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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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保障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理财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我行理财业务管理全流程角度,理财业务组织框架分为前台、中台、后台。

前台指理财业务销售部门,主要指以零售银行部为主的对私渠道,以公司银行部为主的对公渠道和以金融同业部为主的同业渠道。

中台理财业务管理部,并和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银行中心共同承担产品研发职能,风险管理部、

计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法律保全部等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托管中心、信息技术部等)分别负责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运营操作、托管估值、系统统筹开发等职责。

第四条我行理财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前中后台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

维护关系_致”的指导思想,通过建设“分散的前台、强大的中

台、集约的后台”,推动和加强全行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理

财业务风险,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是指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制,以及全面风险管理、全业务流程再造的管理理念,通过在管理、核算、销售、品牌等方向的统一,实现全行理财业务“一盘棋”,以满足业务发展、满足监管要求、满足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前、中、后台分离”主要指产品销售与研发设计的分离,销售组织与资产统筹的分离,中台管理与后台参数设置及维护、资金清算的分离。

“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主要指通过对公渠道、对私渠道和金融同业渠道分别实现公司客户、对私客户、同业客户的维护。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研发部门是按照总行授权负责进行理财业务洽谈、方案设计、研发报告编制、合同签署等的部门或机构;理财业务销售部门是指按照总行授权负责理财业务销售管理、营销规划、销售考核、客户投诉等的部门或机构。

第八条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自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

(包括不限于代销、代为推广、代收代付、代为推介等)、产品研发、投资交易、系统设置、核算清算等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总行管理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理财业务相关部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作为全行理财业务中台的业务管理和产品研发部门,负责全行理财业务、代销基金与保险及券商集合理财、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等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理财业务的管理及权限内理财业务研发。

相关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与规划,包括全年总发行额度、年末存量、产品类别与期限结构以及对公、对私、同业等渠道额度分配等;

(二)负责全行理财业务的政策研究与市场调研,牵头制定理财业务管理相关制度,跟踪、落实与理财业务研发与销售有关的监管规章政策;

(三)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创新理财产品报备报告、全行理财业务开展情况及理财业务相关报表,向总行相关部门提供全行理财产品相关业务资料;

(四)负责制定全行理财产品、代销产品(指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及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等的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及受理审查,并出具准入意见;

(五)负责受理销售部门提出的理财产品及代销、代为推介产品需求,负责向理财业务研发与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产品供给要求;

(六)负责核查全行理财产品、代销产品及代为推介信托计划发售前的审批、报备手续的完备性,并负责对公、对私、同业销售部门间的协调和统筹销售;

(七)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同业竞争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权限内理财业务研发设计、履行行内审批、监管报备、投资运作管理与风险报告,并作为研发部门配合落实理财业务统一管理,进行权限内理财产品规划、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服务、报告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八)对自身管理的理财产品所派生的流动性风险负责,并配合总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有效控制风险的产生;

(九)负责收集全行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与风险监控情况,牵头组织全行理财产品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牵头进行全行理财业务数据管理;

(十)负责理财头寸的资金管理,理财产品临期管理并组织到期产品的承接安排;

(十一)担任理财业务审批小组秘书处职责,负责召集理财业务审批小组会议及日常事务;

(十二)负责理财业务授权权限内风险限额的统一管理;

(十三)负责理财产品编码管理,牵头优化理财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参与理财交易系统的完善或功能优化;

(十四)负责统一规划、设计、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品牌;

(十五)负责我行投资组合类产品中涉及权限内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研发设计、组织发起和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资金资本市场部负责权限内理财产品的研发、履行行内审批、协助监管报备、自主交易产品的监控等,具

体包括:

(一)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同业竞争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权限内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并受理产品供给需求;

(二)负责申请权限内理财产品相关的业务资格,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产品报备手续;

(三)对自身管理的理财产品所派生的流动性风险负责,并配合总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有效控制风险的产生;

(四)负责自主研发、交易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及存续期报告、投资交易系统推动、协议签署工作;

(五)作为理财业务研发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管理,配合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权限内理财产品规划、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服务、报告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六)负责外币理财业务的流动性管理;

(七)负责我行投资组合类产品中涉及权限内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研发设计、组织发起和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总行投资银行中心负责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含代为推介)的研发、履行行内审批、协助报备监管、投资运作管理及监控等,具体包括:

(一)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同业竞争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含代为推介)的研发设计并受理产品供给需求;

(二)负责申请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含代为推介)相关的业务资格,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按照监管要求履行融资类理财产品的报备手续;

(三)对自身管理的理财产品所派生的流动性风险负责,并配合总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有效控制风险的产生;

(四)负责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及存续期报告、系统推动、协议签署工作;

