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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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综述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综述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流水线型的,其中侦查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侦查程序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和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负责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其优点是三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

但是,随着法治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人权的意识不断增强,这种诉讼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得公信力;二是一些公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以后,由于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或者起诉的案件没有到达“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要求,使审判机关既难以依法定罪也难以依法宣告无罪,如果强行作出判决,那么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巨大压力,当事人往往被超期羁押,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三是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难以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尺度的统一和刑事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就必须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推进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那么,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作了具体的说明:

“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冤假错案产生。

〞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了各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角色定位和应发挥的作用,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与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多部门多环节,对确保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具有深远意义。

各级政法机关要按照严格执法司法的要求,健全落实不同环节、部门之间的依法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权依法规运行。

对执法司法权集中的部门、岗位,要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

政法各单位要把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制定落实好。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忠于事实和法律,防止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

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视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视,促进司法公正。

综上可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指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展,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效防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节约诉讼资源,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以审判为中心〞是与“以侦查为中心〞相对而言的,其强调审判的中心地位,要求整个诉讼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是以审判为中心来展开,侦查、起诉等活动是为审判作准备,审判具有最终性的关键作用,只有经过审判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活动为中心,要确保庭审实质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证据在庭审中得到充分质证,证据能力与证明能力得到确认;二是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观点并进展抗辩,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三是庭审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展裁判,关键问题得以最终解决。

在庭审中,一定要做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公正独立地审理裁判。

双方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必要时程序可相对独立〕,辩论说理在法庭,进而使案件的公正裁判形成于法庭。

准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还必须明确以下两方面:

一是“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旨在发挥好审判权最终判断的功能,维护其终局性地位,树立审判权威,而非要突出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不能因法院是审判活动的责任主体而得出以法院为中心的错误认识。

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职权配置格局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必须严格坚持。

二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标准要统一到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

要摒弃审判、起诉、逮捕、侦查证明标准依次降低的错误认识,严格遵守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刑事诉讼根本原那么,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以审判为中心〞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展,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是一个革命性的改革目标,是以树立司法权威、加强法院审判职权为突破口的司法改革路径,涉与整个刑事诉讼理论的重大突破,涉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涉与各种法律关系的调整,涉与观念、制度、机制、做法的转变。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

但毋庸讳言,这一原那么在实际执行中并不理想,三机关之间或多或少存在“配合有余、制约缺乏〞的问题,特别是审判程序难以有效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

主要表现在:

有的办案人员对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该收集而没有收集,不依法进展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依法移送,导致进入庭审的案件不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其中有的案件还是性质、后果严重,涉与到重刑乃至死刑适用的重大案件。

审判机关受理此类案件后,往往会陷入“定放两难〞的境地。

这是造成长期以来“疑罪从无〞原那么难以落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成了“潜规那么〞,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人权,严重损害司法公信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树立案件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庭审检验的理念,严格依法规侦查和起诉活动,既要从源头上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以更加有效地防冤假错案,又要有效防止因人为失误、失职甚至渎职,导致有罪者未能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造成客观上放纵犯罪或者打击不力的现象发生。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

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明确指出:

“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

〞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根本上讲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是因为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效,最终需要通过、也必须通过法庭审理来检验,法庭审理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最终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是刑事诉讼设置审判程序的根本目的和核心价值所在。

如果以侦查或者审查起诉为中心,审判程序最终裁判的属性和功能势必无法发挥和表达,甚至连有无存在的必要都将成为问题。

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是程序法治应有的标准,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状态,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取决于人为的好恶,也不涉与各专门机关地位上下、作用大小等问题,而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那么,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

纵观当今各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莫不注重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项根本要求的兼顾平衡。

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首要目的当然是为了解决与惩罚犯罪相关的罪责刑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同时也应当清醒认识到,我们的社会早已跨越了“为达目的,可以不问手段〞的时代,保障人权已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

刑事司法所涉人权保障,既包括诉讼程序的人权保障,即使被认定有罪的人也要保障他的根本人权和诉讼权利;又包括诉讼程序外的人权保障,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对任何人认定有罪和施以刑罚,包括民间的私力报复和以公权名义施以私刑。

在我国,自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以来,对人权的法律保障、司法保障力度明显加强。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其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兼顾平衡。

但是,由于历史的巨大惯性,加之具体的制度设计还不够科学、严密,有关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在实践未得到很好的落实。

从披露的重大冤假错案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不重视辩白辩护意见等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问题。

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

只有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视,实现审判程序影响前移,树立“源头就是底线〞的理念,才能与时制止和纠正行为,从源头上防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

只有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切实让审判发挥作用、担起责任,才能有效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那么和制度,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应有制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的应对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能够有效防止庭审走过场、形式化,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

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仍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改革的重要参与者,必须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以推动改革的顺利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明检察长在2015年1月21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

“要高度重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的更高要求,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制度,既全面提升检察机关自身的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又强化检察监视,维护司法公正。

“一要更加重视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加强审查把关和审前分流,特别是重点加强对命案和主要靠言辞证据定罪案件的审查。

要大力提高检察机关公诉能力,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努力实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二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那么,坚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严格证明标准,不仅要重视收集和采信有罪证据,也要重视收集和采信无罪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有罪那么诉,疑罪从无,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

“三要建立常态化的司法办案质量和效果评估检查机制,深入开展案件评查、办案分析,加强对捕后撤案和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刑事赔偿等案件的逐案剖析,促进提升办案质量。

“四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建立公开、规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羁押必要、侦查活动有情形等意见的,必须与时进展审查,从工作机制上保证律师的意见被听取、合理意见被采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2月15日正式印发实施《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就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提出六大重点任务、四十二项具体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深化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

其中在第三条第〔五〕款“强化法律监视职能,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视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视〞中提出:

“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那么。

严格规取证程序,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举证、质证、认定证据标准,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

进一步明确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围、程序和标准。

“健全冤假错案防、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视,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落实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制度。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辩白、申诉、控告认真审查、与时处理机制,完善诉权救济机制,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畅通的救济渠道。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

明确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应对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在首先明确自身定位的前提下,组织专家、学者对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展开研讨,根据各院的具体情况,逐渐转变侦查监视方式,在重大、疑难案件中提前介入,配合法院落实证人出庭等制度,处理好尊重审判权威与加强诉讼监视的关系,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在干警中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积极推动干警转变司法理念,严格案件责任制,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等,正在为推动司法工作的与时俱进和稳健开展做出应有的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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