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3547202 上传时间:2023-06-15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8.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docx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

公共基础复习资料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经济学之供给曲线和供给规律

  供给函数即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某种商品的供给及其变化仅取决于其销售价格的函数关系。

供给量与价格成正向变化的关系。

为了分析方便,我们仍然假定它们之间为线性关系,这样供给方程就为:

  Qs=-C+dP

  供给曲线是一条自左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

  结论:

当某一商品的价格下降时,厂商或生产者对这种商品愿意而且能够提供出售的商品数量就会减少;反之,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上涨时,厂商或生产者对这种商品愿意而且能够提供出售的商品数量就会增加。

简言之,供给量与价格成正向运动。

这一规律,就被称为供给规律。

  道德之生活领域的理想信念

  这个领域的内容主要是人们的物质生活方面。

这个日常生活的领域看起来似乎层次很低,与理想信念扯不上关系,但实际上中也有人的理想和信念。

渴望丰裕的物质生活,是几千年来人们的梦想。

特别是基层劳动群众,历史上长期过着吃不饱穿不暖的日子,因而很多人把温饱的生活看作自己的理想。

在无产阶级所追求的共产主义理想中,也包括物质产品极大丰富这一条。

确信这样的理想并为之奋斗,就是生活的信念了。

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日常生活不同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人们不仅追求丰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追求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生活理想不仅是生活条件,更重要的是生活方式。

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理想和信念。

在建构生活理想、确立生活信念方面,要把富裕的物质生活与高尚的精神生活结合起来,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构筑美好的未来。

  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合同标的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老年保险、伤残保险。

我国目前开办的人身保险有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以及涉外人身保险等。

  2.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财产保险,其标的是有形的,是处于静态中的财产,如企业的厂房、设备等。

广义的财产保险,其标的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和责任,是处于运动中的财产,如运输中的货物、行驶中的车辆、航行中的船舶、飞行中的飞机以及生长中的种植物和养殖物。

我国目前开办的财产保险主要有国内财产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外保险三种类型。

  公文之函的含义及特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具有以下特点:

  1.灵活简便。

不受作者职权范围与级别层次高低的制约,也不受内容繁简轻重差别的严格限制:

内容也较单纯,一般为一函一事。

行文简便。

  2.使用频率高,代行的文种较多;由于函灵活简便,可以广泛应用于公务联系的各个领域与各个级别层次的机关,所以,函在公文中的使用频率高。

  3.具有公文的法定效用:

函不论是用于商洽公询问与答复问题,还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均代表着法定作者的意志与权威,传达了发文机关的决策与意图,对受文者的行为发挥协调与制约的作用。

要求予以办理与配合。

  刑法之拐卖妇女、儿童罪

  本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2.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14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

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

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以获取非法利益。

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

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儿的行为。

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

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

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4.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至于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实际上是否获利,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而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劳动法之我国劳动法的时间效力

  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即是指劳动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由于我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较多,因而其生效及失效时间也不尽相同。

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法律规范性文件本身规定了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曰起生效,如国务院XX年9月18日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办法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另一种是通过或公布之日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该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施行日期,待施行日期到来时,该法律规范性文件开始生效,如劳动合同法是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该法明确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生效。

  劳动法失效的时间,一般也有两种:

一种是法律范性文件本身明文规定了失效时间或失效的特定条件,当失效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该法律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另一种是国家制定了与旧法律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同或相抵触的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明确规定旧法律规范性文件失效或虽不明确规定,但旧法律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

  道德之理想信念具有多样性与共同性

  由于成长环境和性格等方面的不同,人们会形成不同的理想信念,从而使理想信念具有多样性。

即使是同一个人,也会形成关于社会生活不同方面的许多理想信念。

比如在政治、经济、科学、道德、审美、事业、学业、生活等方面都会形成一些理想信念。

面对理想信念的多样性,一方面,我们要承认这是正常的现象,不强求一致;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在一定的社会中,人们各自的理想信念有处,从而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