(五)作为理财业务研发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管理,配合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权限内理财产品规划、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服务、报告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分行发起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含代为推介产品),对分行上报的理财项目进行审查,并负责

发起总行审批流程;

(七)负责我行投资组合类产品中涉及权限内(融资类)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研发设计、组织发起和投资管理;

(八)本条所称融资类理财产品是指以债权、股权或其他各类权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我行对公授信客户提供融资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及债务融资工具类、应收债权类、金融交易所公开市场类、股权及权益类等理财产品。

第十三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全行对公渠道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全行对公理财产品的统一销售组织,包括组织推动、营销规划、计划考核、总量规模、产品类别、档期安排、额度分配、客户投诉等工作;

(二)作为理财业务销售组织推动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提出对公渠道的理财业务需求,落实销售规划、客户服务、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对公渠道理财业务销售交易系统的额度、区域等销售参数管理,提出系统开发优化需求以及后续测试、上线等工作;

(四)负责对分行公司银行部理财业务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性检查;

(五)负责汇总分行对公业务部门辖内对公客户的理财产品需求,并根据全行对公业务发展规划,对产品规模、期限结构等要素进行汇总后,向理财业务管理部提出对公理财产品需求。

第十四条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全行对私渠道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全行对私理财产品的统一销售组织,包括组织推动、营销规划、计划考核、总量规模、产品类别、档期安排、额度分配、客户投诉等工作;

(二)作为理财业务销售组织推动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提出对私渠道的理财业务需求,落实销售规划、客户服务、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权限内理财业务销售交易系统的额度、区域等销售参数管理,提出系统开发优化需求以及后续测试、上线等工作;

(四)负责对分行零售银行部理财业务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性检查;

(五)负责汇总分行对私业务部门辖内对私客户的理财产品需求,并根据全行个人负债业务发展规划,对产品规模、期限结构等要素进行汇总后,向理财业务管理部提出对私理财产品需求。

第十五条总行私人银行中心负责全行对私渠道权限内理财业务销售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全行对私渠道权限内的理财业务销售组织推动、营销规划、发售额度分配、计划考核、客户投诉等工作;

(二)作为理财业务销售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提出理财业务需求,配合落实权限内销售理财产品规划、客户服务、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权限内理财业务销售交易系统的额度、区域等销售参数管理,提出系统开发优化需求以及后续测试、上线等工作;

(四)负责对分行对私渠道权限内理财业务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性检查。

第十六条总行金融同业部负责同业渠道的理财业务统一销售管理,牵头负责人民币理财业务派生流动性风险管理,负责为理财业务组织同业资产,负责理财业务所涉及同业授信额度的管理。

具体包括:

(一)负责全行同业渠道理财产品的统一销售组织,包括组织推动、营销规划、计划考核、总量规模、产品类别、档期安排、额度分配、客户投诉等工作;

(二)作为理财业务销售组织推动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提出理财业务需求,配合落实权限内销售理财产品规划、客户服务、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权限内理财业务销售交易系统的额度、区域等销售参数管理,提出系统开发优化需求以及后续测试、上线等工作;

(四)负责对分行同业渠道理财业务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性检查;

(五)牵头负责人民币理财业务派生流动性风险管理;

(六)负责为理财业务组织和提供权限内同业基础资产;

(七)作为平台接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同业金融机构;

(八)负责理财业务所涉及同业授信额度的管理。

第十七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理财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对理财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对理财业务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自主投资理财业务的表内理财业务的利率定价管理和内部FTP定价管理、理财业务表内外风险资产管理、理财业务统计数据归口报送

第二十条总行合规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制度、产品等的合规性审核,督促、协调条线部门及时维护理财相关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总行审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审计,对全行理财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评价。

第二十二条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和合同文本,受理和解答理财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二十三条总行会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核算管理,包括理财

业务核算需求提出、核算办法制定,对总分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总行结算运营中心负责理财业务的清算核算、运

营管理、账务核对等,主要包括:

(一)负责理财业务清算、资金划拨、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

等工作,并提供信息披露支持数据;

(二)负责协助提供理财业务相关统计和考核数据。

第二十五条总行理财业务参数设置及维护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参数及维护设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总行托管中心负责理财业务相关产品的托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业务清算、核算、对账,以及对分行托管理财产品进行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理财业务投资的我行客户

含对公、对私和同业客户)的信贷类基础资产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理财业务交易、管理等信息系统的开发和运行管理,包括不限于方案设计、组织、立项、招标、开发、测试上线、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总行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向理财业务管理部传达董监事会对理财业务的要求和指引等。

第三十条总行办公室负责XX理财品牌的管理与指导,并协助进行XX理财业务舆情监测,对影响XX银行声誉的负面舆情及时提出处置建议。

第三十一条总行投资组合类产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投资组合类产品的基础资产、研发设计、投资管理、存续期监控等。

