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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会议室管理规定

视频会议室管理规定

一、市政府视频会议室是召开视频会议的专门场所,不做其他用途。

二、市政府视频会议室归属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市信息中心负责视频会议室控制系统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视频会议室照明及承载视频会议主要设备的市信息中心政务网平台的动力保障。

三、使用视频会议室前必须在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科登记,同时注明使用的时间、人数、需用设备等。

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科负责统筹安排,并提前通知市信息中心、市机关事务局做好技术动力保障,会务工作由会议承办单位派员负责。

四、使用会议室时,其设施不得随意搬动或挪作它用,参会人员应爱护会议室的公共设备,若造成损坏,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分析原因,落实赔偿责任。

五、市政府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会议室的清扫和茶水供应,做到会议室干净整洁,桌椅排放整齐,按会议需要备好茶杯,饮用水,会后及时打扫清理。

六、会议室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纸屑、杂物,墙面等部位不得随意张贴、涂写。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会议室由总务处负责管理、使用登记与调度、设备维护等相关事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不得擅自挪用会议室多媒体设备和桌椅等物品。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会议室包括:

1212波司登培训教室(大会议室)、1221会议室1、1312培训教室、1321会议室4、1319会议室5、1406党员活动室(四楼)、1408会议室。

2、会议室实行提前预约制度。

为避免会议发生冲突,相关人员(部门)使用会议室,须提前3天通知总务处,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以便统一安排。

临时召开的紧急会议需用会议室时,要及时向总务处提出申请并在会后进行补办相关登记。

各部门使用会议室使用时领取会议室钥匙。

3、各部门申请使用会议室时,需明确使用时间、参加会议人数等,如有需总务处协办的事项请提前注明,总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关工作的的准备工作。

如需使用会议室的设备,应提前向总务处说明,以便提前准备,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4、如遇会议之间发生冲突,要坚持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学校会议优先于部门会议,部门会议之间本着重要、紧急优先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5、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必须爱护会议室的设施,保持会议室清洁。

用后应及时整理:

检查安全(电源),关好窗、空调,锁好门,将钥匙交还总务处。

6、开会期间,请爱惜会议室的设备及物品,自觉保持卫生,禁止吸烟,禁止乱扔纸屑,尽量保持室内清洁。

7、会议结束后,使用人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关闭会议室内各种电器设备的电源,特别注意必须等待投影仪散热,指示灯变红后方可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相关人员及时整理会议场地,如发现设备故障或公务损坏及时报至总务处,及时维修,确保其他会议的准时进行。

安全责任人为申请者所属处室主任或系部主任。

8、与会人员要爱护会议室内的公共设施,损坏赔偿,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总务处同意不得将会议室的各种设施拿出会议室或转做他用。

9、平时卫生由学校卫生员每天早晨负责打扫。

会议室活动结束后,由学校卫生员对会议室进行清扫和整理,将移动的桌椅及时放回原位(必要时请相关部门协助帮忙),以方便其他部门使用。

10、当组织活动或培训时,由活动的组织者临时负责会议室卫生及设备安全。

任课教师使用会议室,要安排学生课后做卫生。

11、本规定由总务处制定,经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

【阅读全文】

《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郑斯林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城镇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以下地区是指县城镇(县级市城区)、乡(镇)、场(圃).第三条居住在上述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均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户口登记.正在>

兵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居住在上述区域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户口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监督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主管户籍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的户>

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专人作为户口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军队营区内住有非现役军人的,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在农、林、盐、渔等场(圃)建立户口登记办理点,方便群众办理户口登记;场(圃)应当指定专人予以协助.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户口登记和户籍管理工作.第二章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变动登记.公民不得违反规定空挂户口.第七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员,应当依照《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申报登记暂住户口.拟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暂住证.第八条在本省水域以船为家的船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船舶户口簿》.从事水上生产作业、年满16周岁的人员,除省以上交通、渔业等国有单位的国家职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户籍地户口登记机关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第九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区流动的人员,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申报变更登记.外出务工经商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实际居住在城镇建成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生活来源的非城镇常住户口公民,应当及时申报暂住或者寄住户口登记;符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登记为常住户口.第十一条婴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户口簿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登记常住户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准予登记常住户口.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应当准予登记常住户口,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第十二条公民下落不明的,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办理注销户口手续.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凭人民法院的撤销失踪或者撤销死亡宣告恢复户口.第十三条公民正常死亡注销户口的,应当在火化前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户口簿等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公民非正常死亡,户口登记机关凭死亡地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和户口簿等证明注销户口.第十四条从严控制城镇郊区人均耕地不足0.5亩村组的户口迁入,对出生、结婚、退休、退学和恢复户口等符合国家户口迁移>

