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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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杭州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1、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能享受到创办企业相关费用减免、创业资助资金资助、入驻大学生创业园、房租补贴、会展补贴、免费人才招聘和人事代理服务等优惠政策。

2、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需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另外,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付诸实施并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评审,直接申请享受不低于1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金:

(1)满足上述在杭自主创业的规定条件;

(2)须由原参赛团队中的大学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3)在大赛结束后一年内(以获奖证书上的时间为准)提出无偿资助申请。

3、有关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政策有哪些?

(4)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费用免除办理流程;

(5)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

(6)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无偿资助资金操作办法(试行)。

4、大学生在杭自主创办企业能够免除哪些费用?

大学生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凭《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到工商部门、有关验资机构和杭州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各网点办理工商登记、验资证明和开设银行账户时,相关部门将免除有关办理费用。

5、如何办理《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

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以本人名义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二是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是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杭州市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另外,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付诸实施并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评审,直接申请享受不低于1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金:

(1)满足上述在杭自主创业的规定条件;

(2)须由原参赛团队中的大学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3)在大赛结束后一年内(以获奖证书上的时间为准)提出无偿资助申请。

具体优惠政策有:

1、创办企业相关费用减免:

大学生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凭《杭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到工商部门、有关验资机构和杭州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各网点办理工商登记、验资证明和开设银行账户时,相关部门将免除有关办理费用。

具体是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创业资助资金资助:

共有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且两者不能重复申请。

其中项目无偿资助的等级和金额分六个等级:

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获得银行商业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2万元。

符合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资助对象及条件的申请人向市人才中心创业服务处或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申请,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所属区人事局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申请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无偿资助的提交《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无偿资助资金申请表》);

(2)身份、户籍、学历(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校方出具的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申请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无偿资助的还须提交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证明以及参赛项目所有成员(以获奖证书上的成员为准)申报获奖项目无偿资助的签名同意书或授权书。

(6)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报受理等相关事宜可咨询市人才中心创业服务处和所在区人事局。

5、房租补贴:

大学生创业企业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两年内由纳税地财政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6、会展补贴:

大学生创业企业参加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企业纳税地政府部门认可后,由纳税地财政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

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7、免费人才招聘:

大学生创业企业三年内可免费参加市人事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在杭州人才网和杭州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网上发布招聘信息;从工商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可6次免费参加杭州人才市场举办的人才集市进行招聘。

8、和人事代理服务:

免费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三年人事代理服务。

一、《若干意见》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二、《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分工商注册、创业资助、税费优惠、创业服务及附则五个部分,旨在多维度、多方位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

第一部分“实施工商注册优惠政策”

这部分内容包括开通注册绿色通道、注册免收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限制等四个方面,主要目的是简化注册手续,放宽市场准入,为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提供便利。

该部分所涉事项主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操作。

第二部分“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这部分内容包括扩大资助政策范围、实行房租补贴、会展补贴、落实孵化器政策、解决住房问题和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作用等七个方面,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各种资助解决大学生创业的资金“瓶颈”。

该部分所涉事项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操作,人事、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配合。

其中第1点“优化创业资助政策”中,我们将现有的创业资助政策适用范围由毕业大学生扩大到在校大学生在杭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同时简化了拨付流程。

第2点“实行房租补贴机制”是借鉴了滨江(高新)区创业资助政策,但做了适当调整,对大学生创业园内和园外企业分别给予不同补贴,明确大学生创业园所在城区政府为入园企业提供两年50平方米的免费用房,并对园外企业在两年内按标准进行补贴。

这样既可以为创业大学生提供适度帮助,又避免少数毕业生利用政策租用高价商铺、写字楼,加重财政负担的可能,也有利于引导大学生集中到创业园内创业,形成整体效应。

第4、6、7点都是对现有政策的列举,便于大学生了解掌握,在此不作详述。

第三部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部分“完善创业服务工作”

第五部分“附则”

这部分内容包括六个方面,是对该《若干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的具体限定和说明。

关于享受政策的创业大学生的范围,在我市原先已实行的大学生创业资助政策中,大学生的范围界定为2007年及以后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

现根据蔡市长的批示,将可享受扶持政策的创业大学生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向前延伸到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的高校毕业生,向后延续到毕业后5年。

《若干意见》下发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资助政策。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若干意见》中部分已明确政策享受期限的,则按照规定的期限享受优惠政策,如房租补贴给予两年,会展补贴给予三年等。

为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打造大学生创业天堂,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我局牵头拟定了《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现将有关政策制定的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若干意见》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我市先后出台了《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杭人才〔2007〕370号)、《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杭政办函〔2008〕14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08〕16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90号)等一系列政策,对促进大学生创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大学生创业蓬勃兴起,势头良好。

但从整体而言,我市目前仍缺少一个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的综合性政策文件。

制订这样一个综合性政策文件,不仅是有志于在杭创业的大学生的共同心愿,也是我们统筹开展鼓励大学生创业工作的必然要求。

在这一背景下,我局积极开展调研,通过实地考察部分大学生创业企业,分别与创业大赛获奖者、大学生创业企业代表及浙江大学等10所高校的就业处长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与市工商、财税、科技等10多个职能部门多次商讨,认真梳理反馈意见和建议,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若干意见》上报稿,并经市政府办公厅再次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蔡市长高度重视,多次过问,亲自修改,最终形成本《若干意见》。

在《若干意见》制订过程中,我们遵循了合法性、针对性、实效性、简便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既考虑到与现行政策法规相衔接,又考虑到公共资金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可能的范围内充分满足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实际需要,帮助其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为鼓励扶持大学生在杭创业拟定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政策体系。

