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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缆损坏赔偿管理规定

信息通信中心反外力损(破)坏工作管理制度

1.总则:

近几年,电力通信设备(如光缆)受外力损(破)坏事件时有发生,反外力损(破)坏工作已成为当前信通中心工作的重要方面。

根据《xx市电力公司反外力损(破)坏工作管理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使反外力损(破)坏工作系统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信息通信中心反外力损(破)坏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及检查考核标准。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信息通信中心相关各部门。

3.主要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xx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DL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558—2000《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上海电网若干技术原则》

4.外损(破)定义及分类

外损(破)是指xx市电力公司信息通信中心所管辖的运行中的线缆设备(含通信光缆、继保光缆、继保通信合用光缆、音频通信电缆)、其他设备受到外界非运行因素侵扰而造成设备损坏或缺陷的事件。

外损(破)事故是指构成通信严重缺陷类及以上的外力损(破)坏事件。

外损(破)事件分类为:

自然因素—-如雷击、台风、地震等;

机械因素—-如汽车撞杆(撞板线)、超高的车辆行驶拉断钢绞

线或光缆、机械碰缆拉断(电车、吊车或施工车碰缆)、挖掘断缆等;

异物因素—-如电车线短路熔断光缆线、树枝碰缆、烟火燃爆熔断光缆等;

人为因素—-如偷盗、外人违法行为断缆、光缆线路受周边施工(包括顶管)影响受损等。

5.组织体系

信通中心成立反外损(破)管理领导小组,以中心领导为反外损(破)管理第一责任人,小组人员由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中心成立反外损(破)管理工作小组,以总师室副总工为组长,小组人员由运维中心、调度支持中心相关部门专职人员、派驻班组相关人员组成。

5.1反外损(破)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中心领导

副组长:

副总工安监部主任

组员:

通建中心主任;计财部主任、副主任;综合管理部;运维中心主任、副主任;调度支持中心主任

5.2反外损(破)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

副总工

副组长:

运维中心主任、副主任

组员:

通信安全专职、安全保卫专职、线路专职、计划专职、行政专职、光缆线路运行专职、通信传输运行专职、交换应用运行专职、市电力公司派驻班组班长、市东派驻班组班长、市区派驻班组班长、市南派驻班组班长。

6.管理职能

运维中心在反外损(破)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信息通信中心的线缆和其他设备反外力损(破)坏管理工作。

7.管理职责

7.1反外损(破)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根据上级反外损(破)工作要求,提出实现目标和实施要求;审议批准反外损(破)工作有关规定制度;领导各部门反外损(破)工作,并提出指导意见;督促检查各部门、各级人员反外损(破)职责落实情况;提供反外损(破)工作所需的各类资金。

7.2反外损(破)管理工作小组职责

负责中心反外损(破)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分解实施目标;负责起草制定反外损(破)工作有关规定制度;负责对防外损(破)工作进行全过程控制;负责对各部门防外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定期组织开展反外损(破)工作活动,提出反外损(破)管理的新建议和设备技术反措的新要求。

7.3信通中心相关部门人员职责

7.3.1中心领导职责

中心领导是反外损(破)工作体系的第一责任人,对中心反外损(破)的各项工作负责;负责成立中心的反外损(破)工作小组,领导其工作;批复反外损(破)费用的使用;批准反外力损(破)坏专

职按规定对外力损(破)坏事故的肇事单位提出的索赔金额。

7.3.2总师室(副总工)职责

组织审核重大复杂工程的反外损(破)措施,对反外损(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参加外损(破)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指导制订事故对策和防范措施;负责审核反外损(破)技改项目的申报;对于重大外损(破)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外损(破)事故,应组织事故调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督促有关部门对有责外损事故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中心反外损(破)工作相关文件,并落实到有关具体岗位(包括调度支持中心、通建中心、安监部、计财部、党群部等部门)

7.3.3运维中心职责7.3.3.1运维中心内部确定专人分管反外损(破)工作;并负责对反外损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