同一个人的不同理想信念之间往往有内在联系,从而形成理想信念的体系。

如果一个人的许多理想信念相互矛盾,不能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那么他在行为选择时就会进退失据、无所适从。

事实上,一个人所拥有的许多理想信念在大小和层次上是不同的,有的处于最高的层次,有的处于中间层,还有的处于最低层。

它们各安其位,形成有序的系统。

其中,高层次的理想信念决定着低层次的理想信念。

  经济法之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强制执行的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参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组织制定的,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效力高于地方标准的效力。

地方标准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但是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制定的作为本企业使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该标准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且只适用于该企业内部,对他人不具有强制力。

  行政法之行政处罚的管辖

  管辖是关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权限划分的制度。

它对于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防止和解决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冲突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级别管辖。

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这说明:

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较少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只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处理行政处罚案件。

所谓"原则上",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例外。

  2.地域管辖。

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行为人居住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就管辖事项发生争议,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

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

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如,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和给予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诉讼法之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

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

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

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准备活动。

  对侦查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侦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或部门的专门职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包括: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只有这些机关和部门才能进行侦查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侦查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侦查权。

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和制止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侦查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和方式,即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的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第2编第2章侦查中所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

  国际法中的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所谓“法律”或“事实”是指承认对象由承认者所认定的地位和性质而言,而不是承认本身的形式。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

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

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

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

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

  经济学之供给的定义

  供给(supply)是指厂商(生产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每一价格水平上愿意而且能够出卖的商品量。

供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要有出售愿望,二是要有供应能力。

这两个条件缺一都不构成需求。

  道德之理想信念具有思想性与实践性

  人们的理想信念存在于人的内心深处,属于一种精神现象。

但它又不只是一种纯粹的主观现象和静止的精神状态,而是一种包含着行动意志的复合现象,是一种从精神向行动的转变过程。

人的理想,是一个从形成和确立到追求和实现的完整过程,不能把理想与人们对理想的追求分开,离开了人们追求理想的实践,理想也就不成其为理想了。

人的信念也不只是指那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确信状态,而是一个信念的确立和发挥作用的过程,信念与人的行动联系在一起,离开了实际行动或不导致实际行动的信念,也就不成其为真正的信念了。

理想信念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推动人生实践和社会生活的巨大力量,就是由于它具有实践性。

它不是停留于主观领域,而是进入人们改造世界的活动,化为人们行动的热情和意志,成为一种实践的力量。

  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期间的种类

  1.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

行为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间,行为主体则丧失了进行某种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即使进行了该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比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超过了该法定期限,当事人即丧失了行使上诉权的机会,即使坚持将上诉状提交给法院,也不产生上诉的法律后果。

  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

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

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有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涉外案件中境外当事人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等。

  2.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诉状的期间、限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等。

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管理之权变原理

  权变理论,又称应变理论、权变管理理论。

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经验主义学派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理论,"权变"是指“随具体情境而变”或“依具体情况而定”,即在管理实践中要根据组织所处的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发展变化随机应变。

  权变理论认为,每个组织的内在要素和外在环境条件都各不相同,因而在管理活动中不存在适用于任何情景的原则和方法,即:

在管理实践中要根据组织所处的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发展变化随机应变,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普适的管理方法。

成功管理的关键在于对组织内外状况的充分了解和有效的应变策略。

权变理论以系统观点为理论依据,从系统观点来考虑问题,权变理论的出现意味着管理理论向实用主义方向发展前进了一步。

该学派是从系统观点来考察问题的,它的理论核心就是通过组织的各子系统内部和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组织和它所处的环境之间的联系,来确定各种变数的关系类型和结构类型。

它强调在管理中要根据组织所处的内外部条件随机应变,针对不同的具体条件寻求不同的最合适的管理模式、方案或方法。

其代表人物有卢桑斯、菲德勒、豪斯等人。

  刑法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本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提供不只是单纯的交付行为,而应包括制作(无形伪造)与交付。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1款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其中的“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应包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形;换言之,如果中介组织人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宜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宪法之平等权类型

