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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docx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

 

1、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二、应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三、各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应对新上岗或有关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达到“四懂、四会”要求;

六、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利尔上河城项目部

2012年12月20日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要建立防火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经常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仓库、废品集中站和生活等的区域。

3、施工现场和临时设施区域应按规定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

4、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土建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与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铁锹等。

6、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7、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的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9、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出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件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件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利尔上河城项目

施工现场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4)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在施工区域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第四条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

安全监督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项目经理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员提出申请,由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火票,批准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5、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动火人权限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七条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1、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项目经理。

第八条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条用火界限划分

1、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2、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第十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现场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票,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三条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二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

 

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利尔上河城项目部

2012年12月20日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建立现场临时用电检查制度,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2.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3.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4.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

现场内所有电闸箱的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

电闸箱内电器系统须统一式样、统一配制,箱体统一刷涂桔黄色,并按规定设置围拦和防护棚,流动箱与上一级电闸箱的联接,采用外插联接方式。

5.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标准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

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6.在采用接地和接零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

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7.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8.结构施工内部照明使用行灯照明的,其电源电压应不超过36V,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须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胶线。

行灯变压器应有防潮、防雨水设施。

外围的强电照明,必须搭设灯架,灯架高度不得低于2m,并做好绝缘。

9.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

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

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所有电焊机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

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

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

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

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利尔上河城项目部

2012年12月20日

 

气焊作业管理制度

(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损坏和爆炸。

(3)氧气、乙炔瓶装运车辆,不准装运其他可燃气体。

(4)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1、氧气、乙炔瓶保管与存放

(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2、氧气、乙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瓶中氧气、乙炔不准用净,应留0.1Mpa。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乙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利尔上河城项目部

2012年12月20日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由公司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员、技术员及项目负责人对公司范围内的各项在施工程进行联合检查。

(1)、日检查:

项目安全员每天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2)、周检查:

每周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本项目文明施工各相关人员参加,对现场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3)、月检查:

每月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本项目文明施工各相关人员参加,对现场消防安全生进行检查。

(4)、季度检查:

由公司安全监管部组织,公司文明施工检查小组成员参加,对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3、季节性安全检查:

根据季节对消防安全造成的影响,由主管领导组织,安全监管部及相关部门参加。

如:

冬季消防安全生产检查、雨季消防安全生产检查等。

结合公司联合检查、项目部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施工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专业消防安全检查方式,对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4、特殊性检查:

由各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特殊节假日,对施工现场消防进行安全、消防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其他检查方式还有:

1、项目部经常性安全检查:

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其所在项目工程的安全情况每日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不安全行为等及时处理。

2、公司安全管理科日常安全检查:

不定期对公司范围内所有在施工程进行检查,并协助项目部安全员对工程项目中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

4、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各班组在作业前后、交接工序时对自身的环境和工作程序要进行安全检查,并互相监督。

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利尔上河城项部

消防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经过有效的培训,项目部成员组织施工人员每三个月演练一次。

施工项目部在项目开工后演练一次,根据工程工期长短不定期举行演练,施工作业人员变动较大时增加演练次数。

每次演练结束,及时作出总结,对存有一定差距的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提高。

六、救援器材、设备、车辆等落实

公司每年从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根据公司施工生产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有选择地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公司的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统一纳入应急救援工作之中。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终止和终止后工作恢复

当事故的评估预测达到起动应急救援预案条件时,由应急总指挥启动应急反应预案令。

对事故现场经过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引起事故的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消除;所有现场人员均得到清点;不存在其它影响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的因素;应急救援行动已完全转化为社会公共救援;应急总指挥认为事故的发展状态必须终止的;应急总指挥下达应急终止令。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经有关部门认可后可恢复施工生产。

对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认真科学地作出总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中的不足和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订、修改提供经验和完善的依据。

 

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利尔上河城项目部

2012年12月20日

 

1、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2、项目部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3、组织义务消防队,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4、划拨消防经费,确保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齐全、完好、有效。

5、加强施工现场用电和动用明火和管理,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电、气焊明火作业的,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定无火灾、爆炸危险后动火施工。

6、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落实专人整改到位。

7、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做到详实、及时。

8、发生初起火灾后立即报警,并由义务消防队扑救。

9、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对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对违规人员给予处分。

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利尔上河城项目部

2012年12月20日

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施工现场要建立防火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经常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仓库、废品集中站和生活等的区域。

3、施工现场和临时设施区域应按规定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

4、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土建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与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铁锹等。

6、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7、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的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9、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出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件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件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用电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以便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1、冬季施工采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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