7.3.3.2提出并审核各项反外损(破)专项工作的内容和经费,并督促实施。

7.3.3.3建立本单位反外损(破)工作网;明确各类事件的处理流程和处理方法及各级人员的职责。

7.3.3.4掌握本单位外损事故的发生情况,不定期分析本单位反外损工作进展,并布置落实反外损(破)的各项措施。

对可能造成重大外损(破)事故的施工现场,要组织有关人员宣传,督促措施落实,做到事前预防。

7.3.3.5组织重大外损(破)事故的抢修工作。

7.3.3.6组织人员对可能造成外损(破)事故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促措施落实,对未落实反外损(破)措施的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7.3.4反外力损(破)坏专职职责

7.3.4.1具体负责本单位反外力损(破)坏工作,控制有责外损(破)的发生,控制外损(破)事故的次数。

7.3.4.2主动收集市政施工、绿化施工、工地建设、光缆架设高度不符规范等信息;并结合季节、地区特点,指导、督促、检查通信光缆巡检部门落实反外力损坏各项措施。

参与、配合单位领导做好与外单位的协调工作。

7.3.4.3在参加大型工程协调会或从各供电公司了解到施工信息后,应及时布置光缆巡检部门人员进行针对性踏勘,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踏勘情况反馈到运维中心。

根据实际布置好工作交底、检查防范、措施落实、审核协议等工作。

7.3.4.4对于巡检人员汇报的危及光缆设施的情况,应认真勘察、协调并做记录,按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起草有关文件进行交涉,并及时向运维中心、中心领导汇报。

7.3.4.5可采用电话反映、发挂号信等形式,与相关区拆违办、相关区安全生产监督局、xx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实施办公室等单位寻求对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又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执法;对现场危急隐患点现场制止;制止无效时汇报运维中心及中心领导后,联系相关供电公司对施工单位进行临时用电限制。

7.3.4.6接到外损(破)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到现场调查取证,必要时应通知110请民警配合,并追查肇事者,按xx市电力公司的规定对肇事者进行索赔。

7.3.4.7及时、准确地填报外力损(破)坏事故报告和统计表,及时向运维中心、安监部汇报影响面较大、较广的外力损(破)坏事故。

组织对外损(破)事故的分析,制订出相应反措并督促执行。

7.3.4.8督导光缆巡检人员的工作、不断完善工作规范等制度,开展光缆巡检人员的培训、组织交流及总结评比工作。

7.3.4.9组织防外力损(破)坏的宣传工作活动。

7.3.4.10负责通信光缆与电杆(铁塔)电力线路同杆迁移的管理工作。

7.3.4.11完成其它反外损(破)相关的工作。

7.3.4.12根据现场外力损(破)坏抢修所用的材料、人工、车辆台班等,编制赔偿清单,落实赔偿结算书的编写。

7.3.4.13负责落实肇事单位的赔偿金回收工作。

7.3.4.14依据当前的反外损(破)现状,落实针对外力损(破)坏的反措工作。

7.3.5光缆线路运行人员(设备主人)职责

7.3.5.1设备主人有义务和权力保障自己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使其不受外力损(破)坏。

按照要求及时做好针对性踏勘,并将踏勘情况和建议及时汇报给反外损(破)专职;

7.3.5.2对光缆线路附近的施工单位发给《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签订《邻近电力设施施工安全协议书》;应结合巡视等及时发现、查清外力损(破)坏事故隐患。

7.3.5.3对已知外损(破)点应定期上门回访,监督措施执行,并主动宣传、交涉,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防外力损(破)坏措施。

7.3.5.4对可能危及通信光缆运行安全的野蛮施工、违章作业,应向违章单位发放整改通知单。

7.3.5.5对不听劝阻继续野蛮施工、或已造成电力设施紧急缺陷、甚至已造成电力设施停运的外损(破)点,应立即汇报运维中心,由运维中心(反外损(破)专职)报请中心领导,协调相关供电公司,采取停其临时施工用电或临时生活用电。

7.3.5.6接到事故隐患报告或发现事故隐患后,应按零缺陷运行管理规定进行定性;协助反外力损(破)坏专职进行外力损(破)坏事故调查处理、索赔工作。

7.3.5.7发现有危及光缆安全运行的情况,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设备,可及时汇报反外损(破)专职。

7.3.5.8及时做好外力损(破)坏事故相关报表、事故分析、现场照片、工作小结。

7.3.6外聘光缆巡检员职责

7.3.6.1光缆巡检员应明确光缆巡检范围、线路名称、杆号、工地名称、地点等,对运维中心布置的光缆巡检工作进行落实,对已知外损(破)点的施工现场的线路安全看护,对重大的危险源及时反馈信息,并实施全面的监控。