第三十二条分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分行信审委等有权机构对分行部门发起上报的理财业务进行风险审查,并出具明确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表内理财业务的利率定价管理和内部FTP定价管理。

第三十四条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负责在辖内对公渠道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信息发布、客户营销、合同签署、资金募集、履行属地监管报告等工作。

分行对公业务部门的理财产品需求须统一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

分行对公业务部门可在总行授权下进行对公理财产品的具体参数设置。

第三十五条分行零售银行部、私人银行分中心负责在辖内对私渠道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信息发布、客户营销、合同签署、资金募集、履行属地监管报告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分行金融同业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牵头辖区内同业渠道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信息发布、客户营销、合同签署、资金募集、履行属地监管报告等工作;理财业务同业基础资产的组织和提供等工作;辖区内理财业务所涉及同业授信额度的申领、操作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辖内融资类理财项目的发起,根据总行确定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结构开展辖内融资类理财产品的项目营销、业务谈判、结构设计、流程发起、合同签署、投资及交易管理和风险报告。

第三十八条支行是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及理财计划、代销及代理推介产品的销售、服务渠道。

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总、分行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具备资格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在了解客户需求、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销售理财计划,为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

务活动中,我行可以接受客户授权,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承担,也可以由我行与客户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

第四十三条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各分支行、总行有关部门依据授权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我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四十四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我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我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我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五条按照银行是否担险,理财计划可分为担险类理财计划和不担险理财计划。

担险类理财计划是指我行按照与客户的约定条件,对理财计划部分或全部的本金或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不担险理财计划是指我行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条件,我行不对理财计划部分或全部的本金或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六条按照投资工具分类,理财计划可分为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产品、信托类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和其他类产品

第四章理财顾问服务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我行通过理财顾问服务代销产品(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以及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等的核准上线,由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统一管理和协调。

XX,总行其他部门或分支行不得自行安排产品销售。

第四十八条我行代销或代理的相关产品由销售渠道负责销售、制定销售流程及销售相关管理制度、控制销售合规性、客户投诉管理等。

第四十九条理财顾问服务由通过总行、分行资格认可的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同时,该业务人员还应满足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等要求;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

第五十条总行、分行保证对理财业务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并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对于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十一条具备资格的理财业务人员通过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销售理财计划及其他投资产品前,应了解所销售的代理销售产品(含基金、保险、券商理财产品)及代为推介产品(含信托计划)等的性质、风险收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以保证服务专业性和客户利益,避免做出不当解释或误导客户。

第五十二条我行代销产品(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以及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等应全部纳入系统销售、核算和考核,要确保及时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严禁出现账外账情况。

第五十三条我行代销产品(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以及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等的投资运作管理、信息披露、资金清算等由产品管理人即合作机构负责。

根据渠道部门需求,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需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代销产品投资情况进行了解,相关理财业务研发部门负责协助。

第五章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我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销售的理财计划的核准上线,由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统一管理和协调。

XX,总行其他部门或分支行不得自行安排产品销售。

第五十五条我行自主研发的理财计划应全部纳入理财交易系

统销售、核算和考核,要确保及时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严禁出现账外账情况。

第五十六条我行自主研发的理财计划由销售渠道负责销售,制定销售流程、控制销售合规性、客户投诉管理等。

第五十七条我行理财计划的销售文本分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计划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电话、传真、短信、邮件;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该销售文件均需经总行法律保全部审核。

宣传销售文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我行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应加入我行“XX理财品牌”LOGO标识。

第五十八条总、分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我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含客户评估报告、理财规划报告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

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风险揭示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

投资须谨慎”;

(二)提示客户,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

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

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五十九条总行理财业务研发部门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进行理财业务研发,推出时需要进行合理的风

险收益测算,收益分配机制和原则、收费原则和程序等应符合监管及我行相关要求。

第六十条我行理财业务定价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XX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合作机构及产品准入办法等行内相关制度及我行相关要求,定价应在符合产品成本可算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我行综合收益最优化。

第六十一条分支行可根据客户需求、业务发展和市场状况,向总行理财业务销售部门反馈理财产品研发需求。

第六十二条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定期或临时向总行理财业务销售部门收集产品需求,并定期或临时向总行理财业务研发部门收集产品。

第六十三条我行发行的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应根据其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第六十四条我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第六十五条总分行理财业务交易部门应在充分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本条所指总分行理财业务交易部门统指全行负责各类理财业务交易管理的部门或机构。

第六十六条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牵头、总行理财业务研发部门配合,按照销售文件尽责、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客户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理财计划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

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我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发行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销售文件与客户的约定进行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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