  1.禁止差别内容的规定。

在宪法中规定禁止差别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是宪法中只列举禁止差别的理由;第二种是只列举禁止差别的领域;第三种是同时规定禁止差别的理由与领域。

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属于第一种类型,有关教育机会平等内容的规定属于第二种类型,它明示了教育领域的平等。

  我国宪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第三种类型,它规定了在行使选举权领域不能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由进行差别对待。

  2.根据平等权适用的具体领域,平等权可分为政治生活领域平等权、经济活动领域平等权、社会生活领域平等权与文化生活领域平等权等。

尽管不同领域的平等权表现不同,但反映了平等权的要求,是平等权的具体反映。

  3.根据享有平等权主体的不同,平等权可分为以公民为主体的平等权、以法人为主体的平等权与以特定对象为主体的平等权。

在现代宪法制度中,平等权主体中包括社会生活中的特定主体,如妇女、残疾人、儿童、难民等。

这些主体享有的平等权是平等权在特定领域中的体现,是以禁止差别为义务的权利形态或法律原则。

  经济学之个人需求与市场需求

  个人需求任何一个消费者自身的需求。

市场需求市场上所有消费者需求的总和。

我们可以依据每个消费者对于某种商品在不同价格条件下的需求表来绘制个人需求曲线:

假定市场上有A、B、C三个消费者,他们对于某一商品的需求是一定量的。

假定需求曲线为线性,根据ABC不同的需求和价格的对应关系,我们可以绘制出它们的不同需求曲线来。

这些需求曲线表示的是ABC三个单个的消费者的需求量变化情况,因此属于个人需求。

  由于市场需求是市场上所有消费者需求的总和,而我们已经假定市场上只有ABC三个消费者,这样市场需求就是ABC三个消费者需求的总和,于是我们分别将在不同价格点的需求量相加,就得到了这个市场的市场需求。

同样地,我们就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表画出市场需求曲线。

  在现实经济当中,消费者数量众多,我们一般采用的是市场抽样调查的方法,得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的数据,从而得出市场需求的大致状况。

  道德之理想和信念的相互关系

  理想和信念是密切联系的,它们是同一种人类精神现象即信仰现象的两个侧面。

任何信仰都包含着信念和理想两个基本方面,它们分别是这一信仰的基本信条和这些信条在奋头目标上的具体体现。

人类生活在世界上,对于自身所处的世界,对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总是有所把握和相信,就是信念,而他们对自身未来发展的设想和想象,就是理想。

理想与信念是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常说,理想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那么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又是什么呢?

其实就是人的信念,就是人们所相信的观念和秉持的理念。

追求一种理想,就意味着相信这种理想是正义的并且能够实现,而这种相信本身就是一种信念。

  经济法之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环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

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首先,关于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把故意或过失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环境侵害行为本身创造社会财富有一定的正当性,追究其过错几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从营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即使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实施了致害行为;②发生了损害结果;③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政法之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是:

  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不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维护内部工作生活秩序,按照组织章程或群众公约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调整国家行政职务关系的行政纪律措施。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公务,负有专门的职权和职责,应当受国家行政纪律的约束。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既不应互相代替,也不能加以混淆。

  3.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方法。

但是刑事处罚是制裁犯罪的手段。

犯罪是极端的反社会行为,刑罚是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

因此,刑事法律只能由司法机关适用。

行政违法所危害的是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社会危害程度较犯罪低,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也较刑罚低,而且在立法和实施上有分层次和分部门的多样性。

正确区别行政处罚与犯罪,对于实行刑罚优先,禁止以罚代刑,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

  民法之代为清偿的概念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

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

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在这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

第一,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国际法之国家豁免的原则和主体

  1.国家豁免的一般原则。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公约》(以下称《公约》)规定:

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也即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和财产执行豁免的权利。

《公约》第6条第1款还补充强调,一国应避免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第5条所规定的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2.国家豁免的主体。

《公约》第2条对公约中“国家”一词的解释,规定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具体有四类: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的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国际法之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独立权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国内制度,制定政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