7.3.6.2每日向派驻班组班长汇报现场工作情况,每周制订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每月向反外损(破)专职提交一份简明扼要的现场工作情况小结。

7.3.6.3协助设备主人做好分管设备范围内的外损(破)点告知、看护、记录、值守及相关光缆护线工作,确保光缆设施的安全运行。

7.3.6.4对于保护区内外损(破)事故频发、管理失职的外聘光缆巡检员应坚决解聘。

7.3.7综合部法律事务专职人员职责

7.3.7.1受理涉及外损(破)事故的来信来访;

7.3.7.2联系政法机关,为中心涉及外损(破)的争议事件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7.3.8安监部门职责

7.3.8.1监督防外力损(破)坏的各项措施落实,监督反外力破坏管理工作的进行。

监督反外力损(破)坏专职按规定对外力损(破)坏事故(事件)的肇事单位进行处理。

7.3.8.2参与组织外力损(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审核并负责上报外力损(破)坏事故报告。

7.3.8.3认真抓好易发地区(段)人、物、技三防工作。

7.3.8.4负责中心外破设备的报案工作,协助司法机关追查和处理故意破坏、偷盗电力设施等案件。

7.3.8.5负责搞好警企联合,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电力设施被破坏、偷盗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年度计划或措施。

7.3.8.5负责审核外力损(破)坏事故的赔偿清单,校核赔偿结算书。

7.3.9计划财务部职责

7.3.9.1负责审查外力损(破)坏事故的赔偿清单和赔偿结算书;7.3.9.2负责肇事单位赔偿费用的回收工作。

8.日常管理内容及要求:

8.1光缆线路附近施工管理

8.1.1对光缆线路附近施工单位,一经发现,要上门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发给《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签订《邻近电力设施施工安全协议书》,向施工单位告知通信光缆的线路路由,明确施工单位的施工保护措施、维护电力通信光缆安全运行的要求。

8.1.2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邻近电力设施施工安全协议书》落实护线措施,保持安全距离,树立警告牌。

必要时应派员到场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措施。

8.1.3对光缆线路附近的施工点定期进行上门回访,核查协议书项目执行情况,巩固预防措施。

回访要使用回访单并清晰地记录回访内容、回访日期等。

如遇重大复杂施工等特殊情况,应增加回访次数,和外聘光缆线路巡检员蹲点监督。

8.1.4对于施工单位不落实措施且屡教不改的,除要求其按规定进行整改外,还可与相关供电公司协调,采取停用施工用电等强制性措施。

8.1.5对于未履行安全协议要求造成外损事故的,按规定进行索赔,同时上报其上级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安全监督局。

8.2对新建、拓宽、增高道路的管理

8.2.1发现新建、拓宽、增高道路项目后,应及时通知供电公司或检修公司办理申请迁移线路或增高线路的手续。

并由供电公司或检修公司及时向施工单位,进行电力光缆敷设路径施工交底。

8.2.2建设部门应尽早安排此类代工工程的实施,避免由于未及时安排而发生外损(破)事故。

8.2.3对于未及时申请代工而不得不采取临时措施的,在今后的代工中应将临时措施费一并计入。

8.2.4反外损(破)专职应及时通过各供电公司营业窗口或市政部门了解相关道路施工信息,并及时与相关供电公司和设计单位沟通和协商,应争取将通信光缆线路保护措施落实作为临时施工用电方案的必备内容。

8.3与电杆(铁塔)电力线路同杆迁移的管理

8.3.1信通中心通建中心应及时与各供电公司工程部、相关设计人员沟通,及时通报电杆(铁塔)线路的迁移信息。

8.3.2如各供电公司将同杆的一次线路已迁移而未通知通信部门将电力光缆同步迁移的光缆,信通中心应及时将该情况汇报至xx市电力公司调通中心,调通中心发整改通知书至相关供电公司。