制订过程中,我们也充分搜索了其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以资借鉴,但未发现综合的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文件。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市的《若干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属首创,部分政策优惠力度也属国内领先。

二、《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分工商注册、创业资助、税费优惠、创业服务及附则五个部分,旨在多维度、多方位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

第一部分“实施工商注册优惠政策”

这部分内容包括开通注册绿色通道、注册免收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限制等四个方面,主要目的是简化注册手续,放宽市场准入,为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提供便利。

该部分所涉事项主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操作。

其中第4点“放宽经营场所限制”中,原来我们根据创业大学生的要求,在符合《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设定了“有条件”地允许创业大学生可以“住宅商用”的相关政策。

但经协调,考虑到涉及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和邻舍关系等问题较难操作,最后在审议稿中取消了此条内容。

但在10月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对此,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二部分“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这部分内容包括扩大资助政策范围、实行房租补贴、会展补贴、落实孵化器政策、解决住房问题和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作用等七个方面,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各种资助解决大学生创业的资金“瓶颈”。

该部分所涉事项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操作,人事、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配合。

其中第1点“优化创业资助政策”中,我们将现有的创业资助政策适用范围由毕业大学生扩大到在校大学生在杭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同时简化了拨付流程。

第2点“实行房租补贴机制”是借鉴了滨江(高新)区创业资助政策,但做了适当调整,对大学生创业园内和园外企业分别给予不同补贴,明确大学生创业园所在城区政府为入园企业提供两年50平方米的免费用房,并对园外企业在两年内按标准进行补贴。

这样既可以为创业大学生提供适度帮助,又避免少数毕业生利用政策租用高价商铺、写字楼,加重财政负担的可能,也有利于引导大学生集中到创业园内创业,形成整体效应。

第3点“实施会展补贴”,主要是考虑鼓励大学生企业参加各类会展,积极推销自我,尽快拓展市场而采取的措施。

同时,为避免大学生企业利用财政资金盲目参加会展,我们设定了一些限制:

一是坚持展费以大学生创业企业自行承担为主,分别设定了30%和50%的补助标准;二是对参加的会展范围进行限制,对外地会展必须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及全国性社团举办,并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三是将单家企业年度补贴额度控制在三万元以内。

第5点“着力解决住房问题”中,原稿中设定了有关大学生企业法定代表人购房可以返还工薪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因该内容涉及国家税收政策,比较敏感,因而删去,但实际工作中允许实施。

此外,蔡市长关于是否可以允许创业大学生购买限价商品房的批示,经与房管部门沟通,限价商品房政策享受范围仅限于拆迁安置户,因此未列入该项内容。

该条仅保留了具博士学位的大学生申请引进人才专项住房和创业大学生申请创业人才公寓的内容。

第4、6、7点都是对现有政策的列举,便于大学生了解掌握,在此不作详述。

第三部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这部分内容包括开通税务绿色通道、用足用好税费优惠政策和研究开发费用的税费优惠政策等三个方面。

这是针对创业大学生对税费政策知之甚少的情况,我们汇总了地税、国税部门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列举,便于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并合理运用。

该部分所涉事项主要由地税、国税部门负责操作。

第四部分“完善创业服务工作”

这部分内容包括开通人事服务绿色通道、发挥创业园作用和加强组织领导3点,实施了多项免费人事服务政策,主要目的是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服务。

这里吸收了浙江大学提出的关于“成立相关机构,专门定期研究扶持大学生创业的相关事项”的建议,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调整为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小组,并充实成员单位,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统筹协调。

同时,吸收了浙大科技园提出的“关于发挥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在大学生创业中的引领示范作用”的建议。

该部分内容所涉事项分别由大学生创业园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操作。

第五部分“附则”

这部分内容包括六个方面,是对该《若干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的具体限定和说明。

关于享受政策的创业大学生的范围,在我市原先已实行的大学生创业资助政策中,大学生的范围界定为2007年及以后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

现根据蔡市长的批示,将可享受扶持政策的创业大学生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向前延伸到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的高校毕业生,向后延续到毕业后5年。

《若干意见》下发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资助政策。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若干意见》中部分已明确政策享受期限的,则按照规定的期限享受优惠政策,如房租补贴给予两年,会展补贴给予三年等。

关于创业大学生及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实际出资比例问题,考虑到大学生在创业企业中担任一定职务并实际出资,可以明确创业大学生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密切其与企业的联系,鼓励其坚持创业,也可以避免其他企业假借大学生创业的名义享受优惠政策,确保有限的公共财力资助更多的实际创业的大学生。

同时,考虑到大学生创业以团队为主,因此设定了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应不低于50%的比例,以体现大学生的主体地位。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高新(滨江)区和大学生创业企业代表认为该比例过高,创业大学生难以达到,现已根据蔡市长批示将创业团队的出资比例调整为注册资本的30%。

关于创业大学生及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实际出资比例问题,考虑到大学生在创业企业中担任一定职务并实际出资,可以明确创业大学生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密切其与企业的联系,鼓励其坚持创业,也可以避免其他企业假借大学生创业的名义享受优惠政策,确保有限的公共财力资助更多的实际创业的大学生。

同时,考虑到大学生创业以团队为主,因此设定了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应不低于50%的比例,以体现大学生的主体地位。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高新(滨江)区和大学生创业企业代表认为该比例过高,创业大学生难以达到,现已根据蔡市长批示将创业团队的出资比例调整为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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