策规定的人员,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办理迁入户口手续.第十五条公民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凭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第十六条被征集>

兵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入伍通知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登记.退出现役的公民,持县、市以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有效证件,在到达安置地后10日之内,向安置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七条公民出境1年以上或者定居境外的,应当在出境前持前往国家和地区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登记.公民回国入境定居,持定居证明或者中国护照或者有效可入境证件,在到达定居地后30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第十八条公民被依法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决定劳动教养的,由逮捕机关或者执行劳动教养的机关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同时,通知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由本人持释放证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证明,在到达定居地后3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九条公民政(退)兵役、出境入境、被判刑、被劳动教养、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及死亡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有关规定,交回或者申请发放、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二十条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申报户口登记项目,每户申领一本户口簿;不得假冒户口.公民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持合法有效证明,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公民发现常住户口登记项目有差错时,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反映,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更正.第二十一条居民户口簿登记的项目,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及其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得自行更改.公民办理招工、赡养收养关系、划分土地、未满16周岁公民权益事务,以及其他需要证明公民家庭成员的构成及其亲属关系等事宜时,可以出示户口簿.第三章户口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户籍调查.在调查户籍登记事项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应资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户籍调查和查验户口以及有关证件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尽可能不影响单位和公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第二十三条户口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户口管理法律法规和>

策规定的宣传教育;

(二)办理常住户口日常变动登记;(三)依法做好管制、假释、缓刑、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监管工作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四)登记管理暂(寄)住人口和外出人口;(五)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六)定期核对户口,完成人口统计任务;(七)编制管理门楼巷牌;(八)开展户籍调查;(九)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开展工作;(十)建立、维护人口信息系统;(十一)做好户口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二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户口单位的户口协管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有关户口管理规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和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以及门楼巷牌,做好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工作;

(二)督促公民申报或者注销户口、办理户口迁移、变更登记项目和分户并户等,掌握人口变动情况,每月配合户口登记机关核对一次人口,协助做好人口统计工作;(三)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暂(寄)住人口、外出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四)其他需要协助的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取得突出成绩的户口协管员,由当地县、乡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死亡公民的户口注销工作,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火化.第二十六条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撤销名称工作.公安机关依据标准地名进行门楼巷牌号码的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户口迁移、领取户口簿、安装门牌业务工作,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对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公民有权拒绝缴纳.第四章处罚第二十八条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或者不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经书面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户主、监护人或者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瞒报、虚报、伪造、篡改户口统计资料的,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提请上级政府或者有权部门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非法干预、阻挠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权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非法贩卖户口证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公安机关调查户籍或者查验户口以及有关证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户籍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或者故意刁难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装饰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1车辆管理:

1)车辆每月轮换责任人:

川AMS388为金杯车,川A73476为金杯车,川A71922为小金龙车,川A2V368为哈飞矫车,川ADQ826为AT车;各车每月轮流更换,驾驶员对各车负有管理责任,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时时检查,因个人原因导致车辆损坏,指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文员应对每台车做好《车辆档案》,便于车辆保养与维护及交接工作.2))车辆回司管理:

:

公司车辆未经过吴总批准,不得在外面过夜,当天车辆执行完任务回司后,应整齐停放在指定位置,锁好车门,以防被盗,车钥匙交给车队队长保管,白天驾驶员收车后应将钥匙放在文员处统一保管,晚上下班时由文员将钥匙统一交由队长.3)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

公司车辆在行驶5000公里以上,应做常规保养,更换机油,三虑,对四轮、刹车技术状况应做常规检查,当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员应立即向车队长汇报,车队队长应立即判定故障原因,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领导审批后在本公司指定的维修站进行维修,如途中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需电话向车队队长汇报,待许可后方可在就近维修站维修,维修完毕后回司将维修单据先交由文员交维修状况做在《车辆档案》中,再交队长审核报销.4)油料管理:

:

驾驶员出车前应检查车辆燃油情况,除长途可在沿途加油站加油外,其他需加油的车辆应在公司指定的加油站由车队队长带领统一进行加油.每台车加油都应由文员进行按月统计,做出统计表,并核算是否超油,超油的应按照相关条款地行处罚.5)车辆的年检:

:

保险、养路费等常规开支由车队协助财务部办理,,相关费用的产生应由营运中心总监签字确认后才能计入部门费用..22车辆使用:

:

1)安装工程车的使用条件①属公司免费送货范围,且因货物多,电瓶车无法运走,安装需带中号以上升降梯的.②客户住址较远,货物较多,公共营运无法到达现场,且向公司已支付运费的.③采购部和加盟部经部门经理批准需取货和发货的.④公司其它部门因特殊事由经高层领导批准的.2)销售接待车的使用条件①外出丈量尺寸、挂样、客户选料时,因货多路远,无公共车辆到达现场的.②有设计师和客户要接待到现场的.③其他部门外出办事的,携带大额现金经高层领导批准的.④有其他特殊事由经高层领导批准的.3)车辆的使用条件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可使用车辆,因客户要求需要先安轨道,后挂窗帘造成两次用车的,属于免费送货范围的应收取一次运费,不属于免费送货范围的应收取两次费用(收费标准附后).公司高层应严格把关调控,申请使用人对所派车辆承担管理责任,监督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如因申请使用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罚款由使用人承担.

4)因公司车辆有限,任务繁重,申请人在申请使用车辆时应在使用时间前一天填写申请单,交于车队主管,并坚持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申请使用车辆,如遇突发事件需要用车,在公司有车的情况下给予派遣,如车辆在外执行任务无法回司,由申请人自行想办法解决,车队进行协助.33车辆派遣:

:

1)安装工程的派遣由总控台经理确认,安装队主管签字,车队队长调度.2)销售接待车的派遣由部门高层领导确认,客户经理签字,车队队长调度.3)车辆在派遣时,先由申请人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由经理或店长或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再交由车队队长或文员,文员交由车队队长确认使用条件及手续齐全后,签字确认或电话在通知驾驶员出车.驾驶员无申请单一律不得出车,如队长电话通知出车时,驾驶员执行完任务回场后应如实填写《车辆使用情况登记表》4.2.4车辆在使用出发前,应将起始里程数填写在《车辆使用申请单》,由使用人签字确认,在车辆使用结束时,应将结束时的里程数填写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所有人员用车都必须填写此单,如为驾驶员代办事件时由使用部门请车人在其上面签字确认,此单作为月底核算驾驶员工资及部门费用的依据.4.2.5用车费用按10元起价,增加1公里按1元/公里进行计算,若中途必须等待时间在2小时以上,必须按15元/小时进行计算,原则上不设等待时间.4.2.5如用车人与部门负责人用车签字不符合以上条件而用车者,一经查实除承担相应的车辆费用外,还应按100元/次进行处罚,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四相关表格1《车辆使用申请单》2《车辆维修申请单》3《车辆使用登记表》4《车辆档案》5《车辆油耗里程一览表》6《部门用车费用统计表》

本规定于2018年制定,为第2版,由营运中心负责编制并解释。

本规定由营运中心负责归口管理,以书面形式发放,未变动即为有效。

成都AAAA有限公司车辆使用申请书申请日期:

用车时间:

派车单号:

申请人:

申请部门:

部门经理:

申请事由:

用车到达地点:

市中区用车□三环外用车□车辆主管或队长派车确认:

车牌号:

承运司机:

用车起始时间:

起始计程数:

随车人数人.收车时间:

收车计程数:

随车货品:

途中记录:

加油升,修理出现,违章出现,途中改变路线,改变地:

车队队长签字:

年月日营运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备注:

各部门用车必须按10元起价,增加1公里按1元/公里进行计算,若中途必须等待时间在2小时以上,必须按15元/小时进行计算,原则上不设等待时间.单程300KM以上用车须报总经理批准,公司各部门用车必须遵守“车辆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先审核,后用车,先申请,后用车”的原则成都AAAA有限公司车辆维修申请单车牌号已行驶公里数使用范围上次常规保养时间事故责任人里程预计费用修理厂家预计修理时间

故障原因:

车队队长意见营运总监意见

成都AAAA有限公司车辆使用登记表车牌号:

年月时间驾驶员时间里程数用车情况出车费用出发收车起止合计出车理由到达地点用车部门用车人停过补助加油维修合计负责人:

审核:

填写:

成都AAAA有限公司车辆档案车牌号车型购买日期供应商购买地点油料类别发动机型号随车工具领用明细维修日期维修项目更换配件金额驾驶员修理厂家成都AAAA有限公司车辆油耗里程一览表车牌号驾驶员月油料数量月跑里程数(公里)合计油料金额节油/超油(元)汽油(L)气(立方)合计:

成都AAA有限公司部门用车费用统计表年月

部门用车次数合计公里数合计小时合计金额部门经理签字合计营运总监:

会计:

车队队长:

统计

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工程分包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工程项目、分公司自揽项目以及船舶/设备设施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分包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分包外委行为,加强对工程分包商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分公司的分包、外委,船舶、设备设施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等分包工作。

第三条科研及非项目的费用支出应参考本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四条除采办工作另有规定外,工程项目、分公司自揽项目的分包、外委,按《分包外委工作流程》(附件1)进行项目立项、预算编制、招评标、合同澄清、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工作。

第五条船舶、设备设施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工作应按《设备设施维修、基础设施整改工作流程》(附件2)进行项目立项、预算编制、招评标、合同澄清、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基地建设、大型设备设施建设项目,有公司

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批准的可研报告或公司批准的实施报告的,可以直接履行招评标、合同澄清、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程序。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要求第七条项目立项

(一)立项申请1.立项申请主要包括的内容:

阐述分包外委的原由,分包外委的工作量,计划工期、费用估算以及其它认为需要说明的内容。

2.立项申请编写单位:

(1)工程项目及分公司自揽项目的分包外委立项申请由提出分包外委的分公司、项目组编写,填写工程分包、外委申请表报送生产管理部,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2)船舶、设备设施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项目立项申请按公司《设备管理规定》、《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由船舶、设备、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编写。

3.立项申请要求由立项申请编写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4.船舶、设备设施的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立项申请见《设备管理规定》、《设施管理规定》中“项目申请单”。

(二)立项审核1.工程项目分包外委和分公司的分包外委要有费用来源单位的确认;生产管理部负责审核分公司或项目组提交的工程项目立项申请,并根据公司资源和生产情况给出是否同意分包、外委的审核意见。

2.船舶、设备设施维修、修缮、基础设施整改立项的立项审核按《设备管理规定》、《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三)立项批准1.立项审核单位负责按公司颁布的《工作权限表》中的《工程项目、设备设施修理外协分包合同权限表》的权限将立项批准资料逐级报批,费用来源属于工程项目或分公司的立项批准应按“工程项目”的权限进行立项批准。

2.在此阶段需要完成立项的批准并确定议标或招标以及议标或招标的名单。

(四)记录保存立项批准后,立项申请单位负责保存全部立项资料,并通知有关单位组织编制预算、准备招标文件或询价资料。

第八条预算编制、审核、批准预算编制、审核与批准按公司《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预算编制单位在提交预算表的同时应提供工程量清单、图纸、总体计划、询价单、立项审批表等审核预算需要的材料。

(二)预算编制单位负责将预算表及相关材料报送预算审核单位。

(三)预算审核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可以根据需要召集专题会议或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商讨对预算进行审核。

(四)预算审核可参考公司定额、行业定额、地方预算定额和已签订类似合同的价格信息。

(五)预算审核完成后由审核单位负责呈报给预算批准人,预算批准后,公司预算主管单位负责保存全部预算审批资料。

第九条招标、评标和授标

(一)工作准则1.招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

2.招标工作应该按照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按照评标批准权限范围进行审批。

3.在招标工作过程中,各单位、项目组应重视分承包商、供应商、分修方的健康、安全、环保理念和措施,保证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能够安全、环保地进行工作。

4.所有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5.招标工作可以在预算申报、审核、批准的同时进行。

除非事先得到公司市场经营部批准外,开标、评标工作必须在预算批准后进行。

(二)招标范围所有分包、外委,船舶、设备设施购置、维修工作、基础设施整改工作均应招标,但以下情况可以议标,但议标不成,即改为招标:

1.业主指定且能满足公司要求的、价格合理的;2.受行业或能力限制的;3.已与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属于满足直接委托条件的;4.紧急的或异地外委、采购、修理。

工程项目(含分公司自揽)300万元以内的议标分包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议标分包由

总经理批准。

(三)招标组织按公司《工程项目、设备设施修理外协分包合同权限表》规定的招标权限,各单位负责限额以内的招标组织,包括组织标书编写、确定评标方法、标书发送、收标、评标组织、评标结果报批,所有招标均以公司名义发标。

原则上分包外委招标不应少于3家。

(四)标书编写要求1.商务标书应由商务人员编写,有条件的要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商务标书模板。

2.技术标书由招标组织单位召集技术人员编写,需要时可会同生产管理部、项目组、设计公司共同完成。

3.在编写招标文件的同时,招标组织单位应制定评标标准和办法并确定评标部门和人员。

4.具备条件的在招标文件中附带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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