届时,调通中心考核相关供电公司,各供电公司负责相关光缆迁移的整改费用,信通中心负责相关光缆的迁移实施工作。

8.3.3应与同杆电力线路迁移而未迁移的光缆,导致电力光缆因架设高度不符合要求而遭外损(破);信通中心在向肇事单位根据情况要求赔偿的同时,调通中心应追究相关供电公司的责任,是否可通过不及时处理修复光缆电路的措施来保障信通中心的权益,提高电力信息通信网络的运行可靠性。

8.4常规工作规范化

8.4.1严格执行《xx市电力公司反外力损(破)坏工作管理》规定,相关人员履行各自的职责。

8.4.2对可能危及电力光缆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工地,必须与其签订《邻近电力设施施工安全协议书》。

8.4.3反外损回访工作严格执行《回访单》制度,向施工单位积极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意识。

8.4.4对于光缆线路附近的外损(破)隐患,设备主人必须填写《光缆线路外损(破)隐患单》,内容包括协议签订情况、现场危险情况等,并及时上报运维中心。

8.4.5对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的单位,由运维中心申请,报请中心领导批准后,向相关供电公司协商,由相关供电公司向施工单位发临时《停电通知》。

8.4.6对外损(破)危险源应按零缺陷管理的规定,进行定性、监控、签约、回访、整改、消除、闭环。

与相关供电公司协商,严格控制用户临时施工用电的投运,必要时停用已投运的用户临时施工用电。

8.5外损(破)赔偿

8.5.1外损(破)因素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坏,按上电司生字(2004)第548号文规定,出具由信通中心计财部审定的赔偿清单和赔偿结算书,向肇事者索取经济赔偿,费用列入电力公司专用帐户内。

8.5.2对有争议的外损(破)赔偿额度,必须先收取不少于该额度50%的款项;如该肇事者长期不来缴齐赔偿费,中心可经过律师发函告知等形式,将该款项列入专用电力公司专用帐户内。

8.6事故管理

8.6.1外力损(破)坏事故按事故调查规程和xx市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定性。

对外力损(破)坏事故的控制指标应纳入安全目标管理并在经济责任制中做相应考核。

8.6.2发生事故后,应参照《xx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外力因素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赔偿办法》、《关于外力损(破)坏赔偿工作的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向肇事单位索赔。

索赔不能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赔偿减免需肇事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运维中心、计财部、安监部核实情况,报请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

8.6.3外损(破)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进行调查,并及时上报调查情况。

外损(破)事故调查主要了解事故发生过程,分析外损(破)原因,提出界定事故性质(有责和无责)的意见。

8.6.4有责外力损(破)坏事故包括:

8.6.4.1巡视人员在巡视周期(环境巡视)内应巡视而未巡视;8.6.4.2巡视人员在巡视期间,因巡视不到位,对巡视路线上的施工情况未及时掌握;

8.6.4.3未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签定各类协议或告知、未按时回访、未及

时发放整改通知等;

8.6.4.4施工时监护不到位;

8.6.4.5对易被损坏的通信排管或架空光缆未采取防范措施;

8.6.4.6运行人员未对现场环境变化后,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情况,及时提出而造成外损(破)事故的;

8.6.4.7相关人员未向施工单位阐明电力光缆的敷设路径,或现场情况未交清、维护措施不当等;

8.6.4.8中心所属通信设备,被各电力通信公司的外包施工队伍发生自破事故;

8.6.4.9光缆线路不符合运行技术规程规定而造成线路故障或外人伤害。

8.6.5事故考核规定:

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xx市电力公司信息通信中心

二O一O年五月

附件:

防外损工作”回访单

单位:

你单位已与我中心签订了《邻近电力设施施工安全协议书》,今天对你处履行安全协议的情况进行回访,希望你们重视回访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同时希望你们将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反映,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回访纪要(现场防外损重点):

被回访单位:

xx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市电力公司信息通信中心

回访人签名:

联系电话:

回访日期:

回访日期:

整改通知单

编号:

单位:

你单位在(地址),是我中心电力光

缆线路至保护区范围内,建有易燃、易爆、道

路施工或建造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程及

《电力法》有关条款,严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望组织有关负责同志于月日午时来我中心商讨整改措施,

以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及你单位的正常供电。

否则我中心将采取有效措施,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完全由你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整改事项:

建设/施工单位:

xx市电力公司信通中心

地址:

地址:

徐汇区南丹东路218号

签收人:

发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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