市人社局:

负责协调、处理伤残、伤亡人员相关社会保障金的理赔等善后工作。

(15)市旅游局:

负责通知可能或已受污染损害的旅游景点,必要时应关闭旅游区;指导核实旅游景点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16)市水务局:

协助检查受到事故影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污染情况;协助对事故造成污染的岸滩的清除工作;提供受影响的江河水库的水文资料。

(17)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台务局:

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港澳同胞、华侨的有关事务善后工作;台湾事务局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台湾同胞的有关善后工作。

(18)武警清远支队: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救援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19)各县级人民政府:

制定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力量进行应急抢险和清污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群众安抚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稳定;支持和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工作。

(20)中国电信清远分公司、中国移动清远分公司、中国联通清远分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配应急通信设施。

  2.3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清远海事局,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提请市指挥部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事故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办理省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各县(市、区)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建立健全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指导。

  2.5专家组

  专家技术组人员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召集,负责对险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预案的实施、终止提出意见。

专家组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运行机制

  3.1监控预警

  3.1.1危险源监控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危险品船舶监控,并建立危险源长效管理机制。

  3.1.2预警发布

  

(1)日常气象预警。

气象局、水文局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发布相应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航运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及时接收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船舶污染事故预警。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等,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船舶污染事故预警信息。

  3.1.3预警行动

  

(1)从事水上活动的航运单位、船舶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事故方船长、码头负责人等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

  (3)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治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4)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要迅速收集事故及环境条件有关信息,经科学分析研判,按照预警信息有关规定,及时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救援等预警信息。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有关单位及人员在接获船舶污染事故或险情信息后,要立即通过12395水上搜救热线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报告清远市人民政府。

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2)事故船舶资料及码头资料,船员及船舶所有人联系方式;

  (3)载运货物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措施;

  (4)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自控能力及可能继续发生泄露的情况;

  (6)气象、水流状况;

  (7)污染物泄露和传输扩散状况。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

  3.2.2响应启动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相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及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前期应急控制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在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相应的应急指挥权交由省人民政府指挥。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跨市、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Ⅳ级响应

在发生一般等级的船舶污染事故后,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清远海事局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报告市指挥部。

对于先期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涉及跨市、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处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3.2.3现场处置

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

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及应急物资装备,协调应急处置行动。

3.2.4社会动员

船舶污染事故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2.5区域合作

加强相邻地级市船舶污染事故区域合作,建立区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

3.2.6应急终止

船舶污染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同时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1)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各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3后期处置

3.3.1事故调查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相关规定执行。

3.3.2征用补偿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止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

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3.3总结评估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4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事故救援、事故损失及水域环境危害等相关信息。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驻清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作用,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

4.2资金保障

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实施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解决。

4.3物资保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建立相应的后期保障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4.4医疗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做好医疗救援的应急保障工作。

4.5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海事管理机构要及时对事故现场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4.6技术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为水运危险品常态监管和事故预防、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重大演练活动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指导。

5.2宣教培训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船舶污染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船舶是指在内河中运营的任何类型的船舶。

(3)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及相关作业过程中,突发搁浅、爆炸、泄露等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

(4)船舶污染事故险情是指有可能引起船舶污染事故的各种危险情况,如船舶事故(包括船舶倾覆、沉没、碰撞、搁浅等)。

6.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

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7.2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

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7.3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

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7.4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

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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